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浆印花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浆印花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42
决定日:2011-03-22
委内编号:5W1002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3301.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华兴印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钟惠根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侯秋霞
参审员:孙丽芳
国际分类号:D06N7/00,D06P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是杭州华兴印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第5W100206号无效宣告请求。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20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金浆印花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003301.5,申请日为2007年2月6日,专利权人为钟惠根。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浆印花布,它包括布料(1),其特征是:布料(1)中的印花位置由布料(1)、底层(2)和金浆花色层(3)构成,底层(2)位于布料(1)的印花位置上,金浆花色层(3)位于底层(2)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浆印花布,其特征是:布料(1)为绒类面料或家纺面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浆印花布,其特征是: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金浆印花布,其特征是:底层(2)为高弹浆。”
针对上述授权公告的专利权,请求人曾于2008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520)。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2,保留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4,并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4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2。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的第133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中认定:权利要求1-2(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3、4、5、6或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附件1-6结合以及相对于附件1-7分别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与请求人在第5W100206号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证据相同的为附件1,是:
附件1:《涂料印染技术》修订版,余一鹗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第1-4、100-102、118-124、156-161页,复印件共17页;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授权公告的专利权,请求人于2009年4月13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1004),并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第14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第133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和’4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1、’4和’5分别为:
附件’1:《涂料印染技术》修订版,余一鹗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第1-4、100-102、118-124、156-161页,复印件共17页;
附件’4:第88108673.8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CN1043472A,公开日为1990年7月4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5:第00219536.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2421311C,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28日,复印件共5页;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
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项:
“1、一种金浆印花布,它包括布料(1),其特征是:布料(1)中的印花位置由布料(1)、底层(2)和金浆花色层(3)构成,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且位于布料(1)的印花位置上,金浆花色层(3)位于底层(2)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浆印花布,其特征是:底层(2)为高弹浆。”
请求人于2010年3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专利权人2009年3月7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下述证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和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1-2:
证据1:第200710003374.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CN100999873A,公开日为2007年7月18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2:第200710003374.9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100460591C,授权公告日日为2009年2月11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授权后(即证据2)的权利要求1与本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内容完全相同,为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相同的技术内容同时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对底层(2)物质的限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0年4月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并补充提交了证据3-7:
证据3:《涂料印染技术》修订版,余一鹗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第1-4、100-102、118-124、156-161页,复印件共17页(即第14350号决定中的附件’1);
证据4:第88108673.8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CN1043472A,公开日为1990年7月4日,复印件共5页(即第14350号决定中的附件’4);
证据5:第00219536.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2421311C,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28日,复印件共5页(即第14350号决定中的附件’5);
证据6:第200510037166.1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CN1769069A,公开日为2006年5月10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7:“丝网印刷特种印花的工艺要求”,《广东印刷》,2004年第2期,第34-35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证据3第五章第三节公开了金银粉印花技术,其中第118页第一段记载的内容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包括了金粉印花浆印制在布料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比较,两者的区别是:在布料(1)与金浆花色层(3)之间设置有底层(2),该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
