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纸机的改良刀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碎纸机的改良刀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92
决定日:2011-03-21
委内编号:5W1008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2191.8
申请日:2006-08-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贤俐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方华
国际分类号:B02C 18/1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6条第3;4款;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只要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至少一个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应认定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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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620132191.8、名称为“碎纸机的改良刀片”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5日,专利权人为罗贤俐。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碎纸机的改良刀片,其包括两个可相反方向转动的圆筒形滚刀,每一滚刀包含一多边形的轴杆及数个套在该轴杆上的断差刀片,相邻断差刀片间具有垫片,两圆筒形滚刀上的断差刀片交错的组装,其中每一断差刀片是由二组靠置的副刀片所构成,每一断差刀片的副刀片周缘上具有一或多个由副刀片周缘向外凸伸出的截断刃,其特征在于:
断差刀片的副刀片内侧凸出有若干环绕在副刀片内圈并用以补强副刀片厚度及强度的凸块,二靠置的副刀片凸块对凸块地靠接构成一组断差刀片;并且,截断刃具有用以增强截断刃强度的补强肋。”
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10年8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1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44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8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9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的刀刃部分和凸块部分与证据1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证据1具有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0年9月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其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截断刃厚度与带凸块副刀片厚度之间的关系以及截断刃上补强肋的设置方向、位置等这些解决本专利“不易夹纸,能顺畅地进行纸张截断作业”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②本专利说明书技术领域涉及碎纸机刀片结构,背景技术中给出碎纸机刀具的方案,发明内容称目的是改良刀片,而其技术方案却是碎纸机刀具,有益效果中谈及是刀片,具体实施方式却是刀具,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混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切理解要求保护的主题;说明书中关于“副刀片14a的截断刃14b呈现90度弯折的刀刃”和对补强肋14d的位置的描述不清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对“补强肋”的描述采用了上位概括,但补强肋在截断刃上的位置布置有多种选择方式,厚度也有多种选择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主题名称和描述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5日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③请求人声称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了针对合议组于2010年9月21日转文的意见陈述书,鉴于口头审理时合议组仍未收到,请求人当庭再次提交了该意见陈述书,并声称其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相同,在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齿形刀锋的其中一层起到增强作用,而凸块部分已在证据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④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如果合议组收到的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当庭转交的文本相同,则不再转送该文件,专利权人对此表示没有异议;⑤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口头审理后,合议组收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经核查,其内容与口头审理时转送文件相同,故合议组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合议组当庭转文,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再次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理由,鉴于上述意见双方当事人已在口头审理时充分发表,故合议组决定不再转送上述意见陈述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截断刃厚度与带凸块副刀片厚度之间的关系以及截断刃上补强肋的设置方向、位置等这些解决本专利“不易夹纸,能顺畅地进行纸张截断作业”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了本专利针对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碎纸机的副刀片在进行纸张截断时,当多量的纸张欲同时截断时,需要较大的输出马力,碎纸机驱动齿轮所承受的力量相对较大,齿轮上的齿有崩断之虞。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碎纸机改良刀片,其中记载了如下技术特征:断差刀片由二组靠置的副刀片构成,每个副刀片周缘上具有一个或多个由副刀片周缘向外凸伸出的截断刃,副刀片内侧凸出有若干环绕在副刀片内圈并用以补强副刀片厚度及强度的凸块,截断刃具有用以增强截断刃强度的补强肋。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凸块而加大了副刀片的厚度、提高了副刀片的整体强度,通过在截断刃处设置补强肋使刀刃较厚实,当碎纸机进行碎纸张作业时,需要的输出马力较小,且驱动齿轮所承受的力量相对较小,进而可以解决本实用新型的所要解决的上述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时,足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缺乏的特征,合议组认为: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判断,只要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至少一个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认为该权利要求符合上述规定。