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及其实现保障网络安全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及其实现保障网络安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31
决定日:2011-03-08
委内编号:4W1002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18238.6
申请日:2003-1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喻颖
国际分类号:H04L12/28(2006.01),H04L12/14(2006.01),H04L12/24(2006.01),H04L 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与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8月16日授权公告的200310118238.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及其实现保障网络安全的方法”、申请日为2003年12月08日,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包括:用于强制控制传输路由的强制路由模块和收集计费信息的计费模块,强制路由模决接收经由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发送的数据包,经路由强制处理,并经计费模块进行计费信息收集后,输出至无线局域网的业务认证授权单元或分组数据关口或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该接入关口进一步包括:
消息过滤模块,用于获取和存储规则数据,接收待处理的数据包,并根据所述规则数据对所接收的待处理数据包进行甄别、过滤和屏蔽,输出经过过滤处理的数据包;该消息过滤模块与强制路由模块和计费模块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过滤模块的一端为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的输入输出端,另一端连接强制路由模块的输入,所述消息过滤模块通过强制路由模块与计费模块间接相连;所述待处理的数据包为来自或发往WLAN接入网的数据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过滤模块的输入与强制路由模块的输出相连,所述消息过滤模块的输出与计费模块的输入相连;所述待处理的数据包为由强制路由模块进行强制路由处理后的数据包。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过滤模块进一步包括:
规则配置部分,用于存储静态配置的规则数据;
规则协商部分,用于与无线局域网中的网络单元协商并存储动态更新的规则数据;
规则实施部分,用于对数据包按规则数据进行处理;
规则配置部分、规则协商部分同时与规则实施部分相连,规则实施部分接收待处理数据包,并从规则配置部分或规则协商部分获取规则数据,输出按规则数据处理后的数据包。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过滤模块进一步与业务认证授权单元、或分组数据关口、或业务认证授权单元和分组数据关口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其特征在于,所述业务认证授权单元为认证授权计费服务器。
7、一种利用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实现保障网络安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接收用户终端经由WLAN接入网发来的数据包或经由WLAN接入网发向用户终端的数据包,从当前收到的数据包中提取出非加密信息,并将所获取的非加密信息与自身当前存储的规则数据进行匹配;
判断是否匹配成功,如果匹配成功,则拒绝将当前收到的数据包继续传输,否则,向目的地址继续转发当前收到的数据包;或者,判断是否匹配不成功,如果匹配不成功,则拒绝将当前收到的数据包继续传输,否则,向目的地址继续转发当前收到的数据包。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预先在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中配置允许数据包通过的规则数据。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根据无线局域网中认证授权计费服务器、或分组数据关口的指示或协商更新自身存储的规则数据。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加密信息为源IP地址、或目的IP地址、或端口地址、或介质访问控制地址、或消息标识、或消息名、或TCP端口号、或隧道标号、或隧道类型、或上述信息的任意组合。”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和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声称从www.3gpp.org网站上下载的“3GPP TS 23.234 V2.3.0(2003-11)”文件打印件81页,以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22页,共103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3年12月02日;
证据2:请求人声称从www.3gpp.org网站上下载的“3GPP TSG-SA2#36,Tdoc S2-034032(revised 4006)”文件打印件4页,以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4页,共8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3年12月02日;
证据3:《IEEE COMMUNICATIONS MAGAZINE》杂志2003年11月第41卷第11期的封面页、目录页、文章标题为“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 WLAN/CDMA2000 Interworking Architecture”的第90-100页的复印件14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3页,以及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2页,共19页,在文献复印件上加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骑缝章;
