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干扰源识别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52
决定日:2011-03-17
委内编号:4W1005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827526.8
申请日:2002-0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爱思康网络测评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杨静
国际分类号:H04Q7/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2日、名称为“干扰源识别方法”的02827526.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原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爱思康网络测评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在移动无线电网络中识别干扰源的方法,其中接收信号由想要的信号和多个干扰信号构成,在所述多个干扰信号中有一个是主要干扰信号,并且所有信号包括已知的训练序列,通过估算载波并且从所述接收信号中减去此载波,形成剩余干扰信号,将所述剩余干扰信号与已知的训练序列进行相关,得到所确定的与所述剩余干扰信号相关的训练序列,以及从所述确定的训练序列中找到可能的干扰源的识别码,
其特征在于
从所述识别码来确定多个候选者,各个所述候选者对应于特定小区以及受干扰频率;
为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确定相对于同步信道的时间偏移;
调查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中的一个或多个频率是否具有与导致相对于其它候选者具有其频率的最佳偏移匹配的至少一个候选者被识别为干扰源的干扰信号相同的时间偏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形成剩余干扰信号的步骤包括:
估算所述训练序列和所述接收信号的数据;
通过利用所述训练序列和所述数据的所述估算来产生信道模型,所述信道模型被用来估算所述载波;
从所述接收信号中减去所述估算的载波,留下所述剩余干扰信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估算的载波是通过由所述信道估算得出的所述信道模型对载波比特进行滤波而产生的。
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同步信道被正在服务的小区使用,其特征在于,调查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中一个或多个是否具有与所述干扰信号相同的时间偏移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所述干扰信号相对于所述同步信道的时间偏移;
相对于所述同步信道测量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上的所有信号的偏移,如果对于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中的一些频率上的多个所述信号,所测量的偏移相同,则假定所述多个所述信号具有相同的来源,并且这些频率可归于被视为干扰源的候选者。
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有以下步骤:
通过抽样识别具有与所述剩余干扰信号最强相关的训练序列;
计算多个样本中各序列的干扰的百分比;以及
确定具有最大干扰百分比的训练序列。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每个抽样,随时间显现哪个训练序列具有最强相关性。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用于排除假干扰源候选者,其中对应于所述候选者的小区包括不同的频率组,
其特征在于,
将未使用与被识别的干扰源的偏移相对应的频率组的所有小区去除。”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ZL02827526.8号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复印件,共15页,其授权公告日期为2008年03月12日;
附件2:本专利的国际公开文本WO03/063532A1的复印件,共20页,其公开日期为2003年07年31日;
附件3:PCT国际公开文本WO99/04588A1的复印件,共41页,其公开日期为1999年01月28日;
附件4:PCT国际公开文本WO01/18978A2的复印件,共15页,其公开日期为2001年03月15日;
附件5:“寻呼干扰信号的分类和寻呼干扰源的识别”,深圳市皇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立新,“中国无线电管理”2000年8月4期第18-19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6:CN1249864A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15页,其公开日期为2000年04月05日;
附件7:附件3的相关译文,共10页;
附件8:附件4的相关译文,共4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从所述识别码来确定多个候选者”超出了原始公开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7从属于权利要求1,也包含了上述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特征,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从所述识别码来确定多个候选者,各个所述候选者对应于特定小区以及受干扰频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公开了根据识别码和受干扰频率来识别可能的候选者,而不是根据识别码来识别可能的候选者;另外,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调查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中的一个或多个频率是否具有与导致相对于其它候选者具有其频率的最佳偏移匹配的至少一个候选者被识别为干扰源的干扰信号相同的时间偏移”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首先,说明书中并没有对于上述技术特征的文字记载,其次,说明书中公开的识别干扰源的技术措施是“判断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中的一个或多个是否具有与干扰信号相同的时间偏移,如果具有相同的时间偏移,则相应的频率被所属于的候选者被确定为干扰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概括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7也包含了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调查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中的一个或多个频率是否具有与导致相对于其它候选者具有其频率的最佳偏移匹配的至少一个候选者被识别为干扰源的干扰信号相同的时间偏移”不清楚,导致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步骤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步骤关系不清楚,导致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6-7从属于权利要求1,也包含了上述不清楚的缺陷,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大部分技术特征均被附件3公开,其区别技术特征被附件4、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附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附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5公开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3公开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0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1年0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0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审,合议组按照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并当庭提交了附件5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口头审理的主要事实如下:(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2)对于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与无效请求书中所陈述的内容相同;(3)对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大部分技术特征均被附件3公开,其区别技术特征被附件4、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附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5公开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3公开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已经充分履行了听证的程序,且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涉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缺陷的理由,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通过“从所述识别码来确定多个候选者,各个所述候选者对应于特定小区以及受干扰频率”来对候选者的确定条件进行限定,即,通过识别码来确定多个候选者,而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如何确定候选者仅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第8页倒数第3段):“通过检测干扰信号采用哪个TSC以及受干扰的频率,可以搜索小区配置列表来寻找可能的候选者”(TSC和基站色码BCC的编号相同)、“从还可供操作者使用的小区数据库中,根据BCC和受干扰频率来识别可能的候选者”,即,通过识别码和受干扰频率来识别可能的候选者。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仅通过识别码来确定多个候选者的技术手段,通过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也不能合理概括得出包含上述手段的技术方案。
另外,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 “调查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中的一个或多个频率是否具有与导致相对于其它候选者具有其频率的最佳偏移匹配的至少一个候选者被识别为干扰源的干扰信号相同的时间偏移”,可知其识别干扰源的具体方式为,调查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是否具有与干扰信号相同的时间偏移,至少一个候选者相对于其它候选者具有与上述干扰信号的频率的最佳偏移匹配,其中包含了频率偏移匹配和时间偏移匹配的比较。而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如何识别干扰源仅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1、2段和第9页第1段):“在其上测量偏移的频率是不同候选者所用的频率。通过针对干扰源所用的已知训练序列的相关来估算偏移”、“频率fx、fy和fz上的信号具有与所识别的干扰源(f0)大致相同的偏移……由于fx、fy和fz都属于候选者#3,所以它是最可能的干扰源”。即:通过调查所述候选者使用的频率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是否具有与所识别的干扰源相同的时间偏移来识别干扰源。其中,候选者的一个或多个频率是与所识别的干扰源的时间偏移进行比较而并非是与干扰信号的时间偏移来进行比较,且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至少一个候选者相对于其它候选者具有与上述干扰信号的频率的最佳偏移匹配”,即并没有记载与频率偏移比较相应的技术内容,通过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也不能合理概括得出包含上述手段的技术方案。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7均包含了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因此同样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2827526.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