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量表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35
决定日:2011-03-18
委内编号:5W1008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35477.0
申请日:2003-0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庆范
授权公告日:2004-07-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北盛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2B 1/40, G12B 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根据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而且将该技术特征结合到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235477.0、名称为“一种电量表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0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7月21日,专利权人为万家盛,后变更为湖北盛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下称文本1)内容如下:
“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针对上述专利权,武庆范(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01230453.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31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10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10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1项权利要求,下称文本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6、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11、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12、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1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15、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16、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17、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18、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19、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21、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22、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23、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24、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25、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26、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27、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29、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30、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3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32、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33、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34、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35、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36、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37、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
38、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39、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40、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4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
42、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43、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44、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45、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46、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47、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
48、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49、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50、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51、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52、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53、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54、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55、如权利要求5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56、如权利要求5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57、如权利要求5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
58、如权利要求5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59、如权利要求5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60、如权利要求5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61、如权利要求5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62、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63、如权利要求6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64、如权利要求6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65、如权利要求6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66、如权利要求6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67、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68、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69、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70、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71、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0年11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0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向请求人发送了转送文件通知书,转送了专利权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011年01月06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2、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3、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对于授权公告的其他权利要求的无效理由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对于文本2的权利要求第1-71项,请求人当庭明确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没有异议,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公知常识的罗列,故权利要求第1-71项不具备创造性;4、请求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5、针对合议组指出的权利要求19等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与文本2中权利要求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不相同,双方当事人均认为不同的地方属于修改时出现的明显笔误,同时合议组指出权利要求书中24与57之间、权利要求37与50之间、权利要求44与58之间、权利要求51与59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对此,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可在口头审理结束后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但修改仅限于消除上述笔误和删除权利要求。
2011年03月07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59项权利要求,下称文本3)。文本3消除了上述笔误,并删除了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第5、18、26、30、33、46、50、51、57、58、61、66项。文本3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5、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10、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1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15、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16、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17、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20、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21、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22、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23、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24、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26、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27、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29、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30、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31、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32、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
33、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34、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35、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36、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
37、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38、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39、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40、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4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
42、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43、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44、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45、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46、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47、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48、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49、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
50、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5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52、如权利要求5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53、如权利要求5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54、如权利要求5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55、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56、如权利要求55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
57、如权利要求55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
58、如权利要求55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59、如权利要求55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与箱体(1)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4日提交了文本2,该文本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通过对文本1的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及删除修改后得到的,但是文本2中权利要求存在明显笔误以及部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问题。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07日提交的文本3是在文本2的基础上,消除了其中的笔误,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权利要求。经合议组审查,文本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请求人于2011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9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根据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而且将该技术特征结合到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量表箱便于设置各种功能以及使电线进入电表并具备开关功能。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底盒或底板上的空间区域里便于设置各种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对该空间进行划分、例如设置横隔或者纵隔以便于进行设置。对于技术特征“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有利于电力管理部门检修或更换电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5-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量表箱便于设置各种功能以及便于对电表进行检修或更换开关。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底盒或底板上的空间区域里便于设置各种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对该空间进行划分、例如设置横隔或者纵隔以便于进行设置。对于技术特征“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有利于进行检修和更换开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6-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1-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量表箱便于设置各种功能以及便于对电表进行检修或更换开关。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底盒或底板上的空间区域里便于设置各种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对该空间进行划分、例如设置横隔或者纵隔以便于进行设置。对于技术特征“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有利于进行检修和更换开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2-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7-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量表箱便于设置各种功能以及便于对电表进行检修或更换开关。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底盒或底板上的空间区域里便于设置各种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对该空间进行划分、例如设置横隔或者纵隔以便于进行设置。对于技术特征“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有利于进行检修和更换开关,并且卡耳的存在能避免检修或更换开关时用力拖出插板16后,又要对准槽口重新固定位置的麻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8-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24-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在下箱体的箱门9上设置着带有资料投递孔16和用户开启锁20的通讯柜门19(相当于权利要求24中的信息盒)
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量表箱便于设置各种功能。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存放与电表相关的信息而在电表箱体上设置信息盒,以对该空间进行划分、例如设置横隔或者纵隔以便于设置各种功能。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上述设置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2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锁孔耳(4)与活动接板(3)上设置的锁孔耳口(5)相配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对电表上锁,而在固定的箱体与活动的接板上分别设置锁孔耳与锁孔耳口并使之互相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使用该技术手段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2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使得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牢固地互锁为一体,使其具有防窃电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27-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量表箱便于设置各种功能以及使电表具备防窃电功能。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底盒或底板上的空间区域里便于设置各种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对该空间进行划分、例如设置横隔或者纵隔以便于进行设置。对于技术特征“它的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与用于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上封时用的螺杆与立柱(25)螺接而将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锁定;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使得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牢固地互锁为一体,使其具有防窃电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29-3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9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量表箱便于检修、以及检修和更换开关。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有利于电力管理部门检修或更换电表,而且也便于检修和更换开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0-3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36-4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6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量表箱便于检修、以及便于对电表进行检修或更换开关。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有利于电力管理部门检修或更换电表,而且也便于检修和更换开关,并且卡耳的存在能避免检修或更换开关时用力拖出插板16后,又要对准槽口重新固定位置的麻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7-4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41-4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1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1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4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对电表进行检修或更换开关。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便于检修和更换开关,并且卡耳的存在能避免检修或更换开关时用力拖出插板16后,又要对准槽口重新固定位置的麻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4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42-4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46-5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6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和/或固定设置有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及与插板(16)配合的插槽(18);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对电表进行检修或更换开关。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便于检修和更换开关,并且卡耳的存在能避免检修或更换开关时用力拖出插板16后,又要对准槽口重新固定位置的麻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47-5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关于权利要求51-5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1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1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5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或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电力管理部门检修或更换电表、以及检修或更换开关。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便于电力管理部门检修或更换电表、以及检修或更换开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5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5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52-5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关于权利要求55-5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5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奖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电表箱包括位于箱门2和箱门9的前箱壳构成的箱体,和位于电表箱后背部的底盒,下箱体8上设有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5中与箱体配合的活动接板)。
权利要求5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和/或活动门(14);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开关平台(13)或开关平台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5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检修或更换开关。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设置便于检修或更换开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5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5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5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56-5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的罗列。但是,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5、11、17、27、29、36、41、46、51、55,认定这些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具体参见对创造性的评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11、17、27、29、36、41、46、51、5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
5.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对于权利要求24-25,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下箱体的箱门9上设置着带有资料投递孔16和用户开启锁20的通讯柜门19”(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第7-8行、附图1),这就公开了权利要求24中的特征“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信息盒(6)”,因此,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便于设置各种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对该空间进行划分、例如设置横隔或者纵隔,进行该设置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对电表上锁,而在固定的箱体与活动的接板上分别设置锁孔耳与锁孔耳口并使之互相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使用该技术手段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4-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3、26-5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第0323547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2011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第26-59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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