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贴胶布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贴胶布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98
决定日:2011-04-28
委内编号:5W1008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4865.4
申请日:2006-09-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赢合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沈丽
国际分类号:H01M 10/38,H01M 10/40,H01M 4/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一项由他人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文献公开了本专利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在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文献与本专利是同样的发明,其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针对一项权利要求,若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就无法得到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9月19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14865.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自动贴胶布装置”,申请日为2006年09月21日,专利权人是深圳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贴胶布装置,包括基板及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定位机构、胶带压紧机构、胶带拉伸机构、贴胶机构、切断机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贴胶气缸、定位气缸两个气缸,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所述定位气缸通过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机构连接;所述贴胶气缸与所述滑块机构铰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拉伸机构包括线形导轨、气缸驱动的夹持机构、定位机构,所述夹持机构通过所述导轨安装在所述基板上,并可沿着所述导轨来回移动,所述定位机构对称设置在所述夹持机构的行程两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机构为机械手结构,通过与之刚性连接的连接块与气缸铰接;所述气缸安装在所述基板上,驱动所述连接块带动所述夹持机构沿着所述导轨做往复运动。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机构上装设有可调定位缓冲螺钉。
6、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压紧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压紧杠杆,所述压紧杠杆与垫在胶带下面的垫块配合夹紧。
7、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压紧机构为弹簧压紧机构。
8、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定位机构包括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轮及胶带定位轮、导向轮,所述定位轮外表面有沟槽。
9、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基板的下部设有与极片配合的槽。
10、一种双面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分别安装的极片通过的两侧,完全对称布置;所述自动贴胶布装置包括基板及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定位机构、胶带压紧机构、胶带拉伸机构、贴胶机构、切断机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3月11日作出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在先决定),宣告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生效。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 200420105409.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5年12月28日,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 200420105439.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6年1月25日,复印件,共11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 200420105359.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5年12月14日,复印件,共12页;
附件4: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14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4):专利号为ZL 200420028173.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5年6月1日,复印件,共7页;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5):专利号为ZL 200620062878.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8年1月23日,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
(1)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1或附件2的区别是:权利要求2中的贴胶布装置采用双气缸驱动,附件1或2中采用单气缸驱动,前者与后者相比没有进步,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被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被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或附件5中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9)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0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是将记载于原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分别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10中,并相应地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自动贴胶布装置,包括基板及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定位机构、胶带压紧机构、胶带拉伸机构、贴胶机构、切断机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所述贴胶机构包括贴胶气缸、定位气缸两个气缸,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所述定位气缸通过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机构连接;所述贴胶气缸与所述滑块机构铰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拉伸机构包括线形导轨、气缸驱动的夹持机构、定位机构,所述夹持机构通过所述导轨安装在所述基板上,并可沿着所述导轨来回移动,所述定位机构对称设置在所述夹持机构的行程两端。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机构为机械手结构,通过与之刚性连接的连接块与气缸铰接;所述气缸安装在所述基板上,驱动所述连接块带动所述夹持机构沿着所述导轨做往复运动。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机构上装设有可调定位缓冲螺钉。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压紧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压紧杠杆,所述压紧杠杆与垫在胶带下面的垫块配合夹紧。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压紧机构为弹簧压紧机构。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定位机构包括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轮及胶带定位轮、导向轮,所述定位轮外表面有沟槽。
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基板的下部设有与极片配合的槽。
9、一种双面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分别安装的极片通过的两侧,完全对称布置;所述自动贴胶布装置包括基板及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定位机构、胶带压紧机构、胶带拉伸机构、贴胶机构、切断机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所述贴胶机构包括贴胶气缸、定位气缸两个气缸,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所述定位气缸通过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机构连接;所述贴胶气缸与所述滑块机构铰接。”
专利权人认为:(1)关于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在先决定已经做出了结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条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请求人相对在先决定所涉及案件没有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而再次提出的无效请求,合议组应当不予审理。
(2)关于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该理由和证据在在先决定所涉及案件中,无效请求人己经提出,并没有被在先决定所涉及案件的合议组采纳,该项请求应当不予审理。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l与现有技术的单气缸相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现有技术的单气缸相结合具备创造性。
