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燃油滤清器座和燃油滤清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99
决定日:2011-03-10
委内编号:5W1011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56986.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合肥威尔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派克汉尼汾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02M 37/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虽然现有技术中未对某特征进行明确的记载,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特征是唯一确定并且必须存在的,不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则该特征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04日授权公告的200820156986.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燃油滤清器座和燃油滤清器”,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2日,专利权人为派克汉尼汾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油滤清器座,用于与燃油滤芯连接,并集成有旁通型手动油泵,该燃油滤清器座具有供未被燃油滤芯过滤的燃油流经的进油侧和供燃油滤芯过滤后的燃油流经的清洁侧,其特征在于,该旁通型手动油泵设置在燃油滤清器座的清洁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油滤清器座,其特征在于,燃油滤清器座在所述进油侧具有进油孔,在所述清洁侧具有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燃油滤芯和燃油滤清器座连接后,燃油滤芯将进油侧和清洁侧间隔开,旁通型手动油泵的油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旁通型手动油泵的油腔和出油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油滤清器座,其特征在于,燃油滤清器座的进油侧还具有设置在进油孔之后的进油腔。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油滤清器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旁通型手动油泵包括手泵固定盖、手泵外盖、密封膜片以及手泵活动支架,手泵固定盖固定在该燃油滤清器座上,手泵外盖由该手泵固定盖限位,手泵活动支架可移动地套在该燃油滤清器座的导向柱上,密封膜片夹持在手泵外盖和手泵活动支架之间,以及在手泵固定盖和燃油滤清器座之间,从而将所述旁通型手动油泵的油腔与外界隔开,在手泵活动支架和该燃油滤清器座之间设置有复位弹簧。
5. 一种燃油滤清器,包括燃油滤清器座和燃油滤芯,燃油滤清器座与燃油滤芯连接并集成有旁通型手动油泵,该燃油滤清器座具有供未被燃油滤芯过滤的燃油流经的进油侧和供燃油滤芯过滤后的燃油流经的清洁侧,其特征在于,该旁通型手动油泵设置在燃油滤清器座的清洁侧。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燃油滤清器,其特征在于,燃油滤清器座在所述进油侧具有进油孔,在所述清洁侧具有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燃油滤芯将进油侧和清洁侧间隔开,旁通型手动油泵的油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旁通型手动油泵的油腔和出油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燃油滤清器,其特征在于,燃油滤芯包括过滤纸芯、设置在过滤纸芯的中心的中心管以及下壳体,下壳体和燃油滤清器座密封连接并提供一滤芯油腔,该滤芯油腔和进油口相通,过滤纸芯和中心管由一支撑结构支撑在该滤芯油腔中,过滤纸芯的两端被密封,滤芯油腔内的燃油只能通过其侧壁透过过滤纸芯进入到中心管,中心管和过滤后油腔连通。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燃油滤清器,其特征在于,下壳体的侧壁和燃油滤清器座通过螺纹连接结构连接,过滤纸芯和中心管与燃油滤清器座也通过螺纹连接结构连接,过滤纸芯和下壳体可相互分离地设置。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燃油滤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旁通型手动油泵包括手泵固定盖、手泵外盖、密封膜片以及手泵活动支架,手泵固定盖固定在该燃油滤清器座上,手泵外盖由该手泵固定盖限位,手泵活动支架可移动地套在该燃油滤清器座的导向柱上,密封膜片夹持在手泵外盖和手泵活动支架之间,以及在手泵固定盖和燃油滤清器座之间,从而将所述旁通型手动油泵的油腔与外界隔开,在手泵活动支架和该燃油滤清器座之间设置有复位弹簧。”
针对上述专利权,合肥威尔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6-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25815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1753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燃油滤清器座,附件1明确公开了一种燃油滤清器座(5)以及燃油滤清器,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中的特征“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虽然在附件1中没有明确示出,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发动机启动后,将不需要手动泵工作,而将过滤后的燃油直接供给出油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之上,很容易想到在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9中所限定的手动泵己经被附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4、9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至于滤芯的材料是纸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12月8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是: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在附件2中己经给出技术启示。附件2明确公开,在泵腔2与加热腔9之间安装有一单向阀。