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液压操纵插秧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液压操纵插秧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11
决定日:2011-03-01
委内编号:5W1003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8080.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潍坊汇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亚
参审员:蔡雷
国际分类号:A01C11/02,A01C19/00,B62D1/1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比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这种引入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9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液压操纵插秧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720028080.7,申请日为2007年9月20日,专利权人是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压操纵插秧机,包括机架(1)、座椅(8)、行走箱(6)和发动机(10),所述机架(1)的下部分别安装有船板(2)和过埂托板(3),所述船板(2)上设有两个液压油缸(4),所述液压油缸(4)的缸杆与过埂托板(3)连接,其特征是:所述机架(1)上设有多路阀(7),所述多路阀(7)设有通油管(5),所述通油管(5)穿过机架(1)的内部分别与两个液压油缸(4)连通,所述发动机(10)的后端设有液压油泵(11),所述液压油泵(11)与多路阀(7)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操纵插秧机,其特征是:所述行走箱(6)后端设有方向机(9),所述方向机(9)包括方向盘(13)和安装在行走箱(6)上的齿轮结合座(25),所述方向盘(13)上设有传动轴(15),所述齿轮结合座(25)上设有齿轮轴(24),所述传动轴(15)的下端设有上U型架(17),所述齿轮轴(24)的上端设有下U型架(19),所述上U型架(17)与下U型架(19)之间通过十字架万向节(20)活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插秧机的可调方向机,其特征是:所述方向盘(13)与齿轮结合座(25)之间设有径向角度调节装置,所述径向角度调节装置包括传动轴固定管(14)和齿轮轴固定管(26),所述传动轴固定管(14)和齿轮轴固定管(26)分别套装在传动轴(15)和齿轮轴(24)的外部,所述传动轴固定管(14)的下端设有上固定板(16),所述齿轮轴固定管(26)的上端设有下固定板(23),所述上固定板(16)与下固定板(23)之间设有转动轴(33)和锁紧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插秧机的可调方向机,其特征是:所述上固定板(16)与下固定板(23)的连接处分别设有调节孔(21),所述锁紧装置包括锁紧螺栓(22)和锁紧手柄(18),所述锁紧螺栓(22)穿过调节孔(21) 与锁紧手柄(18)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2、3、4其中之一所述的一种液压操纵插秧机,其特征是:所述发动机(10)的下方安装有动力架装置(12),所述动力架装置(12)包括固定板(27)和与固定板(27)的端部连接的后固定板(28),所述后固定板(28)与行走箱(6)固定连接,所述固定板(27)的下侧设有用来盛放液压油的液压油箱(29),所述液压油箱(29)上设有加油嘴(30)、进出油口(31),所述进出油口(31)分别与液压油泵(11)和多路阀(7)连通。”
针对上述专利权,潍坊汇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4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和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9391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4月4日,复印件14页;
证据2:“水稻插秧机船板壅泥问题的技术改进”,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工程所,柳春柱等,书名不详,出版信息不详,第155-157页,复印件3页;
证据3:国际公开号为WO2006132124A1的PCT专利公报,公开日为2006年12月14日,复印件39页。
请求人认为:
(1)证据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插秧机,包括机架、座椅、行走箱,隐含公开了包括发动机,机架的下部设有秧船和两个秧船辅助撑板,秧船上部设有插秧工作部,插秧工作部设有机架,机架和秧船辅助撑板间设有高度调节装置,所述高度调节装置的升降装置可为液压油缸升降装置,且采用该装置时液压油缸的缸杆必然与秧船辅助撑板连接,行走箱后端设有助力装置,所述助力装置包括方向盘和安装在行走箱上的齿轮结合座,所述方向盘上设有传动轴,所述齿轮结合座上设有齿轮轴,为给液压油缸供油,该插秧机必然具有通油管和液压油泵,液压油泵上必然设置阀门,即证据1隐含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至第5页第2段、第6页第1、2段,第8页第2段及附图1和2)。本专利的插秧机与证据1的插秧机的区别为:本专利的插秧机具有两个液压油缸,通油管穿过机架的内部分别与两个液压油缸连通,阀门为多路阀,液压油泵设置在发动机的后端,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内容。证据2公开了一种插秧机,其为两个可调式梁板,设置了两个可独立工作的机械式传感器,使可调式梁板可根据田面的变化进行仿形平衡调整(参见证据2第156页倒数第2段至157页第1段、图1)。在证据2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证据1的两个秧船辅助撑板在采用液压油缸作为升降装置时,为其各设置一个液压油缸以使其能根据田面的变化进行仿形平衡调整。在设置两个液压油缸的情况下,为使油缸可独立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多路阀以给不同的油缸供应不同的油量,液压油泵的位置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插秧机的具体结构确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 证据1还公开了行走箱后端设有助力装置,包括方向盘和安装在行走箱上的齿轮结合座,所述方向盘上设有传动轴,所述齿轮结合座设有齿轮轴。