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婴幼儿游泳圈-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婴幼儿游泳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15
决定日:2011-03-17
委内编号:5W1006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4548.3
申请日:2003-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漫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3-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英勇宝贝商贸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妍
参审员:刘新蕾
国际分类号:A63B 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实现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224548.3、名称为“多功能婴幼儿游泳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3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婴幼儿游泳圈,它是充气式圆环形圈(1),其特征在于:该圆环形圈(1)又由内圈(2)和外圈(3)构成,外圈(3)是双层结构,相应的在外圈(3)上设有两个气嘴(31),内圈(2)气室与外圈(3)的其中一层气室相连通,在整个圆环形圈(1)上设有断口(4),在该断口(4)处设有扣体(5);在内圈(2)上设有凹槽(6),该凹槽(6)的大小可以容纳婴幼儿的下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婴幼儿游泳圈,其特征在于:在外圈内设有彩球(7)。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婴幼儿游泳圈,其特征在于:在外圈(3)设有防水的音乐播放器(9)。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多功能婴幼儿游泳圈,其特征在于:在外圈(3)的外围边设有两个抓手(8)。”
广州漫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两份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40年8月6日、专利号为US2210809的美国专利原文及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7月14日、专利号为US5779512的美国专利原文及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6日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30日、专利号为02272516.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下称证据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创造性。此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附图标记“31”未在说明书附图中出现,并且说明书中未明确记载内圈与外圈的哪一层连通,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要求当庭增加无效理由。
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请求人提出证据3和新无效理由的日期均已超出法定期限,因此,证据3和新的无效宣告理由在本次口头审理中不予考虑。
(2)在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请求人将证据1中的英文单词“chin”翻译成“下颚”,专利权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认为应当译作“下颌”。请求人当庭表示认同专利权人提出的译法。
(3)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证据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认为,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英文单词“chin”应翻译成“下颚”,对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译文的其他部分无异议。因此,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其他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经查,本专利涉及一种多功能婴幼儿游泳圈,它是充气式圆环形圈,该圆环形圈又由内圈和外圈构成,外圈是双层结构,相应的在外圈上设有两个气嘴,内圈气室与外圈的其中一层气室相连通,在整个圆环形圈上设有断口,在该断口处设有扣体;在内圈上设有凹槽,该凹槽的大小可以容纳婴幼儿的下颏。这种结构可将充气式圆环形圈固定在婴幼儿的颈及双侧下颌角部,婴幼儿的下颏放在凹槽内,使婴幼儿在水中呈直立或斜立性漂浮,不影响婴幼儿的四肢运动和胸部的呼吸运动,从而达到婴幼儿早期锻炼的效果。
证据1公开了一种救生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至第2页第2段):该救生装置由圆环形圈4组成;圆环形圈4包括独立的外气室11和内气室12,外气室11包围在内气室12外周面上形成双层结构;在外气室11上设有两个气嘴13和14,在圆环形圈4上设有调整端面5,圆形环圈4的后壁6的内面安装有相互配合的交错跳格17和紧固元件18,在圆环形圈4的前方设有能够容纳游泳者下颌的基座20。
证据2公开了一种漂浮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8页第2行至第9页倒数第2行,附图1-5):将一个小浮力管12同心地连接到较大的浮力管14上,连接区域20可以被设置在外管14的内圆周外面的任意点上,因此小管可以完整地装入外管中,也可以偏向外管14的一侧,内管和外管是可充气,内管可以具有不规则的轮廓,以更舒适地适应漂浮在水中的使用者的颈部。通过舒适且安全地支撑在水面上的颈部,可以抑制脊椎的运动并减小对脊椎的压力,以达到放松和/或治疗的目的。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圆环形圈又由内圈和外圈构成”,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采用内外双圈结构的功能和效果与在本专利中完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圆环形圈包括内圈和外圈,证据1未公开内圈和外圈;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内圈气室与外圈的其中一层气室相连通,而证据1中为圆环形圈的外气室和外气室相连通;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凹槽被设置在内圈上,证据1中未公开内圈;D.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扣体被设置在断口处,证据1中的交错跳格17和紧固元件18被设置在圆形环圈的内面上。
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证据2仅公开了“圆环形圈由内圈和外圈构成”,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对于前述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已经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3月9日作出的已生效的第81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确认。
由此可见,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C和D,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证据1和证据2之间也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本专利的游泳圈带来结构更加安全、避免划伤婴幼儿皮肤以及保护婴儿颈部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识,不可能产生显著的进步,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相应地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以上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22454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