在手动泵工作时,单向阀A关闭,在手动泵不工作时,单向阀A打开,这样油液无需经过手动泵,直接进入过滤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件1和附件2很容易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请求人还陈述了本专利其它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27日将上述请求人2010年12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请求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0 年12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公开的“具有新型手动泵的燃油滤清器”,其中手动泵设置在滤清器座的主油道上,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燃油滤清器座,其集成有旁通型手动油泵,旁通型手动油泵并非设置在主油道上,而是设置在主油道的旁通油道上。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具备新颖性,同样的,权利要求5相对附件1也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2和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燃油滤清器座集成旁通型手动泵,并将旁通型手动油泵设置在燃油滤清器座的清洁侧,在所述清洁侧具有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在本专利中,旁通型的手动油泵在发动机启动后只有少量的燃油经过,即燃油从油箱流入过滤器、经过滤后油腔后分为并联的两路:大部分的油经主油道,即过滤后油腔与出油口的通道直接进入出口,在该主油道上设有单向阀,另外一部分的油从手动油泵的入口经第二个单向阀进入手泵内油腔,再通过第三个单向阀流入出油口。在附件1中,手动油泵设置在主油道上,为串联全流通型的手动油泵,其是直接串接在主油道上的,因此手动油泵的油腔同时也是主油道的一部分。在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并不是一种公知常识,而是经过专利权人大量实验和研究做出的设计,本专利在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使油道分成主油道和旁通油道,有效解决了大流量产品的应用需求,节省了空间,降低了产品成本,使最终用户受益。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同样的,权利要求3、6-8也具备创造性。并且由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9中“燃油滤清器座集成旁通型手动泵,并将旁通型手动油泵设置在燃油滤清器座的清洁侧”的技术特征,并且附件2也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使得燃油滤清器有流动阻力小、体积小、适合大排量发动机等无法从附件1或2中得知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9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 年12 月7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1 月14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0 年12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给予请求人7个工作日的答辩期限。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明确其请求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可从附件2中得到启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9不具备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疑义。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11年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请求人重申了在口审中的意见,并且提出了如果其意见不被合议组接受的话,则提出权利要求1不满足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由于请求人未提出新的意见,因此合议组不再进行转文,至于其所提的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已经超出规定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附件1的手动泵放置在清洁侧的方案只能适用于小排量发动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燃油滤清器座集成旁通型手动泵,并将旁通型手动油泵设置在燃油滤清器座的清洁侧”因此减小了流动阻力,并能适用于大排量发动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具备新颖性的。附件2没有文字记载“手动泵不工作时,单向阀A打开,这样油液无需经过手动泵,直接进入过滤器”,从附件2描述上看,当手泵工作时,燃油会经过两个单向阀和手泵进入加热腔、再进入滤芯,此时加热器工作;当手泵不工作时,油无法进入加热腔,从其内容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事实上无法得知燃油是如何进入滤芯的。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或2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由于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已陈述过上述意见,因此合议组不再予以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3、6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9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滤芯的材料是纸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新型手动泵的燃油滤清器,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进入手动泵内腔的燃油为过滤后的清洁燃油、使单向阀不易过早失效的具有新型手动泵的燃油滤清器。具体的结构改进方案如下:具有新型手动泵的燃油滤清器包括滤清器6、滤座5、压缩弹簧2、出油道9、进油道8、单向阀和手动泵压盖1;滤清器6包括滤罐和其内的滤芯,滤座5中部轴向设有连通滤清器6的进泵油道7;进泵油道7进口处位于滤座腔内,其内设进油单向阀4;滤座的进泵油道7下端口连通着滤清器6;压缩弹簧2位于滤座腔内,压缩弹簧2轴向一端与单向阀对应,另一端对应着手动泵压盖;所述进泵油道7两侧横向分别平行设有贯通滤座的出油道9和进油道8,出油道9中部上侧连通着出油口,出油口平行与进泵油道7,出油口内设有单向阀3;进油道8中部下侧连通进滤罐油道10,进滤罐油道10连通着滤清器6”(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以及附图1)。
