具有改进性能的显示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改进性能的显示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58
决定日:2011-02-28
委内编号:4W1001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51513.0
申请日:2006-0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湘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格拉弗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巍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H05K 7/00(2006.01),H05K 7/18(2006.01),H05K 7/20(2006.01),G09F 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中实施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该发明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8月19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610051513.0、名称为“具有改进性能的显示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2月2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5年06月27日,专利权人为格拉弗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改进图像显示设备的特性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图像显示面板;
提供支撑构件,所述图像显示面板连接到该支撑构件上;
提供具有至少250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的散热材料,其紧邻图像显示面板定位,该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该图像显示设备展示小于375mm-W/m-K的支撑因数,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改进的特性包括增加的亮度,减小的图像残留,改进的热性能,或它们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提供相对图像显示面板紧邻散热材料定位的打开的框架,其中打开的框架包括高度和宽度,其中散热材料定位为大致横跨高度和宽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图像显示设备展示0mm-W/m-K的支撑因数。
5. 一种具有改进亮度的图像显示设备,其包括:
图像显示面板;
支撑构件,所述图像显示面板连接该支撑构件;
具有至少250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的散热材料,其紧邻图像显示面板定位,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及
相对图像显示面板紧邻散热材料定位的打开的框架,其中图像显示设备展示小于375mm-W/m-K的支撑因数,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图像显示设备,还包括横跨打开的框架的第一交叉支撑件和多个接合第一交叉支撑件的第二印刷电路板。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图像显示设备,其中打开的框架包括高度和宽度,其中散热材料大致横跨高度和宽度。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图像显示设备,其展示0mm-W/m-K的支撑因数。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图像显示设备,其还包括至少一个风扇。
10. 一种展示减小的图像残留的图像显示设备,其包括:
图像显示面板;
支撑构件,所述图像显示面板连接该支撑构件;
具有至少250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的散热材料,其紧邻图像显示面板定位,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
相对图像显示面板紧邻散热材料定位的打开的框架;及
多个接合打开的框架的电子组件,其中图像显示设备展示小于375mm-W/m-K的支撑因数,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图像显示设备,还包括横跨打开的框架的第一交叉支撑件和多个接合第一交叉支撑件的第二印刷电路板。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图像显示设备,还包括横跨打开的框架的第二交叉支撑件,其中第二印刷电路板中的至少一个接合第二交叉支撑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图像显示设备,其中打开的框架由钢组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图像显示设备,其中打开的框架包括高度和宽度,其中散热材料大致横跨高度和宽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图像显示设备,其展示0mm-W/m-K的支撑因数。”
针对上述专利权,湘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US 2002/0140880A1号美国专利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及其0029段第1-8行、0035段第1-5行、0037段、0038段、0039段的中文译文,共20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10月03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US 6482520B1号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1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US 3492197号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及其第1栏第1-35行、第6栏第5-10行、第11栏第20-53行的中文译文,共1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70年01月27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本专利方法的进一步功能限定,这样的功能限定并无相应的技术手段支持,因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无法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因而权利要求2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3、4属于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因此权利要求3、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贴面层的材料,但说明书中除公开“金属如铝以外”未公开可用作贴面层的其他材料,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于预见其他材料也可用作贴面层,因此权利要求13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4、5、8、10、15中的热传导率和/或支撑因素的计量单位表述为w/m-k或mm-w/m-k,不属于标准的计量单位,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也无法得知上述权利要求的计量单位,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均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10中均涉及“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其中“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中的“它”含义不清楚,说明书对此也未给出详细的解释,因而权利要求1、5、10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引用上述各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清楚;
