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24
决定日:2011-03-09
委内编号:5W1012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02422.7
申请日:2010-0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秦皇岛通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滕连治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范胜祥
国际分类号:A21B 5/08 B01D 46/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02422.7,申请日为2010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包括储油仓、油炸仓、动力装置、循环装置、脱油装置、外加热装置、过滤装置、自动化控制装置、回收装置及真空装置,所述设备由动力装置来控制运行,其特征是:所述储油仓内部设有补偿加热器,所述油炸仓内设有挡油网,所述储油仓底部设有沉淀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其特征是:在所述油炸仓内的视油窗的上部设有挡油网,所述挡油网与设备内径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其特征是:所述挡油网由高密度网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其特征是:所述补偿加热器由加热管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其特征是:所述加热管的上端与热源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其特征是:所述回收装置包括设于油炸仓顶部的油气分离器及设于储油仓底部的沉淀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其特征是:所述循环装置包括循环泵、上循环阀、下循环阀、外热交换器及过滤器,所述上循环阀及下循环阀分别设于油炸仓下部和储油仓上部。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其特征是:所述真空装置包括真空泵和真空管道,所述真空管道与所述油气分离器相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其特征是:在所述油炸仓的下半部位,内部设有脱油笼及料篮,外面设有仓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低温真空油炸脱水机,其特征是:所述动力装置为脱油机电机,在所述油炸仓的顶部,即与油气分离器的对称部位还设有射灯, 用来显示设备的工作状态。”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7、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ZL01234630.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1)共12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6月19日;
附件2:ZL00231910.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2)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1月10日;
附件3:ZL92243878.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3)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1月17日;
附件4:中等专业学校轻工专业试用教材《食品工厂设备》,涂国材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208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5:请求人声称为:第02205074.4号专利的说明书附图1、第01204272.2号专利的说明书附图2、第02220922.0号专利的说明书附图3共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2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明确,放弃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第3、4款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第3款的无效理由。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食品工厂设备》一书原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3均属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过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食品低温油炸脱水机,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减少油耗、能耗的真空油炸脱水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用于加工果蔬脆片(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书、附图1、2),其包括储油室2b、油炸脱油室2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油炸仓)、减速机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装置)、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装置、外加热装置、过滤装置)、离心脱油装置、电控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化控制装置)、排渣管及阀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回收装置)以及真空装置,所述设备由电控装置控制运行(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六)),所述储油室2b下方设有管状熔油加热器3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补偿加热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2行),所述油炸室底部封头中心设有排渣管及阀门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沉淀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4行)。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油炸仓内还设有挡油网。然而,在此类油炸设备中设置挡油网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两者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它们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所述油炸仓内的视油窗的上部设有挡油网,所述挡油网与设备内径相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挡油网由高密度网制成”。然而,为了更好的阻拦油气,减少损失,在油炸仓内上部设置与设备内径相同的挡油网以及该挡油网采用高密度网,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不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而且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均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补偿加热器由加热管组成”,从对比文件1附图2中可以清楚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储油室2b下方设置的管状熔油加热器35,同样也是加热管结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加热管的上端与热源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加热管与热源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8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回收装置包括设于油炸仓顶部的油气分离器及设于储油仓底部的沉淀器”。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真空装置包括真空泵和真空管道,所述真空管道与所述油气分离器相连接”。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储油仓底部设有沉淀器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果蔬真空油炸脱水机”,其与本专利、对比文件1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与真空泵12通过真空管道相连接的气液分离器11(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及附图1)。气液分离器11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是为了进一步滤除油,与本专利中的油气分离器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循环装置包括循环泵、上循环阀、下循环阀、外热交换器及过滤器,所述上循环阀及下循环阀分别设于油炸仓下部和储油仓上部”。对比文件1中的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同样包括:循环油泵15、上循环阀6、下循环阀9、板式热交换器13及过滤器14,对比文件1中的上循环阀6及下循环阀9同样分别设于油炸仓下部和储油仓上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四)及附图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所述油炸仓的下半部位,内部设有脱油笼及料篮,外面设有仓门”。对比文件1中的油炸脱油室的下半部位同样设有组合式油炸料篮30,其外面同样设有仓门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动力装置为脱油机电机,在所述油炸仓的顶部,即与油气分离器的对称部位还设有射灯, 用来显示设备的工作状态”。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减速机1”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脱油机电机。而本专利中设置射灯的目的是为了用来观察设备的工作状态,这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本决定不再涉及。
三、决定
宣告第20102010242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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