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间断电源(2)=130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不间断电源(2)
=13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12
决定日:2011-03-17
委内编号:6W1002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32708.8
申请日:2008-09-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银锐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捷创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对于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网页证据,如果公证书本身并未就网页内容真实性进行公证,同时也不能认定该网页所属网站的性质,则不能仅依据公证书以及网页本身,认定相关网页内容的真实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30132708.8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9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2日,使用本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为“不间断电源(2)”,专利权人为青岛捷创电子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青岛银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声称为IT杂志《PC MAGAZINE》2003年度最佳产品证书彩色打印件、翻译件以及相关产品图片彩色打印件,共3页;
附件2:青岛市市南区公证处(2010)青市南证民字第8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PC MAGAZINE》杂志2003年度评选的最佳不间断电源产品外观完全一致;附件2显示,2005年11月21日请求人与UNITEK公司往来产品系列的外观与本专利相似,无明显区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修订实施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依据的证据为附件1和附件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的彩色打印件,并声称为附件1的原件,请求人还提交了附件2公证书的原件;(2)请求人表示附件1的证书是从俄罗斯公司获得,并未做过公证认证手续,合议组当庭告知当事人无公证认证手续的域外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请求人认为:根据附件2公证书中网站网页显示内容,认定产品RT2000于2003年公开,根据公证书中的邮件内容可以认定RT2000产品在2005年已经存在;(4)在相近似比较中,请求人认为RT2000产品与本专利完全一致,只是颜色、标签有区别。
口审结束后,因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2月23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表示将无效理由从本专利不符合2009年修订实施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修订实施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通知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1年02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将相关合议组成员变更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如有回避请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权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声称为IT杂志《PC MAGAZINE》2003年度最佳产品证书及相关产品的彩色打印件,虽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声称为附件1的原件,但其实际提交的仍然是彩色打印件,而并非是附件1的原件;附件1是是一份俄文证书,请求人也声明该证书是从俄罗斯公司获得,因此附件1属于在中国境外形成的域外证据,但请求人并没有提交附件1的公证认证手续,请求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以证明附件1的真实性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附件2是青岛市市南区公证处(2010)青市南证民字第86号公证书复印件,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的原件,经核实,附件2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合议组未发现附件2的公证书存在能影响公证书本身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附件2公证书中所涉及的网页内容以及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议组认为:附件2的公证事项为网络证据保全,虽然通过公证书能够认定公证当时2010年02月22日网络地址“http://www.pcmag.ru/issues/sub_detail.php?ID=6834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