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纸机的机械式延迟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碎纸机的机械式延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91
决定日:2011-03-17
委内编号:5W1008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66800.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明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方华
国际分类号:B02C 18/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定该说明书公开充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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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3266800.7、名称为“碎纸机的机械式延迟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7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8日,专利权人为何明辉。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碎纸机的机械式延迟装置,包括上盖、底座、马达、减速机、二刀具组等构件,其中上盖顶端具进纸槽口及开关推钮、底座底部设碎纸箱,底座内部的马达可带动减速机转动,减速机可驱动二刀具组转动,二刀具组的外框间具一长条碎纸槽与上盖的进纸槽口相连,二刀具组的外框两侧分别栓固在固定板上,其特征在于:
? 一刀具组的外框上设二用以支撑转轴的轴座,转轴一端的轴心贯穿一轴座的轴孔、另一端衔接一悬臂,近轴孔的转轴顶端设一压块,该压块可伸至二刀具组的碎纸槽中间;转轴的悬臂下方连接一轴杆,轴杆上套置一滚轮,轴杆尾端利用一螺栓而栓固一挡片,滚轮与挡片间套置一弹簧;另,一刀具组的固定板外侧凸伸一齿轴,该齿轴与刀具组的心轴连结,齿轴上的齿沟供滚轮插入。”
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10年8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转轴、滚轮与齿轴间的连动关系,在纸张插入后,机械式的达到碎纸机延迟、停机的目的,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如马达断电开关、减速机传动分离装置、减速机传动抱紧装置等可使刀具组停止转动的制动装置以及该制动装置与转轴、滚轮、齿轴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都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些特征,则无法实现本专利延迟、停机的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8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9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可增加碎纸机使用寿命的碎纸机的机械式延迟装置,该装置利用转轴、滚轮和齿轴之间的连动关系,实现碎纸机的延迟。请求人提出的马达断电开关、减速机传动分离装置、抱紧装置及制动装置并非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0年9月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其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制动装置和制动装置、开关推钮等与转轴、滚轮、齿轴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这些实现本专利机械式延迟、停机动作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②说明书中所述的技术方案缺少制动装置和制动装置、开关推钮等与转轴、滚轮、齿轴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这些实现本专利机械式延迟、停机动作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实现“增加碎纸机使用寿命”这一技术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也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5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针对合议组于2010年9月21日的转文,请求人声称其已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鉴于口头审理时合议组仍未收到该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当庭再次提交了该意见陈述书,并声称其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相同。请求人认为从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可以证明制动开关或装置以及制动开关或装置与转轴、滚轮、齿轴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如果合议组收到的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当庭转交的文本相同,则不再转送该文件,专利权人对此表示没有异议。
4)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
本案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后收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内容与口审当庭转送文件相同,故合议组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所述的技术方案缺少制动装置和制动装置、开关推钮等与转轴、滚轮、齿轴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这些实现本专利机械式延迟、停机动作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实现“增加碎纸机使用寿命”这一技术效果,并且也不清楚延迟行程及其如何设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本专利能克服现有的碎纸机的电子式延迟装置的缺陷,也就是说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解决现有的碎纸机使用的电子式延迟装置因出现短路故障而致使碎纸机故障无法使用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的说明书给出了如下技术方案:包括上盖1、底座2、马达3、减速机4、二刀具组5、6构件,其中上盖顶端具进纸槽口11及开关推钮12、底座2底部设碎纸箱10,底座2内部的马达3可带动减速机4转动,减速机4可驱动二刀具组5、6转动,二刀具组的外框51、61间具一长条碎纸槽50与上盖的进纸槽口11相连,二刀具组的外框两侧分别栓固在固定板52、62上,刀具组6的外框61上设二用以支撑转轴7的轴座611、612,转轴一端的轴心贯穿轴座612的轴孔6121、另一端衔接一悬臂72,近轴孔6121的转轴7顶端设一压块73,该压块73可伸至二刀具组的碎纸槽50中间;转轴的悬臂72下方连接一轴杆721,轴杆721上套置一滚轮8,轴杆尾端利用一螺栓741而栓固一挡片74,滚轮8与挡片74间套置一弹簧81;刀具组6的固定板62外侧凸伸一齿轴9,该齿轴9与刀具组的心轴连结,齿轴上的齿沟供滚轮插入。参阅图4、5,未插入纸张P时,滚轮8挤压弹簧81并挡置在齿轴9外侧,当插入纸张P时,纸张P挤压压块73向下并带动转轴7旋转,使滚轮8向外(或向上)移动(如图5所示),离开齿轴9,弹簧81的回复弹力将滚轮8推向内侧(如图6所示),并且由图4可以看出,当压块73上压有纸张P时,滚轮8将一直处于齿轴9的外侧,不与齿轴接触。当纸张P穿过压块73,压块73处没有压力时(即纸张完全进入压块73下部的刀具组),滚轮8向内(或向下)移动,伸入齿轴9的齿沟91内,随着碎纸刀具组的心轴带动齿轴9的旋转,将滚轴8一段一段地推向齿轴9的最外侧(如图4所示),碎纸机便停止碎纸动作(此时已碎纸完毕)。由此可见,本专利提供了一种机械式的碎纸机延迟装置,其能在纸张进入压块73下方后仍使刀具组继续旋转,并在滚轮8从齿轴9的内端旋转到最外端后才停止碎纸动作,由此实现了延迟、停机的目的,并且由于本专利给出的是机械式延迟装置,其能克服现有的电子式延迟装置的缺陷,因而也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相对电子式延迟装置能延长碎纸机的使用寿命,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主张的延迟行程的设置,合议组认为:由上可知,请求人所称的“延迟行程”是由齿轴9上的齿沟的参数决定的,而如何设置齿沟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另外,请求人所主张的“制动装置和制动装置、开关推钮等与转轴、滚轮、齿轴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仅是对获取延迟后的停机信号的装置和使刀具组停止旋转的装置的相关内容的描述,这些装置均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延迟停机时要选用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方案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技术知识,可以选择这些装置在获取停止信号后使碎纸机停止,上述内容的缺少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制动装置和制动装置、开关推钮等与转轴、滚轮、齿轴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这些实现本专利机械式延迟、停机动作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也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由上述的评述可知,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手段:在转轴一端设置了可伸到二刀具组的碎纸槽的压块,在转轴另一端的悬臂上设置了轴杆,和套在轴杆上的滚轮、挡片和弹簧,以及与刀具组的心轴连结且其上的齿沟或供滚轮插入的齿轴,达到在纸张进入压块下方后仍使刀具组继续旋转,并在滚轮从齿轴的内端旋转到最外端后才停止碎纸动作,由此实现了延迟、停机的目的。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特征均已记载在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由这些特征的总和构成的方案时,足以解决本实用新型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所主张的“制动装置和制动装置、开关推钮等与转轴、滚轮、齿轴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仅是对获取延迟后的停机信号的装置和使刀具组停止旋转的装置的相关内容的描述,并非是如何进行延迟的装置所必须的,不是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不存在请求人主张由此导致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缺陷。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0326680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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