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型紧密纺负压除尘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型紧密纺负压除尘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86
决定日:2011-03-14
委内编号:5W1008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35961.6
申请日:2008-05-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阴市昶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D01H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而其它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采用该特征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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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820035961.6、名称为“环保型紧密负压除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25日,专利权人为江阴市昶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型紧密纺负压除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除尘器包括除尘电机(8)、除尘臂(9)、挡尘箱(10)、集尘箱(2)、吸气风机(4)、吸尘管(1)、吸气管(6)和回气管(5),
所述除尘电机(8)装置在紧密纺细纱机车尾箱内负压风机进气端的挡尘网罩(7)中心,除尘臂(9)设置于所述挡尘网罩(7)外侧,除尘臂(9)一端与除尘电机(8)输出端相连,
所述挡尘箱(10)设置于挡尘网罩(7)的外围,集尘箱(2)设置于挡尘箱(10)的下方,集尘箱(2)中心设置有网筒(2.1),挡尘箱(10)下部与吸尘管(1)的一端相连通,吸尘管(1)的另一端与集尘箱(2)中心的网筒(2.1)相连通,网筒(2.1)外围的集尘箱(2)腔体部分与吸气管(6)的一端相连通,吸气管(6)的另一端与吸气风机(4)的进气口相连通,吸气风机(4)的出气口与回气管(5)的一端相连通,回气管(5)的另一端与挡尘箱(10)上部相连通。”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3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1399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63300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3: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空调除尘专利业委员会、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空调除尘专利业委员会出版的《纺织空调除尘》第2007.4期论文集首页、目录页、第149-153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8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为了防止请求人弄虚作假,串换证据,我单位请求复审委责令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正文”及3份证据资料附件上全部加盖骑缝印章,以便确认这些资料是谁提供的事实。专利权人还提交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正文及所附附件的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3份证据均是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公开的技术资料,且任何公众均可获得,无效请求正文说明了请求人无效理由,因此,请求人根本不存在弄虚作假和串换证据的问题,无需加盖骑缝印章。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声称该意见陈述书与其于2010年1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2)请求人出示了证据3的原件及包含证据3的合订本的原件(《纺织空调除尘》编辑部出版的纺织空调除尘2007年合订本),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不是公开出版物; 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1和3的结合,或证据1和2和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双方当事人还就其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口头审理辨论结束后,请求人提交盖有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当庭出示了原件,证明证据3已于2007年12月向全国发行。
口头审理后,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特征对比,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4个技术特征与证据1-3的不同,还有10个特征没有在证据1-3中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经合议组核实,该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与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文件内容相同,故合议组未对上述文件予以转送。
