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45
决定日:2011-03-03
委内编号:5W1009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7521.5
申请日:2007-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莱生
授权公告日:2008-07-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游图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赵鑫
国际分类号:A61B 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进行技术特征比较时,应当从结构、功能等方面综合考虑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而不应拘泥于进行比较时所使用的技术特征的名称和具体数量。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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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20007521.5、名称为“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6月29日,专利权人为游图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包括拔毛组件和驱动该拔毛组件的主轴转动的马达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拔毛组件包括一弓形的主轴,该主轴上套设有至少两同步转动的拔毛片,各拔毛片为一体式的结构,各拔毛片的周面分布设有缺口,两缺口之间形成拔毛齿,每一拔毛齿的一个侧面形成夹毛面,另一个侧面形成挤压部,同一拔毛片上相邻的两个拔毛齿上的夹毛面位于方向相反的侧面,分别位于相邻两拔毛片上的两相邻拔毛齿的夹毛面相向,挤压部也相向。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其特征在于:每一个拔毛片的一个侧面中,其每一个夹毛面和该侧面的中心之间设有定位凸块,该拔毛片的另一个侧面中,其每一个挤压部与该侧面的中心之间设有定位凸块;每一个拔毛片的一个定位凸块嵌设于相邻拔毛片相对面的两个定位凸块之间。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拔毛片上的拔毛齿的数量为六个。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拔毛片周面的缺口为V字形。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拔毛齿的端面两侧和所述缺口的侧面交接处形成倒角,所述夹毛面两侧和所述缺口的侧面之间形成倒角。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部为凸起的柱面形,其柱面的轴线的延伸方向为拔毛片的径向。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拔毛组件装配于一基座上,该基座包括一底座、一固定于该底座一侧的一固定座、一枢设于该底座另一侧的活动座,所述主轴两端支承于该固定座和活动座上,所述各拔毛片夹设于该固定座和活动座之间,另有一U形弹性杆,其两端自该固定座和活动座外侧将二者相向夹紧。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的两端与固定座、活动座固定连接,所述各拔毛片共同组成一拔毛片组,该拔毛片组的两侧分别设有传动连接片,其中一传动连接片与马达装置齿轮组的末级齿轮固定连接。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片与活动座、固定座之间分别设有推力轴承。”
针对本专利,刘莱生(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7226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7日。
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拔毛器,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各拔毛片为一体式的结构,附件1中各拔毛片由两个单片5连接为一体结构。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两个单片固定,但附件1中已经给出了将两个单片连接为一体构成一个拔毛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将附件1中本来就要连接的两个单片5简单地改为一体成型而达到固定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0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0年1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0年12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的拔毛片是一体式齿形结构,而附件1的夹片是一叶片结构,两者结构不同,效率也不同;即使将附件1的两个单片连接为一体也不能成为本专利的拔毛片,附件1不能形成夹片之间,其一为支撑部,另一为挤压部,而是一侧为支撑部,另一为夹面;附件1的两个单片连接在一起,需要一固定件进行连接并且还要一方向性,而本专利是一体结构,安装简单方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定位块实现两拔毛片之间的定位,而附件1的拨叉是使两夹片之间连接。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3-9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李宁、专利权人游图明及其委托的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张松亭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两个单片5组合在一起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拔毛片,从而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各拔毛片为一体式的结构”,但附件1中已经给出了将两个单片5连接为一体构成一个拔毛片的技术启示,且一体式结构不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认为:应使用附件1的一个单片5与权利要求1的拔毛片进行对比,从而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同一拔毛片上相邻的两个拔毛齿上的夹毛面位于方向相反的侧面,分别位于相邻两拔毛片上的两相邻拔毛齿的夹毛面相向,挤压部也相向”;另外,本专利将拔毛片设计成一体式结构可以起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减小公差的技术效果。
此外,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2-9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真实性可以确认,附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公开的内容均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各拔毛片为一体式的结构,附件1中各拔毛片由两个单片5连接为一体结构。但附件1中已经给出了将两个单片5连接为一体构成一个拔毛片的技术启示,且一体式结构不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为“同一拔毛片上相邻的两个拔毛齿上的夹毛面位于方向相反的侧面,分别位于相邻两拔毛片上的两相邻拔毛齿的夹毛面相向,挤压部也相向”。本专利的拔毛片与附件1的单片相比,提升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并减小了公差。