证据4:公开号为CN14063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2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03月26日;
证据5: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6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06月15日;
证据6: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1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16日;
证据7:本专利的审查过程文件的复印件,共37页;
证据8: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22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55页,出具日期为2010年04月06日;
证据9:(2010)瑞典领认字第0000396号认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5页,认证日期为2010年04月12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根据所述规则数据对所接收的待处理数据包进行甄别、过滤和屏蔽,输出经过滤屏蔽处理的数据包”和“强制路由模块接收经由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发送的数据包,经路由强制处理,并经计费模块进行计费信息收集后,输出至无线局域网的业务认证授权单元或分组数据关口或用户终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记载的技术特征“预先在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中配置允许数据包通过的规则数据”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判断是否匹配不成功,如果匹配不成功,则拒绝将当前收到的数据包继续传输,否则,向目的地址继续转发当前收到的数据包”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从属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独立权利要求1中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和7中记载的“规则数据”并不是移动通信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而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规则数据”进行定义,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理解其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和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9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9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3、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综上所述,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5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另于2010年05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证据8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权人声称从www.3gpp.org网站上下载的“3GPP TS 23.060”的版本列表3页,“3GPP TS 23.060 v3.15.0(2003-06)”的打印件11页,以及“3GPP TS 23.060 v3.10.0”的9.2.2.1节的中文译文4页,共18页;
附件2:专利权人声称从www.ietf.org/rfc网站上下载的名称为“Diameter Base Protocol”、文件名为“RFC3588.txt”的打印件131页,以及其5.3节的中文译文1页,共132页,打印件上标注的打印日期为2010年6月18日。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的发明内容部分以及第5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第一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均原文记载了技术特征“根据所述规则数据对所接收的待处理数据包进行甄别、过滤和屏蔽,输出经过滤屏蔽处理的数据包”;权利要求1中的“甄别、过滤和屏蔽”和“输出”的对象均为“数据包”,而并不是“数据包中的部分信息”;本专利在附图1和2中示出了WAG与3GPP AAA服务器和PDG连接,并且通过WLAN接入网与WLAN UE连接的技术内容,技术特征“强制路由模块接收经由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发送的数据包,经路由强制处理,并经计费模块进行计费信息收集后,输出至无线局域网的业务认证授权单元或分组数据关口或用户终端”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己经有了明确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因此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只是文字上略有不同,二者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8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能够从原始公开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0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7中出现的“规则数据”,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经对所述“规则数据”的含义和用途方法进行了相应的解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7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