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用电热水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用电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65
决定日:2011-02-28
委内编号:5W1009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7571.3
申请日:2007-07-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州斯狄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4H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些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公知常识或者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用电热水器”的20072000757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7月9日,专利权人为福州斯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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