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展色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93
决定日:2011-03-15
委内编号:5W1011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62136.X
申请日:2009-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陈鹏机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汉庆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41F31/10(2006.01); B41F3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再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所必须知晓的内容,如果说明书中对这些技术内容的描述含糊不清,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不能实施相关的技术方案,那么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062136.X,申请日为2009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实用新型名称为“自动展色仪”,专利权人为黄汉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自动展色仪其包括壳体,该壳体包括底板,于该底板上固定设置有右侧墙板以及左侧墙板,该右侧墙板与该左侧墙板之间形成一固定空间用,该壳体还包括操作面盖、非操作面盖、前内板以及后内板,其特征在于:该自动展色仪还包括大滚筒、铬辊以及胶辊,该大滚筒、该铬辊以及该胶辊是分别设置在该右侧墙板与该左侧墙板之间的,其中,该胶辊是设置在该大滚筒与该铬辊之间的,该大滚筒通过大滚筒皮带轮而与大滚筒电机的输出轴相连接,该大滚筒电机是固定设置在该底板上的,该铬辊通过均速皮带轮而与铬辊电机的输出轴相连接,该胶辊的两端设置有胶辊,该自动展色仪还包括均墨偏心轮,该均墨偏心轮与电机的输出轴相连接,该自动展色仪还包括联动轴,该联动轴的一端通过自动匀墨皮带轮而与电机的输出轴相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自动展色仪,其特征在于:该铬辊的两端分别连接有左串动座以及右串动座,且该铬辊连接有该右串动座的一端还连接有轴承以及串动座固定块。
3. 如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自动展色仪,其特征在于:该自动展色仪还包括变频器,该变频器设置在该底板上。”
佛山市陈鹏机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2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9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114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同时增加了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20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7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 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陈述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
2010年12月3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陈述了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无效事实、理由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由于该意见陈述书的提交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且专利权人的意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基本上都陈述过,因此合议组不再对其进行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规定: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再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均墨偏心轮以及联动轴”在说明书文字部分及附图部分都没有进行详细描述,没有描述出均墨偏心轮以及联动轴与哪些部件连接,如何实现其功能,运动原理怎样,仅仅按照说明书对该特征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具体实施本专利,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文字上虽然没有对偏心轮和联动轴的连接关系、工作原理及运动方式进行描述,但是说明书附图对此进行了解释。从附图中可以看出,联动轴18一端与电机相连,一端(通过装配线指示)连接到凸轮,凸轮继而连接到摆动件,摆动件继而连接到左串动座23,通过联动轴带动凸轮旋转,继而使摆动件摆动,从而使得安装在串动座上的铬辊在垂直于铬辊轴线的方向上前后运动。均墨偏心轮25连接到U形件,U形件固定到左串动座,随着电机4带动偏心轮25转动,使得U形件带动串动座运动,使得铬辊沿其轴线方向左右串动。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自动展色仪,其各个部分主要通过自动电机驱动,通过预设程序的动作方式,可以将均墨、各个部分的转动以及印刷的工作通过自动展色仪自动地完成,达到节约人工,提升展色的准确性的目的。根据专利权人的解释,均墨偏心轮和联动轴在该展色仪中起到的作用是实现铬辊在垂直于轴线方向上的前后运动以及沿其轴线方向的左右串动,因此,均墨偏心轮和联动轴是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其技术问题的重要部件,它们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它们与相关部件的工作方式、所起作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所必须知晓的内容。然而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描述了“联动轴的一端与电机连接,均墨偏心轮与电机连接”,而并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联动轴和均墨偏心轮与展色仪中其他哪些部件连接,如何实现其功能,工作原理怎样。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期间提出:从附图中可以得出联动轴18一端与电机相连,另一端(通过装配线指示)连接到凸轮,凸轮继而连接到摆动件,摆动件继而连接到左串动座23,通过联动轴带动凸轮旋转,继而使摆动件摆动,从而使得安装在串动座上的铬辊在垂直于铬辊轴线的方向上前后运动。此外,均墨偏心轮25连接到U形件,U形件固定到左串动座,随着电机4带动偏心轮25转动,使得U形件推动串动座运动,使得铬辊沿其轴线方向左右串动。然而,在说明书附图中,仅仅能够得出联动轴18的一端与电机相连,另一端(通过装配线指示)连接到左侧板中部偏下的位置,其最外端还装配其它部件,并不能从附图中明确得出所述其它部件到底是何种部件,既无法明确得出所述其它部件是专利权人声称的凸轮和摆动件,也无法得出联动轴与所述其它部件之间如何相互作用以实现铬辊前后运动的技术效果。此外,在说明书附图中,仅仅能够得出均墨偏心轮一端与电机相连接,而它的另一端是否与U形件连接,以及它与U形件之间如何作用,从附图中都无法明确得出,因此也无法得知其如何带动串动座运动继而带动铬辊串动。联动轴和均墨偏心轮的作用是实现铬辊的前后运动及左右串动,铬辊的这种运动对于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有关联动轴和均墨偏心轮的设置方式及运动方式仅仅由专利权人在口审期间口头描述,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并没有清楚记载,也就是说有关联动轴和均墨偏心轮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并不能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均涉及均墨偏心轮以及联动轴,由于说明书中对有关联动轴和均墨偏心轮的技术手段的描述含糊不清,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不能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内容,也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本决定不再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06213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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