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元宝横梁加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50
决定日:2011-03-21
委内编号:5W1012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84880.1
申请日:2005-07-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南信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62D 21/09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07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名称为“汽车元宝横梁加强装置”的200520084880.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授权时的专利权人为王维,2010年03月04日变更为济南信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汽车元宝横梁加强装置,它有中空元宝横梁(2),元宝横梁(2)的两端弯曲,其特征是:所述元宝横梁(2)的两个曲部各设有与之配合的加强板(3),加强板(3)与元宝横梁(2)间固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元宝横梁加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加强板(3)的形状与所述曲部弧线形状相同,内装于所述曲部内侧。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元宝横梁加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加强板(3)的形状与所述曲部弧线形状相同,外装于所述曲部外侧。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汽车元宝横梁加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加强板(3)末端与所述横横梁(2)间通过铆钉(1)固联。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元宝横梁加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每个元宝横梁(2)曲部顶面有四个与汽车连接的螺孔。”
针对本专利,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4年09月01日,公开号为CN15247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1日,公开号为CN14451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11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4年07月第1版、2007年07月第9次印刷的《汽车构造 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及第168-172页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2中未对“曲部弧线”做出具体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并参考了说明书附图后并不能明了所述曲部弧线究竟是怎样的弧线,且也无法预见“形状”与“曲部弧线”有怎样的对应关系;权利要求3中没有对外侧的具体位置做出限定,尤其是在具体位置下的加强板形状没有对应的加强板形状,以至于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从知晓是否同一形状的加强板适用于多个安装位置,导致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②由于权利要求2、3限定的不清楚导致如权利要求3中的加强板可以在曲部的上部安装,也可以在曲部的下部安装,还可以在曲部的前后侧安装,而说明书仅给出了与权利要求2、3相一致性的记载,而没有给出具体的安装结构,假定把加强板安装在曲部的前后侧,那么在此结构条件下,加强板的作用极其有限,反而使横梁的结构变得臃肿,得不偿失,因此,权利要求2、3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③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字面上的稍许差别,两者的目的都在于提高横梁的曲部的结构强度,依据证据1的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经过简单的推理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4的启示下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0年12月14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所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5:授权日为2004年03月30日,授权号为US6712393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2页;
证据6:公开日为2000年04月11日,公开号为JP2000-10335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7:由《锻压机械》杂志社1996年08月30日出版发行的《锻压机械》期刊(第31卷第4期)的封面、目录页、及第29-30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8:由学术书刊出版社出版发行、1990年10月第1版、1990年10月第1次印刷的《汽车工程手册》的封面、版权页、及第102-111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9: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8日,公开号为US2003/0160415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10:授权日为2004年02月10日,授权号为US6688680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1页;
证据11: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1月第3版、2000年1月第11次印刷的《汽车构造 下册》的封面、版权页、及第165、169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12: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1994年5月第1版、1994年5月第1次印刷的《汽车车架车箱实用修理》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第20-23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②结合证据7和8,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经过简单的推理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相比,技术领域完全相同,两者的目的都在于提高横梁的弯曲部位结构强度,依据证据5的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经过简单的推理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依据证据1的教导,结合基本常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经过简单推理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给出了加强板的形状与弯曲部相匹配,并装于所述曲部内侧或外侧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或者证据11、12、2也分别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7、3、10、6所公开,综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0年12月17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所提交的证据为:
附件1:公开日为2004年09月01日,公开号为CN15247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即证据1)
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1日,公开号为CN14451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即证据2)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11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即证据3)