(3)本专利涉及一种具有改进性能的显示设备及一种用于改进图像显示设备的特性的方法,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在显示面板处紧邻设有散热材料,而如果在显示面板紧邻处设置散热材料则导致显示面板无法正常工作,因为作为一个液晶显示器,必然包括显示面板和背光系统,本专利并未记载背光系统,而缺少背光系统则无法作为显示器使用,同时背光系统是用于给显示面板提供光源的装置,如在显示面板处紧邻设置散热材料,则背光系统无法向其提供光源,故本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作为显示设备的基本功能,进而本专利缺少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效果正是对权利要求1技术效果的说明,在对比文件1、2、3或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这种结合也必然带来权利要求2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实质是可以不设散热材料或不设支撑构件,现在技术的显示设备正是不设支撑构件以及散热材料的显示器,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4的基本相同,参见权利要求3、4的评述;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比于权利要求5增加了“多个结合打开的框架的电子组件”的特征,其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余特征均与权利要求5的特征相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框架与多个电子组件结合的技术手段,其余意见评述参见权利要求5的评述;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相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1:网页地址标注为“http://www.matweb.com/tools/unitconverter.aspx”、打印日期标注为“2010-6-22”、涉及“Unit of Measure Converter(测量单位转换)”的网页打印件,共1页;
附件2-2:专利权人声称的用于证明本专利具有实用性的参考资料,标注为J. Norley等著的“A New Chassis Design Concept for Plasma Display Panels”的文章打印件,共9页。
专利权人认为:
(1)请求人所提供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存在部分翻译不准确之处,并给出了异议部分的中文译文;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是对所要求保护的方法的功能性限定,而是属于用来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中权利要求13涉及“打开的框架”,并且限定该打开的框架由钢组成,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功率(瓦)和绝对温度(开尔文)的单位总是分别表示为大写字母W和K,且将热传导率表示为W/m-K而非W/m.K是完全合适的,而且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理解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清楚地记载了“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5、10中的“它”指的是“支撑构件”,而不可能有其他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5、10是清楚的;
(4)如本专利图1所示,可以在散热材料16和图像显示面板12之间的空间中设置背光系统,这与散热材料16紧邻图像显示面板12的定位并不冲突,因为描述位置关系的用语“紧邻”并不等同于“紧紧地贴靠在一起”,因此背光系统仍然可以正常地向显示面板提供光源,另外,即使是不设置“背光系统”,一些图像显示设备本身也可以正常工作,因为在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显示设备:反射式液晶显示器,该设备就没有背光系统,专利权人提交附件2-2作为证明本专利具有实用性的参考资料,其中明显地显示出本专利出众的功能,因此本专利具备实用性;
(5)本专利通过改进完全不同的设备部件而允许相关联地减少设备的重量和/或成本,同时仍然保持由支撑构件提供的结构完整性,即允许制造商采用更薄的支撑构件或者由较小热传导率的材料制成的支撑构件,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通过增加不具有结构功能的石墨板片来减少支撑构件的重量或成本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板116是一种热源而不可能是散热材料,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提供任何与框架的厚度或者热传导率相关的信息,甚至没有提供框架是由什么材料构造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有至少250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的散热材料”或者“该图像显示设备展示小于375mm-W/m-K的支撑因数”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的石墨层无法与对比文件1中的印刷电路板116结合,因为将易于颗粒化的导电材料包含在电路板上可能造成问题;对比文件2中完全没有教导所公开的用于显示设备散热器的材料能够减小支撑因数的功能。此外,对比文件1或2均未暗示对比文件2的材料如何用于对比文件1,以及因此如何改变支撑构件;请求人引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数值进行计算的公式是错误的,其中采用对比文件3石墨材料的热传导率和本专利背景技术中铝构件的厚度相乘,不符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式的定义;另外,通常设备中的芯片在处于90℃或更高温度时会完全停止工作,因此所述设备也不可能在像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温度(275℃、-50℃以及附近)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绝对不可能将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石墨应用到本专利中;对比文件3公开的石墨片可以应用于密封流体、热导体或绝缘体、改善的电导体以及热或电流流动的方向控制方面,而没有涉及具有热管理问题的显示设备,也没有涉及用于这种设备的基于石墨的散热器;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没有讨论或描述薄的或较小热传导率的支撑构件的使用,也没有讨论或描述这样使用的优点,在没有提供实现甚至计算支撑因数的信息时,对比文件不可能公开本专利的图像显示设备,该图像显示设备具有展示出小于375 