2010年12月1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结合证据具体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鉴于上述意见与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发表的意见相同,合议组未对上述文件予以转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是杂志,请求人口头审理时当庭出示了证据3的原件及包含证据3的合订本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公开性有异议,认为证据3不是公开出版物。合议组认为:证据3原件的封面上写有“纺织空调除尘”、“论文集”、“2007.4”、“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空调除尘专业委员会”、“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空调除尘专业委员会”的字样,前言页上有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空调除尘专业委员会书写的前言,前言记载:“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我们在美丽的西子湖畔杭州召开“全国纺织空调除尘节能减排学术研讨会。同时《纺织空调除尘》刊物2007年第4期为此次研讨会出版了专辑”。从合订本的原件可以看到,证据3装订在该合订本的最后部分,在合订本收录的《纺织空调除尘》2007年第1期至第3期的前言部分看到,该杂志是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空调除尘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空调除尘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面向全国发行的科技刊物,自创刊以来,已出版发行了72/73/74期,从2007年第1期至第3期的目录均可以看出该杂志为季刊。因此,由证据3的原件与其合订本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证据3是作为《纺织空调除尘》2007年第4期于2007年向全国出版发行的,属于公开出版物,同时,从请求人提交的盖有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红章的证明也进一步佐证上述事实的存在。
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1和3的结合,或证据1和2和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具有自清洁功能的集聚纺风箱,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11行至第27行,图1):在负压风箱1的进风口处设置过滤网7(相当于本专利的挡尘网罩),在负压风箱1内设置变频电动机5,在电动机5的输出轴上连接负压风机6(相当于本专利的负压风机),在过滤网7(相当于本专利的挡尘网罩)上设置用于清扫过滤网7的工作表面的清扫器3,清扫器3上连接清扫臂8(相当于本专利的除尘臂),该清扫臂8贴在过滤网7的内壁上。在过滤网7的下方设置负压空气或机械的集尘装置9(相当于本专利的集尘箱),在集尘装置9设置用于排除粉尘的活门10。过滤网7处于过滤箱2(相当于本专利的挡尘箱)的一面,从集聚管吸出的长毛羽和其他灰尘随负压空气流沿着中央风管4被吸到过滤箱2内,清扫臂8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沿着过滤网7的表面一次或多次,清除积在滤网7表面的纤维和灰尘,保证过滤网7的畅通,集尘装置9用以储存被清除的毛羽及灰尘。
对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内容,两者存在如下区别:①本专利还对除尘电机和除尘臂作出限定,所述除尘电机(8)装置在紧密纺细纱机车尾箱内负压风机进气端的挡尘网罩(7)中心,除尘臂(9)设置于所述挡尘网罩(7)外侧,除尘臂(9)一端与除尘电机(8)输出端相连,而证据1仅公开了过滤网上设置清扫器,清扫器上连接清扫臂,该清扫臂8贴在过滤网7的内壁上;②本专利对带有飞花的空气进入集尘箱的管道,以及进入集尘箱后的空气的过滤及清洁空气的回流装置进行了限定,即还包括集尘箱(2)、吸气风机(4)、吸尘管(1)、吸气管(6)和回气管(5),集尘箱(2)设置于挡尘箱(10)的下方,集尘箱(2)中心设置有网筒(2.1),挡尘箱(10)下部与吸尘管(1)的一端相连通,吸尘管(1)的另一端与集尘箱(2)中心的网筒(2.1)相连通,网筒(2.1)外围的集尘箱(2)腔体部分与吸气管(6)的一端相连通,吸气管(6)的另一端与吸气风机(4)的进气口相连通,吸气风机(4)的出气口与回气管(5)的一端相连通,回气管(5)的另一端与挡尘箱(10)上部相连通,集尘箱中心设置有网筒(2.1),而证据1仅公开了在过滤网7的下方设置有负压空气集尘装置9,用以储存被清除毛羽及灰尘,空气是沿中央风管4被吸到过滤箱内。
合议组认为:
1)证据2公开并条机刮棉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的第1页第26行至第2页第5行、图1):刮棉装置支架1的下部安装一储棉器4,前面安装吸风板6,吸风板6的前面安装滤网1,并用压板7固定住,将刮棉电机8装在储棉装置支架1的中间位置,在电机主轴5上,滤网2的前面装刮棉板3。工作时,电机8定时的通过电机主轴5带动刮棉板3旋转,将吸附在滤网2上的废棉刮下。由此可知,证据2已公开了区别特征①中的布置在挡尘网罩中心的除尘电机、除尘臂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相同;至于区别特征①中“车尾箱内”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紧密纺细纱机的负压除尘中,除尘装置通常布置在车尾箱内。
2)首先,区别特征②的吸尘管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但为了将空气引入一个过滤装置,设置一段引入管道是本领域经常用到的;其次,区别特征②的其它特征仅是对空气过滤和回流装置的限定。证据3公开清梳联系统中的滤尘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第150和149页的附图):第二级多筒滤尘器由机架、多筒滤槽、旋转吸臂及吸嘴、二级箱体和集尘风机、布袋振荡集尘器,粉尘压紧器组成。含尘空气通过滤料时,粉尘被阻留在滤料表面,利用集尘风机的抽吸作用,吸嘴在滤料表面旋转、连续吸除被阻留在滤料表面的粉尘,并送入布袋集尘器进行尘气分离,分离后的含尘空气透过集尘袋排回二级箱体。由第149页的附图可以看到过滤吸嘴5与集尘风机6,集尘风机6和布袋集尘器2间通过管道连接。因此,证据3已给出设置后续的过滤和回流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吸气风机(对应于证据3中的集尘风机)是设置在过滤装置(对应于证据3中的布袋集尘器)的上游还是下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选择,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将过滤装置设置为网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要过滤的过滤物的种类进行常规的选择;回气管也是本领域用于导引空气流动的常规技术手段,它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82003596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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