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SF6充气及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18
决定日:2011-03-18
委内编号:5W101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5028.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欧脉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雷格仪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1H 33/53,H01H 33/57,B01D 53/00,C01B 17/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且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若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就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结构,以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45028.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SF6充气及回收装置”,申请日为2006年8月22日,专利权人是上海雷格仪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它包括一壳体和安装在壳体内的、由设备接口、压缩机、储液罐、充气调节阀、干燥过滤器、真空泵及连接管道、复数个阀门、复数个压力计构成的充气回收回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充气回收回路的压缩机与储液罐之间串联有一低温冷却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冷却装置包括一使冷剂与气体进行热交换的板式换热器、与板式换热器连接的风冷冷凝器以及串联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可以安装在一个手推车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8日收到上海欧脉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2002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1995年6月7日,复印件,共12页;
附件2:公告号为CN862078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2),公告日1987年9月2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对比文件1与本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以及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时,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以及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以及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1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作为证据的附件3,其中: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2082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1995年9月20日,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是: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储气罐,而本专利是储液罐,但在充气气体的回收回路中,储气罐和储液罐都是用于储存回收的SF6气体,两者的作用与功能相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用储液罐替代储气罐储存SF6气体是显而易见的,并不能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对比文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2)对比文件1、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3)对比文件2公开了高效热交换器4包括使空气或冷水(冷剂)与工作气体进行交换的翅片21(相当本专利的板式换热器)、与翅片相连的管22,在管22的中间穿入管23,管23内通入空气或冷水,工作气体SF6在管22和管23之间通过,加速冷凝成液态气体,可见,管22和管23相当本专利的风冷冷凝器。对于气体冷却装置,例如空调装置,通常都包括有换热器和风冷冷凝器、热力膨胀阀和干燥过滤器。对比文件3(CN2208201Y)公开的空调机组,在冷凝器6与蒸发器(换热器)10之间串联有干燥过滤器8和膨胀阀9。在制冷管路中设置压力控制装置以调节管路中气(液)体的压力,这属于公知性常识,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在换热器与冷凝器之间串联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能产生新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相对对比文件2、3的结合以及公知性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明显不具有创造性;
4)对比文件1的附图1显示,SF6充气回收装置是安装在手推车上。对比文件2公开的SF6充气回收装置其底部装在轮子,可以移动(见其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相对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2的结合,权利要求3无疑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11月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①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②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对比文件1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③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为:对比文件1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连同对比文件2也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连同对比文件2和3也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无效理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日为2010年11月08日,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日提交的对比文件3以及补充的无效理由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2日补充的对比文件3及相关无效理由予以接受。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均为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且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若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就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结构,以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它包括一壳体和安装在壳体内的、由设备接口、压缩机、储液罐、充气调节阀、干燥过滤器、真空泵及连接管道、复数个阀门、复数个压力计构成的充气回收回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充气回收回路的压缩机与储液罐之间串联有一低温冷却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SF6 气体回收充入再生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第1-2段,附图1-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其外形结构,在箱式结构的机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壳体)上,带有仪表,阀门,还有行走轮和扶手等。其内部结构,有一个与电器连接的低压接口8,及与外部SF6贮气瓶相连接的高压接口7(低压接口8和高压接口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设备接口)。低压接口8经阀门Vl与一个真空泵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真空泵)相连通(经中间管路),低压接口8还通过管路经阀门V2与一个净化器10相连通,净化器10引出的一路管道经阀门V3与一个再生装置4相连通,再生装置4经阀门V5、V7通过管路与一个回收贮气罐5相连通,净化器10引出的另一路管路经阀门V4与一个气体压缩机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压缩机)相连通,气体压缩机1通过管路经阀门V8与另一个再生装置3相连通,再生装置3通过管路与一个冷却器6相连通,冷却器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低温冷却装置)下装有散热风扇,冷却器6通过管路经阀门V9与回收贮气罐5的另一端相连通,整个装置中还经阀门V10接有麦氏真空表9,并接有压力表G1、G2、G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复数个压力计)等,在再生装置3与冷却器6之间的管路上接有支管路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连接管道),支管路11经阀门6与低压接口8相连通。根据该装置的工作过程,该装置是用以完成回收电器中的SF6 气体,并将再生处理后的SF6 气体充入电器中的充气回收装置。其中回收过程中,打开阀门V2、V3、V5、V7,待电器与回收贮气罐间压力平衡后,关闭阀门V3、V5、V7,然后再开启气体压缩机1,并打开阀门V4、V8、V9,将电器内的SF6气体全部抽入回收贮气罐5内,然后关闭V4、V8、V9。加压充气过程中,关闭阀门V2,打开阀门V4、V8、V6、V7、V5,并启动气体压缩机1,将回收贮气罐5中余下的SF6气体经低压接口8充入电器中。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2可以看出,充气回收回路的气体压缩机1与回收储气罐5之间串联有一冷却器6;而加压充气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阀门V3、V4、V5、V6、V7、V8构成充气回路的充气调节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将回收后的SF6气体存入储液罐,而对比文件1中将回收后的SF6气体存入贮气罐;(2)权利要求1中的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还包括干燥过滤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SF6气体的液态存储和干燥过滤。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气体罐装和回收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2-3段)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为了液态储存SF6气体,本装置装有高效热交换器(4),……,翅片(21)及管(22)组成通常的热交换器用管子,在管(22)中间穿入管(23),管(23)内通人空气或冷水,工作气体如SF6在管(22)、管(23)之间通过,加速冷凝成液态气体,或由液态气体气化?高效热交换器即由带有很多上述双套管及两端双层汇流排所组成。回收气体的流程是气体从容器(11)中被真空泵抽出通过粉尘水份过滤器(10)及净化器(9),然后由真空泵输出再通过粉尘及水份过滤器(7),……。其中,粉尘及水份过滤器7和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干燥过滤器。
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为SF6气体的液态存储和干燥过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低温冷却装置包括一使冷剂与气体进行热交换的板式换热器、与板式换热器连接的风冷冷凝器以及串联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此附加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低温冷却装置的构成。
对比文件2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2-3段)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为了液态储存SF6气体,本装置装有高效热交换器(4),……,翅片(21)(相当权利要求2的板式换热器)及管(22)组成通常的热交换器用管子,在管(22)中间穿入管(23),管(23)内通人空气或冷水,工作气体如SF6在管(22)、管(23)(相当权利要求2的风冷冷凝器)之间通过,加速冷凝成液态气体,或由液态气体气化?高效热交换器即由带有很多上述双套管及两端双层汇流排所组成。
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热泵式燃油热水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3第1页第15-20行、第2页第17-18行)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由制冷剂管路7将制冷压缩机4与水冷式冷凝器6、干燥过滤器8(相当权利要求2的干燥过滤器)、膨胀阀9(相当权利要求2的热力膨胀阀)、蒸发器10和汽液分离器11依次连接起来,制冷压缩机4由发动机2驱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有关“板式换热器”和“风冷冷凝器”的技术特征,没有公开“串联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能够获得控制气体冷却回路以更好提高回收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认定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和3均只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且均未公开“串联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压力控制器”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能够获得控制气体冷却压力以更好提高回收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认定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1-3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通过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可以安装在一个手推车上”。对比文件1中(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第1段,附图1)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在箱式结构的机壳上,带有仪表,阀门,还有行走轮和扶手构等。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045028.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和3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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