(3)各项从属权利要求,由于都是直接或间接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上述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满足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各项权利要求也自然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的答辩理由同上述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1年0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的主要意见为: (1)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对于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相关的技术内容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而无效请求书中述及的这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在在先决定中并没有涉及,所以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2)在先决定中没有涉及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坚持认为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请求人坚持无效请求书中关于其它权利要求的无效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2、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本次口审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2-10项为基础进行审查;4、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①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②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现有技术中采用单汽缸贴胶机构进行贴胶的贴胶布装置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现有技术中采用单汽缸贴胶机构进行贴胶的贴胶布装置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③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④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⑤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⑥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⑦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⑧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3、或附件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⑨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⑩附件6构成权利要求10的抵触申请,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6、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强调其在无效请求书和口头审理中的一些主要观点。由于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已经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请求人也当庭签字确认,且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中仅再次强调了其在无效请求书和口头审理中的一些主要观点,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意见陈述书不予考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具体修改为: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原权利要求2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从而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应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在原权利要求10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贴胶机构包括贴胶气缸、定位气缸两个气缸,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所述定位气缸通过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机构连接;所述贴胶气缸与所述滑块机构铰接”。经审查,权利要求10的修改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删除或技术方案的删除,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中的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该修改文本合议组不予接受。
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3月11日作出的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10,以及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5页、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的认定
附件1-附件3、附件5-附件6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属于公开出版物。附件4是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用以证明本专利的审查文本。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附件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附件1-附件6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附件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附件1-3和附件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6是一篇由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而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有可能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可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一事不再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
(1)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提高粘贴精度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可调螺钉16”在附图中没有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本专利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的描述,胶带8粘在定位轮51的沟槽510上,使胶带8不能前后移动,当胶带8移动时,胶带8带动定位轮51转动,由一于沟槽51的导向,胶带8不会在移动中偏移。说明书中没有披露沟槽51是如何起到导向作用的?胶带8为什么不会在移动中偏移?这些缺陷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该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本专利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0中记载有“分别安装的极片通过的两侧”,该技术特征含义不清,导致上述权利要求10不清楚,无法界定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已有具体内容的评述,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合议组对上述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是对基板进行的具体限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除了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中的气缸之外,基板的组成部分中还另外包括有气缸。而这样的结构在说明书中并没有相关描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对于“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中的“分别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无法得知这里所说分别安装是一种什么情形;说明书中没有对“分别安装”进行清晰地说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考虑到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气缸”,即使把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气缸”理解为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也无法得知“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所要表达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10,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有关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以下合议组仅在该特征被引用的相关权利要求中予以考虑。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7-12行记载了“滑块机构23通过竖直的导向机构26安装在基板6上,与定位气缸22连接,同时通过刚性连接的铰链座24与贴胶气缸21铰接,下端部装置有真空吸盘25;贴胶气缸21一端固定在基板6上,另一端接铰链座24,由贴胶气缸21产生的上下运动,推动滑块机构23沿着导向机构26上下移动;定位气缸22固定在基板6上,其活塞杆向下运动,推动滑块机构23向下移动一段较短的距离”,同时参见说明书附图2可知,基板6上分别固定安装了贴胶气缸21和定位气缸22,贴胶气缸21和定位气缸22之间无连接关系,其中定位气缸22驱动滑块机构23运动,基板上除固定连接有定位气缸22之外,还固定连接有贴胶气缸21;也就是说,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基板、贴胶气缸和定位气缸22这些部件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对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中“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的相关内容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则其不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包括有技术特征“气缸”,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中“气缸驱动的夹持机构”也引入了技术特征“气缸”,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中“通过与之刚性连接的连接块与气缸连接”又引入了技术特征“气缸”。