mm-W/m-K的支撑因数的框架系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要求保护的具有至少250 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的散热材料和小于375 mm-W/m-K的支撑因数,并且对比文件2或3均未提供关于支撑因数的确定或计算,因此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可能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和3的基础上轻易实现,权利要求1-15具有创造性;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该技术方案,在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3部分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其坚持在2010年0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对异议部分给出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对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所附的中文译文表示认可。专利权人明确附件2-1作为证据使用,附件2-2作为证明本专利具有实用性的参考资料。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页中有关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段落的内容以及第6页第6段中使用铝片来计算支撑因素的具体计算公式的内容。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存在五点区别:①权利要求1还可以应用到等离子体显示器与其他种类的显示器;②支撑因数不是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知晓;③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板116不是本专利中的散热材料,散热与传热有实质区别;④对比文件2只提到怎样消散热量,没有提到怎么使热量均匀化;⑤对比文件2中的石墨片不能与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板相结合。请求人认为:铝、钢都是支撑构件的常规选择,选定材质的情况下,满足支撑强度,厚度也是可以确定的,支撑因数必然就确定了,钢的热传导率非常低,根据公知常识可以知晓权利要求1的支撑因数的参数选择,通过该常规选择就可以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并表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不再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均为美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故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并在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给出了异议部分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予以认可,因此对于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将采用请求人提交的且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的那一部分中文译文,以及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给出的另一部分的中文译文。
对于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的附件2-1,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于附件2-1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声称附件2-1是从网上打印获得的,虽然附件2-1上标示了下载打印的网址和时间,以及页面初创日期,但是由于该页面标示的打印日期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无法确定该内容是否是以后修改添加的,专利权人也未提交任何其他能够补充证明该内容于页面初创日期即存在的证据,因此不足以证明附件2-1的真实性,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改进的特性包括增加的亮度,减小的图像残留,改进的热性能,或它们的组合”,该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用于改进图像显示设备的特性的方法的进一步限定,其具体限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能够改进的特性。在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行-第16页第4行中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用于改进图像显示设备的特性的方法,并且在说明书第16页第2-3行记载了“使用本发明支撑因数降低的框架系统产生改进的显示面板性能,包括改进的发光度,降低的图像残留,改进的温度均匀性”。由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可知,通过采用支撑因数降低的框架系统可以实现如改进的发光度,降低的图像残留,改进的温度均匀性等特性的改进,而该框架系统的支撑因数降低的主要原因是采用了具有热各向异性的膨胀石墨压缩颗粒片,由于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中已经包括提供满足一定条件的支撑构件和散热材料的步骤,所述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通过提供满足该条件的散热材料就可以改进显示设备的亮度、减小图像残留及改进热性能,从而实现相应的特性,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并无相应的技术手段支持,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无法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本专利用于改进图像显示设备的特性的方法的技术手段,而权利要求2仅是进一步限定了采用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手段后可以改进图像显示设备的哪些特性,因此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请求人所声称的“无相应的技术手段支持”的问题,并且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2的内容均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因而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相应地,由于权利要求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提出的由于权利要求3、4引用了权利要求2从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也不能够成立。