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仙山6)=25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瓷砖(仙山6)
=25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29
决定日:2011-03-01
委内编号:6W1004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171208.X
申请日:2009-0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立闽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道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武兵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九条
决定要点:由于在实际使用中,瓷砖背面通常贴于地面或墙面上,其正面在使用状态下面向消费者,是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瞩目的部位,也是判断此类产品是否相近似的关键所在。在本专利和对比设计的瓷砖整体形状、主体图案以及整体构图均近似的情况下,两者在“凤凰鸟”凤尾数量以及中心有无凸点设计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不足以对瓷砖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瓷砖(仙山6)”的200930171208.X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2月23日,专利权人为陈道义。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陈立闽(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830112217.7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均为瓷砖,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两者的相同点为:两者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主体图案均设有一具有强烈立体视觉效果的凸起图案,该图案均由两个绕中心旋转对称的凤尾组成,两者均在该凸起凤尾状图案的两侧边对称设置有八字形羽翼状图案。两者的区别之处仅在于:本专利于凤尾图案中增加了作为点缀的两凸点,该区别仅为惯常设计的细微变化,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和影响,易导致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混同。因此,两者相近似,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综上,本专利的授予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在口审通知书中释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属于他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请求人未对合议组变更提出回避请求,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效理由。此外,就本专利与证据1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请求人坚持原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区别仅在于凤尾图案中有无点缀的凸点设计以及尾巴数量的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两者相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本案合议组针对口头审理变更合议组的情况于2011年01月2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第1节的规定,专利法第九条所述“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200830112217.7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经合议组核实,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申请日为2008年07月31日,公告日为2009年08月05日,专利权人为陈立闽,其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2月23日),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2月23日),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为“瓷砖(仙山6)”的外观设计,证据1为“瓷砖(二十二)”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两者所属产品的类别相同,因此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包括瓷砖的主视图、后视图,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的其他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综合各视图,本专利所示瓷砖为长方形,其中间部位设有立体感较强的凸起图案,该图案由两个绕中心顺时针旋转对称的“凤凰鸟”图案组成,其凤尾为三条,“凤凰鸟”图案中间有两个凸点,图案的两侧边对称设置有略微立体的八字形羽翼状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瓷砖的主视图、左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1.俯视图与仰视图旋转180度后相同,省略俯视图;2. 右视图与左视图旋转180度后相同,省略右视图;3.后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后视图。”。综合各视图,对比设计所示瓷砖为长方形;其中间部位设有立体感较强的凸起图案,该图案由两个绕中心顺时针旋转对称的“凤凰鸟”图案组成,其凤尾为两条,图案的两侧边对称设置有略微立体的八字形羽翼状图案。(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两者的瓷砖整体形状、主体图案以及整体构图均近似,其主要的不同点为:“凤凰鸟”凤尾数量的不同,本专利为三条,而对比设计为两条;凤尾图案中间有无凸点设计,本专利有凸点设计,而对比设计无。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在实际使用中,瓷砖背面通常贴于地面或墙面上,其正面在使用状态下面向消费者,是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瞩目的部位,也是判断此类产品是否相近似的关键所在。在本专利和对比设计的瓷砖整体形状、主体图案以及整体构图均近似的情况下,两者在“凤凰鸟”凤尾数量以及中心有无凸点设计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不足以对瓷砖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即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30171208.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