7都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0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B)用于强制控制传输路由的强制路由模块和收集计费信息的计费模块,强制路由模块接收经由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发送的数据包,经路由强制处理,并经计费模块进行计费信息收集后,输出至无线局域网的业务认证授权单元或分组数据关口或用户终端、(1C)消息过滤模块,用于获取和存储规则数据、(1D)接收待处理的数据包,并根据所述规则数据对所接收的待处理数据包进行甄别、过滤和屏蔽,输出经过过滤屏蔽处理的数据包和(1E)该消息过滤模块与强制路由模块和计费模块相连,证据1中仅仅提及了WAG能够对通过PDG的数据包进行强制路由并收集计费信息,但是除了这种功能性的记载之外,其并未公开WAG内部采用何种具体的模块结构来实现上述功能,而且也未提及由数据包在WAG内部模块的传输而体现出来的WAG内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显然,这种泛泛的功能性上位用语,无法揭示或公开作为本专利下位概念的具体模块结构,并且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弥补证据1作为协议规定在具体实现上的薄弱环节,根据权利要求1实现的WAG能够更好地在实际网络中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证据1完全公开,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创造性;另外,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创造性;(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7B)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接收用户终端经由WLAN接入网发来的数据包或经由WLAN接入网发向用户终端的数据包、(7C)从当前收到的数据包中提取出非加密信息,并将所获取的非加密信息与自身当前存储的规则数据进行匹配、(7D)判断是否匹配成功,如果匹配成功,则拒绝将当前收到的数据包继续传输,否则,向目的地址继续转发当前收到的数据包、(7E)判断是否匹配不成功,如果匹配不成功,则拒绝将当前收到的数据包继续传输、(7F)否则,向目的地址继续转发当前收到的数据包,并且证据4也没有给出采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和证据4相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8-10从属于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被证据1所公开,从专利权人提供的附件1和2可以看到,协商与交换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操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7)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7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10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0年0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02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05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另于2010年08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不成立,并坚持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和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另于2010年08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重申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和8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10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08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交给对方。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8和证据9的原件,用于证明证据1和2的真实性,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属于网络下载证据,但没有经过必要的公证程序,因此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和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9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9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3、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其提交的附件1和2是从官方网站上下载的文献,其真实性可以得到认可。合议组当庭告知当事人,从网络下载的文献由于其自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存在可随意修改的问题,在对网络证据未进行证据公证又无其它佐证足以证明其与来源文件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和2不予采信。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并明确表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不再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在上述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4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予以认可,因此,由于证据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3的公开内容以其各自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包括:
(1A)一种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
(1B)用于强制控制传输路由的强制路由模决和收集计费信息的计费模块,强制路由模决接收经由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发送的数据包,经路由强制处理,并经计费模块进行计费信息收集后,输出至无线局域网的业务认证授权单元或分组数据关口或用户终端;
其特征在于,该接入关口进一步包括:
(1C)消息过滤模块,用于获取和存储规则数据,
(1D)接收待处理的数据包,并根据所述规则数据对所接收的待处理数据包进行甄别、过滤和屏蔽,输出经过过屏蔽处理的数据包;
(1E)该消息过滤模块与强制路由模块和计费模块相连。
(2.1.1)关于特征(1A)和(1B)
证据1是一项涉及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的3GPP协议,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WLAN接入网关是一种网关,经由该网关,送往/来自WLAN接入网的数据应当经由PLMN而被路由,以便为WLAN UE提供场景3中的基于3G PS的业务(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0-11行,附图6.1、附图6.2a和附图6.2b)。WLAN接入网关:允许VPLMN生成漫游情况下用户经由WLAN AN进行接入的计费信息;对通过PDG的数据包进行强制路由;执行按隧道记账信息,如容量读数(字节数)和经过时间,的采集以待用于运营商间结算(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3-17行)。如果业务通过HPLMN中的PDG来提供,则WAG(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确保把来自WLAN UE的所有数据包路由到HPLMN;确保来自已授权WLAN UE的数据包仅路由到HPLMN中的正确PDG,而来自与那个PDG不同的其它源的数据包不被路由到WLAN UE;如果业务通过VPLMN中的PDG来提供,则WAG:确保把来自WLAN UE的所有数据包路由到VPLMN;确保来自已授权WLAN UE的数据包仅路由到VPLMN中的正确PDG,而来自与那个PDG不同的其它源的数据包不被路由到WLAN UE(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29行至第9页第25行)。计费记录可在被访问和/或归属3GPP网络中生成;3GPP AAA代理使用Ws和Wc接口向归属3GPP AAA服务器中继接入控制信令和记帐信息(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1-6行和附图6.2a)。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附图F.1.2中的步骤10、11和12可知,UE将W-APN接入请求发送给WAG,WAG将接入请求通过AAA代理发送给AAA服务器。
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无线接入网关(WAG)具备对所接收的数据包执行强制路由处理、收集计费信息、然后输出到诸如AAA代理和AAA服务器的业务认证授权单元或分组数据关口或用户终端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证据1的无线接入网关中应当具有执行强制控制传输路由功能的强制路由模块和执行收集计费信息功能的计费模块,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A)和(1B)。
(2.1.2)关于特征(1C)和(1D)
证据1中公开了:3GPP AAA服务器所判定的接入规则/策略可部署在3GPP AAA服务器中或者/和例如WAG或WLAN AN等其它实体中。接入规则/策略可包括接入范围限制、时间限制、带宽控制值和/或用户优先级。接入范围限制可能是例如仅/不/可以“通过WAG接入”、仅/不/可以“接入内联网X”(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21行至第28行);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WAG)根据数据包中的非加密信息来滤除数据包。数据包仅在下列情况中才被转发:1.数据包是现有隧道的一部分,2.数据包是来自UE的期望消息。这包括业务请求和隧道建立消息。由于WAG与UE没有完全信任关系,所以它不能停止所有消息。但是,来自未知IP地址的消息可很容易被丢弃。(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8到23行)。
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WAG)可以获取和存储关于接入规则/策略的信息,该接入规则/策略可包括例如仅/不/可以“通过WAG接入”的接入范围限制,并且证据1中具体公开了无线局域接入网关(WAG)根据所接收数据包中的非加密信息来滤除数据包的方案,即,一方面,WAG对于业务请求和隧道建立消息之类的消息是必须转发的,而不能进行滤除和屏蔽,另一方面,证据1公开了丢弃未知IP地址的消息,这就意味着无线局域接入网关(WAG)需要事先获取和存储例如可以/不可以“通过WAG接入”的接入规则/策略,并根据接入规则/策略与所接收的数据包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所接收的数据包是否可以通过WAG接入,以实现对接收数据包的过滤。在证据1公开的滤除数据包的具体实例中,如果接收的数据包的IP地址不属于已知的IP地址,该数据包将被丢弃。这样不但实现了对数据包的甄别,而且实现了对数据包的过滤和屏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证据1的无线接入网关中应当具有执行消息过滤功能的消息过滤模块,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C”和“1D”。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较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消息过滤模块与强制路由模块和计费模块相连(1E)。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无线局域接入网关实现数据包过滤的过程中如何确定消息过滤功能模块与强制路由功能模块和计费功能模块之间的关系。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述的强制路由模块、计费模块和消息过滤模块属于功能模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通常是表示各个模块之间的信号走向。