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直接静电落绒法植绒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80
决定日:2011-03-03
委内编号:5W1011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24009.8
申请日:2004-0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丹
授权公告日:2004-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裕兴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刘磊
国际分类号:B05D 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反之则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直接静电落绒法植绒室”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24009.8,申请日是2004年1月5日,授权公告日是2004年12月22日,专利权人是张裕兴。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直接静电落绒法植绒室,其特征是:在机架(2)的上面安装升降架(7),在机架(2)的上部沿织物的运行方向安装多根多角振打辊(14),在升降架(7)内安装落绒室(21),在落绒室(21)上面的升降架(7)上安装料槽(2),在落绒室(21)的底部设置静电平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绒室,其特征是:在落绒室(21)下面的机架(12)下部安装回收槽(22),在回收槽(22)的底部安装回收绞龙(1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绒室,其特征是:在落绒室(21)内对应于料槽(2)的出口部位设置挡绒板(6),在落绒室(21)的出口部位安装落绒毛刷(8)。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绒室,其特征是:升降架(7)利用丝杆螺母机构安装于机架(12)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绒室,其特征是:在料槽(2)的出口部位安装成对的计量辊(5),在料槽(2)上安装电动机(1),计量辊(5)利用传动带与电动机(1)连接,在计量辊(5)上方的料槽(2)上安装松绒辊(3)及刮绒刀(4),其中,刮绒刀(4)的刀口与计量辊(5)的表面接触。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绒室,其特征是:在机架(12)的上面安装导轨(17),在导轨(17)内有链条,在链条上均匀安装针板(18),位于两侧的两根导轨(17)分别利用螺母与安装于机架(12)上的调幅丝杆(16)配合连接,在导轨(17)的下面安装滚轮(23),滚轮(23)搁在导杆(24)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绒室,其特征是:在落绒室(21)侧面的机架上方安装绒毛回收头(11)。”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第148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485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7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针对本专利权,张丹(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4和6不符合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14858号决定的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88567Y(专利号为94241578.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83年12月7日,公开号为EP0095515A1的欧洲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34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83年12月7日,公开号为EP0095566A2的欧洲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5:机械设计手册编委会编写、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3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和第5-431页的复印件,以及孙庚午编著、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00年4月第2次印刷的《钳工应用手册》的封面、版权页和第222―225页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6:李世维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5月第1版、2005年12月第11次印刷的《机械基础》的封面、版权页、第196―198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7:公开日为2003年6月18日,公开号为CN1424976A(申请号为01806717.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8:公告日为1989年2月8日,公告号为CN2032103U(申请号为88202875.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11页;(同第14858号决定的附件8)
附件9:公告日为1991年11月20日,公告号为CN2088903U(申请号为89219966.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5页;(同第14858号决定的附件9)
附件10:公开日为1990年1月3日,申请号为88103328.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同第14858号决定的附件10)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9117Y(专利号为99230561.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同第14858号决定的附件1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和8的结合,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和4的结合,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和5―7的结合,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和11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1月0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了附件2以及权利要求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附件3或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5―7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附件1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结合第14858号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4、6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3―1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附件3和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以及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第1485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7的基础上维持有效,且该决定已经生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2―7项。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3―1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附件3和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3―11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3和4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反之则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植绒室中挡绒板和落绒毛刷的设置。