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来加以判断,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能够明白无误地得出确定的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5、8、10、15中均涉及热传导率和/或支撑因素,上述权项中的计量单位的表述为W/m-K或mm-W/m-K,不属于标准的计量单位,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也无法得知上述权项的计量单位,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均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热传导率(支撑因数相应表述为厚度×热传导率)的国际标准计量单位为W/m?K,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也有习惯将其表述为W/m-K或W/m°K的,无论使用哪种表述方式,其都不影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其具体含义的理解,况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4、5、8、10、15中已经明确了其是热传导率和/或支撑因素的计量单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清楚W、m和K三个单位在所属技术领域的具体含义,上述计量单位不会产生歧义,因此上述内容是清楚的,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此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10中均涉及“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其中“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中的“它”含义不清楚,说明书对此也未给出详细的解释,因而权利要求1、5、10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引用上述各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10中清楚地记载了“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根据汉语文法的习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它”指的是“支撑构件”,上述语句并不存在歧义,也没有其它可能的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5、10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在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2-24行明确记载了“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因此,2.0μm的铝片具有440 mm-W/m°K的支撑因数,因为使用的高热传导率的铝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为220 W/m°K)”,也对上述说法给出了印证。
相应地,由于权利要求1、5、10是清楚的,请求人提出的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4、6-9、11-15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5、10从而也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够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2节指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本专利权利要求1-4涉及一种用于改进图像显示设备的特性的方法,权利要求5-9涉及一种具有改进亮度的图像显示设备,权利要求10-15涉及一种展示减小的图像残留的图像显示设备。在本专利原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具体参见本专利原说明书第6页第2行-第22页第19行,附图1-25)详细描述了本专利图像显示设备的结构和组成,尤其是膨胀石墨压缩颗粒片的具体制造方法,因此上述产品可以在产业上进行制造,上述图像显示设备和方法可以应用到等离子体显示器等显示设备中,因此能够在产业上使用,而当使用上述图像显示设备和方法时,可以解决如何提高显示器的发光度、减少图像残留等技术问题,并实现提高显示器的发光度、减少图像残留等的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是在显示面板处紧邻设有散热材料,而如果在显示面板紧邻处设置散热材料则导致显示面板无法正常工作,因为作为一个液晶显示器,必然包括显示面板和背光系统,而本专利并未记载背光系统,因而缺少背光系统则无法作为显示器使用,同时背光系统是用于给显示面板提供光源的装置,如在显示面板处紧邻设置散热材料,则背光系统无法向其提供光源,故本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作为显示设备的基本功能,进而本专利缺少实用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15中限定了其技术方案用于图像显示设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图像显示设备包括如等离子体显示器、液晶显示器等,由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能够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器和反射式液晶显示器中,其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能够预料到其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因而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改进图像显示设备的特性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LED背光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文译文的0029段第1-2行、0035段第1-3行、0037段第1-4行、0039段第8-9行,说明书附图1、2):一种LED背光系统,参照图1,该LCD装置100包括框架10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提供的支撑构件)和114,液晶显示器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提供的图像显示面板),电路板116,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LED装置中的液晶显示器104、电路板116等都是固定在框架102和114上的;该LCD 104可以包括有源阵列液晶显示器或其他类型LCD;该框架102和114可以是金属框架或其他框架,该框架构件114可以是从电路板116导热的金属框架;电路板116也可具有散热能力(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提供的散热材料,其也是位于背光层之后,因此可视为紧邻图像显示面板定位)和互联功能,该电路板116的中心部可包括一个暴露的接地平面,其与框架构件114接触以将由多个LED产生的热量传递至框架构件114;该电路板116与框架构件114相连以将热量自LED上散发,该热流路可朝向LCD显示器的后部驱散。