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插座及其金属端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53
决定日:2011-03-22
委内编号:5W1013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06042.0
申请日:2008-1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凯
授权公告日:2009-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业均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1R 13/405,H01R 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关内容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206042.0,申请日为2008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二金属端子,其由实心圆柱形金属线材经冲压而一体成型,各金属端子一端为一实心圆柱形的接触部,另一端为扁的连接部;以及
一绝缘座体,其由塑胶射出成型,用来包覆和固定所述至少二金属端子,使该座体一表面形成一插接孔,用于放置和定位各所述接触部,而另一表面则供各所述连接部外露。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经折弯所述连接部与所述接触部之间形成一个夹角。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为扁平状。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为扁的钩状,其伸出所述绝缘座体的部分为钩头。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部底部开设有至少一个凹入部。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设有一容置部,其为穿孔或凹槽。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的两侧边分别伸出一凸缘。
8、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的金属端子,其特征在于:其由实心圆柱形金属线材经冲压而一体成型,各金属端子一端为一实心圆柱形的接触部,另一端为连接部。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端子,其特征在于:经折弯所述连接部与所述接触部之间形成一个夹角。
10、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金属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为扁平状或者扁的钩状,其伸出所述绝缘座体的部分为钩头。”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中国专利号为200820007112.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7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中国专利号为200520037366.2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2月07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了如下内容:1)权利要求1、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3)具体的无效理由以书面意见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和2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它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关内容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3.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源插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一种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至少二金属插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金属端子),是由一实心圆柱形金属线材经由冲压与折弯而一体成型,各金属插销一端具有一实心圆柱形的接触部,另端则为一扁平状的端子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部),该接触部顶端具有一圆弧形头部;以及一绝缘座体,其是经由塑料射出成型的固形物,以包覆与固定该至少二金属插销,使该座体一表面形成一插接孔,供该至少二实心圆柱形的接触部的容置与定位,而另一表面则供该至少二扁平状的端子部的外露。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都属于电源插座的技术领域,都能解决电源插座接触部和连接部接触强度不好、易松动的技术问题,都能达到可以实现接触部和连接部接触强度提高、制作成本低、使用安全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经折弯所述连接部与所述接触部之间形成一个夹角。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以下内容:该金属插销的接触部与端子部间具有一夹角。
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连接部为扁平状。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各金属插销一端具有一实心圆柱形的接触部,另端则为一扁平状的端子部。其中的端子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部,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连接部为扁的钩状,其伸出所述绝缘座体的部分为钩头。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6公开了如下内容:该外露于座体的至少二端子部可视结合的需要,而具有角度的折弯。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6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5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接触部底部开设有至少一个凹入部。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3公开了如下内容:该接触部底部开设至少一凹入部。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3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6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连接部设有一容置部,其为穿孔或凹槽。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4公开了如下内容:该端子部设有一容置部,其是为穿孔或凹槽。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4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7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连接部的两侧边分别伸出一凸缘。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5公开了如下内容:该端子部的两侧边分别伸出一凸缘。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5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8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
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的金属端子,其特征在于:其由实心圆柱形金属线材经冲压而一体成型,各金属端子一端为一实心圆柱形的接触部,另一端为连接部。
对比文件1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公开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9行-第8页倒数第6行,图2-4):本实用新型的电源插座是由至少二金属插销,及一绝缘座体2所组合而成,其中,该金属插销1是由一实心圆柱形金属线材经由冲压与折弯而一体成型,使其一端具有一实心圆柱形的接触部11,另端则为一扁平状的端子部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连接部),座体2是经由塑料射出成型的固形物,将至少二金属插销1稳固地放在预成型该座体2的模具内,使得成型座体2的同时,亦将金属插销1的特定部件,例如接触部11的下段及端子部12前段包覆与固定,而两端子部12后段则外露于座体2另一表面。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8的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都属于电源插座的技术领域,都能解决电源插座接触部和连接部接触强度不好、易松动的技术问题,都能达到可以实现接触部和连接部接触强度提高、制作成本低、使用安全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9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9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经折弯所述连接部与所述接触部之间形成一个夹角。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8公开了以下内容:该金属插销的接触部与端子部间具有一夹角。
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8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10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0
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连接部为扁平状或者扁的钩状,其伸出所述绝缘座体的部分为钩头。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6公开了如下内容:该外露于座体的至少二端子部可视结合的需要,而具有角度的折弯。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6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2020604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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