第14858号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11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计量落绒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计量落绒装置(1)基本上为一个附带箱体侧壁(6)的箱体(2),在该箱体的底部(4)安装有一个筛网(3)。与该筛网(3)相对安装有弯曲的导流墙(14)与导流墙(15)。上述导流墙一方面贴着计量落绒装置的侧壁(6),另一方面也组成了一个入口(7);它们与箱体内毛刷辊的圆截面相切并成大约45度角。通过这个入口(7),被计量的纤维绒毛材料不断的随着下落方向被注入。在箱体(2)的内部有一个毛刷辊(5),它基本上处于箱体(2)前墙与旋转驱动轴(8)之间的位置。毛刷辊(5)在运转期间按照箭头(12)的方向转动,并通过毛刷板(10)的硬毛(9),将通过入口(7)注入的纤维绒毛材料,带到了箱体筛网(3)上;然后通过继续运转的硬毛(9),使纤维绒毛材料通过筛网的筛选(参见附件4中文译文第3页及附图);其中通过导流墙在上部敞开的区域形成适用于纤维绒毛材料的进口,在使用该计量落绒装置时,可以将杆状纤维绒毛材料例如纤维绒毛从计量落绒装置的上部,持续倒入计量落绒装置的箱体(参见附件4中文译文第1页第5―9行);该发明目的就是通过该计量落绒装置使纤维绒毛材料的重量在通过筛网时能够保持均匀(参见附件4中文译文第2页第5―6行)。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公开的是一种落绒装置,其中的箱体(2)、导流墙(14、15)、毛刷辊(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落绒室(21)、挡绒板(6)和落绒毛刷(8);根据附件4中记载的绒毛通过导流墙组成的入口(7)下落注入,可知该入口(7)必然对着绒毛料槽的出口。因此,附件4给出了在落绒室中对应绒毛料槽出口处设置导流墙、在绒毛通过筛网前设置毛刷辊使绒毛在一定空间内均匀通过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基于第14858号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结合附件8―11的基础上再结合附件4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的技术方案。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设置两个毛刷是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创新之处。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并未限定设置两个绒毛刷;其次,结合附件4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需要设置多个绒毛刷从而设置相应的挡绒板以使绒毛分布在一定的合理空间内。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植绒室中所述升降架利用丝杆螺母机构安装于机架上。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通过丝杆螺母机构实现升降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例如附件5中公开了“在各种机械设备中经常采用梯形螺纹将旋转运动转换为直线运动,例如机床进给刀架、千斤顶、台虎钳、各种升降机构”(参见附件5第5-431页第2段),附件6公开了“螺母旋转,螺杆移动[图8-51(c)],用于搅拌耙的升降装置”(参见附件6第196页最后一行)。因此,结合第14858号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结合附件8―11的基础上用丝杆螺母机构将升降架安装在机架上,权利要求4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采用直接静电植绒室,即静电网筛在落绒室内,可以采用丝杆螺母机构的升降架实现落绒室带动静电网筛的升降,而现有技术中均为间接静电植绒法,即静电网筛在落绒室之外,无法采用丝杆螺母机构的升降架实现静电网筛的升降。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14858号决定已具体阐明:附件8中的绝缘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落绒室,绝缘箱的底部设置的高压网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落绒室底部设置的静电平筛;附件10公开了一种连续性生产植绒花布的设备,其中用于支撑植绒网框、金属负高压网框、落绒网框的植绒框架与升降装置直接联接,从而实现升降和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很容易想到在附件8所述静电植绒机的机架上设置升降装置,并在机架的上面安装升降架,升降架带动绝缘箱移动,以便于调整自上而下落下的绒毛与织物之间的距离,而将附件8中的绝缘室安装在升降架上或升降架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择将落绒室设置在升降架内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采用丝杆螺母机构等常规技术手段来实现升降,因此,在第14858号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直接静电落绒法植绒室相对于附件8―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其升降架采用丝杆螺母机构并无障碍,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和4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3)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植绒室中的导轨结构。
请求人认为,附件11的图1与专利权人落绒室的图2一致,附件11的墙板(17)、导轨(6)、链条(7)、针板(10)分别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机架(12)、导轨(17)、链条和针板(18),其中还公开了“使各辊筒可随导轨的移动而移动,以调整两个辊筒合在一起时的总长度,便于适应于各种不同宽度的布料”;而“两根导轨分别利用螺母与安装于机架上的调幅丝杆配合连接,在导轨的下面安装滚轮,滚轮搁在导杆上”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也是为固定导轨必然使用的手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请求人既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两根导轨分别利用螺母与安装于机架上的调幅丝杆配合连接,在导轨的下面安装滚轮,滚轮搁在导杆上”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或者属于为使导轨移动而必然设置的手段,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采用调幅丝杆和下端滚轮配合设置调整导轨间距的技术启示;而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明确记载了“在导轨上安装了拉幅机构后,将织物的边缘挂在拉幅机构中针板上,利用双向调幅丝杆,实现布面拉幅,使织物在植绒过后平整、不起皱”的优点。因此,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420024009.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3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2和5―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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