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荧光体及其制造方法;照明器具以及图像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14
决定日:2011-03-14
委内编号:4W1002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80000742.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麦善勇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独立行政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李亚林
国际分类号:C09K11/59, C09K11/08, C09K11/64, H01J1/63, H01J11/02, H01J29/20, H01J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获得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而也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将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8月12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荧光体及其制造方法、照明器具以及图像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80000742.3,优先权日为2004年03月12日,申请日为2005年03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荧光体,其特征在于,包含在具有β型Si3N4晶体结构的结晶中固溶有Eu的氮化物或者氧氮化物的结晶体,并且通过照射激发源会发出在波长500nm~6O0nm范围的波长具有峰值的荧光,所述具有β型Si3N4晶体结构的结晶为β型赛纶Si6-zAlzOzN8-z,其中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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