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不间断电源(1)
=13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98
决定日:2011-03-17
委内编号:6W1002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32709.2
申请日:2008-09-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银锐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捷创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对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区别来说,如果二者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或者属于不易见部位的设计变化,则这些差别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30132709.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使用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名称为“不间断电源(1)”,其申请日为2008年09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9日,专利权人是青岛捷创电子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青岛银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电源技术应用》分刊《UPS应用》2001年8月刊,包括封面、目录页、广告页的彩色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所示2001年8月出版的杂志《UPS应用》第3页中发表的QZ系列UPS(6-15KVA)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现有设计,其与本专利外观完全一致,本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相关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请求人同意将无效理由由新法变更为旧法第二十三条;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的原件,请求人认为根据附件1的出版页可以认定附件1在先公开,请求人认为对于不间断电源这类产品一般后面都有风扇,侧面都有通风口,同时请求人对本专利与附件1是否相同及相近似发表了意见。
口审结束后,因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2月23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表示将无效理由从本专利不符合2009年修订实施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修订实施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通知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1年02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将相关合议组成员变更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如有回避请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的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权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电源技术应用》分刊《UPS应用》2001年8月刊,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的原件,经核实,请求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合议组未发现附件1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附件1的目录页,附件1的刊号是陕新出印字第61-1249号,许可证号为6101001003072,其公开时间为2001年8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09月24日,附件1中的广告页(自封面起第5页)刊登了一款型号为QZ系列UPS(6-15KVA)的UPS(不间断电源)的产品的图片,该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在先设计。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公开了UPS(不间断电源)的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也为“不间断电源”,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如在先设计图片所示,在先设计的整体呈直立的长方体,下部具有支脚,不间断电源正面由两排面板组成,每排面板又由若干表面横向凹凸的小面板组成,右排面板顶部的两块面板与其它面板不同,顶部上下小面板互相嵌扣,下块小面板上具有按钮和显示屏,不间断电源的侧面具有呈栅格状排布的通风口,顶面无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其产品整体呈直立的长方体,下部具有支脚,不间断电源正面由两排面板组成,每排面板又由若干表面横向凹凸的小面板组成,左排面板顶部的两块面板与其它面板不同,顶部上下小面板互相嵌扣,下块小面板上具有按钮和显示屏,不间断电源的左右侧面和背面都具有呈栅格状排布的通风口,背面还具有圆形的风扇,顶面无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的整体形状都是直立的长方体,下部都具有支脚,正面都由两排面板组成,每排面板都由若干表面横向凹凸的小面板组成,都具有按钮和显示屏,侧面都具有呈栅格排布的通风口;顶面都无设计。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按钮和显示屏的位置不同,在先设计位于右侧而本专利位于左侧;二者侧面、背面的设计不同,侧面的通风口的数量、位置不同,本专利背面具有通风口、风扇的设计,而在先设计未显示其背面设计。
对于不间断电源这类外部设备而言,使用时,通常将正面朝外摆放,使用者从正面操作按钮和观看显示屏,因此其正面是更容易被使用者看到的部位,而在使用时侧面和后部更容易被遮挡,因此相对于侧面和背面,其正面面板对不间断电源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在正面面板上,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按钮和显示屏的位置有所不同,由于按钮和显示屏本身形状相同,并且其所占空间在整个正面面板上的比例很小,因此其排布和位置的差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对不间断电源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对于侧面和背面的设计区别,首先由于通风口位于相对于正面面板处于次要位置的侧面和背面,而背面属于不易见部位,其次在侧面和背面设置通风口和风扇属于这类产品普遍、常用的功能设计,因此本专利侧面、背面与在先设计的区别并不足以对其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均不足以对其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二者在整体形状、正面视图上的相同点已经使二者产生了相似的整体视觉效果,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相对于在先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30132709.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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