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i)提供具有至少250 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的散热材料,该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ii)该图像显示设备展示小于375 mm-W/m-K的支撑因数,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量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栏第2行、第2栏第61行-第3栏第2行、第5栏第23-52行、第10栏第7-11行):一种热量管理系统10,尤其是一种能有效地将由电子器件产生的热量分散的系统,该热量管理系统10常用于从热源尤其是电子器件100上散发热,电子器件100包括任何电子装置或组件;如不能散热,这些装置或组件产生大量的热以与电子器件100的运行或电子器件作为系统的元件的系统的运行发生干涉,电子器件100包括微处理器或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用于光学装置的控制电子,所述光学装置类似激光器或场效应晶体管FET、或其组件、或其他类似电子元件,电子器件100包括至少一个表面100a(称为“外表面”),热量从该表面散发,并且该表面用作热量自电子器件100散发的热源;参照图1、2和3,在一个实施例中,热量管理系统10包括热界面20,热界面20优选包括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该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是指压缩的脱层石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i)中的“该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而具有至少250 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脱层石墨类材料的特性就是存在热各向异性,在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特别高,通常在150~1100 W/m-K的数值范围,而当将其用于散热材料时,也是希望其热传导率高一些比较好。此外,在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栏第46行-第2栏第9行和第2栏第41-49行记载了如下内容:“使用铜散热片存在限制。一个限制是铜的相对的各向同性,也就是说,铜结构的趋势使得将热围绕其结构相对均匀地分配。铜的各向同性意味着传递至铜散热片的热量变得围绕结构分配而不是直接导向热最有效传递至空气的鳍片。这就降低了利用铜散热片的热散发效率”以及“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热量管理系统,其表现相当高度的各向异性”,结合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附图2、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热界面20可以将电子器件100外表面的热量沿着具有较高导热率的平行于主平面的轴进行传导,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的各向异性特性,使热量在面内传导,从而降低发热点对相邻电子元器件的影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作为散热器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i)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i),对比文件1公开了框架102可以是金属框架或其他框架,而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是,金属框架一般是铝框架或钢框架,其他框架还可以是塑料框架等,对于钢框架来说,其平面内的热传导率通常为20 W/m-K左右,通常使用钢框架时钢片的厚度约为2 mm,由此计算得到的支撑因数为40 mm-W/m-K,即使钢片很厚,也不会超过10 mm,从而由此计算得到的支撑因数还是小于375 mm-W/m-K;当使用塑料框架时,由于常规的塑料框架的热传导率更低,远远小于20 W/m-K,即使厚度很大,导致计算得到的支撑因数也将远远小于375 mm-W/m-K,其均在权利要求1公开的数值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中通常所采用的支撑框架的支撑因数也存在很多小于375 mm-W/m-K的情况,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实现区别特征(ii)所限定的支撑框架的支撑因数小于375 mm-W/m-K的图像设备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并不能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指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存在的五点区别,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其是图像显示设备的一种,即可以认为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显示设备;②支撑因数是本专利中定义的一个性能参数,其实质上是对框架的特定性能进行表征,如上文所述,由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使用一定厚度的金属或者塑料(如钢等)作为支撑构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具体性能需要选定了支撑构件的材料和厚度之后必然可以计算其支撑因素,因此现有技术中通常所采用的支撑框架的支撑因数也存在很多满足该特定数值范围的情况,其并不能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③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电路板116也可具有散热能力(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3行),而对比文件2中的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是各向异性的,可以用于使热量在面内传导,其作用与该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压缩的脱层石墨应用于电子元件散热,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l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④ 对比文件2中的压缩的脱层石墨的传热性能也是各向异性的,也具有使热量均匀化的作用;⑤对比文件2中的石墨片也用于电子元件的散热,为了防止有可能造成电路短路而给石墨片施加上一层绝缘涂料或绝缘层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不存在不能与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板相结合的问题。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均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改进的特性包括增加的亮度,减小的图像残留,改进的热性能,或它们的组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栏第2行、第2栏第61行-第3栏第2行、第5栏第23-52行、第10栏第7-11行)公开了一种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作为散热器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该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就可以实现热量在平行于脱层石墨压缩颗粒主表面方向的热传导率大于垂直于该主表面的热传导率,减少发热源对相邻位置的干扰,在显示面板上形成比较均匀的热量分布,从而达到改进显示器亮度、减小图像残留、改善热性能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也可以实现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改进特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提供相对图像显示面板紧邻散热材料定位的打开的框架,其中打开的框架包括高度和宽度,其中散热材料定位为大致横跨高度和宽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0037段第1-3行):电路板116也可具有散热能力和互联功能。