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道传菜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96
决定日:2011-03-09
委内编号:5W1009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4560.8
申请日:2007-09-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崔继华
授权公告日:2008-07-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阳优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陶应磊
国际分类号:A47G 23/08,B65G 5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且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014560.8,申请日为2007年0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30日;专利权人为沈阳优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包括圆形水道(1),两个圆形水道(1)之间为长形水道(3),两个圆形水道(1)与长形水道(3)形成了完整的环形水道(7),环形水道(7)内的水面上设置有可自由活动的载菜船(6);环形水道(7)的底面(4)上设置有并列的供水管(5),供水管(5)通过管道(12)同水泵(14)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其特征在于在长形水道(3)的两侧设置有挡板(9)。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其特征在于供水管(5)之间的距离为400-600毫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圆形水道(1)的内壁上设置有螺旋上升面(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其特征在于载菜船(6)的船体(17)的前方设置有限位板(16),限位板(16)为前部为弧形(15)的三角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其特征在于载菜船(6)外底部的中心处设置有凸起的稳定板(26);在稳定板(26)的两侧分别设置有斜板(25)。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其特征在于载菜船(6)的舱盖(18)的折页(22)上设置有透明罩(20),折页(22)的上部为挡杆(21)。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其特征在于载菜船(6)的船体(17)的空腔(23)内的底部设置有石子(24)。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其特征在于环形水道(7)外设置有餐桌(8),餐桌(8)上设置有具有开关阀(28)的饮料输出管(29),饮料输出管(29)下方的桌面(31)上设置有滤网(30),滤网(30)的下方同下水道相连,饮料输出管(29)同饮料箱(27)相连。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道传菜设备,其特征在于在环形水道(7)上方的墙体(11)上设置有摄像头(10)。”
崔继华 (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7692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05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81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10相对于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60364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2月18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 月15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10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放弃其他无效理由以及附件1和附件2。(3)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4)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合议组变更情况。双方当事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决定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关于证据和理由
鉴于请求人已经放弃附件1和附件2,合议组对附件1和附件2不予评述。
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附件3真实性的瑕疵,且附件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3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10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放弃了其他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放弃的理由不予评述。
3、关于新颖性
3-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道传菜设备,附件3公开了一种火锅菜料流动循环配送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3):该装置的水道呈哑铃状闭合排布(从图1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看出,该哑铃状水道的两侧为圆形水道,两个圆形水道之间为长形水道,两个圆形水道与长形水道形成了完整的环形水道),水体上设置有搭载菜料盘3可自由活动的小舟2(相当于载菜船),水道的底面上设置有多个并列的横水管6(相当于供水管),横水管6通过纵水管13(相当于管道)同潜水电泵14(相当于水泵)连接。由此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且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长形水道的两侧设置有挡板”。附件3公开了:在水道外围设置有竹篱笆1(相当于挡板),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
4-1、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供水管之间的距离为400-600毫米”。附件3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供水管之间距离设定为特定长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能够带来“使供水平稳,保证载菜船的稳定运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圆形水道的内壁上设置有螺旋上升面”。附件3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能够带来“使水流经圆形水道时产生涡流,可阻止载菜船碰撞圆形水道的内壁而不前进,更适合用于小拐弯的圆形水道,减小整体体积”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载菜船的船体的前方设置有限位板,限位板为前部为弧形的三角板”。附件3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能够带来“限位载菜船”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载菜船外底部的中心处设置有凸起的稳定板,在稳定板的两侧分别设置有斜板”。附件3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能够带来“稳定载菜船,以便水流推动载菜船同步前进”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5、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载菜船的舱盖的折页上设置有透明罩,折页的上部为挡杆”。附件3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能够带来“在挑选菜并取出后,使透明罩自动罩住菜盘,卫生、方便”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6、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载菜船的船体的空腔内的底部设置有石子”。在船体的空腔底部设置石子,增加重量,增加载菜船的稳定性,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7、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环形水道外设置有餐桌,餐桌上设置有具有开关阀的饮料输出管,饮料输出管下方的桌面上设置有滤网,滤网的下方同下水道相连,饮料输出管同饮料箱相连”。在环形水道外设置餐桌,餐桌上设置饮料输出管以及饮料装置的结构,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8、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环形水道上方的墙体上设置有摄像头”。为了监控就餐情况以及安全起见,从而设置监控用的摄像头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评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14560.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8-10无效,在权利要求3-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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