附件2公开了一种柴油滤清器加热泵油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图1实施例包括一个滤油器1,滤油器1顶端固定有一泵腔2与其连通的手动输油泵;手动输油泵包括泵体3、泵腔2、外表压盖4、定位圈11,外表压盖4内为弹性橡胶密封圈12和内导向支撑盖5以及压簧6,泵腔2的顶部设有受外表压盖4控制的单向阀B7、单向阀C8;手动输油泵与滤油器1之间安装有可连通泵腔2的加热腔9;泵腔2与加热腔9之间安装有一单向阀A10,油液通过进油管13进入泵腔2内。”(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到第3页)。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燃油滤清器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燃油滤清器,通过将附件1与权利要求1和5的比较,附件1的“滤清器”、“滤座5”、“手动泵”、“滤芯”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滤清器”、“与燃油滤芯连接的燃油滤清器座”、“集成的旁通型手动油泵”、“燃油滤芯”,通过附件1附图所公开的内容以及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可以唯一确定其滤清器也分为“未被燃油滤芯过滤的燃油流经的进油侧”和“供燃油滤芯过滤后的燃油流经的清洁侧”,并且“旁通型手动油泵设置在燃油滤清器座的清洁侧”。因此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全部在附件1中公开,它们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进入手动泵内腔的燃油为过滤后的清洁燃油、使单向阀不易过早失效,并且两者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通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2、6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本专利设置在出油孔和过滤后油腔的通路之间的单向阀的作用是:当手动油泵工作时,关闭滤芯油腔与出油口之间的通道;当手动油泵不工作时,连通滤芯油腔与出油口之间的通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发动机启动后,不需要手动泵工作,将过滤后的燃油直接供给出油口,因此很容易想到在出油孔和过滤后的油腔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其中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手泵固定盖”、“手泵外盖”、“密封膜片”、“手泵活动支架”、“复位弹簧”分别对应于附件2中的“定位圈11”、“外表压盖4”、“密封圈12”、“内导向支撑盖5”、“压簧6”,它们之间的位置关系也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到第3页以及附图2。附件2中的手动油泵的这些特征的作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9的上述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对手动油泵进行密封并且帮助手动油泵实现手动泵油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附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并将其应用到附件1中,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4、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中的“进油道8下侧连通的进滤罐油道10”就对应于本专利的“设置在进油孔之后的进油腔”,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与附件1进行比较,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除了“过滤纸芯”外均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参见附件1附图1及说明书第3页),然而滤芯为纸芯属于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附件1和2中公开,通过滤清器座与下壳体之间的螺纹连接以及通过过滤纸芯和中心管与滤清器座之间的螺纹连接,使得在更换过滤器时只更换滤芯即可,节约了成本,并且方便滤清器的更换,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应用在滤清器两个不同部位的螺纹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2、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具有新型手动泵的燃油滤清器”,其中手动泵设置在滤清器座的主油道上,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燃油滤清器座,其集成有旁通型手动油泵,旁通型手动油泵并非设置在主油道上,而是设置在主油道的旁通油道上。其中,旁通型手动油泵的定义应该为:手动油泵泵送的油路与滤清器座的主油道是并连的关系,作为主油道的旁通支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具备新颖性,同样的,权利要求5相对附件1也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1页记载“燃油滤清器上手动泵的作用是将新的滤清器中的空气排除,并把油箱中的燃油通过低压油路注满新滤清器,保证发动机工作时油路中无空气存在的装置”,可以确定,手动泵是在更换滤清器时才需要它工作的,手动泵内的油路通道也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流通的,相对于滤清器正常工作时的油道,该手动泵的油道是旁通油道;因此该手动泵也是属于旁通型手动泵;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也有记载“但是公知的旁通型手动油泵,都是设置在燃油滤清器座上燃油过滤前的燃油的进口侧”,从中可以得知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中的手动油泵通常就是旁通型手动油泵;综上附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旁通型手动油泵。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56986.1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7、9无效,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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