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32
决定日:2011-03-18
委内编号:5W1011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3812.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实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康兴
国际分类号:H01R12/22,H01R13/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将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进行对比,二者存在区别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具备新颖性。将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份证据进行对比,二者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证据所公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并非容易想到的,且能够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033812.1,申请日为2007年0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连接器,用以电性连接晶片模组至印刷电路板,包括收容有若干导电端子的基体、扣持于基体上的盖体及收容在基体与盖体之间的驱动装置,其中,基体包括设有若千端子收容槽的收容部及与该收容部相邻设置的头部,基体的收容部设有侧壁,盖体相应设有对应基体收容部的承接部和对应基体头部的配合部,盖体承接部设有可相对侧壁滑动的侧板,侧板与侧壁设有相互配合的贴合面,其特征在于:基体侧壁或盖体侧板中至少一个元件于贴合面开设有凹槽,以使基体侧壁和盖体侧板配合后在凹槽处存在间隙。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开设于基体侧壁贴合面,盖体侧板贴合面未开设有凹槽。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开设于盖体侧板贴合面,基体侧壁贴合面未开设有凹槽。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侧壁和盖体侧板贴合面均开设有凹槽。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收容部的侧壁上设有若干向外延伸的凸块,盖体侧板相应设有可卡扣在上述凸块的卡扣部。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为拨杆,包括一操作杆及由操作杆末端弯折延伸的驱动杆。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为凸轮。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盖体的一边侧板设有从其底端向外延伸并将驱动装置固定在水平位置的支撑块。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盖体的承接部设有阻止驱动装置过度旋转的阻挡部。”
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2(下称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专利号为ZL94224485.0,公告日为1995年10月18日,共27页。
附件3(下称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专利号为ZL00216985.1,公告日为2001年01月31日,共16页。
附件4(下称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申请号为02813421.4,公开日为2004年08月18日,共20页。
附件5(下称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专利号为ZL02241738.9,公告日为2003年07月23日,共1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在证据1、证据2或证据3中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2或证据3中均已被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和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4)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3或证据4中均已被公开、亦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2或结合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已被公开、亦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已被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2结合证据4、或证据3结合证据4均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4中已被公开、亦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或证据3结合证据4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补充无效理由,具体补充的理由如下:(1)进一步陈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认为“在本技术领域中,通过在主体上设置凹槽形成间隙,从而达致缓解热膨胀或建校接触面积的目的,是一种惯用的习知做法”。(2)明确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被公开的具体出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明确了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对比方式。(3)明确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 07日下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分别相对于证据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2、3分别和4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2、3分别和4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
4、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图2的突出部16的外表面相当于本专利的侧壁111、112,两个突出部16之间的部分(请求书中将其标号为161)相当于本专利的凹槽1110。(2)证据2中,附图3的浅凹区180相当于本专利的凹槽1110。(3)证据3中,附图2的突出部11b附近的部件(请求书中将该部件标号为11-1b)相当于本专利的凹槽1110。对此,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中的突出部16突出部的作用与本专利附图1中凸块1111的作用相同,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侧壁,而且证据1中基座本体10的侧壁18表面上并非开设任何凹槽,故本专利的凹槽并未被证据1所公开。(2)证据2中浅凹区180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凹槽所起的作用不同,前者是用于定位,后者是用于防止产生变形干涉,因此证据2中没有给出设置凹槽以避免变形干涉的技术启示。(3)证据3中请求人所称的附图2中的凹槽11-1b是从附图中推测得到的内容,并无文字记载,且从附图3中可看出请求人所称的凹槽11-1b根本不存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4页、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证据认定
证据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的1-4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由于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将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进行对比,二者存在区别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具备新颖性。