鉴于证据1中公开了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具备对接收的数据包执行强制路由、收集计费信息和消息过滤的功能,为了实现各个功能模块之间对数据包的协同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合理的方式将分组过滤功能模块与强制路由功能模块和计费功能模块相连,从而实现对所接收数据包的过滤,避免非法消息的接入。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过程中认为:证据1中仅仅提及了WAG能够对通过PDG的数据包进行强制路由并收集计费信息,但是除了这种功能性的记载之外,其并未公开WAG内部采用何种具体的模块结构来实现上述功能,而且也未提及由数据包在WAG内部模块的传输而体现出来的WAG内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述的强制路由模块、计费模块和消息过滤模块属于功能模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通常是表示各个模块之间的信号走向。鉴于证据1中公开了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具备对接收的数据包执行强制路由、收集计费信息和消息过滤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证据1的无线接入网关中应当具有执行消息过滤功能的消息过滤模块、具有执行强制控制传输路由功能的强制路由模块和执行收集计费信息功能的计费模块。为了实现各个功能模块之间对数据包的协同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合理的方式将分组过滤功能模块与强制路由功能模块和计费功能模块相连,从而实现对所接收数据包的过滤,避免非法消息的接入,这种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接受。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进一步限定了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中消息过滤模块、强制路由模块和计费模块是依次相连的连接关系。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述的强制路由模块、计费模块和消息过滤模块属于功能模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通常是表示模块之间的信号走向。鉴于证据1中公开了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具备对接收的数据包执行强制路由、收集计费信息和消息过滤的功能,为了实现各个功能模块之间对数据包的协同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合理的方式将分组过滤功能模块与强制路由功能模块和计费功能模块相连,从而实现对所接收数据包的过滤,避免非法消息的接入。由于证据1中WAG的消息过滤功能可以将来自或发往WLAN接入网的未知或不期望的数据包丢弃,实现对数据包的过滤,因此,在滤除不必要的数据包之后,再对剩余的数据包执行强制路由处理和计费收集信息的处理,这显然可以降低强制路由模块和计费模块对数据包处理的工作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很容易将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中的消息过滤模块、强制路由模块和计费模块设置为依次相连的连接关系,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其进一步限定了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中强制路由模块、消息过滤模块与计费模块是依次相连的连接关系。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述的强制路由模块、计费模块和消息过滤模块属于功能模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通常是表示模块之间的信号走向。鉴于证据1中公开了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具备对接收的数据包执行强制路由、收集计费信息和消息过滤的功能,为了实现各个功能模块之间对数据包的协同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合理的方式将分组过滤功能模块与强制路由功能模块和计费功能模块相连,从而实现对所接收数据包的过滤,避免非法消息的接入。由于证据1中WAG的消息过滤功能可以将来自或发往WLAN接入网的未知或不期望的数据包丢弃,实现对数据包的过滤,因此,在首先对数据包执行强制路由处理和消息过滤处理之后,再对剩余的数据包执行计费收集信息的处理,这显然可以降低计费模块对数据包处理的工作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很容易将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中的强制路由模块、消息过滤模块和计费模块设置为依次相连的连接关系,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限定了消息过滤模块包括:
(4A)规则配置部分,用于存储静态配置的规则数据;
(4B)规则协商部分,用于与无线局域网中的网络单元协商并存储动态更新的规则数据;
(4C)规则实施部分,用于对数据包按规则数据进行处理;
(4D)规则配置部分、规则协商部分同时与规则实施部分相连,(4E)规则实施部分接收待处理数据包,并从规则配置或规则协商部分获取规则数据,输出按规则数据处理后的数据包。
(2.4.1)关于特征“4A”
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21到28行公开了:3GPP AAA服务器所判定的接入规则/策略可部署在3GPP AAA服务器中或者/和例如WAG或WLAN AN等其它实体中。接入规则/策略可包括接入范围限制、时间限制、带宽控制值和/或用户优先级。接入范围限制可能是例如仅/不/可以“通过WAG接入”、仅/不/可以“接入内联网X”。
从上述公开可以看出,上述WAG具备一个存储接入规则/策略的规则配置部分。
(2.4.2)关于特征“4B”
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21到22行公开了:3GPP AAA服务器所判定的接入规则/策略可部署在3GPP AAA服务器中或者/和例如WAG或WLAN AN等其它实体中。