证据3公开了一种载人型插秧机,具体公开了其方向盘轴下端设有U型架,转向下轴的上端设有U型架,两个U型架通过十字架万向结活动连接(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8段至41段、附图4-40)。该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作用和本专利中相同,均是为解决方块加调节叉的结构带来的易卡滞等问题,即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 证据3公开了方向盘轴和转向下轴之间设有径向角度调节装置,该径向角度调节装置包括:上柱和下柱,所述上柱和下柱分别套装在方向盘和转向下轴的外部,上柱外周下端部设有左右一对托架,即对应本专利的下固定板23,所述托架间设有转动轴和紧锁装置。该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即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 证据3公开了其还具有接合钩,接合钩的后端通过横轴固定在托架上,托架上设置有多个卡槽,接合钩的前段卡接在设置在托架的卡定槽上,接合钩卡接在不同的卡定槽时,方向盘的倾斜角度不同。为了适应方向盘的不同倾斜角度,设置锁紧螺栓与槽、孔配合以实施锁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等同方式;另外,为了便于操作而设置手柄,使锁紧螺栓穿过调节孔与手柄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10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5月12日,请求人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2的原件和证据3第[0038]-[0042]段的中文译文。其中证据2的原件为:“水稻插秧机船板壅泥问题的技术改进”,《现代化农业》,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工程所,柳春柱等,2004年第5期,总第298期,2004年5月15日出版。
2010年7月2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5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3第[0038]-[0042]段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一个月期限内答复。逾期,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2010年10月1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3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11月2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均表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上均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2)合议组当庭向专利权人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经核对,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插秧机具有两个液压油缸,通油管穿过机架的内部分别与两个液压油缸连通,阀门为多路阀,液压油泵设置在发动机的后端。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插秧机具有机架、发动机、行走箱,两个液压油缸的主体与过埂托板相连,所述机架上设有多路阀,所述多路阀设有通油管,所述通油管穿过机架的内部分别与两个液压油缸连通,所述发动机的后端设有液压油泵,所述液压油泵与多路阀连通。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液压调节装置调节过埂托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紧凑,成本比较低的过埂用的插秧机。
(5)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通过人为控制液压油缸来调整托板的升降,而证据2是自动调节的一个仿形船板。
(6)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均认为权利要求3和4保护的主题是插秧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国内出版印刷的期刊文献,证据3为PCT专利公报,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公告)日或出版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在专利权人未对证据3第[0038]-[0042]段中文译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译文准确性亦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比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这种引入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液压操纵插秧机(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插秧机,根据附图1,该插秧机包括机架、座椅、行走箱、牵引部1、位于所述插秧工作部2底部的秧船21,所述秧船21下方设有两个秧船辅助撑板22,所述插秧工作部2的机架23和秧船辅助撑板22之间设有辅助撑板22的高度调节装置24,所述高度调节装置24包括位于秧船辅助撑板22前端的铰接点24a,位于秧船辅助撑板22后端和机架23之间的升降装置24b,所述升降装置24为液压缸升降装置或丝杠升降装置,所述液压缸升降装置的进油管与插秧机控制部分的操纵器连接,插秧机使用工作时由所述操纵器控制液压缸升降装置进油管的进油量,改变液压缸升降装置的高度,调节所述秧船辅助撑板22(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至第5页第2段)。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机架、座椅、行走箱,证据1的秧船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船板,秧船辅助撑板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过埂托板,其中升降装置24b与秧船辅助撑板连接。此外,由于证据1的插秧机包括牵引部,为了驱动,该插秧机的牵引部必然包括发动机,因此证据1隐含公开了发动机。