该电路板116的中心部可包括一个暴露的接地平面,其与框架构件114接触以将由多个LED产生的热量传递至框架构件114(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打开的框架);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框架114相对图像显示面板紧邻散热材料定位,其具有一定的宽度和高度,并且电路板116大致横跨高度和宽度,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图像显示设备展示0 mm-W/m-K的支撑因数”,根据本专利中记载的支撑因数的计算公式,其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由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不会采用热传导率为0 W/m-K的材料作为支撑材料,因此该技术方案实质表明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支撑构件的厚度为0 mm,即完全消除了支撑构件。由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压缩粘结石墨结构(参见对比文件3的全部中文译文),其主要公开了将膨胀石墨压缩成各种形状和形式或各种基底或支撑的工艺,可见其也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3中也没有给出使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通过该技术特征可以实现减轻显示设备框架重量,降低显示设备成本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的显示设备正是不设支撑构件以及散热材料的显示器,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没有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在现有技术的显示设备中不设支撑构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是,在图像显示设备中一般都具有用于支撑的支撑构件,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而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提供散热材料,该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在采用这样的散热材料的现有技术方案中可以不使用支撑构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改进亮度的图像显示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LED背光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文译文的0029段第1-2行、0035段第1-3行、0037段第1-4行、0039段第8-9行,说明书附图1、2):一种LED背光系统,参照图1,该LCD装置100包括框架10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支撑构件)和114,液晶显示器104(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图像显示面板),电路板116,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LED装置中的液晶显示器104、电路板116等都是固定在框架102和114上的;该LCD 104可以包括有源阵列液晶显示器或其他类型LCD;该框架102和114可以是金属框架或其他框架,该框架构件114可以是从电路板116导热的金属框架;电路板116也可具有散热能力(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提供的散热材料,其也是位于背光层之后,因此可视为紧邻图像显示面板定位)和互联功能,该电路板116的中心部可包括一个暴露的接地平面,其与框架构件114接触以将由多个LED产生的热量传递至框架构件114(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打开的框架);该电路板116与框架构件114相连以将热量自LED上散发,该热流路可朝向LCD显示器的后部驱散。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i)权利要求5中包括具有至少250 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的散热材料,该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ii)权利要求5中的图像显示设备展示小于375 mm-W/m-K的支撑因数,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量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栏第2行、第2栏第61行-第3栏第2行、第5栏第23-52行、第10栏第7-11行):一种热量管理系统10,尤其是一种能有效地将由电子器件产生的热量分散的系统,该热量管理系统10常用于从热源尤其是电子器件100上散发热,电子器件100包括任何电子装置或组件;如不能散热,这些装置或组件产生大量的热以与电子器件100的运行或电子器件作为系统的元件的系统的运行发生干涉,电子器件100包括微处理器或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用于光学装置的控制电子,所述光学装置类似激光器或场效应晶体管FET、或其组件、或其他类似电子元件,电子器件100包括至少一个表面100a(称为“外表面”),热量从该表面散发,并且该表面用作热量自电子器件100散发的热源;参照图1、2和3,在一个实施例中,热量管理系统10包括热界面20,热界面20优选包括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该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是指压缩的脱层石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i)中的“该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而具有至少250 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脱层石墨类材料的特性就是存在热各向异性,在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特别高,通常就在150~1100 W/m-K的数值范围,而当将其用于散热材料时,也是希望其热传导率高一些比较好。此外,在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栏第46行-第2栏第9行和第2栏第41-49行记载了如下内容:“使用铜散热片存在限制。一个限制是铜的相对的各向同性,也就是说,铜结构的趋势使得将热围绕其结构相对均匀地分配。铜的各向同性意味着传递至铜散热片的热量变得围绕结构分配而不是直接导向热最有效传递至空气的鳍片。