3-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1)以证据1作为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连接器,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其中(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4行、第4页第6行-第6页第15行、第11页第8-11行,附图1-5、9A-9B)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阵列插脚晶片载体连接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以电性连接晶片模组至印刷电路板”)。如图1、2所示,连接器1具有一基座本体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体”),其包含有一通常呈方形的主体部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收容部”),数个孔道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端子收容槽”)垂直的贯穿于其间且各自收容数个端子100于其中;一突出部16被形成于左侧面及右侧面1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侧壁”)的上缘处;一长形的包覆部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头部”)位于该基座本体10的后端且与主体部12的后端交界。参阅图1、3,一盖板50具有一通常呈方形的主平面5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承接部”),在其左侧壁与右侧壁5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侧板”)的下方内缘分别具有四个间隔的向内突伸的扣爪56,以便垂直的扣持于基座本体10的突出部16上,而防止盖板50由该基座本体10朝上脱离(基座本体10和盖板50扣合后,侧面18和侧壁54相贴合的两个表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贴合面”);数个孔58垂直的贯穿该主平面52并分别对应于基座10上的数个孔道14;一突出平面6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合部”)水平的由主平面52的后方突伸出,该突出平面60与基座本体10的包覆部30组合而组成一完整的连接器。参阅图1、5,其显示一具有一操作把手82且装置于基座本体10右侧的驱动杠杆8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装置”)。参阅图9A、9B,当驱动杠杆旋转时,可驱动盖板50和位于基座本体10与盖板50之间的滑动板70产生一同方向的位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基体侧壁或盖体侧板中至少一个元件于贴合面开设有凹槽,以使基体侧壁和盖体侧板配合后在凹槽储存在间隙”,而证据1中的侧面18和侧壁54均未开设有凹槽。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对于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①首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基体侧壁与盖体侧板是贴合在一起的,将电连接器焊接到印刷电路板上时,基体侧壁受热膨胀变大而与盖体侧板产生较大干涉,由此会导致焊接开裂的风险。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通过采用在贴合面上设置用于允许变形的凹槽,从而达到降低焊接开裂发生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焊接过程中热量的散出的技术效果。而证据1中并未给出任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未给出与设置凹槽有关的任何技术手段。②其次,在证据1中,基座本体10的左右侧面18上设置有突出部16,用以与盖板50的扣爪配合从而将基座本体10和盖板结合在一起,突出部16与扣爪56之间是扣合限位关系,而非贴合关系,基座本体10 的左右侧面18和盖板50的侧壁54之间才构成贴合面,因此基座本体10的侧壁应当是侧面18,而非突出部16的外表面。③最后,突出部16之间的部分即为侧面18,证据1中并未公开任何与“侧面18开设有凹槽”相关的内容。因此,请求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2)以证据2作为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连接器,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插座连接器,其中(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4行-第5页最后1行,附图1-3、11-1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照图1,基座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体”)包括本体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收容部”)及自本体11延伸出的基座端部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头部”),该本体11具有用以收容端子的若干个端子收容槽1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端子收容槽”),主体11的侧壁11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侧壁”)上开设有由三角肋181间隔开的浅凹区180。参照图2,与基座1滑动接合的盖板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盖体”),包括主体2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承接部”)及从主体21延伸出的端部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合部”),两导臂2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侧板”)由主体21的相对两侧延伸而成,且每一导臂211于其内壁211B形成二导槽25,当盖板2与基座1组装时,该等导槽25可移动地收容基座1的滑块15,导臂211的内壁211B与基座相互平行(内壁211B和侧壁11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贴合面”)。参照图13,当驱动凸轮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装置”)组装入基座1的收容腔110后,盖板2可安装到基座1上。参照图11,当盖板2处于打开状态时,盖板2的三角肋28容设于定位件18的某一个浅凹区180中。当驱动凸轮沿第一方向转动时,盖板2移动以使盖板2的三角肋28沿基座1的定位件18的三角肋181滑动,直到滑动至如图12 所示的同样的定位件18的另一个浅凹区内。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基体侧壁或盖体侧板中至少一个元件于贴合面开设有凹槽,以使基体侧壁和盖体侧板配合后在凹槽储存在间隙”,而证据2中的内壁211B和侧壁11A均未开设有凹槽。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于证据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
对于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①首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基体侧壁与盖体侧板是贴合在一起的,将电连接器焊接到印刷电路板上时,基体侧壁受热膨胀变大而与盖体侧板产生较大干涉,由此会导致焊接开裂的风险。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通过采用在贴合面上设置用于允许变形的凹槽,从而达到降低焊接开裂发生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焊接过程中热量的散出的技术效果。而证据2中并未给出任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未给出与设置凹槽有关的任何技术手段。②其次,在证据2中,浅凹区180的作用是用于在驱动凸轮转动盖板随之发生移动时容纳盖板上的三角肋28,其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凹槽1110的作用完全不同,二者不能相当。