另外,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13页图7.8步骤2.4)和3.4)以及第13页第17行、第14页第4行、第14页第31-32行和第15页第11-12行公开了:“在PDG和WAG之间(经由AAA代理或AAA服务器)交换信息,以便建立过滤策略,从而允许向PDG转发隧道化的数据包”。
从上面公开的内容可知,在隧道建立过程中,WAG与PDG可以以交互的方式取得关于数据包过滤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相对于那些在WAG中已经存在的规则而言是新增加的规则。由此可见,证据1中关于过滤策略/规则的信息交换是动态更新的过程。因此,证据1具备用于与无线局域网中的网络单元交换过滤规则的信息,并存储动态更新的规则数据的部分。
(2.4.3)关于特征“4C”
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8到23行公开了:
“(WAG)根据数据包中的非加密信息来滤除数据包。数据包仅在下列情况中才被转发:1、数据包是现有隧道的一部分,或者2、数据包是来自UE的期望消息。这包括业务请求和隧道建立消息。 由于WAG与UE没有完全信任关系,所以它不能停止所有消息。但是,来自未知IP地址的消息可很容易被丢弃”。
同时,结合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21到28行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上述WAG必然具备一个根据接入规则/策略对数据包进行处理的规则实施部分。因此,证据1公开了特征“4C”。
(2.4.4)关于特征“4E”
根据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21到28行公开的上述内容和第8页第18到23行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WAG需要根据部署的接入规则/策略对数据包进行处理,以便执行对接收的数据包的过滤和屏蔽,该接入规则/策略可以预先部署在WAG中,或者是WAG以交互的方式从无线局域网中的网络单元(PDG)中取得动态更新的过滤规则。由此可见,为了执行对数据包的过滤处理,证据1中的WAG必然首先取得接入规则/策略,然后根据接入规则/策略对数据包进行过滤处理,并输出按照接入规则/策略处理后的数据包。因此,证据1公开了特征“4E” 中规则实施部分接收待处理的数据包的特征,并且隐含公开了特征“4E”中有关规则实施部分从用于存储配置规则数据的规则配置单元获取规则数据,或者从用于存储动态更新的规则数据的单元中获取规则数据,输出按规则数据处理后的数据包的特征。
通过上述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比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4的特征(4A)中明确限定了所存储的规则数据是“静态配置”,(2)权利要求4的特征(4B)中明确限定用于与无线局域网中的网络单元“协商”的规则协商部分,(3)权利要求4中明确限定了特征(4D)规则配置部分、规则协商部分同时与规则实施部分相连,并且权利要求4中明确限定了特征(4E)中的规则实施部分从上述规则配置部分或规则协商部分获取规则数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在存储器中静态配置规则数据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见的配置方式,这种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已经公开了WAG与PDG可以以交互的方式取得关于数据包过滤的规则,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双方设备交换更新的数据规则的过程中,它们通常都需要协商所要交换或获取的数据,然后执行数据更新的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WAG中设置一个具有与PDG协商所要获得的规则数据的规则协商部分,以便获得动态更新的规则数据,这种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证据1已经公开了WAG根据预先部署的接入规则/策略、或与无线局域网中的网络单元交互获得的动态更新的接入规则/策略来对数据包进行处理,输出按接入规则/策略处理后的数据包的内容。要对数据包进行过滤处理,就必然首先取得规则数据,例如静态设置的规则数据和/或动态更新的规则数据,然后根据接入规则/策略对数据包进行处理,并输出按接入规则/策略处理后的数据包。因此,为了执行对数据包的过滤处理,用于存储静态设置的规则数据的部分和用于存储动态更新的规则数据的部分与实施规则的部分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数据流向。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这种处理数据的先后关系和前后承接关系,容易想到将规则配置部分、规则协商部分同时与规则实施部分相连,就可以实现使规则实施部分利用在规则配置部分或规则协商部分中存储的规则数据对接收的数据包进行过滤处理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或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的中文译文图6.1、6.2a、6.2b公开了WAG与AAA服务器和PDG相连,同时结合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证据1的WAG中具有执行消息过滤功能的消息过滤模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实现将WAG中的消息过滤模块与AAA服务器和PDG相连的设置,这种设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的中文译文图6.1、6.2a、6.2b中公开了WAG与AAA服务器和PDG相连,其中AAA服务器所充当的角色是业务认证授权单元。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下:
(7A)一种利用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实现保障网络安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7B)无线局域网接入关口接收用户终端经由WLAN接入网发来的数据包或经由WLAN接入网络发向用户终端的数据包,(7C)从当前收到的数据包中提取出非加密信息,并将所获取的非加密信息与自身当前存储的规则数据进行匹配;
(7D)判断是否匹配成功,如果匹配成功,则拒绝将当前接收到的数据包继续传输,否则,向目的地地址继续转发当前接收到的数据包;或者(7E)判断是否匹配不成功,如果匹配不成功,则拒绝将当前收到的数据包继续传输,(7F)否则,向目的地地址继续转发当前收到的数据包。
(2.7.1)关于特征“7A”
