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刮料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97
决定日:2011-03-21
委内编号:4W100304;4W100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02539.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彭敏
国际分类号:B28B3/02 B28B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同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本领域的常识和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10002539.0、发明名称为“自动刮料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4月14日,专利权人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自动刮料器,包括气缸(2)和电磁阀(3)和刮板(9),其特征在于动力气源通过电磁阀控制使气缸动作,从而控制刮板(9)上、下动作,使刮板(9)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实现下降和抬起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刮料器,还包括右支架(1)、摇臂(4)、轴(5)、拉簧(6)、上支架(7)、铰链(8)、护套(10),左支架(11),气缸(2)通过电磁阀(3)的控制能够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动作,从而带动刮板上、下动作,实现对夹坯器的自动刮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刮板(9)通过铰链(8)和拉簧(6)固定在上支架(7)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刮板(9)上安装有护套(1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板(9)和护套(10)有复数个,且按一定的间距分布在上支架(7)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板(9)和护套(10)为16 个或18个。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护套(10)具有清理粉料的功能。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护套(10)是毛刷。”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1605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共13页;
附件2:刘跃南主编:《机械基础》(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2006年5月第3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和第216-225页,复印件;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3049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月20日,共5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5876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共10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 2010年7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9月13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 年9 月13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 月19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附件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2、3、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第二个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采取了功能限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 2011年1 月31 日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关于本专利自动刮料器情况介绍的光盘;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69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 月27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2 月18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31日提交的证据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请求人认为请求书中写明的条款为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属于笔误,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是专利文献,附件2是一本教科书,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3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公开左、右支架与气缸、轴的连接关系,通过说明书附图也无法知道左、右支架与气缸、轴如何连接;说明书也没有公开气缸、摇臂、轴与上支架等四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没有清楚地记载自动刮料器如何与现有的成型制品设备(如压砖机)连接,如何对夹坯器进行自动刮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记载了刮料器的动作过程,结合附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看到:左支架、上支架和右支架相互连接,形成一个固定电磁阀、气缸、轴、刮板等部件的支撑框架,气缸可以如附图2中示出的那样固定在右支架上,轴和上支架固定在一起,作为传动部件的摇臂连接轴和气缸,因此,由本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左、右支架与气缸、轴的连接关系,气缸、摇臂、轴与上支架之间的连接关系。此外,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自动刮料器设备本身,而不是自动刮料器和压砖机的组合或者自动刮料器的使用方法,因此说明书中无需对自动刮料器如何与现有的成型制品设备连接进行说明。