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82
决定日:2011-03-06
委内编号:5W1012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34630.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滕连治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秦皇岛通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范胜祥
国际分类号:A21B 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而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对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1234630.6,申请日为2001年08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6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由带中间隔板的油炸机罐、上置式料篮离心脱油装置、组合式无泄漏油炸料篮、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真空装置和电控装置所组成。其特征是:
油炸机罐(2),中间有隔板(32),隔板(32)上部为油炸脱油室(2a),隔板(32)下部为储油室(2b)。
离心脱油装置,由机罐(2)上的减速机(1)、机罐(2)内的脱油主轴(40)、上料篮定位盘(29)和下料篮定位盘(31)所构成。脱油主轴(40)下端由隔板(32)中心的下轴承室(34)定位,上端由机罐(2)顶部中心的上轴承室(41)定位,并通过联轴器(42)与减速机(1)相联接。
组合式料篮,由3~4个扇形柱状网篮组成。
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包括:由机罐(2)下部的储油室(2b)、主回路出油管(16)、循环油泵(15)、滤油器(14)、板式换热器(13)、和主回油管(12)相连通构成的油脂循环主回路;主回油管(12)与上分支油管(7)、阀门(6)和带斜开口的上回油管(5)连通构成油炸分支回路;主回油管(12)与下分支油管(10)、阀门(9)和下回油管(8)连通构成油脂预热分支回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油炸料篮(30),由扇柱形篮体(46)、活动提手(45)和插板(43)构成。篮体(46)和插板(43)为孔网板,篮体(46)一侧的直面上设有槽口(44),槽口(44)宽度和高度与插板(43)相适应,篮体(46)内设有1~3个带网孔的分层隔板5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机罐(2)的中间隔板(32)上设有溢流管(37)和清理孔盖(36)。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脱油主轴(40)对应油炸料篮(30)高度,设有T型螺纹(28)、与上料篮定位盘(29)的中心轴套(50)T型螺纹相配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阀门(6)、(9)、(11)、(21)可以是普通阀门,也可以是电磁阀。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上料篮定位盘(29)和下料篮定位盘(31)由中心轴套(50)、分区板(47)、圈板(51)、环板(48)和托板(49)所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储油室(2b)下部有管状加热器(35)。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油炸脱油室(2a)底部的泄油管(20a)、泄油阀门(21)和储油室(2b)上部的排油管(20b)相连通。”
请求人滕连治于2010年1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本专利;
附件1-2:Zl94231244.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15日;
附件1-3:ZL92245483.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1月12日。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2、附件1-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7日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提交的证据有:
附件2-1:Zl94231244.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2:ZL92245483.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1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2-3:ZL94248611.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4月03日(下称对比文件3)。
此次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主要有: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在于特征: 1)组合式料篮,该料篮由3-4个扇形柱状网篮组成;2)离心脱油装置中的上料篮定位盘和下料篮定位盘、上轴承室和下轴承室;3)外置的循环油泵、板式换热器、上分支油管和下分支油管。其中,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被对比文件1、2隐含公开;区别特征3)可以由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3-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专利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附件3-2:QB/T 2839-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果蔬脆片成套设备》。
专利权人陈述以上两份附件用于证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2日提交了两份无效宣告程序补充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7日、1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次口头审理于2011年02月21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以2010年12月17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合议组当庭明确,请求人2010年12月22日提交的两份补充意见陈述书均在提出无效请求一个月后提出,超出了提交期限,该两份补充意见合议组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明确其提交的附件3-1、附件3-2仅供合议组参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3属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而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对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容易制造,效率更高的立式真空油炸脱油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立式真空低温油炸机,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2段及附图1),该脱油机包括工作罐2、中隔板6、加热储油罐8、过滤器、炸笼3、减速转动机构1、加热装置等。其中,工作罐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油炸脱油机)在上,加热储油罐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储油室)在下,中间是隔板6,用连接螺栓连成一体成立式结构(即工作罐与加热储油罐形成的整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油炸机罐);工作罐顶部安有减速转动机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减速机)连接工作罐内的炸笼(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盘)。另外,在对比文件1中的减速转动机构及炸笼形成的整体结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脱油装置。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组合式料篮,由3~4个扇形柱状网篮组成;
离心脱油装置包括上料篮定位盘(29)和下料篮定位盘(31),脱油主轴(40)下端由隔板(32)中心的下轴承室(34)定位,上端由机罐(2)顶部中心的上轴承室(41)定位,并通过联轴器(42)与减速机(1)相联接;
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包括:由机罐(2)下部的储油室(2b)、主回路出油管(16)、循环油泵(15)、滤油器(14)、板式换热器(13)、和主回油管(12)相连通构成的油脂循环主回路;主回油管(12)与上分支油管(7)、阀门(6)和带斜开口的上回油管(5)连通构成油炸分支回路;主回油管(12)与下分支油管(10)、阀门(9)和下回油管(8)连通构成油脂预热分支回路。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同样涉及食品真空油炸机,其附图1中示出了现有技术中的食品真空油炸机,该油炸机的油炸锅内设一圆形框架,框架内可由侧端移入“四组直角扇形网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油炸机中使用的组合式料篮,即区别特征1)。
对于区别特征2),离心脱油装置必须绕轴心旋转从而达到脱油目的,在脱油装置上设料篮的上下定位盘,以及主轴设上下轴承室并通过联轴器与减速机联接,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本专利中主回油管分别连通上回油管构成油炸分支回路和下回油管连通构成油脂预热分支回路,由此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可以将油脂反复循环加热至设定温度再开始油炸,从而方便对油脂预热和油炸的控制。正如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段所述的那样,本专利中的油炸分支回路和油脂预热分支回路的设置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实现循环加热和过滤,从而降低油炸前油脂蓄能温度,油脂不容易劣变,而后期的油炸温度可以设定更低,从而提高油炸质量。然而,上述区别特征3)不仅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对比文件1、2均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区别特征3)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合以上三点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请求人同时主张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真空油炸机,也同样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特征3),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请求人所列举的证据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123463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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