附件4:授权日为2004年03月30日,授权号为US6712393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8页;(即证据5)
附件5: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8日,公开号为US2003/0160415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即证据9)
附件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针对本专利的编号为G080539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相比,区别仅在于证据5中的管状横梁不是用作车辆的元宝横梁。但证据5中的管状横梁也是用于车辆的底盘或车架上的零件,并且其单侧横梁的形状也是“元宝”状,另外,本专利所涉及的元宝横梁也是设置在车辆的底盘或车架的前端的零件,因而本专利与证据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和加强元宝横梁弯曲端部的强度,在证据5的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教导和启示下,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措施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③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5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的启示下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普通的技术常识(如证据5、证据2所公开),而连接时采用多少颗螺栓,需要多少安装孔,则取决于所采用的螺栓的强度,这是普通的机械结构设计常识,或者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所公开,综上,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31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和2010年12月17日再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其声称的已于2011年0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反证1-5:
反证1:中国重汽2007年产品品质、技术全面提升专题介绍相关页复印件,共2页;
反证2:盖有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专用章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章程”相关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3:济南信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客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共1页;
反证4:由《锻压机械》杂志社出版发行的《锻压机械》(第31卷第4期)1996年08月30日登载的标题为《汽车车架横梁工艺分析》一文的封面、目录页、及第29-30页复印件,共4页;
反证5:济南信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汽集团济南客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8张。
专利权人还当庭提交另一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上述两份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5转送给请求人。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中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证据11或证据12中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或证据7或证据9中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证据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请求人放弃证据2、3、4、6、10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
(3)请求人明确证据5使用2010年12月17日提交的中文译文,证据9使用2010年12月14日提交的中文译文。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对证据1、5、7-9、11、12的真实性以及证据5、9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4)专利权人对反证的意见:反证4《锻压机械》第30页倒数第2个附图,表明了请求人的母公司的工作人员在1996年就提出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反证2、3、5证明请求人的母公司在2006年购买了专利权人的产品, 反证1表明了请求人于2007年提出改进方案,可见请求人是在购买专利权人的产品后才提出的改进方案。
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后合议组收到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上述反证1-3,经核对,上述文件已包含在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文件中,故合议组不再另行转送文件。
庭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于2011年01月27日和2011年0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均就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再次表明了各自的主张。鉴于上述意见已在双方当事人书面答复和口头审理时充分发表,故合议组对这两份意见陈述书不再另行转送。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5为专利文献、证据7为公开出版的期刊文献,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及证据5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及证据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亦予以认可。且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中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证据11或证据12中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或证据7或证据9中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证据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5(US6712393B2)公开了一种管状横梁,如附图2和图7所示实施例中,在X形部件16的末端22和加长管状部件的末端24的每个连接部位,板64被用来加强横梁10。如附图7所示,在一个内板66和一个外板68之间,X形部件的每个末端都与加长管状部件末端相固定。外板68有一个平坦部70和一个弯曲部72。在图示实施例中,平坦部70与X形部件16的末端的平坦区域形状相适。弯曲部72包含第一弯曲74(与X形部件16的弯曲尾部形状相适)和第二弯曲76(与X形管状部件16向相反方向弯曲)。内板66包含一个平坦部78和一个弯曲部80。平坦部78大致与加长管状部件18的末端24的平坦部形状相适。内板66的弯曲部80的曲率小于加长管状部件的弯曲端56的曲率半径。板64承受大部分施加于X形部件和加长管状部件的末端22,24的力量和力矩。只在横梁的末端放置坚固的板可以大大减小横梁10的重量。在图示实施例中,内板66和外板68各有一个孔洞82,84,与X形部件和加长管状部件的末端22,24的孔洞对齐排列。如附图8-10和12-14所示,图示横梁10与轨形件14相连,构成汽车车架。在图示实施例中,横梁10藉由螺钉88与轨形件14相连。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很明显任何加固方法都可以用于横梁10与车架12的轨形件14的连接。如附图8所示,竖直的横梁沿车架固定以减少车架转动。油箱、电池架和车架的负荷以及悬架支架在重力及动态作用力下产生的偏移力会导致车架的转动。横向横梁94沿车架固定用于放置车架沿平行四边形方向移动。附图8所示的车架负载转向以及路面存在空洞都可以导致平行四边形移动。(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13行-第9页第16行、图1-16)
即,证据5公开了一种汽车横梁的加强装置,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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