综上,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所述插秧机的船板上设有两个液压油缸,机架上设有多路阀,所述多路阀设有通油管,所述通油管穿过机架的内部分别与两个液压油缸连通,所述发动机的后端设有液压油泵,所述液压油泵与多路阀连通;证据1未提及液压油缸的数目、采用多路阀来操纵两个液压油缸、以及多路阀、通油管、液压油缸和液压油泵的具体安装布置方式。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通过多路阀操纵两个设于船板上的液压油缸,通过液压油缸控制过埂托板来调整船板的高度,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势进行仿形插秧,保证了插秧的深度均匀,提高了种植质量;所述多路阀设有通油管,所述通油管穿过机架的内部分别与两个液压油缸连通,通油管采用隐藏的方式排布,使整机的外观整洁大方,所述发动机的后端设有液压油泵,所述液压油泵与多路阀连通,节省了空间,使发动机与其它部件的排布结构紧凑,省去了原有的防护罩,降低了产品成本 (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3段、第2页第2段和第5页第2段)。证据1同样通过液压缸升降装置调节两个秧船辅助撑板,从而使秧船辅助撑板以前段铰接点为中心转动,这样所述秧船辅助撑板与所述升降装置相连接的后端先接触到地面泥层下的较硬的涂层,将插秧机撑起,帮助插秧机很容易地通过田埂。因此,相对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插秧机船板上设置两个液压油缸、采用多路阀来操纵两个液压油缸以及多路阀、通油管、液压油缸和液压油泵的具体安装布置方式,从而达到根据不同地势调整平衡以顺利过埂,使插秧深度均匀,以及整机外部美观,降低成本的效果。
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稻插秧机的可调式船板,其包括挂链、船板、浮板、可调式梁板、传感器,其中可调式船板上设有两个机械式传感器,均可独立地工作,可以随时感受田面的变化而进行仿形平衡调整,从而达到平整田面而且插深一致的目的(参见第156页图1,第156页倒数第2段至第157页第1段)。经比较,证据2可调式船板中的可调式梁板相当于本专利的过埂托板。由此可见,证据2实际上是使插秧机的可调式梁板通过两个传感器独立工作,从而实现仿形平衡调整,达到插秧深度均匀的目的。也就是说,证据2教导了使插秧机实现仿形平衡调整、达到插秧深度均匀的工作思路和实现手段。在证据2给出了上述教导而证据1的插秧机的两个秧船辅助撑板采用液压缸升降装置作为升降装置的情况下,当面临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的启示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插秧机的两个秧船辅助撑板各设置一个液压油缸以使其独立工作。而且,一个液压油泵通过多路换向阀带动和控制多个液压油缸工作的液压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借助于不同的连接方式,例如串联连接、并联连接或串并联连接,可以实现各液压油缸同时动作、各液压油缸先后动作、或者只有一个液压油缸动作。由此,在为证据1的插秧机设置两个液压油缸时,为使各油缸独立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其所熟知的各类液压系统的特点,容易想到采用相应的液压系统并以多路阀来操纵两个液压油缸,从而给不同的油缸供应不同的油量,并且采用该技术手段能实现分别带动秧船辅助撑板同时动作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多路阀、通油管、液压油缸和液压油泵的具体安装布置方式,本领域中已知液压系统在一般农用机械上的安装布置方式可以有整体式、分置式等方式。通常,整体式液压系统的所有液压元件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机体内或机体后面,具有油路短,密封性好,但不便于检修等特点;分置式液压系统的各液压元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分别安装在农用机械的各个部位,用油管和软管连接,无需单独的防护罩,具有布置灵活方便,便于检修,但难以保证完全密封等特点。因此,在插秧机采用多路阀来操纵两个液压油缸的情况下,为节省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插秧机的具体结构容易确定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路阀、通油管、液压油缸和液压油泵的具体安装布置方式,而且上述部件具体安装布置方式所带来的省去防护罩、降低成本、整机外观整洁大方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常识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通过人为控制液压油缸来调整托板的升降,而证据2是自动调节的一个仿形船板。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为仿形船板,但其给出了通过使插秧机的可调式梁板通过两个升降装置从而实现仿形平衡调整,达到插秧深度均匀的目的的技术启示,证据1是采用液压缸升降装置作为升降装置人为控制秧船辅助撑板的升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的启示,容易想到为证据1的插秧机的两个秧船辅助撑板各设置一个液压油缸,人为控制秧船辅助撑板独立升降。因此,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插秧机的方向机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在插秧机行走箱的后端设有助力装置4(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方向机),所述助力装置4包括方向盘41以及齿轮1a、4a、4b和4c,(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段和附图2),而且从附图2可以看出,该助力装置还包括齿轮结合座。但证据1未公开方向机的具体结构设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段的记载,上述附加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向盘在转动过程中易卡滞的问题。
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方向机的载人型插秧机,所述方向机包括方向盘24、方向盘轴23、下转向轴20、设置在方向盘轴23下端的分成叉状的轭部23a、设置在下转向轴20上端的分成叉状的轭部20a、具有十字形连接金属件27a的叉形万向联轴节27,其用于连接分成叉状的轭部23a与20a(参见说明书第38-41段,附图4-10)。