这就降低了利用铜散热片的热散发效率”以及“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热量管理系统,其表现相当高度的各向异性”,结合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附图2、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热界面20可以将电子器件100外表面的热量沿着具有较高导热率的平行于主平面的轴进行传导,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的各向异性特性,使热量在面内传导,从而降低发热点对相邻电子元器件的影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作为散热器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i)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i),对比文件1公开了框架102可以是金属框架或其他框架,而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是,金属框架一般是铝框架或钢框架,其他框架还可以是塑料框架等,对于钢框架来说,其平面内的热传导率通常为20 W/m-K左右,通常使用钢框架时钢片的厚度约为2 mm,由此计算得到的支撑因数为40 mm-W/m-K,即使钢片很厚,也不会超过10 mm,从而由此计算得到的支撑因数还是小于375 mm-W/m-K;当使用塑料框架时,由于常规的塑料框架的热传导率更低,远远小于20 W/m-K,即使厚度很大,导致计算得到的支撑因数也将远远小于375 mm-W/m-K,其均在权利要求1公开的数值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中通常所采用的支撑框架的支撑因数也存在很多小于375 mm-W/m-K的情况,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实现区别特征(ii)所限定的支撑框架的支撑因数小于375 mm-W/m-K的图像设备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并不能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横跨打开的框架的第一交叉支撑件和多个接合第一交叉支撑件的第二印刷电路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0029段第1-2行):该LCD装置100包括印刷电路板112,由对比文件1附图2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印刷电路板112位于框架114背面,并且横跨整个框架114,而为了提高框架的支撑强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打开的框架上设置第一交叉支撑件,而为了固定使印刷电路板与第一交叉支撑件结合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打开的框架包括高度和宽度,其中散热材料定位为大致横跨高度和宽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0037段第1-3行):电路板116也可具有散热能力和互联功能。该电路板116的中心部可包括一个暴露的接地平面,其与框架构件114接触以将由多个LED产生的热量传递至框架构件114(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打开的框架)。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框架114相对图像显示面板紧邻散热材料定位,其具有一定的宽度和高度,并且电路板116大致横跨高度和宽度,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展示0 mm-W/m-K的支撑因数”,根据支撑因数的计算公式,其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由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不会采用热传导率为0 W/m-K的材料作为支撑材料,因此该技术方案实质表明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支撑构件的厚度为0 mm,即完全消除了支撑构件。由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压缩粘结石墨结构(参见对比文件3的全部中文译文),其主要公开了将膨胀石墨压缩成各种形状和形式或各种基底或支撑的工艺,可见其也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3也没有给出使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该技术特征可以实现减轻显示设备框架重量,降低显示设备成本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还包括至少一个风扇”,而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尺寸比较大的图像显示设备,为了加强散热,通常都会在图像显示设备中设置至少一个风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展示减小的图像残留的图像显示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LED背光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文译文的0029段第1-2行、0035段第1-3行、0037段第1-4行、0039段第8-9行,说明书附图1、2):一种LED背光系统,参照图1,该LCD装置100包括框架10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支撑构件)和114,液晶显示器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图像显示面板),印刷电路板112,电路板116,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LED装置中的液晶显示器104、电路板116等都是固定在框架102和114上的;该LCD 104可以包括有源阵列液晶显示器或其他类型LCD;该框架102和114可以是金属框架或其他框架,该框架构件114可以是从电路板116导热的金属框架;电路板116也可具有散热能力(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提供的散热材料,其也是位于背光层之后,因此可视为紧邻图像显示面板定位)和互联功能,该电路板116的中心部可包括一个暴露的接地平面,其与框架构件114接触以将由多个LED产生的热量传递至框架构件114(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打开的框架);该电路板116与框架构件114相连以将热量自LED上散发,该热流路可朝向LCD显示器的后部驱散。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0029段第1-2行):该LCD装置100包括印刷电路板112,由对比文件1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印刷电路板112位于框架114背面,并且横跨整个框架114;由于印刷电路板上通常都设置有多个电子组件,而为了固定该印刷电路板112,其必然与框架114结合以固定,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包括多个结合打开的框架的电子组件”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i)权利要求10中包括具有至少250 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的散热材料,该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ii)权利要求10中的图像显示设备展示小于375 mm-W/m-K的支撑因数,支撑因数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量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栏第2行、第2栏第61行-第3栏第2行、第5栏第23-52行、第10栏第7-11行):一种热量管理系统10,尤其是一种能有效地将由电子器件产生的热量分散的系统,该热量管理系统10常用于从热源尤其是电子器件100上散发热,电子器件100包括任何电子装置或组件;如不能散热,这些装置或组件产生大量的热以与电子器件100的运行或电子器件作为系统的元件的系统的运行发生干涉,电子器件100包括微处理器或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用于光学装置的控制电子,所述光学装置类似激光器或场效应晶体管FET、或其组件、或其他类似电子元件,电子器件100包括至少一个表面100a(称为“外表面”),热量从该表面散发,并且该表面用作热量自电子器件100散发的热源;参照图1、2和3,在一个实施例中,热量管理系统10包括热界面20,热界面20优选包括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该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是指压缩的脱层石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i)中的“该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个膨胀石墨的压缩颗粒片”,而具有至少250 W/m-K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脱层石墨类材料的特性就是存在热各向异性,在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特别高,通常就在150~1100 W/m-K的数值范围,而当将其用于散热材料时,也是希望其热传导率高一些比较好。