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煎药包装组合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煎药包装组合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51
决定日:2011-03-22
委内编号:5W1010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2816.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南科源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郁舜
国际分类号:A61J3/00,A61J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而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4月0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20022816.0、名称为“一种新型煎药包装组合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新型煎药包装组合机,它由箱体、安装在箱体内的底部带有加热盘的煎药锅和控制加热盘煎药时间/温度的控制装置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煎药锅包括高压密闭煎药锅和常压煎药锅两种;
所述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在该管路上安装有控制管道通断的输液阀门;
所述常压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连接有一包装机,在该管路上安装有控制管路通断的电磁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煎药包装组合机,其特征在于:该煎药包装组合机包括一个或多个高压密闭煎药锅;每个高压密闭煎药锅分别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在该管路上安装有控制管路通断的输液阀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煎药包装组合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密闭煎药锅带有药渣挤压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新型煎药包装组合机,其特征在于:该煎药包装组合机还包括有清洗水输出管路:该清洗水输出管路通过三通、清洗阀门与常压煎药锅、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相连。”
针对本专利权,河南科源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99239092.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6月14日,一式两份,每份8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97227837.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2月10日,一式两份,每份9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00262981.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9月19日,一式两份,每份19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99204399.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1月26日,一式两份,每份6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02233136.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4月09日,一式两份,每份7页。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①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0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4页。
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4中的“高压”、“常压”、“高压密闭煎药锅”的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阀”的控制装置、控制加热盘煎药时间/温度的控制装置并不是解决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煎药包装组合机必定包含包装机,虽然包装机没有采用封闭式的撰写方式,但是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常压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连接有包装机,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三机组合成一体的煎药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本专利文件中提出的技术问题后,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完整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5公开,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31日向双方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2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1年0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就是传统的高压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通过管路简单连接,实际上是将公知部件的简单连接,在附件1-5公开了这些常用部件、管路连接和煎药方案的启示下,涉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是显而易见的。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
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③权利要求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④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上述评述方式之外的创造性无效理由。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3)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附件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未发现影响附件1-5真实性的瑕疵,附件1-5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4中的“高压”均是出现在术语“高压密封煎药锅”中,权利要求1、2、4中的“常压”均是出现在术语“常压煎药锅”中,不能将“高压”与“高压密闭煎药锅”割裂开来或将“常压”与“常压煎药锅”割裂开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在中药煎药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常压即为大气压,所述高压密闭煎药锅是相对于常压煎药锅而言的,高压煎药锅和常压煎药锅即使不对其压力的数值范围进行定义或限定,也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高压密闭煎药锅的数量以及各个高压密闭煎药锅与常压煎药锅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1、2的描述中可以清楚地得知两种煎药锅的相对位置和连接关系并能确定高压密闭煎药锅的具体结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不存在高压密闭煎药锅的指代以及其构成和安装位置不清楚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是清楚的。