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拔毛效率的拔毛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拔毛器(参见附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2-10),该电动拔毛器包括套设于弓形轴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弓形的主轴)上的整组单片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拔毛组件)和弓形轴4,在通电使用时,电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马达装置)的主动轮通过减速齿轮组带动整组单片5一起绕弓形轴4转动,在弓形轴4上套设有多个由单片5两两扣合在一起(具体扣合方式可参见附件1附图9中从左向右数第1、2片的扣合)的单片组,相邻的两个单片的拔毛齿错向相对,其中每个单片组与相邻的另一个单片组在转动时进行拔毛(按第1、2片单片5扣合在一起的每个单片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一个拔毛片),各单片组的周面分布设有缺口,两缺口之间形成拔毛齿,每个拔毛齿的一个侧面形成夹面5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夹毛面),另一个侧面形成支撑部5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挤压部),由于每个单片组是由两个单片5错向地扣合在一起的,因此在将扣合在一起的两个单片5看成一个部件时,同一单片组上相邻的两个拔毛齿的夹面51位于相反的侧面,附件1附图9中从左向右数第1、2片单片构成的单片组(下称为单片组1)和第3、4片单片构成的单片组(下称为单片组2)为相邻的两个单片组,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邻两拔毛片,所述分别位于相邻的两个单片组的夹面相向,支撑部也相向。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各拔毛片为一体式的结构,而附件1中每个单片组是由两个单片5插接构成的。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是: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并减小公差。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了单片5的排列方式为“整组单片5呈两两夹面51相对地排列”(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2行),且通过附图3和9清晰示出了各单片5的插接方式,应当注意地是,附件1实际上包括两种将单片5两两组合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附图9中的第1、2片单片组合,第3、4片单片组合,依此类推;第二种方式是将附图9中的第2、3片单片组合,第4、5片单片组合,依此类推。但是,当采用第二种方式进行组合时,由于第2、3片单片的夹面是相对排列的,故采用这种方式将使夹面无法打开,从而无法实现夹毛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只能采用第一种方式将单片5组合。故附件1已经给出了将两个单片5错向插接在一起使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将错向插接的两个单片5形成一体化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其获得的相应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的,即其形成的一体化结构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进行技术特征比较时,应当从结构、功能等方面综合考虑要求保护的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各技术特征,而不必拘泥于进行比较时所使用的技术特征的名称和具体数量。就本案而言,由于附件1中两个单片(如上述的单片1、2)组成的单片组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本专利的拔毛片更相似,故可以采用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的技术特征对比方式,认定区别技术特征为“各拔毛片为一体式的结构”,而非专利权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定位凸块实现两拔毛片之间的定位,而附件1的拨叉是使两夹片之间连接;定位凸块能起到调整拔毛间隙和减少拔毛磨损的工作的作用,其功能和设置的位置与附件1的拨叉均不同。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根据附件1可知,附图9中第1片单片的左侧面的拨叉可以采用附图7所示的设置形式,即在单片组1的左侧面上,拨叉5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定位凸块)设置在每一个夹面和该侧面的中心之间,附件1还公开了每个单片3的拨叉53恰可与相邻单片5上的拨叉53插卡在一起,由于附图9中第2片单片和第3片单片是夹面相对设置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将第2片单片右侧的拨叉设计成恰好插入第3片单片左侧的拨叉中,即在单片组1的右侧面上,第2片单片的拨叉53设置在第1片单片的支撑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挤压部)与该侧面中心之间,从而使单片组1右侧面的每一个拨叉嵌设于单片组2左侧面的两个拨叉之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每一个拔毛片的一个定位凸块嵌设于相邻拔毛片相对面的两个定位凸块之间)。由此可见,在将附件1中的单片5两两组合后,其拨叉设置的位置和所实现的插接功能同本专利的定位凸块是相同的,。因此,在附件1给出的上述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没有被附件1公开。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在将附件1中的单片5两两错向组合后,单片组1的拔毛齿数量为两片单片5的拔毛齿数量相加,即数量为六个(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每一拔毛片上的拔毛齿的数量为六个);由附件1的附图9可见,两两组合的每个单片组的拔毛片的缺口为V字形(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附件1附图7-9可见,两两组合的每个单片组的拔毛齿的端面两侧和V字形缺口的侧面交接处有倒角,而夹面两侧和V字形缺口的侧面之间也有倒角(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附件1附图8可见,支撑部5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挤压部)为凸起的柱面形,由附件1附图5可见,柱面的轴线的延伸方向为单片的径向,故该延伸方向也为单片组1的径向(即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附件1给出的启示的基础上分别得到从属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9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用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3)由单片5和弓形轴4组成的组件装配于基座上,基座包括底座、固定于该底座左侧的轴座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固定座)和枢设于该底座右侧的轴座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活动座),弓形轴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主轴)的两端支承于左右两个轴座上,单片夹设于左右两轴座之间,还有一弹簧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U形弹性杆),其两端自左右两轴座外侧将二者相向加紧。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3)弓形轴4的两端与两轴座11固定连接,各单片5共同组成一拔毛片组(也可以说,单片5两两组合而成的单片组共同组成一拔毛片组),拔毛片组的两侧设有传动连接片,附图3左侧的传动连接片与末级齿轮固定连接。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9,尽管附件1并没有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但由于附件1的连接片在左右两轴座转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可以在两相对转动的部件之间设置轴承,从而减小相对转动的阻力,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连接片与轴座之间设置推力轴承,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宣告20072000752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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