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设备用水位传感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家电设备用水位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50
决定日:2011-02-28
委内编号:5W1005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14627.4
申请日:2009-0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姚修定
授权公告日:2009-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神林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倪晓红
国际分类号:G01F 2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时常用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114627.4、名称为“家电设备用水位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2月27日,专利权人为杭州神林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一种家电设备用水位传感器,包括气盖(1),壳体(2),隔膜(3),隔膜板(4),铁芯(5),调节螺钉(6),弹簧(7),线圈单元,所述隔膜装入于气盖,隔膜通过可变形凸起(301)与隔膜板上的孔(401)相配合,所述隔膜板上具有外张的弹爪结构(402),所述铁芯套装于该弹爪结构,由弹爪的反弹作用使铁芯定位于隔膜板上,所述调节螺钉通过外螺纹(601)与所述壳体上装配孔的内螺纹(201)相配合,所述弹簧设置于所述调节螺钉和隔膜板之间,壳体压入气盖,壳体上的凸起(202)与气盖上的凹部(101)相配合使壳体定位于气盖中,其特征是所述线圈单元包括骨架(9)、两连接端子(10)、电容(11),所述骨架上绕制有线圈(12),所述连接端子上具有线圈绕线折弯结构(1001)和定位凸起(1002),所述骨架的卷线侧反面具有通槽(901),所述连接端子插入于该通槽并通过所述连接端子的定位凸起(1002)和绕线折弯结构(1001)使连接端子定位于骨架上,所述电容的两个引脚分别与两连接端子直接焊连,线圈的卷线起始端和终了端分别绕连于两连接端子的绕线折弯结构(1001)而构成LC线圈单元,所述线圈单元插入壳体的凹部空间(203),壳体上设置突起结构在线圈的轴向上弹压线圈使得线圈轴向固定。”
针对上述专利权,姚修定(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21715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1日;
证据2:日本公开实用昭和56-141405及其说明书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其公开日期为1981年10月26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特征均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a.线圈单元包括骨架9、两连接端子10、电容11,所述骨架上绕制有线圈;b.连接端子上具有线圈绕线折弯结构1001和定位凸起1002,骨架上具有通槽901,连接端子插入于该通槽并通过所述连接端子的定位凸起1002和绕线折弯结构1001使连接端子定位于骨架上;c. 电容的两个引脚分别与两连接端子直接焊连,线圈的卷线起始端和终了端分别绕连于两连接端子的绕线折弯结构1001;d. 线圈单元插入壳体的凹部空间203,壳体上设置突起结构在线圈的轴向上弹压线圈使得线圈轴向固定。区别特征a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或者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b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区别特征c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区别特征d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7月2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中线圈装置还包括“接线端子孔19中断处形成侧壁21”,“定位片20可以通过这个侧壁21进行定位作用,防止接线端子13向下方脱落”,“侧壁21与外侧面14相连,并形成凹槽22”这些特征。当“接线端子”插入“接线端子孔”并且定位固定,所述这些特征是必不可少的。接线端子向前方移动的限位(定位)不是靠接线端子一端折弯形成的“凸出部13a”(该凸出部只是线圈11引出线16缠绕部),而是靠“凹槽”前部的侧壁以及接线端子前窄后宽在宽度方向形成的台阶,因此证据2所公开的线圈装置,其骨架凸缘上的“凹槽”是必要特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设置“凹槽”,简化了结构,减小了体积尺寸,节省了材料,因而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26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尉伟敏、公民代理莫金梁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梁寅春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位移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的水位传感器,其中的上壳体7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壳体2、下壳体8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气盖,圆形振动片8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隔膜3,振动片增强板8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隔膜板,振动片上有凸起与振动片增强板相配合,磁性构件8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铁芯,压缩螺旋弹簧调整螺钉7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螺钉,弹簧8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弹簧,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内容。