因此,权利要求1-4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控制电磁阀的控制装置,无法实现定量包装的功能;2)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控制时间/温度的控制装置”的构成和结构,缺少实现的必要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中的“它由……构成”是一种封闭的描述方式,但包装机并不属于构成部件,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1)和2),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使用高压煎药机煎制中药时包装麻烦,没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的组合机的缺陷。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阀的控制装置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同理,控制加热盘煎药时间/温度的控制装置也非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3),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中的煎药包装组合机虽然由箱体、煎药锅和控制装置构成,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煎药包装组合机必定包括有包装机。而且,虽然包装机采用了封闭式的撰写方式,但是在权利要求1的第三段已经记载了“所述常压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连接有一包装机,在该管路上安装有控制管路通断的电磁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确定其安装位置,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包含有“包装机”的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本专利说明书对于“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电磁阀”和“包装机”的实现手段进行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手段将高压密闭煎药锅连接到常压煎药锅,再将常压煎药锅连接到包装机从而组装成一体的技术方案,并实现其技术效果,而“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电磁阀”和“包装机”的具体结构、含义都是本领域公知公用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煎药包装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20行):煎药包装机的机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分为上、中、下三层,上层安装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煎药锅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密闭煎药锅)、电加热炉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盘),包装封口装置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机)位于箱体的下部,压力煎药罐2与包装封口装置9之间流通的管路中还设有盛汤药容器8,盛汤药容器8中设有加热杀菌装置13,管线上安装有电磁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常压煎药锅,且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常压煎药锅,而具有盛汤药容器,对比文件1中的盛汤容器并不具有煎药功能,只能对煎好的中药药液进行杀菌包装。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实现多种煎药方式。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根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一个煎药机内同时具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和普通常压煎药锅,使用者可以根据被煎制中药的特性选择高压快速煎制和普通煎制两种煎药方式,并特别适用于传统中药先煎后下的煎药方式。而对比文件1中的盛汤容器仅能对煎好的中药药液进行加热杀菌包装,无法实现先煎后下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煎药包装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20行):煎药包装机的机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分为上、中、下三层,上层安装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煎药锅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密闭煎药锅)、电加热炉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盘),包装封口装置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机)位于箱体的下部,压力煎药罐2与包装封口装置9之间流通的管路中还设有盛汤药容器8,盛汤药容器8中设有加热杀菌装置13,管线上安装有电磁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常压煎药锅,且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常压煎药锅,而具有盛汤药容器,对比文件1中的盛汤容器并不具有煎药功能,只能对煎好的中药药液进行杀菌包装。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实现多种煎药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玻璃筒和电热器构成的自动煎药包装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5行至第3页第13行,说明书附图1-2):多个汤药煲组合在一起,每个汤药煲可煎煮不同药方的汤药,之后直接通过包装机将药液进行包装。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常压煎药锅,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一个煎药机内同时具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和普通常压煎药锅,使用者可以根据被煎制中药的特性选择高压快速煎制和普通煎制两种煎药方式,并特别适用于传统中药先煎后下的煎药方式。而对比文件1中的盛汤容器仅能对煎好的中药药液进行加热杀菌包装,无法实现先煎后下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1、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煎药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6页第15行,附图第1-5):控制煎药装置工作的控制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用于药液定量包装的包装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机),煎药装置配置多个煎药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密闭煎药锅),与包装装置和煎药装置相连通的管道装置,煎药罐的底部设有加热器,与盛药罐向连通的用于抽取已煎好药液的真空泵10、可将药液包装成软塑包装袋软包装机26,以及将所述盛药罐、真空泵和软包装机连接的多路管道,盛药罐和包装机的连接管道之间还设有用于计量的电磁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常压煎药锅,且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在该管路上安装有控制管道通断的输液阀门;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常压煎药锅,而具有盛汤罐,对比文件3中的盛汤罐并不能加热且不具有煎药功能。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实现多种煎药方式。