经比较,证据3中的方向盘轴2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传动轴(15)、下转向轴20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齿轮轴(24)、分成叉状的轭部23a和20a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U型架(17)和(19)、叉形万向联轴节27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十字架万向节20。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限定的方向机具体结构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3的结构可以确定其能够起到防止方向盘在转动过程中卡滞的作用,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保护“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插秧机的可调方向机”, 然而,权利要求2保护的主题是一种液压操纵插秧机,因此权利要求3的表述存在歧义。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表明所述的方向机就是可调方向机,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调方向机进行进一步限定,其保护的主题实质是液压操纵插秧机;②根据权利要求5的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2、3、4其中之一所述的一种液压操纵插秧机”,也表明了权利要求3保护的主题实质是液压操纵插秧机。综上,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保护的主题实质是液压操纵插秧机,并且,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当庭确认权利要求3保护的主题是液压操纵插秧机。基于与权利要求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保护的主题实质也是液压操纵插秧机。
基于此,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的插秧机的可调方向机进一步限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段的记载,上述附加特征的作用是解决插秧机方向盘不能径向调整,使驾驶员感到疲劳的问题。
证据3公开了在方向盘轴23和下转向轴20之间设有径向角度调节装置,该径向角度调节装置包括上柱46和下柱45,所述上柱46和下柱45分别套装在方向盘轴23和下转向轴20的外部,上柱46外周下端部设有左右一对托架47b,下柱45外周上端部设有左右一对托架47a,所述托架47b和托架47a之间由横向绞接轴47c连接(参见说明书第38-41段,附图4-10)。经比较,证据3中的上柱46和45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传动轴固定管14和齿轮轴固定管26、托架47a、47b和47c分别相对于权利要求3中的下固定板23、上固定板16和转动轴33。由此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上述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3的结构可以确定其能够起到径向调整插秧机方向盘,避免驾驶员感到疲劳的作用,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而在径向角度调节装置中设有锁紧装置以防止方向盘在操作中移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的插秧机的可调方向机进一步限定。证据3公开了姿势保持机构48包括:在上述托架47a的一侧板偏心圆弧状上端面上前后适当间隔的位置形成带凹坑的多个(本实施形态中有3处)定位槽60(分别以标号60a、60b、60c表示);可转动地枢支在上述上托架47b后端板47d上的横轴48a;固定在该横轴48a一端的配合钩48b;以及卷绕在横轴48a上并给配合钩48b朝下(定位槽60配合方向)施压的施力弹簧(图中未示),在要让上支柱46变更为向后或者向前倾斜预定的角度时,通过将配合钩48b有选择地与多个定位槽60中任意一个相配合,就能够调节并且保持住该上支柱46地倾斜姿势(参见说明书第41段)。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的技术手段为了使方向盘适应不同倾斜角度,其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具有相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适应方向盘的不同倾斜角度,能够通过公知的变化或利用公知的原理对该技术手段进行改型,在上固定板和下固定板之间设置调节孔,设置锁紧螺栓和锁紧手柄以实施锁定;而为了便于操作而设置手柄,使锁紧螺栓穿过调节孔与手柄连接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插秧机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发动机(10)的下方安装有动力架装置(12),所述动力架装置(12)包括固定板(27)和与固定板(27)的端部连接的后固定板(28),所述后固定板(28)与行走箱(6)固定连接,所述固定板(27)的下侧设有用来盛放液压油的液压油箱(29),所述液压油箱(29)上设有加油嘴(30)、进出油口(31),所述进出油口(31)分别与液压油泵(11)和多路阀(7)连通。
证据1的插秧机包括牵引部,为了驱动,该插秧机的牵引部必然包括发动机,结合证据1的附图1和5,可以确定证据1的插秧机包括发动机、由发动机驱动的行走箱。然而,证据1未提及在发动机下方设置如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动力架装置。如前所述,本专利的液压系统属于分置式液压系统,而分置式液压系统中各元件的具体安装布置方式是本领域已知的。此外,使插秧机整机结构紧凑、美观大方、降低成本也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基于此,在插秧机中设置动力架装置以支撑发动机,并且为了固定发动机和油泵而将动力架设置为由固定板和与其端部连接的后固定板构成以及使后固定板与行走箱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证据1的插秧机的两个秧船辅助撑板采用液压缸作为升降装置,该插秧机必然具有液压油箱来盛放液压油,而液压油箱上必然设置加油嘴、进出油口以实现其功能,当采用多路阀操纵两个液压油缸时,液压油泵和多路阀以及它们的具体布置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结构紧凑、美观大方、降低生产成本等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02808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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