这几个“气缸”是独立的、不同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中记载有“所述气缸安装在所述基板上”,对于这里的“所述气缸”,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区分到底是指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4中分别引入的“气缸中的哪一个”,导致上述权利要求4不清楚,无法界定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10,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有关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以下合议组仅在该特征被引用的相关权利要求中予以考虑。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所述胶带拉伸机构包括线形导轨、气缸驱动的夹持机构、定位机构”,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所述夹持机构为机械手结构,通过与之刚性连接的连接块与气缸铰接;所述气缸安装在所述基板上”。根据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4中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和4中的“气缸”均是指“夹持机构”中的相应气缸,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是指“贴胶机构”中的相应气缸;也就是说,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4中记载的上述内容已经明确限定了其中“气缸”的具体指代内容,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4中的“气缸”含义确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造成混淆,不会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因此,本专利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针对一项权利要求,若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就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结构,以获得特定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包括如下技术内容:一种自动贴胶布装置,包括基板及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定位机构、胶带压紧机构、胶带拉伸机构、贴胶机构、切断机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所述贴胶机构包括贴胶气缸、定位气缸两个气缸,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所述定位气缸通过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机构连接;所述贴胶气缸与所述滑块机构铰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翻转贴胶布机,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第3页31行)、说明书附图1-4)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自动翻转贴胶布机包括机座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基板)及安装在该机座5上的送胶布机构1、切胶布机构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切断机构)、夹胶布机构3和翻转贴胶布机构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贴胶机构)。其中送胶布机构1和夹胶布机构3共同起到传送和拉伸胶带的作用,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胶带拉伸机构。一组气缸21的输出端连接胶布压头22,且其输出端上套设有弹性件23,该弹性件23与胶布压头22抵接,一组气缸21带动胶布压头22完成压胶布的动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胶带压紧机构)。胶布导向件包括胶布支撑件13、胶布压板17、胶布导向轮19及弹性件18,胶布支撑件13固定在滑块12的上方,该弹性件18固定在夹持块上,该夹持块固定在胶布压板17上。胶布安装时,其缠绕在胶布轮16上,且其头端通过胶布导向轮19,并处于胶布支撑件13和弹性件18之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胶带定位机构)。切胶布机构2与送胶布结构1连为一体,且送胶布机构1、翻转贴胶布机构4及夹胶布机构3依次衔接(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薄型气缸38通过滑块302带动极片支撑板36向上抬起,此时摆臂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处于张开状态,即气孔3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端部设有真空吸盘)朝上,然后通过抽真空接头301和肘节接头303抽真空吸住胶布。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a1)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机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而对比文件1中摆臂31固定安装在转动件37上;(b1)所述贴胶机构包括贴胶气缸、定位气缸两个气缸,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所述定位气缸通过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机构连接;所述贴胶气缸与所述滑块机构铰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标准气缸34带动齿条35,齿条35带动摆动齿轮37,这样装在摆动齿轮37上的摆臂31就完成了翻转贴胶布,即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齿条35和齿轮37的两级传动实现摆臂31的运动,并没有给出通过单一的竖直导向机构将滑块机构安装在基板上的技术启示,且上述技术特征(a1)可以获得简化滑块机构连接和传动关系、提高传动精度的技术效果;认定上述技术特征(a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依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以气缸38作为动力装置翻转贴胶布的技术内容,并没有公开贴胶机构采用贴胶气缸和定位气缸两个气缸共同协作完成贴胶的技术内容,同样也没有公开上述两个气缸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且上述技术特征(b1)可以起到获得“采用两个气缸可以使得动作更为准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3段)的技术效果;认定上述技术特征(b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自动贴胶布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单面贴胶布机,其中(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18-23行、说明书附图2-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单面贴胶布机包括机座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基板)及依次安装在机座1上的送胶布机构2、切胶布机构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切断机构)及贴胶布机构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贴胶机构)。胶布导向件固定在机座1上,包括胶布导向轮23和弹性件26(如弹性片),其用以在胶布输送时起导向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胶带定位机构);压板45在压胶布动力装置46的带动下起到压住摇臂44送来的胶布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胶带压紧机构)。其中送胶布机构2和压板45、压胶布动力装置46组成的胶带压紧机构共同起到传送和拉伸胶带的作用,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胶带拉伸机构。送胶布机构2的出口端与切胶布机构3的入口端邻接,切胶布机构3的出口端与贴胶布机构4的入口端邻接。送胶布机构2用以输送胶布,切胶布机构3用以裁切胶布,贴胶布机构4用以将胶布贴在极片上(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a2)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b2)所述贴胶机构包括贴胶气缸、定位气缸两个气缸,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所述定位气缸通过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机构连接;所述贴胶气缸与所述滑块机构铰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行至第4页第9行、说明书附图2-3)贴胶布动力装置41带动齿条42,齿条42带动装在齿轮43上的摇臂44,摇臂44翻转运动达到粘胶布和送胶布的目的;压板45在压胶布动力装置46的带动下起到压住摇臂44送来的胶布的作用,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滑块机构及其相关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真空吸盘”的相关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通过竖直的导向机构将滑块机构安装在基板上的技术启示,且上述技术特征(a2)可以获得简化滑块机构连接和传动关系、提高传动精度的技术效果;认定上述技术特征(a2)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依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以气缸41作为动力装置翻转贴胶布的技术内容,并没有公开贴胶机构采用贴胶气缸和定位气缸两个气缸共同协作完成贴胶的技术内容,同样也没有公开上述两个气缸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且上述技术特征(b2)可以起到获得“采用两个气缸可以使得动作更为准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3段)的技术效果;认定上述技术特征(b2)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半自动贴胶布机,其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半自动贴胶布机包括机座1及支撑在该机座1上的送胶布机构2、切胶布机构3和粘胶布机构4,切胶布机构3与送胶布机构2连为一体,且送胶布机构2的出口端与粘胶布机构4的入口端衔接。参阅图6至图9,粘胶布机构4包括粘胶布动力装置41及龙门架42。粘胶布动力装置41安装于机座上,其传动件与龙门架42连接。龙门架42位于粘胶布动力装置41的上方,从而通过粘胶布动力装置41的传动