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煎药包装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20行):煎药包装机的机箱分为上、中、下三层,上层安装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煎药锅2、电加热炉11,包装封口装置9位于箱体的下部,压力煎药罐2与包装封口装置9之间流通的管路中还设有盛汤药容器8,盛汤药容器8中设有加热杀菌装置13,管线上安装有电磁阀。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玻璃筒和电热器构成的自动煎药包装机,多个汤药煲组合在一起,每个汤药煲可煎煮不同药方的汤药,之后直接通过包装机将药液进行包装。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根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一个煎药机内同时具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和普通常压煎药锅,使用者可以根据被煎制中药的特性选择高压快速煎制和普通煎制两种煎药方式,并特别适用于传统中药先煎后下的煎药方式。而对比文件3中的盛汤罐仅能盛中药,无法对中药进行煎制,更无法实现先煎后下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3、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煎药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6页第15行,附图第1-5):控制煎药装置工作的控制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用于药液定量包装的包装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机),煎药装置配置多个煎药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密闭煎药锅),与包装装置和煎药装置相连通的管道装置,煎药罐的底部设有加热器,与盛药罐向连通的用于抽取已煎好药液的真空泵10、可将药液包装成软塑包装袋软包装机26,以及将所述盛药罐、真空泵和软包装机连接的多路管道,盛药罐和包装机的连接管道之间还设有用于计量的电磁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常压煎药锅,且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在该管路上安装有控制管道通断的输液阀门;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常压煎药锅,而具有盛汤罐,对比文件3中的盛汤罐并不能加热且不具有煎药功能。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实现多种煎药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玻璃筒和电热器构成的自动煎药包装机,多个汤药煲组合在一起,每个汤药煲可煎煮不同药方的汤药,之后直接通过包装机将药液进行包装。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根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一个煎药机内同时具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和普通常压煎药锅,使用者可以根据被煎制中药的特性选择高压快速煎制和普通煎制两种煎药方式,并特别适用于传统中药先煎后下的煎药方式。而对比文件3中的盛汤罐仅能盛中药,无法对中药进行煎制,更无法实现先煎后下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煎药包装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20行):煎药包装机的机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分为上、中、下三层,上层安装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煎药锅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密闭煎药锅)、电加热炉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盘),包装封口装置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机)位于箱体的下部,压力煎药罐2与包装封口装置9之间流通的管路中还设有盛汤药容器8,盛汤药容器8中设有加热杀菌装置13,管线上安装有电磁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常压煎药锅,且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常压煎药锅,而具有盛汤药容器,对比文件1中的盛汤容器并不具有煎药功能,只能对煎好的中药药液进行杀菌包装。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实现多种煎药方式。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循环煎药装置,包括(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1页第24行至第2页第20行,附图1-2):自动循环煎药装置是由底部带有加热盘5的、至少两个容器10或成偶数容器,容器上盖4及容器内腔的网篮13构成。每对容器中至少一个容器上盖为可密封的,在上盖上设有手动排气阀1、电磁阀2及安全阀3,煎药容器的底部连接有连通管9和流通阀6。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常压煎药锅,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都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根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一个煎药机内同时具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和普通常压煎药锅,使用者可以根据被煎制中药的特性选择高压快速煎制和普通煎制两种煎药方式,并特别适用于传统中药先煎后下的煎药方式。而对比文件1中的盛汤容器仅能对煎好的中药药液进行加热杀菌包装,无法实现先煎后下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4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煎药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6页第15行,附图第1-5):控制煎药装置工作的控制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用于药液定量包装的包装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机),煎药装置配置多个煎药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密闭煎药锅),与包装装置和煎药装置相连通的管道装置,煎药罐的底部设有加热器,与盛药罐向连通的用于抽取已煎好药液的真空泵10、可将药液包装成软塑包装袋软包装机26,以及将所述盛药罐、真空泵和软包装机连接的多路管道,盛药罐和包装机的连接管道之间还设有用于计量的电磁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常压煎药锅,且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在该管路上安装有控制管道通断的输液阀门;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常压煎药锅,而具有盛汤罐,对比文件3中的盛汤罐并不能加热且不具有煎药功能。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实现多种煎药方式。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循环煎药装置,包括(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1页第24行至第2页第20行,附图1-2):自动循环煎药装置是由底部带有加热盘5的、至少两个容器10或成偶数容器,容器上盖4及容器内腔的网篮13构成。每对容器中至少一个容器上盖为可密封的,在上盖上设有手动排气阀1、电磁阀2及安全阀3,煎药容器的底部连接有连通管9和流通阀6。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常压煎药锅,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根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一个煎药机内同时具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和普通常压煎药锅,使用者可以根据被煎制中药的特性选择高压快速煎制和普通煎制两种煎药方式,并特别适用于传统中药先煎后下的煎药方式。