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蘑菇菌包装袋封口的热合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蘑菇菌包装袋封口的热合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33
决定日:2011-03-22
委内编号:5W1010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13939.6
申请日:2009-05-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0-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宝森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路传亮
参审员:刘蕾
国际分类号:A01G0001040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可以采用带有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013939.6,申请日为2009年05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14日,实用新型名称为“用于蘑菇菌包装袋封口的热合刀”,专利权人为杨宝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蘑菇菌包装袋封口的热合刀,包括刀体(1),其特征在于刀体(1)的刀刃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向一个方向凸起的弧形刀刃(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蘑菇菌包装袋封口的热合刀,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弧形刀刃(2)的为直线形刀刃(3)。”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420047116.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20日,共5页;
附件2:专利号为00229173.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1日,共5页;
附件3:使用本专利所生产的产品“蘑菇菌包装袋”实物;
附件4:长江机械厂、盖州市黄岩模具厂、营口鹏达塑料机械厂分别出具的书证,复印件3页;
附件5:请求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生产使用的产品实物;
附件6: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封切机用的封刀,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此外,附件4为三份书证,附件5为请求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使用的产品,可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使用公开,不具备新颖性。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蘑菇菌包装的内折叠曲线封底袋,用附件3产品与之对比可知,附件2封口线形状与本专利刀刃形状完全相同。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要使热封线成一定形状,只要将与塑料接触的加热物体设置成相应形状即可,因此,结合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刀刃是具有厚度的平直刀刃,通过刀刃的平直边缘对塑料袋进行密封,而本专利刀刃设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向一个方向凸起的弧形刀刃,因此附件1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附件4都是证人证言,是在2010年6月后才形成;附件5实物证据没有生产日期,并且与本专利不是相同技术领域,因此附件4和附件5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使用公开。附件2仅仅是通过某种方法或设备得到具有弧形形状的产品,而不是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设备本身。因此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2010年1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逐一调查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1)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4和附件5的真实性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因此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本案的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附件1和附件2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涉及塑料袋封切用设备,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附件2涉及一种人工袋料栽培食用菌所用的料袋,由于本专利的设备也是用于生产蘑菇菌包装袋,因此附件2属于与本专利相近的技术领域。附件1和附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承认附件3为使用本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蘑菇菌包装袋”实物,合议组对此也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可以采用带有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蘑菇菌包装袋封口的热合刀,包括刀体(1),其特征在于刀体(1)的刀刃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向一个方向凸起的弧形刀刃(2)。该产品在塑料袋热合时密封线形成凸起,使塑料袋增强承受力,不易漏气。
附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封切机用的封刀,其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为该封刀包括刀身和刀刃,刀身设有发热管,刀刃是具有厚度的平直刀刃,其横截面呈波纹状。附件1的封刀用于封切塑料连接袋,即同时使塑料连接袋产生密封区和撕开区,其中产生密封区的效果和目的与本专利相同,和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该封刀密封塑料袋的密封区采用的也是热合方法,所述封刀相当于热合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附件1刀刃为具有厚度的平直刀刃,其横截面呈波纹状,热合时同时产生密封区和撕开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刀刃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向一个方向凸起的弧形刀刃,热合时仅产生密封效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塑料袋承受力增强,不易漏气。
附件2公开了一种人工袋料栽培食用菌所用的封底袋,与本专利属于相近技术领域。附件2为解决直线型封口的料袋抗冲击力差,容易破裂的问题,采用了设有一条以上的曲线或弧线形封口线的料袋(说明书第一页),附件2附图3显示的料袋封口线即为含有两个向同一方向凸起的弧形线的封口线。采用该方案的料袋改变了原有直线型封口的受力方向,提高了封口处抵抗冲击的能力,不易破裂。由于塑料袋热封是利用加热物体将塑料融化热封,要使封口线呈一定形状,只要将与塑料袋接触的热合刀(封刀)设计加工成相应形状即可。可见,附件2实际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1从而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蘑菇菌包装袋承受力差,容易漏气的技术问题,结合附件1和附件2,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使塑料袋封口的方法有很多,并非热合一种,附件2只显示具有弧形封口的产品,并未公开生产设备和方法,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也不能因为现有技术有相似的产品而否定对设备和方法的改进。对此,合议组认为,生产设备与产品具有一定的对应性,本专利的设备和方法的设计,即为了生产具有相应封口线形状的产品。虽然塑料袋的封口有多种方法实现,但利用热合工艺加工塑料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而且附件1也给出了利用热合技术加工塑料袋的技术启示,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设备或用其生产的塑料袋产品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所公开的现有技术设备或产品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连接所述弧形刀刃(2)的为直线形刀刃(3)。附件2的附图3显示的料袋封口线,连接弧形线的部分也是直线部分。由于要使封口线呈一定形状,只要将与塑料袋接触的热合刀(封刀)设计加工成相应形状即可,没有证据显示采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因此对于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01393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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