同时,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自动刮料器是用来实现对夹坯器进行刮料的,如同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说明的那样,夹坯器是将压砖机压出的砖坯夹持运送到皮带机上的装置,由此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说明的自动刮料器的工作原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将自动刮料器设置在压砖机的适当位置,使其实现对夹坯器自动刮料。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同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本领域的常识和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夹坯器进行自动刮料,防止压坏模具。为了实现自动刮料,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8行记载了自动刮料器还包括右支架1、气缸2、电磁阀3、摇臂4、轴5、拉簧6、上支架7、铰链8、刮板9、护套10和左支架11,刮板和护套通过铰链和拉簧固定在上支架上,并且还应该包括摇臂、轴和上支架的位置和连接关系,以及摇臂、轴和气缸的连接。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无法知道刮板9是通过何种方式与气缸相连来实现通过气缸带动刮板运动,从而无法使该自动刮料器实现自动刮料来解决防止发生压坏模具的事故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了右支架1、摇臂4、轴5、拉簧6、上支架7、铰链8、护套10和左支架11,以及自动刮料器所包括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等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本发明涉及一种自动刮料器,该刮料器是用来刮去夹送砖坯的夹坯器中的积灰和携带砖坯的,其是解决夹坯器积灰、带坯从而发生压坏模具事故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限定出自动刮料器包括气缸、电磁阀和刮板,动力气源通过电磁阀控制气缸动作,实现控制刮板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下降、抬起。当今应用电磁阀、气缸等部件的自动控制技术已经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刮板的上下周期动作是一种较为简单、容易实现的动作。权利要求1限定出了自动刮料器包括电磁阀、气缸、刮板,并且电磁阀控制气缸动作,气缸的动作进而控制刮板上下动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实现电磁阀控制气缸动作、气缸控制刮板上下周期动作的多种结构,而刮板的上下周期动作能够刮掉夹坯器上的积灰和携带的砖坯,即能够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尽管如同请求人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说明了包含右支架1、摇臂4、轴5、拉簧6、上支架7、铰链8、护套10等具体部件的自动刮料器,但是包括右支架1、摇臂4、轴5等部件的结构仅仅是本专利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因此,右支架1、摇臂4、轴5、拉簧6、上支架7、铰链8、护套10和左支架11以及自动刮料器所包括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等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8
请求人认为如果权利要求1被无效,将权利要求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话,该权利要求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刮料器所有必要的部件,但是没有给出这些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同时,权利要求3中虽然记载了刮板9、铰链、拉簧6和上支架7的位置和连接关系,但是没有记载摇臂4、轴5、气缸2和上支架7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这些位置和连接关系是使自动刮料器实现自动刮料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8中也存在类似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应当包括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限定出了电磁阀控制汽缸动作,从而控制刮板上、下动作,实现对夹坯器的自动刮料。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限定出刮料器还包括右支架、左支架、上支架、摇臂、轴、拉簧、铰链、护套这些部件。对于右支架、左支架和上支架,顾名思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其是用来支撑其它部件的,并且由这三个部件的名称可以知晓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摇臂是机械领域常用的传动部件,其形式可以为杠杆、连杆等。摇臂经常通过轴与其它部件连接。结合本专利的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在权利要求2的方案中摇臂应当连接在气缸和轴之间,以将气缸的动力传递给轴,轴则通常起到连接、传动的作用,结合附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其与刮板连接进行传动,将气缸的动作转化为刮板下降和抬起的动作。铰链是连接转动或摆动部件的常用连接件,用铰链连接需要做下降、抬起动作的刮板是机械领域常规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容易想到该连接方式。护套是用来保护刮板、清理粉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将其和刮板安装在一起。拉簧是机械领域常用来使动作部件复位的连接部件,由于刮板需要上下往复动作,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其与刮板连接,再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确定如何连接拉簧。至于轴、铰链、摇臂、汽缸等和右支架、左支架、上支架等之间的其它相对位置关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确定这些部件的连接方式。