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13
决定日:2011-03-18
委内编号:4W100528;4W1005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68545.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盐城市同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E02D5/58,B28B23/06,B28B23/10,B28B23/16,E02D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没有标明印刷日的出版物,确定该出版物的公开日需要其他有证明力的佐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人民法院第(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783号生效判决撤销了第142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作出本审查决定。
本决定中的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10068545.6,申请日是2007年5月11日。本专利授权时的专利权人是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在2009年第25卷22号专利公报上公告将本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包括,钢筋笼,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方桩的两端设有与钢筋笼连接的金属端板(1),两方形端板四边设焊接坡口(2),中央是圆孔,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有穿线孔(5)和张力孔(4);钢筋笼的箍筋呈螺旋状连续地焊接在主筋(7)上;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呈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3),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桩心是与端板中央圆孔直径相同的圆筒形的中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端板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骨架主筋(7),当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为骨架主筋(7)时,端板(1)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4)两侧等距离地各设置一个穿线孔(5);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棒为骨架主筋时,端板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的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各自与穿线孔相连;主筋与方桩轮廓线平行;钢绞线与端板连接处带有螺纹,钢棒与端板连接处带有镦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中央的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张力孔(4)和穿线孔(5)总体上呈方形布局或呈圆形布局,穿线孔(5)是个沉头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与混凝土桩身连接部设有套箍(6)。
5、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合拢模具后对模具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离心旋转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6、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合拢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震动成型模具,而后向该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对震模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震动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时,对钢绞线主筋以每一组两根实施定值张拉;对钢棒主筋以整桩整体实施定值张拉。
8、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是将模具带桩放入密闭、高压的高压釜内,在高温170C。-185C。,压力1MPA下,4小时内即产成品。
9、一种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合拢后成管状的上、下模(11、11’),加固模具的加劲板(13),用以合模的锁扣(18),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跑轮(14),模具两端的支撑板(15),在上、下模合拢处、上模或下模密封槽中设密封圈(17);其特征在于,上、下模内腔横截面呈“V”字形,上、下模扣合后内腔截面呈正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19),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5-10MM;所述的跑轮上设齿牙状高频线(16)。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具中设数个保护跑轮、保障生产安全、直径大于跑轮的假轮(12)。”
(一)关于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一
针对本专利,盐城市同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9959Y(专利号为20032011623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3年1月20日、公开号为GB2257737A的英国专利文献,共18页;
附件3:附件2中英国专利文献扉页及附图的中文译文,共4页;
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6180Y(专利号为20052010000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请求人声称的苏G03-2002《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准图集的封面页、第1、45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4、5能够证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编号为4W02580,并于2009年6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7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6: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扉页、第1-63页、企业简介页、封底的复印件。合议组当庭将附件6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予以签收。(2)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5的公开性有异议。对附件3中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公开、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属于超过举证时限的新证据,不应予以接受。(4)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意见。(5)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双方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二)关于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二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9年8月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7: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扉页、第1-7、42、43、45、54、企业简介页、封底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93年1月20日、公开号为GB2257737A的英国专利文献,共18页。
请求人于2009年8月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9:附件8中GB2257737A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0:阮起楠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2000年9月第2次印刷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第29、51-60、64、65、79-88、109-111页、封底的复印件,共30页。
请求人于2009年8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6180Y(专利号为20052010000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12:请求人声称的苏G03-2002《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准图集的封面页、第1、45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3: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扉页、第1、46页、封底的复印件,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编号为4W02704,并于2009年8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案件编号为4W02580的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并于2009年9月1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分别于2009年8月6日和2009年8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4:盖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章的证明的复印件1页;
附件15:盖有“上海沪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章的说明的复印件1页;
附件16:盖有“太仓市牌楼彩印厂”章的证明的复印件1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4-16证明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09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4-16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予以签收。
(2)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欲补强证明附件7、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附件17: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09]56号“关于批准《HKFZ/KFZ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为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的通知”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18:发票编号为03161491、日期为09年8月20日、盖有“上海市徐汇区建科书店发票专用章”章的发票复印件1张。
(3)合议组当庭将附件17、18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予以签收。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有两种评述方式,一是以附件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常规技术选择;二是以附件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附件8;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12、13公开,沉头孔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10和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属于简单替换,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在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
(5)专利权人对附件7-13、17、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7、13的公开性有异议,同时认为附件17、18无法证明附件7、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对附件9中关于附件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6)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4-16的原件,请求人对附件14-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7)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意见,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明确表示不再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双方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2009年12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2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4284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请求人不服第1428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行初字第122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由于第14284号决定中,涉及另一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审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因此判决撤销第14284号决定,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上述请求继续审查,并于2011年1月20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经过上述程序,合议组认为上述无效请求案事实均已经清楚,可以合并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附件1、2、4、8、10、11、17、18,专利权人对附件1、2、4、8、10、11、17、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2、4、8、10、11、17、18的真实性。同时,附件1、2、4、8、11均为专利文献,附件10为公开出版物,且附件1、2、4、8、10、1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4、8、10、1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中的中文译文为准,附件8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9中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本案的其他证据,在具体无效理由中进行评述。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没有标明印刷日的出版物,确定该出版物的公开日需要其他有证明力的佐证。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
①请求人在4W02580无效请求案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a)附件1没有公开两方形端板四边设焊接坡口;(b)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b)已被附件2的摘要和其说明书附图1、4公开,同时圆弧半径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附件6能够证明区别技术特征(a)、(b)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公开、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
附件1公开了一种预应力离心砼方桩,两头有方形端头板1,两端头板用钢筋笼2联结,两端头板间、包裹住钢筋笼2的砼为离心法成型的砼。两端头板间、包裹住钢筋笼2的砼形成桩身3。方形端头板1、桩段横越截面的中央内孔4是等径同心圆,外边是相同或相似的正方形。方形端头板1为厚12~20mm,外方内有圆孔的钢板,沿周边等距分布若干相互联通的大、小孔,大孔为联结张拉设备的螺栓孔,小孔为承托骨架墩头的受力孔。钢筋笼所用主筋可以是预应力钢筋或普通钢筋(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0-17行,图1、2)。
附件2公开了一种空心加固桩段,其由混凝土制成并具有一个纵向延伸通道12。图1、4示出了桩段的四边转角为圆弧形转角(参见附件2说明书摘要,图1、4)。
附件6是图集号为2006沪G/T-502、名称为“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附件6的扉页是落款为“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关于批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为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的通知,该通知中包括“沪建市管[2006]81号”、“该图集号为2006沪G/T-502,有效期为2006年11月~2009年11月”以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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