证据1的中文译文附图6.1、6.2a和6.2b以及第8页第8行公开了一种无线局域网接入网络关口,并且在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8行公开了“该WLAN接入网关根据数据包中的非加密信息来滤除数据包”以及“来自未知IP地址的消息可很容易被丢弃”。由上述内容可见,由于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对分组进行过滤在客观上起到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作用,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特征“7A”。
(2.7.2)关于特征“7B”
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0-11行和附图6.2a公开了:“WLAN接入网关是一种网关,经由该网关,送往/来自WLAN接入网的数据应当经由PLMN而被路由,以便为WLAN UE提供场景3中的基于3G PS的业务”,并且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3-17行公开了:“WAG:允许VPLMN生成漫游情况下用户经由WLAN AN进行接入的计费信息;对通过PDG的数据包进行强制路由;执行按隧道记账信息,如容量读数(字节数)和经过时间,的采集以待用于运营商间结算”。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接收用户终端经由WLAN接入网发来的数据包或经由WLAN接入网发向用户终端的数据包。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特征“7B”。
(2.7.3)关于特征“7D”、“7E”和“7F”
证据1中公开了:3GPP AAA服务器所判定的接入规则/策略可部署在3GPP AAA服务器中或者/和例如WAG或WLAN AN等其它实体中。接入规则/策略可包括接入范围限制、时间限制、带宽控制值和/或用户优先级。接入范围限制可能是例如仅/不/可以“通过WAG接入”、仅/不/可以“接入内联网X”(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21行至第28行);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WAG)根据数据包中的非加密信息来滤除数据包。数据包仅在下列情况中才被转发:1.数据包是现有隧道的一部分,2.数据包是来自UE的期望消息。这包括业务请求和隧道建立消息。由于WAG与UE没有完全信任关系,所以它不能停止所有消息。但是,来自未知IP地址的消息可很容易被丢弃。(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8行至第 23行)。
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无线局域网接入网关(WAG)可以获取和存储关于接入规则/策略的信息,该接入规则/策略可包括例如仅/不/可以“通过WAG接入”的接入范围限制,并且证据1中具体公开了无线局域接入网关(WAG)根据所接收数据包中的非加密信息来滤除数据包的方案,即,一方面,WAG对于业务请求和隧道建立消息之类的消息是必须转发的,而不能进行滤除和屏蔽,另一方面,证据1公开了丢弃未知IP地址的消息,这就意味着无线局域接入网关(WAG)需要事先获取和存储例如可以/不可以“通过WAG接入”的接入规则/策略,并根据接入规则/策略与所接收的数据包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所接收的数据包是否可以通过WAG接入,以实现对接收数据包的过滤。在证据1公开的滤除数据包的具体实例中,如果接收的数据包的IP地址不属于已知的IP地址,该数据包将被丢弃。这样不但实现了对数据包的甄别,而且实现了对数据包的过滤和屏蔽。由上述内容可见,当接收到的数据包是来自未知IP地址的消息时,则拒绝将该数据包继续传输,否则向目的地址继续传输。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特征“7D”。另一方面,上述内容表明,当接收到的数据包不是业务请求消息或者隧道建立消息时,可拒绝将其继续传输,否则向目的地继续传输。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特征“7E”和“7F”。
通过上述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权利要求7中的大部分特征被证据1公开,证据1与权利要求7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7C)从当前收到的数据包中提取出非加密信息,并将所获取的非加密信息与自身当前存储的规则数据进行匹配”。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的说明书第8页第4-6行和第14-16行公开了:最优选地,预过滤模块30只根据一个简单比较分析每个分组,通过“简单比较”是指以一个或多个预定义参数的形式抽出信息,其中该预定义参数被与这些参数的一个预定义模式相比较。这些参数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源地址及该分组的端口、目的地址及该分组的端口、该分组的协议及分组被通过其接收的接口。
由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网关可以从接收的数据包中抽取诸如IP地址之类的非加密信息与预先定义的参数进行比较来确定是继续传输分组还是丢弃该分组,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从接收的数据包中提取出非加密信息,并将非加密信息与自身存储的规则数据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传输数据包,并能够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证据4给出了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权利要求7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证据4也没有给出采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和证据4相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通过上述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权利要求7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证据1与权利要求7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7C)从当前收到的数据包中提取出非加密信息,并将所获取的非加密信息与自身当前存储的规则数据进行匹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8页第4-6行和第14-16行公开的内容可知,网关可以从接收的数据包中抽取诸如IP地址之类的非加密信息与预先定义的参数进行比较来确定是继续传输分组还是丢弃该分组,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从接收的数据包中提取出非加密信息,并将非加密信息与自身存储的规则数据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传输数据包,并能够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证据4给出了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接受。