综上,合议组认为,尽管权利要求2没有明确地限定出上述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常识和本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可以知晓如何连接上述部件,因此权利要求2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8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刮板与气缸如何连接,如何可以带动刮板运动,并且其中的特征“按规定的时间周期”含义不清楚;(2)权利要求2没有给出各个部件之间的位置以及连接关系,并且“按规定的时间周期”不清楚;(3)权利要求3中没有记载摇臂、轴、气缸和上支架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并且“按规定的时间周期”不清楚;(4)权利要求4-8同前面的权利要求类似,缺少部件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并且“按规定的时间周期”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8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出了气缸控制刮板上下动作,使刮板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实现下降和抬起动作,即由气缸提供动力带动刮板上下周期动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现有的常用传动机构容易想到多种实现气缸带动刮板上下周期运动的方案。所以无需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就清楚刮板与气缸如何连接,如何带动刮板运动。(2)虽然权利要求2-8没有明确限定出右支架、摇臂、轴、拉簧、上支架、铰链、护套等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但是上述部件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部件,其结构和功能也是公知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常识和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的要求可以知晓如何连接这些部件。(3)刮料器是去除夹坯器中携带的积灰、砖坯的,夹坯器是将压砖机压出的砖坯夹持到皮带机上做周期运动的装置,刮料器的下降和抬起动作必须要和夹坯器压制成型砖坯的周期对应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按规定的时间周期”应当是和夹坯器夹制成形砖坯的周期对应的时间周期。故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8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为功能限定,权利要求1的范围可以理解成只要电磁阀控制气缸动作能够带动刮板上下动作均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8行的记载,自动刮料器包括右支架1、气缸2、电磁阀3、摇臂4、轴5、拉簧6、上支架7、铰链8、刮板9、护套10和左支架11等部件,并且从说明书的附图可以看到该自动刮料器也包括上述部件,通过这些部件的共同动作以实现带动刮板动作的功能,说明书文字部分以及附图均只记载了前述唯一一种可以通过电磁阀控制使气缸动作从而控制刮板9上下动作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道采用说明书以外的其他替代方式如何实现电磁阀控制使气缸动作从而控制刮板9上下动作。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用来刮去夹坯器中积灰和携带的砖坯的自动刮料器。权利要求1限定出自动刮料器包括气缸、电磁阀和刮板,动力气源通过电磁阀控制气缸动作,实现控制刮板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下降、抬起。当今应用电磁阀、气缸等部件的自动控制技术已经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刮板的上下周期动作是一种相对简单、容易实现的动作。再结合说明书第1页第8行给出的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能够想到多种实现电磁阀控制气缸动作、气缸控制刮板上下周期动作的结构。因此,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者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盲孔砖成形机,其是解决现有的机器只能制作实心砖、空心砖的技术问题。该盲孔砖成形机包括对砖坯具有预压整形功能的下模板39和清扫机构5。所述清扫机构5包括:摆动杆57、螺纹调节拉杆56、刮板58、弹簧59、能够做上升、下降运动的横梁22和底座2。在横梁22上升至凸模退出模腔的位置时,通过摆动杆57带动刮板58运动,刮板58刮去下模板39上的粘附料并涂刷防粘附油剂,形成隔离油膜,提高砖的表面质量。弹簧59使刮板58复位。在完成形成盲孔等作业之后横梁22下降,砖坯被输送走,完成一个工作过程(见说明书和附图)。
合议组认为,由上可见,(1)附件1涉及盲孔砖的成型机器,而本专利涉及夹坯器的刮料器,二者的技术领域不同。(2)附件1是解决现有的机器只能制作实心砖、空心砖的技术问题,而本专利是解决夹坯器积灰、带坯从而发生压坏模具事故的技术问题,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即使仅就附件1中的清扫机构而言,其是用来刮去预压整形砖坯的下模板上的粘附料,并涂刷防粘附油剂形成隔离油膜,从而达到提高砖表面质量的目的的。这和本发明要达到的防止压坏夹坯器模具的目的也不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基于附件1改进现有技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附件3公开了一种皮带自动取样装置,其用于烧结矿输送过程中进行自动取样。该自动取样装置的刮板是靠顶杆5和顶杆上安装的碰头15实现刮板9的弧线取料运动,顶杆负责在刮料70度后使刮板抬高25度,并负责刮板在返回路线运行80度后,使刮板落到刮料起点上(见说明书和附图)。可见,附件3的技术领域和本专利相差甚远,结构和工作原理也不同。因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基于附件3公开的技术信息改进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附件2为机械领域的教科书,附件2第219页公开了气缸用于实现往复直线运用,第216页公开了气缸的作用是将气体的压力能转变为机械能,输给工作部件。第222-224页公开了气压传动的多种控制阀,在第224页倒数第7行公开了气压传动中电磁控制换向阀的应用较为普遍。因此,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气缸与电磁阀可以配合作用,给出了将附件1中的拉杆等部件的机械传动方式替换成采用气缸和电磁阀相结合的气动传动方式来控制刮板从而实现自动刮料。
由于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基于附件1和3公开的技术信息改进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即使如同请求人主张的那样附件2公开了气缸与电磁阀可以配合作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可能由此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由于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对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10002539.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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