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所述线圈单元包括骨架(9)、两连接端子(10)、电容(11),所述骨架上绕制有线圈(12)”的全部特征。证据1中振荡线圈88、电容器89和发斯顿端子74构成LC振荡电路,绕制在圆筒状绕线管上,该绕线管相当于本专利的骨架,发斯顿端子74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端子。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所述连接端子上具有线圈绕线折弯结构(1001)和定位凸起(1002),所述骨架的卷线侧反面具有通槽(901),所述连接端子插入于该通槽并通过所述连接端子的定位凸起(1002)和绕线折弯结构(1001)使连接端子定位于骨架上”的全部特征。证据1中的凸出部13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绕线折弯结构1001,定位片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凸起1002,接线端子孔1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通孔901。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部分中的全部特征。证据2与本专利在这部分结构上看上去有些类似,但证据2中除了上述特征外,还包括侧壁21,定位片20通过侧壁21,侧壁与外侧面14相连,形成凹槽22,定位片20卡在凹槽内进行定位,这里凹槽必不可少,接线端子13在宽度方向上有两个台阶,也是用于另一方向限位用的,该部分是必不可少的,证据2中的13a不起定位作用。证据2中由于设有凹槽,体积会增大,局部强度会降低,加工会复杂。
对此,请求人认为,证据2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所述台阶是用于定位的,台阶是对折弯定位结构的改良,定位片20不一定在凹槽内卡位,可直接在端子孔内定位或者任何可与定位片接触的面定位,退一步说,附件2中的折弯部分也能起到定位作用,这种折弯方式能够起到定位作用属于公知常识,凹槽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其作用在于确保定位片的卡位。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骨架凹槽和接线端子的台阶都是用于定位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所述电容的两个引脚分别与两连接端子直接焊连,线圈的卷线起始端和终了端分别绕连于两连接端子的绕线折弯结构(1001)而构成LC线圈单元”属于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同时也被证据1公开了。
专利权人认为两者具体连接方式不同,证据1线圈绕线与端子是通过图12中部件54间接连接,本专利是直接连接,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是间接连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所述线圈单元插入壳体的凹部空间(203),壳体上设置突起结构在线圈的轴向上弹压线圈使得线圈轴向固定”属于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同时也被证据1公开了。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但强调证据2中的折弯部分13a实际上并不起定位作用。
双方针对创造性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共提交了证据1、2两份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2中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2中的文字内容以请求人所提交的相应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家电设备用水位传感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LC振荡式位移传感器,可用于水位感应,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段、2页第1段、附图13、14):一种位移传感器,如图13及图14所示,设有:上部有螺纹部76的上壳体7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壳体2);与上壳体70嵌合、有气体导入口81、与振动片83构成受压室82的下壳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气盖1);螺接于该上壳体70上的压缩螺旋弹簧调整螺钉7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螺钉6);振荡线圈8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线圈单元);夹在上壳体与下壳体间的圆形振动片8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隔膜3),在该上壳体70内沿该振动线圈88的轴方向移动的振动增强板8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隔膜板4);支承在振动片增强板84上的中空圆柱形磁性构件8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铁芯5);始终对压缩螺旋弹簧调整螺钉和振动片增强板弹性加力的压缩螺旋弹簧8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弹簧7);由橡胶制成的振动片83具有凸起,该凸起与振动增强板84上的孔相配合;振动增强板84上部设有外张的弹爪结构86,用以支承磁性构件85,压缩螺旋弹簧调整螺钉71由于螺接在上壳体70上,该螺钉与上壳体上必然均具有可相互配合的螺纹;从图中可以看出,压缩螺旋弹簧87设置在调整螺钉71与振动增强板84之间;并且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段指出可以通过上壳体上设凸部、在下壳体上设凹部进行嵌入式固定;证据1中指出振荡电路可以由振荡线圈88、共振用电容器89构成,其中振荡线圈88可以是将磁线缠在圆筒状绕线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骨架9)上并连接到发斯顿端子上制成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段);证据1中指出,从振荡线圈40到设于上壳体20上的输出用端子部51(如果做成连接器支架形状,则易于与外部配线用电缆等的连接器挂钩固定),既可用挠性配线材54等进行配线连接,也可直接用振荡线圈40的铜线连接。