件的上下移动而带动龙门架42上下移动。粘胶布动力装置41为针型气缸,传动件即为其活塞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同样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起到获得提高胶带平整度和粘贴精度的技术效果;认定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依据。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时,根据前述第(1)、(2)点中的评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机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且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起到简化滑块机构连接和传动关系、提高传动精度的技术效果;认定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依据。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胶布压头22并非采用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杠杆结构,且没有与垫在胶带下面的垫块配合夹紧,即对比文件1也同样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起到获得提高胶带平整度和粘贴精度的技术效果;认定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依据。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时,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时,根据前述第(1)、(2)点中的评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机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且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起到简化滑块机构连接和传动关系、提高传动精度的技术效果;认定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依据。因此,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时,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翻转贴胶布机,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第3页31行)、说明书附图1-4)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送胶布机构1支撑在机座5上,其包括送胶布动力装置15、滑块12、导轨11、胶布轮16(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胶带轮)及胶布导向件。胶布导向件包括胶布支撑件13、胶布压板17、胶布导向轮19(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胶带导向轮)及弹性件18(如弹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机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同样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定位轮”、“所述定位轮外表面有沟槽”、以及“胶带轮及胶带定位轮、导向轮分别安装在基板上”,且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起到获得提高胶带平整度和粘贴精度、使定位轮与胶带更好连接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半自动贴胶布机,其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半自动贴胶布机包括机座1及支撑在该机座1上的送胶布机构2、切胶布机构3和粘胶布机构4,切胶布机构3与送胶布机构2连为一体,且送胶布机构2的出口端与粘胶布机构4的入口端衔接。送胶布动力装置21安装在机座1上,其传动件与滑块22固定连接,从而通过传动件驱动滑块22在水平方向上左右移动。胶布轮23(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胶带轮)安装在机座1上,其用以供胶布缠绕。胶布导向轮24(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胶带导向轮)安装在机座上,其用以对胶布的运动方向起导向作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同样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定位轮外表面有沟槽”,且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起到获得提高胶带平整度和粘贴精度、以及使定位轮与胶带更好连接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封带机,其中(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手持式封带机包括机座6、铰接在机座6上的盖板7,在机座6的下部连接有可手持并放置胶带的胶带座8,……,机座6前部的弧形顶板上装有压带轮2,……。在机座6的侧板上位于胶带座8的一侧还装有后导向轮4,为保持胶带与后导向轮4良好的附着力,后导向轮4的外圆周边具有齿形,最好是外圆周边上的齿形为斜齿或竖齿,在后导向轮4的一侧,机座6的侧板上还装有限位轮5。对比文件5虽然公开了“后导向轮4的外圆周边具有齿形,最好是外圆周边上的齿形为斜齿或竖齿”,即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导向轮外圆周边具有齿形,而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是定位轮外表面有沟槽,且对比文件5的齿形位于轮外圆周边而权利要求8中沟槽位于轮外表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起到构成胶带定位机构、以及使定位轮与胶带更好连接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1和5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是否具备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时,根据前述第(1)、(2)点中的评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机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且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起到简化滑块机构连接和传动关系、提高传动精度的技术效果;认定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依据。因此,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3时,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无效理由
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生效决定已宣告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有关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评述。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由他人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文献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在后公开的专利文献与本专利是同样的发明,其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所涉及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双面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分别安装的极片通过的两侧,完全对称布置;所述自动贴胶布装置包括基板及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定位机构、胶带压紧机构、胶带拉伸机构、贴胶机构、切断机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极片贴胶装置,其中(参见对比文件6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附图1,极片贴胶装置包括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分别安装在极片200通过的两侧,同时可以在所述极片200的上下两面贴上胶纸,完全对称布置;该极片贴胶装置包括机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基板),多个滚轮80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胶带定位机构),压胶块810、压胶槽811(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胶带压紧机构),送胶板805、送胶气缸802(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胶带拉伸机构),吸胶板807、贴胶气缸809(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贴胶机构),切胶气缸803、切胶刀806(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切断机构),所述送胶气缸802驱动所述送胶板805带动各滚轮800、压胶槽811及压胶块810和胶纸整体移动到所述吸胶板807处(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由所述贴胶气缸809驱动所述吸胶板807垂直动作(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贴胶气缸809本身的活塞杆和缸体之间的配合结构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竖直的导向结构,贴胶气缸809安装在机架上、吸胶板807与贴胶气缸809活塞的自由端相连(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吸胶板807后部设有真空吸气装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参见附图1,对比文件6中多个滚轮800、压胶块810、压胶槽811、送胶板805、送胶气缸802、吸胶板807、贴胶气缸809、切胶气缸803、切胶刀806的位置相匹配(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二者均属于自动贴胶布装置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电池双面同时自动快速贴胶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9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在已生效的第14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0620014865.4号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无效的基础上,宣告200620014865.4号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0无效,在权利要求2-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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