就本案而言,从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看到:上述特征仅是为解决本专利提到的“不易夹纸,能顺畅地进行纸张截断作业” 这一技术问题所需要考虑的;而且从上述的分析可知,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能解决本专利的一个技术问题:即解决现有刀片同时截断多量的纸张时而造成需大的输出马力和齿轮上的齿有崩断之虞的技术问题,并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区别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技术领域涉及碎纸机刀片结构,背景技术中给出碎纸机刀具的方案,发明内容称目的是改良刀片,而其技术方案却是碎纸机刀具,有益效果中谈及是刀片,具体实施方式却是刀具,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混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切理解要求保护的主题;说明书中关于“副刀片14a的截断刃14b呈现90度弯折的刀刃”和对补强肋14d的位置的描述不清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由上述的第一点意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本发明的一个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由本专利的说明书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记载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关于请求人主张的主题、刀刃和补强肋的位置。合议组认为:(1)对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应包括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所给出的相关技术信息。从本专利的发明名称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要点可以看出,本专利是针对碎纸机的改良刀片中一个部件,即副刀片,作出改进,其主题清楚,要求保护一种碎纸机的改良刀片。本专利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记载:本实用新型有关于一种碎纸机刀片结构,尤指一种较省材料,且可以轻易地将纸张截断而不易夹纸的碎纸机的改良刀片,发明内容记载:一种碎纸机的改良刀片包括两个可相反方向转动的圆筒形滚刀,滚刀包含轴杆及断差刀片,断差刀片由二组副刀片构成,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传统式的碎纸机刀具是由两圆筒形滚刀所构成,第一滚刀包含轴杆及断差刀片,每一断差刀片由二组副刀片所构成,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记载:参阅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碎纸机刀具是由两个滚刀所构成,每一滚刀包含轴杆及断差刀片,断差刀片由二组副刀片所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上述内容时可以推知:本专利要求保护的碎纸机的改良刀片实际上就是碎纸机刀具。对于有益效果部分,其也只是记载了:本实用新型主要将碎纸机刀具断差刀片的每一个副刀片上增设若干凸块,以增加副刀片厚度……,此部分表明了本实用新型因对副刀片进行改进而产生的技术效果,并没有混淆与本专利的主题改良刀片的关系,因此,上述内容均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主题的理解。(2)从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和图4、5可以看到:副刀刃14b为L形,呈现90度弯折,附图也清楚地示出的刀刃的位置及形状,该刀刃是清楚的。(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还描述了:“副刀片14a的截断刃14b呈……,其外缘设置有补强肋14d,以增强截断刃14b的强度,形成厚实的截断刃14b”,由此可知补强肋布置在截断刃的外缘,说明书已给出了补强肋的布置位置。因此,说明书并不存在请求人所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方案,因而,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到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对“补强肋”的描述采用了上位概括,但补强肋在截断刃上的位置布置有多种选择方式,厚度也有多种选择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尽管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于补强肋仅给出一种实施方式,即:副刀片14a的截断刃14b外缘设置有补强肋14d,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补强肋也可以布置在多个等同替代的位置,如靠近截断刃的位置,同样也能起到增强截断刃14b的强度的作用,至于不同厚度的补强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测的等同替代方式,并且如此设置的补强肋均能使截断刃厚实,进而使需要的输出马力较小,驱动齿轮所承受的力量相对较小。因此,权利要求1将补强肋概括为“截断刃具有用以增强截断刃强度的补强肋”是恰当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主题名称和描述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一种碎纸机的改良刀片,其包括两个滚刀,每一滚刀包含一轴杆及断差刀片,断差刀片由二组副刀片所构成,上述各部件的关系已在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描述。对于请求人认为的主题名称与技术方案不同,由上面第2点意见可知,本专利要求保护的碎纸机的改良刀片与说明书所记载的碎纸机刀具实质上相同,因此,两者表达方式上的不同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理解;对于必要技术特征,由上述第1点意见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是由他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文献,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公开日处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故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6、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碎纸机的改良刀片。证据1公开了一种碎纸机刀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在公知技术中,办公用碎纸机上使用的碎纸刀片有左右对称两个刀片(相当于本专利的断差刀片)组成一组,多组刀片同时安装在驱动轴上,每组刀片之间要有一定设计距离,需另设置隔离套(相当于本专利的垫片)实现刀片组之间的限位,本实用新型的圆形刀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副刀片)外圆上对称设置的齿形刀锋2(相当于本专利的截断刃)与圆形刀体1为一体结构,齿形刀锋2采用圆形刀体1基材180°弯曲后形成的双层结构,为了使刀体1增加刚性,圆形刀体1上设置有环形凸起3(相当于本专利的凸块),左右对称背靠背两个刀片安装使用,为了使刀体1在驱动轴5上能径向定位和轴向限位,在圆形刀体1在驱动轴5安装孔3的圆周上,设置有一组与圆形刀体1为一体结构的用于碎纸机刀片径向定位和轴向限位的矩形弯折4,矩形弯折即可在驱动轴5上的螺旋槽6内起刀片径向定位,同时起刀片轴向限位。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特征:两个可相反方向转动的圆形滚刀,每一滚刀包含一多边形的轴杆,两圆筒形滚刀上的断差刀片交错的组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被证据1完全公开,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不同,因而,证据1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20062013219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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