因此,请求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3)以证据3作为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连接器,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插座连接器,其中(参见说明书)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1-3所示,插座10设有插座本体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体”),L型控制杆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装置”)以一杆柄12a为支撑可摆动,半导体插件座板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承接部”)可滑动地安装在插座本体11上,以及一罩套13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合部”),其用于包覆L型控制杆12的一杆柄12a并和半导体插件座板13一体成型(一体成型的半导体插件座板13和罩套13a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盖体”)。如图2所示,插座本体11包括与半导体插件座板13和罩套13a分别对应的主体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收容部”)和端部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头部”)。在插座本体11的主体部分上设若干个触点容置孔11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端子收容槽”)。在半导体插件座板13的宽度方向的两边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侧板”)都分别向下延伸,在其内表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贴合面”)形成若干导槽13c,在插座本体11的宽度方向的两表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侧壁”和“贴合面”)设有若干突出部11b都嵌入相对应的导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基体侧壁或盖体侧板中至少一个元件于贴合面开设有凹槽,以使基体侧壁和盖体侧板配合后在凹槽储存在间隙”,而证据3中半导体插件座板13的宽度方向的两边缘和插座本体11的宽度方向的两表面上均未开设有凹槽。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于证据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
对于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①首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基体侧壁与盖体侧板是贴合在一起的,将电连接器焊接到印刷电路板上时,基体侧壁受热膨胀变大而与盖体侧板产生较大干涉,由此会导致焊接开裂的风险。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通过采用在贴合面上设置用于允许变形的凹槽,从而达到降低焊接开裂发生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焊接过程中热量的散出的技术效果。而证据3中并未给出任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未给出与设置凹槽有关的任何技术手段。②其次,请求人所称的标号为11-1b的部件在证据3中并未任何记载,不能确认该部件是否为凹槽。因此,请求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均具备新颖性。
3-2、权利要求2、5、6、7、9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5、6、7和9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也具备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将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份证据进行对比,二者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证据所公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并非容易想到的,且能够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对比如上所述。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证据2、证据3的区别特征相同,均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基体侧壁或盖体侧板中至少一个元件于贴合面开设有凹槽,以使基体侧壁和盖体侧板配合后在凹槽储存在间隙”,而证据1-3中未公开此内容。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基体侧壁与盖体侧板是贴合在一起的,将电连接器焊接到印刷电路板上时,基体侧壁受热膨胀变大而与盖体侧板产生较大干涉,由此会导致焊接开裂的风险。然而,证据1-3中均未给出任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并非容易想到的。而且,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降低焊接开裂发生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焊接过程中热量的散出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均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4结合、证据2和4结合、证据3和4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的对比如上所述。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的区别特征相同,均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基体侧壁或盖体侧板中至少一个元件于贴合面开设有凹槽,以使基体侧壁和盖体侧板配合后在凹槽储存在间隙”,而证据1-3中均未公开此内容。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基体侧壁与盖体侧板是贴合在一起的,将电连接器焊接到印刷电路板上时,基体侧壁受热膨胀变大而与盖体侧板产生较大干涉,由此会导致焊接开裂的风险。
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插座连接器,然而其中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而且,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降低焊接开裂发生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焊接过程中热量的散出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4、证据2和4、证据3和4均具备创造性。
4-2、权利要求2-5和7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和7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和7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也具备创造性。
4-3、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6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也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和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和4也具备创造性。
4-4、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4、证据2和4、证据3和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8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4、证据2和4、证据3和4也具备创造性。
4-5、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9分别相对于证据2和4结合、证据3和4结合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2和4、证据3和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分别相对于证据2和4、证据3和4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33812.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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