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81
决定日:2011-03-10
委内编号:5W1012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5793.6
申请日:2007-04-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高家华新纺织配件厂
授权公告日:2008-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田建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D04B1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技术主题明显不同,它们的技术特征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联,且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显著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涉及专利号为200720035793.6、申请日为2007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16日、名称为“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田建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具有基片(1),基片上部为条状窄体(1-1)、下部为宽体(1-2),宽体(1-2)的前端(1-3)向前侧延伸成钩状,宽体(1-2)的后下侧设有轴孔(1-4),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片(1)上设有加厚片(2),加厚片(2)叠合在基片条状窄体(1-1)和宽体(l-2)上部的部位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厚片(2)的形状与基片(1)叠合部分的形状一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片(1)与加厚片(2)之间由销柱(3)定位。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销柱(3)为2个。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其特征在于:基片(1)与加厚片(2)之间点焊接。”
常州市高家华新纺织配件厂(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26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证据1公开了一种针织横机组合式密度三角,其中该针织横机组合式密度三角由三角底板1(相当于基片)、三角块2(相当于加厚片)和定位销3组成。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部分已被证据1所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防止产品变形,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1年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中的沉降片与证据1中的密度三角是两种不同的零件,两者形状作用均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2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2月1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其包括基片以及设置在基片上的加厚片,基片上部为条状窄体、下部为宽体,加厚片叠合在基片条状窄体和宽体上部的部位上。该技术方案解决了传统加工(包含退火及淬火步骤)中沉降片容易变形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无需传统加工工艺就能生产出上厚下薄且平整度较高的沉降片的效果。
(2)经查,证据1涉及一种针织横机的密度三角,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2页,图1-2):密度三角由分开的三角底板1、三角块2和定位销3组成,三角底板1与三角块2叠合,三角块2由定位销3定位。证据1中将密度三角由传统一体式改为分体组合式,避免了铣削的工序,从而达到节约材料、降低成本、不容易变形的效果。
通过比较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知,证据1涉及一种针织横机的密度三角,它与本专利的沉降片的不同之处在于:
A、沉降片在针织横机中的作用是进行压纱起纱。沉降片的基体上部为条状窄体、下部为宽体,宽体前端向前侧延伸成钩状,宽体的后下侧设有轴孔,整个沉降片的厚度是上厚下薄。沉降片的传统加工工艺是以带钢作为原料,经过淬火、退火处理后,进行冲制,将冲制成的毛坯件的下部压薄后再淬火。在本专利中,沉降片采取基片与加厚片相叠合的结构,只需要冲制、点焊即可完成加工,从而解决沉降片容易变形的技术问题。
B、密度三角在针织横机中的作用是通过改变密度三角的位置变化来改变编织物的稀疏密度。密度三角的三角底板为上宽下窄的多边形形状,约1/2以上的部分要铣去4/5的厚度,呈阶梯状,以便于暂停编织的织针针踵通过。密度三角的传统加工工艺是通过铣削及热处理加工而成。在证据1中,密度三角采用三角底板与三角块相叠合的结构,采用定位销定位,再用螺钉与密度三角导块联接,从而解决加工困难、材料浪费、容易变形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证据1中涉及的密度三角与本专利涉及的沉降片分属针织横机中的两种不同零件,两者在横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结构不同、加工方法不同、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有所不同,此外,证据1中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沉降片的技术特征,即两者的技术特征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证据1中无法得到技术启示,以获得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采取基片和加厚片叠合的结构,保证了沉降片上部的厚度要求,又便于沉降片的制造。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3579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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