而对比文件3中的盛汤罐仅能盛中药,无法对中药进行煎制,更无法实现先煎后下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5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煎药包装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20行):煎药包装机的机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分为上、中、下三层,上层安装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煎药锅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密闭煎药锅)、电加热炉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盘),包装封口装置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机)位于箱体的下部,压力煎药罐2与包装封口装置9之间流通的管路中还设有盛汤药容器8,盛汤药容器8中设有加热杀菌装置13,管线上安装有电磁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常压煎药锅,且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常压煎药锅,而具有盛汤药容器,对比文件1中的盛汤容器并不具有煎药功能,只能对煎好的中药药液进行杀菌包装。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实现多种煎药方式。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压力式煎药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2行至第3页第21行,说明书附图1):压力式煎药锅,总控制器,压力表,挤压盘,设置在压力式煎药锅下部的加热装置。对比文件5并没有公开常压煎药锅,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都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根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一个煎药机内同时具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和普通常压煎药锅,使用者可以根据被煎制中药的特性选择高压快速煎制和普通煎制两种煎药方式,并特别适用于传统中药先煎后下的煎药方式。而对比文件1中的盛汤容器仅能对煎好的中药药液进行加热杀菌包装,无法实现先煎后下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5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煎药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6页第15行,附图第1-5):控制煎药装置工作的控制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用于药液定量包装的包装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机),煎药装置配置多个煎药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密闭煎药锅),与包装装置和煎药装置相连通的管道装置,煎药罐的底部设有加热器,与盛药罐向连通的用于抽取已煎好药液的真空泵10、可将药液包装成软塑包装袋软包装机26,以及将所述盛药罐、真空泵和软包装机连接的多路管道,盛药罐和包装机的连接管道之间还设有用于计量的电磁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常压煎药锅,且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在该管路上安装有控制管道通断的输液阀门;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常压煎药锅,而具有盛汤罐,对比文件3中的盛汤罐并不能加热且不具有煎药功能。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实现多种煎药方式。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压力式煎药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2行至第3页第21行,说明书附图1):压力式煎药锅,总控制器,压力表,挤压盘,设置在压力式煎药锅下部的加热装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根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一个煎药机内同时具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和普通常压煎药锅,使用者可以根据被煎制中药的特性选择高压快速煎制和普通煎制两种煎药方式,并特别适用于传统中药先煎后下的煎药方式。而对比文件3中的盛汤罐仅能盛中药,无法对中药进行煎制,更无法实现先煎后下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煎药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6页第15行,附图第1-5):控制煎药装置工作的控制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用于药液定量包装的包装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机),煎药装置配置多个煎药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密闭煎药锅),与包装装置和煎药装置相连通的管道装置,煎药罐的底部设有加热器,与盛药罐向连通的用于抽取已煎好药液的真空泵10、可将药液包装成软塑包装袋软包装机26,以及将所述盛药罐、真空泵和软包装机连接的多路管道,盛药罐和包装机的连接管道之间还设有用于计量的电磁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具有常压煎药锅,且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通过管路与常压煎药锅相连,在该管路上安装有控制管道通断的输液阀门;②高压密闭煎药锅带有药渣挤压装置;③煎药包装组合机还包括有清洗水输出管路:该清洗水输出管路通过三通、清洗阀门与常压煎药锅、高压密闭煎药锅底部的出液口相连。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将高压密闭煎药锅、常压煎药锅和包装机组合在一起,实现多种煎药方式;②对药渣进行挤压,使得煎制药的浓度更高;③实现对煎药设备的清洗功能。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煎药包装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20行):煎药包装机的机箱分为上、中、下三层,上层安装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煎药锅2、电加热炉11,包装封口装置9位于箱体的下部,压力煎药罐2与包装封口装置9之间流通的管路中还设有盛汤药容器8,盛汤药容器8中设有加热杀菌装置13,管线上安装有电磁阀。压力煎药罐2下部还设有清洗水导管14,压力煎药罐还带有下压式药渣脱水装置。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4可以明显看出:清洗水导管带有三通,并与煎药锅相连。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②、③。
但是,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①,并且无根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一个煎药机内同时具有高压密闭煎药锅和普通常压煎药锅,使用者可以根据被煎制中药的特性选择高压快速煎制和普通煎制两种煎药方式,并特别适用于传统中药先煎后下的煎药方式。而对比文件3中的盛汤罐仅能盛中药,无法对中药进行煎制,更无法实现先煎后下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2281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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