2.8、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21到第28行公开了:3GPP AAA服务器所判定的接入规则/策略可部署在3GPP AAA服务器中或者/和例如WAG或WLAN AN等其它实体中。接入规则/策略可包括接入范围限制、时间限制、带宽控制值和/或用户优先级。接入范围限制可能是例如仅/不/可以“通过WAG接入”、仅/不/可以“接入内联网X”。
上述内容表明,证据1中的WAG可以存储关于接入规则/策略的信息。
另外,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8行至第 23行公开了:
“(WAG)根据数据包中的非加密信息来滤除数据包。数据包仅在下列情况中才被转发:
1、数据包是现有隧道的一部分,或者
2、数据包是来自UE的期望消息。这包括业务请求和隧道建立消息。
由于WAG与UE没有完全信任关系,所以它不能停止所有消息。但是,来自未知IP地址的消息可很容易被丢弃”。
上述内容表明,WAG对于业务请求和隧道建立消息之类的消息是必须转发的,而不能进行滤除和屏蔽,无线局域接入网关(WAG)需要事先知道可以/不可以“通过WAG接入”的接入规则/策略,并根据接入规则/策略与所接收的数据包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所接收的数据包是否可以通过WAG接入,以实现对接收数据包的过滤。因此,证据1的WAG中可以预先配置允许数据包通过的接入规则/策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21-22行公开了:“3GPP AAA服务器所判定的接入规则/策略可部署在3GPP AAA服务器中或者/和例如WAG或WLAN AN等其它实体中”。
另外,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3页图7.8步骤2.4)和3.4)以及第13页第17行、第14页第4行、第14页第31-32行和第15页第11-12行公开了:“在PDG和WAG之间(经由AAA代理或AAA服务器)交换信息,以便建立过滤策略,从而允许向PDG转发隧道化的数据包”。
由上述内容可见,由3GPP AAA服务器所判定的接入规则/策略可以部署在WAG,WAG可以根据AAA服务器或分组数据关口的指示来更新自身存储的接入规则/策略。在每次隧道建立过程中,WAG与PDG可以以交互的方式取得关于数据包过滤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相对于那些已经存在的规则而言是新增加的。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有关“无线局域接入关口根据无线局域网中认证授权计费服务器、或分组数据关口的指示更新自身存储”特征。
尽管证据1中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9中的“协商更新”,但是证据1公开了WAG与PDG可以以交互的方式取得关于数据包过滤的规则,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双方设备交换更新的数据规则的过程中,它们通常都需要协商所要交换或获取的数据,然后执行数据更新的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应用需要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WAG设置成与AAA服务器或分组数据关口协商更新所要获得的规则数据,这种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0、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8行-第23行公开了:
“(WAG)根据数据包中的非加密信息来滤除数据包。数据包仅在下列情况中才被转发:
1、数据包是现有隧道的一部分,或者
2、数据包是来自UE的期望消息。这包括业务请求和隧道建立消息。
由于WAG与UE没有完全信任关系,所以它不能停止所有消息。但是,来自未知IP地址的消息可很容易被丢弃”。
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1公开了非加密信息是IP地址、消息类型和消息标识的情况。
另外,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10行公开了:
“我们还支持将与隧道相关的标识符作为过滤器策略参数来识别数据包”。
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2公开了利用隧道标号来进行数据包过滤的情况。
另外,证据4的说明书第8页第14-16行公开了:
“这些参数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源地址及该分组的端口、目的地址及该分组的端口、该分组的协议及分组被通过其接收的接口”。
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4公开了基于源和目的地址以及端口来进行数据包过滤的情况。
尽管上述证据中未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0中的“介质访问控制地址、TCP端口号、或上述信息的任意组合”,但是在传输的数据包中携带这些非加密信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基于这些信息来对分组进行过滤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0相比于证据1、证据2、证据4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及无效理由将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310118238.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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