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79
决定日:2011-03-14
委内编号:5W1001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3339.X
申请日:2007-0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蔚林
授权公告日:2008-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C02F 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103339.X,申请日是2007年1月25日,专利权人是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葛敬)。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由若干个多孔颗粒(12)置于球形网罩内形成球体或近似球体,所述多孔颗粒(12)的粒径为2.5cm~6cm,所述球体直径为100~600mm,所述球体的比重大于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颗粒(12)的形状为球形和/或椭球形和/或多面体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颗粒(12)的材质为比重大于1的颗粒,或是比重大于1与比重小于1的颗粒按比例混合而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颗粒(12)的材质为沸石和或麦饭石和或陶粒。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网罩为两个半球型网罩(11)组成,两个半球型网罩(11)通过其上设有的插接倒钩(111)扣合在一起。”
针对本专利权,王蔚林(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2208Y,专利号为0021836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著录项目、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4253Y,专利号为97234568.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3148Y,专利号为02253989.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2、附件3、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1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0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0年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孙霞、王清杰、纪轶,“填料对曝气生物滤池影响的概述”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2:2010年4月《济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24卷第2期第216-220页,“曝气生物滤池处理机理及反冲洗控制研究进展”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荣获参与奥运、服务奥运贡献单位称号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4:第KJ2007-2-06-D03号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5:第2008环-3-001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6:表彰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为北京地铁技术支持工作做出贡献的奖状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7:第GR20081100193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8: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SYS水医生系列产品”被确定为2008年中国节能减排重点新技术新产品的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9:第CX2009HB0055号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污水资源化专属技术―速分生物处理技术)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0:第CX2009HB0058号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微污染水综合治理独有技术―景观水资源化)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1:第CX2009HB0059号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水资源综合利用专属技术―水资源综合利用系统)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9月22日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3:京科鉴字[2007]第004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14: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中水处理工程(二)的封面页及部分正文页的复印件,共4页。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5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3-14可以证明本专利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果。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3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5,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5-16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
附件5:杨威主编、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出版、200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水源污染与饮用水处理技术》的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正文第144-150页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15:甘一萍、白宇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0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污水处理深度处理与再生利用技术》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正文第254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16:科净源公司相关产品入选政府采购名录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共6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由若干个多孔颗粒(12)置于球形网罩内形成球体或近似球体,所述多孔颗粒(12)的粒径为2.5cm~6cm,所述球体直径为100~600mm,所述球体的比重大于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颗粒(12)的形状为球形、椭球形和多面体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颗粒(12)的材质为比重大于1与比重小于1的颗粒按比例混合而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颗粒(12)的材质为沸石和或麦饭石和或陶粒。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1),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网罩为两个半球型网罩(11)组成,两个半球型网罩(11)通过其上设有的插接倒钩(111)扣合在一起。”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14以及于口头审理时提交的证据15-16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页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口审时提交的附件5转送给专利权人,双方核对后当庭签收。
(3)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并且修改超范围。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当庭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使用附件2-4评价创造性,附件5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明。
(5)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放弃使用证据1、证据2,未出示证据3-14、16的原件。请求人不认可证据3-14和16的真实性,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出版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并认为证据3-1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口审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人的修改仅是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除 “多孔颗粒(12)的形状为球形、椭球形和多面体形”之外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3中“多孔颗粒(12)的材质为比重大于1的颗粒”的技术方案,该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当庭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2-5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而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污水净化装置的速分生化球。附件2中(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3行,图1-3)公开了一种新型的水处理用的流离球填料,其由带有网眼的塑料球壳及塑料球壳内装填的经化学处理过的碎石构成的流离球组成,塑料球壳由两个半球壳通过相互匹配的凹孔和凸台咬合成一体,碎石为寸子石,即碎石直径为2.5-3.5cm,塑料球壳的直径为8-12cm。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1)球中放置的是多孔颗粒;(2)球体的比重大于1。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1)利用颗粒表面的多孔结构,提高速分生化球的比表面积,进而提高对水体的净化效果;(2)使速分生化球能够堆积在污水净化装置中,形成固定床的净化装置,以提高净化效果。对于以上区别特征,首先,在污水净化装置中,选择多孔材料作为颗粒填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比如沸石、陶粒等常见的多孔颗粒,因其具备孔隙率高、比表面积大等特点,有利于微生物在颗粒的表面附着和生长,而被广泛使用在污水净化装置中;其次,固定床是常见的污水净化装置类型,而在固定床中选择填充的物质的比重大于水的比重,即比重大于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沸石、陶粒等多孔颗粒代替同样尺寸的碎石制作流离球填料,并控制流离球填料的比重大于1以提高装置的净化效果,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说明书中明确碎石一定要经过化学处理,附件2的权利要求1也明确记载了经过化学处理的碎石,可以看出这是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多孔颗粒是直接填充到球形网罩内的,不需要进行粘接或任何化学处理。证据15在2010年7月第1次印刷,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的,从其第254页可以看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认为滤料粒径小的颗粒净化污水好,给出了与本专利相反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流离球中使用的填料的尺寸,而多孔材料因为具备孔隙率高、比表面积大等特点,有利于微生物在颗粒的表面附着和生长而被广泛使用在污水净化装置中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不改变填料尺寸的前提下,用多孔颗粒代替附件2中使用的填料,即经过化学处理后的碎石,并且无需再对多孔颗粒进行其他处理即可以保证流离球中的孔隙率和使得颗粒有效地附着微生物,从而避免流离球堵塞和保证污水净化效果。证据15给出的是在曝气生物滤池中选择滤料尺寸的教导,而曝气生物滤池技术净化污水的原理不同于速分流离技术,因此其滤料尺寸的选择范围并不适用于装填到流离球中的填料,并且在附件2已经公开了填料尺寸范围的前提下,不会产生如专利权人所述的相反的技术启示,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均不成立。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多孔颗粒的形状。附件2中公开了使用碎石作为填料,其中附图2中具体公开了不规则碎石具有的多种形状,而球形、椭球形和多面体形都是本领域常规的填料形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具有以上常规形状的多孔颗粒进行组合来制作速分生化球,以控制球体内颗粒之间的孔隙率,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多孔颗粒的材质的比重。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目前常用的多孔颗粒,如沸石、麦饭石和陶粒的密度范围,为了保证装填有多孔颗粒的球体的比重大于1而选择比重大于1与比重小于1的颗粒按比例混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多孔颗粒的材质。沸石、麦饭石和陶粒都是常见的多孔颗粒,并作为填料被广泛应用于污水处理装置中为微生物生长提供载体,由此可见,选择上述材质的多孔颗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球形网罩的连接方式。附件3(参见附件3的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1段,附图2)中公开了一种生物炭流化床发泡载体,并具体公开了该载体是由两个半球体通过设置在半球体上的倒钩和孔相互钩合固定而成。凸台和凹孔咬合的固定方式以及倒钩和孔的固定方式都是常见的固定方式,附件3给出了用倒钩和孔插接扣合代替附件1中凸台和凹孔咬合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所主张的证据3-14、16可以证明本专利具有很大的商业效果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没有出示上述证据的原件,无法证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因此也无法证实是否取得如专利权人所述的商业效果,此外上述证据也无法证明是本专利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了如专利权人所述的商业成功,因此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 200720103339.X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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