电容器50可连接在振荡线圈上,也可以连接在输出用端子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5、7段),由此可见,证据1给出了将振荡线圈的绕线与两连接端子相连,并且电容器与振荡线圈的绕线通过连接端子相连构成LC线圈单元的技术教导。从证据1附图14中可以看出,振荡线圈88收纳于上壳体内的中空部,在上壳体上设置有凸起结构,可以在线圈轴向上弹压固定线圈。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中连接端子上具有线圈绕线折弯结构和定位凸起,所述骨架的卷线侧反面具有通槽,所述连接端子插入于该通槽并通过所述连接端子的定位凸起和绕线折弯结构使连接端子定位于骨架上。
证据2是一篇涉及线圈装置的专利文件,其中公开了一种线圈结构(具体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1、2页,附图1-4),包括用于缠绕线圈11的骨架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骨架9),骨架上设有凸缘12a,两个接线端子1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端子)被固定在骨架上,每个接线端子13的一端被折弯,从凸缘12a的外侧面14向外部方向15凸出,并形成凸出部13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线圈绕线折弯结构1001),线圈11的引出线16缠绕在凸出部13a上,骨架12的凸缘12a上设有可从下方插入并固定接线端子13的接线端子孔1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通槽901),接线端子13上设有可折弯的定位片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凸起1002),接线端子孔19中断处形成侧壁21,定位片20可以通过侧壁21进行定位,防止接线端子13向下方脱落。由上可知,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内容。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表示所述线圈绕线折弯结构1001将连接端子定位于骨架上,而在证据2中,没有明确记载所述凸出部13a具有对接线端子13进行定位的作用。但是,从证据2的说明书译文第1页详细说明部分以及附图1、3中可以看出,凸出部13a是从接线端子一端向外弯折而成,如果接线端子相对于骨架12的凸缘12a向上移动,必然会受到凸出部13a的阻挡,即凸出部13a客观上可以起到使接线端子13定位的作用,并且采用从某一方向上折弯出来的结构来在该方向上定位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及口头审理当庭均表示,证据2的线圈装置还包括“接线端子孔19中断处形成侧壁21”、“定位片20可以通过这个侧壁21进行定位作用,防止接线端子13向下方脱落”、“侧壁21与外侧面14相连,并形成凹槽22”这些特征,当“接线端子”插入“接线端子孔”并且定位固定,所述这些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接线端子向前方移动的限位不是靠接线端子一端折弯形成的“凸出部13a”,而是靠“凹槽”前部的侧壁以及接线端子前窄后宽在宽度方向上形成的台阶,如证据2的图3、图4所示,接线端子自前向后宽度方向第二个台阶抵靠于“凹槽22”前部侧壁而定位,防止接线端子向前移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设置“凹槽”,防止连接端子后移的限位由连接端子的“定位凸起”顶靠于骨架前缘所致,其前移的限位由连接端子的“折弯结构”顶扣于骨架凸台后侧所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类零部件的限位常规采用的就有通过需要限位的部件上的凸出部与相应的抵靠物相配合来实现的,如上文所述,根据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知,证据2中的定位片20和凸出部13a均可以具有对接线端子13进行限位的作用,即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线圈绕线折弯结构和定位凸起定位连接端子的技术特征。至于与所述定位片20和凸出部13a相配合的抵靠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设置,例如在证据2中,定位片20是抵靠于凹槽22侧壁上,如果将定位片设置在更上部的位置,其也可以抵靠在骨架12的上边缘处,同时,抵靠物的选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况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对抵靠物进行限定。其次,从证据2的文字和附图中并不能看出接线端子的向上限位仅是靠接线端子13上的台阶来实现的,同时从其附图中可以看出,由于弯折结构客观上必然会阻止接线端子13向上移动,因而如果接线端子13向上运动,所述凸出部13a客观上也必然能起到限位作用,这与本专利中弯折结构起到限位作用的工作方式及原理均相同,同时这一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14627.4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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