此外,由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栏第46行-第2栏第9行和第2栏第41-49行记载了如下内容:“使用铜散热片存在限制。一个限制是铜的相对的各向同性,也就是说,铜结构的趋势使得将热围绕其结构相对均匀地分配。铜的各向同性意味着传递至铜散热片的热量变得围绕结构分配而不是直接导向热最有效传递至空气的鳍片。这就降低了利用铜散热片的热散发效率”以及“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热量管理系统,其表现相当高度的各向异性”,结合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附图2、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热界面20可以将电子器件100外表面的热量沿着具有较高导热率的平行于主平面的轴进行传导,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的各向异性特性,使热量在面内传导,从而降低发热点对相邻电子元器件的影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作为散热器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i)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i),对比文件1公开了框架102可以是金属框架或其他框架,而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是,金属框架一般是铝框架或钢框架,其他框架还可以是塑料框架等,对于钢框架来说,其平面内的热传导率通常为20 W/m-K左右,通常使用钢框架时钢片的厚度约为2 mm,由此计算得到的支撑因数为40 mm-W/m-K,即使钢片很厚,也不会超过10 mm,从而由此计算得到的支撑因数还是小于375 mm-W/m-K;当使用塑料框架时,由于常规的塑料框架的热传导率更低,远远小于20 W/m-K,即使厚度很大,导致计算得到的支撑因数也将远远小于375 mm-W/m-K,其均在权利要求1公开的数值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中通常所采用的支撑框架的支撑因数也存在很多小于375 mm-W/m-K的情况,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实现区别特征(ii)所限定的支撑框架的支撑因数小于375 mm-W/m-K的图像设备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并不能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要求10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横跨打开的框架的第一交叉支撑件和多个接合第一交叉支撑件的第二印刷电路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0029段第1-2行):该LCD装置100包括印刷电路板112,由对比文件1附图2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印刷电路板112位于框架114背面,并且横跨整个框架114,而为了提高框架的支撑强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打开的框架上设置第一交叉支撑件,而为了固定使印刷电路板与第一交叉支撑件结合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横跨打开的框架的第二交叉支撑件,其中第二印刷电路板中的至少一个接合第二交叉支撑件”,为了提高框架的支撑强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打开的框架上设置第二交叉支撑件,而为了固定使印刷电路板与第二交叉支撑件结合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打开的框架由钢组成”,而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图像显示设备中为了保证足够的支撑强度,通常都采用铝或钢作为支撑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打开的框架包括高度和宽度,其中散热材料大致横跨高度和宽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0037段第1-3行):电路板116也可具有散热能力和互联功能。该电路板116的中心部可包括一个暴露的接地平面,其与框架构件114接触以将由多个LED产生的热量传递至框架构件114(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的打开的框架)。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框架114相对图像显示面板紧邻散热材料定位,其具有一定的宽度和高度,并且电路板116大致横跨高度和宽度,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5)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展示0 mm-W/m-K的支撑因数”,根据支撑因数的计算公式,其由显示面板内存在的支撑构件的厚度乘以它的平面内的热传导率确定,由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不会采用热传导率为0 W/m-K的材料作为支撑材料,因此该技术方案实质表明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支撑构件的厚度为0 mm,即完全消除了支撑构件。由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压缩粘结石墨结构(参见对比文件3的全部中文译文),其主要公开了将膨胀石墨压缩成各种形状和形式或各种基底或支撑的工艺,可见其也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3也没有给出运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该技术特征可以实现减轻显示设备框架重量,降低显示设备成本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5-7、9-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8、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0610051513.0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3、5-7、9-14无效,在权利要求4、8、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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