证据4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纺织品基体上以软性粘胶为基料指出所需的图案,然后将电光铝粉末均匀地铺撒在上述已绘有图案的纺织品基体上,……软性粘胶受热将电光铝牢固地粘在纺织品基体上。可见,证据4同样公开了三层结构,其中纺织品基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布料;软性粘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电光铝图案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且两者作用相同。并且,证据4中电光铝粉末通过软性粘胶黏结在纺织品基体上,本专利是将金浆花色层通过具有弹性柔软的底层(2)黏结在布料(1)上。因此,证据4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证据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由证据3和4结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②证据5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其特征在于在基布上面涂有面胶层,在面胶层上涂有银粉胶层”的技术方案,其中基布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布料,面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银粉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5公开,且两者作用相同,证据5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证据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由证据3和5结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③证据6公开了一种耐洗、柔软、闪亮的服装烫金工艺,主要包括:印烫金浆、自然晾干、热压烫金、高温焙烘等工艺;柔软烫金浆为弹性透明树脂的聚丙烯酸酯类、聚氯乙烯类、聚氨酯类、环氧树脂类;高强粘着力烫金浆包括下述透明树脂:聚丙烯酸酯类、聚氯乙烯类、聚氨酯类、环氧树脂类和EVA类;印制包括丝印、网印、凹印、胶印等工艺。柔软烫金浆与高强粘着力烫金浆层结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烫金后留在表面的金粉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6公开,且柔软烫金浆与高强粘着力烫金浆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作用相同,证据6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证据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由证据3和6结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④证据7公开了“采用雕刻花筒进行金粉印花,最宜分为两次”,虽然其没有详细说明金粉印花布的结构,但由“两次印花”可知,布料上具有两层结构,中间层相当于底层,最外层相当于金浆花色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是:底层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5或6公开,具体理由同上。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证据3第156-161页的弹性胶浆印花部分公开了关于弹性胶浆的品种、组成和性能,其中第157页第2段公开了市场对弹性和遮盖性都好的印花膜的需求。证据3公开了在纺织品上采用弹性胶浆(相当于印制弹性胶浆层)的技术方案,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②证据4、5、6分别公开了“高弹浆”这一技术特征,其中:证据4公开的“软性粘胶层”与“弹性的柔软层”和“高弹浆”实质上是一样的;证据5公开了“粘结层2(即前述的面胶层)与基布结合力强,使涂层不易脱落,且柔软,抗水性强”;证据6公开的“柔软烫金浆为弹性透明树脂的聚丙烯酸酯类、聚氯乙烯类、聚氨酯类、环氧树脂类……”,与“高弹浆”实质上是一样的。
③在纺织品上使用弹性胶浆印花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也承认“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如为高弹浆层且采用高分子材料制作,具有弹性和柔软性的高分子材料系现有技术”(说明书第2页第15-16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发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逾期专利权人未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其中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修改权利要求。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①专利权人当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权利要求1,仅保留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金浆印花布,它包括布料(1),其特征是:布料(1)中的印花位置由布料(1)、底层(2)和金浆花色层(3)构成,底层(2)为高弹浆,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且底层(2)位于布料(1)的印花位置上,金浆花色层(3)位于底层(2)上。”
请求人对于该修改没有异议。
②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1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作为审查基础。对于请求人针对已删除的权利要求的无效理由及所使用的证据1和2不再予以调查。
③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在先的第14350号决定中已经明确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即第14350号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4(即在先第14350号决定中的附件’1和’4)的结合或证据3和证据5(即在先第14350号决定中的附件’1和’5)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先的第13320号决定已经明确认定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第13320号决定针对的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在本案中又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不予考虑。
④在上述程序基础上,合议组确定口头审理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4的结合,证据7与5的结合,证据7与6的结合或者证据7与4、证据7与5、证据7与6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7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⑤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和7的原件。请求人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7虽然盖有红色骑缝章,但是没有正规手续。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决定文本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已生效第1435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项,保留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要求,可以接受。
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决定文本)。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对证据1和2的使用仅涉及专利权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删除的权利要求,故对证据1和2不再进行审查。
除了证据1和2,请求人还提交了5份证据,其中,证据4-6是专利文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的原件,提交了盖有“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文献馆”红章的证据7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6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理由是证据3-6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7的原件,认为证据7虽然盖有红色骑缝章,但是没有正规手续;对证据7的关联性有异议,理由是证据7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文献馆”红章的证据7的复印件,表明其是合法途径取得的复印件,并且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文献馆是可以对外提供文献服务的机构,专利权人对请求人获得证据7的途径也没有异议,通常情况下,盖有文献馆红章的复印件表示该文献馆已经确认该复印件和其馆藏的原件的内容是一致的,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据7的红章或者其内容的真实性存疑。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3-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3-7均涉及印花工艺或印花布,其与本专利是有关联的,因此,合议组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3-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3-7均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无效理由的认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在先的第14350号决定中已经明确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即第14350号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4(即在先第14350号决定中的附件’1和’4)的结合或证据3和证据5(即在先第14350号决定中的附件’1和’5)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先的第13320号决定已经明确认定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第13320号决定针对的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在本案中又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不予考虑。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审理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4的结合,证据7与5的结合,证据7与6的结合或者证据7与4、证据7与5、证据7与6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7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金浆印花布,它包括布料(1),其特征是:布料(1)中的印花位置由布料(1)、底层(2)和金浆花色层(3)构成,底层(2)为高弹浆,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且底层(2)位于布料(1)的印花位置上,金浆花色层(3)位于底层(2)上。
4.1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6结合
证据3第五章第三节公开了金银粉印花技术,其中第118页第一段记载了“金银粉印花也有称之为金光印花或银光印花的。它是以性能特殊的高分子粘合剂、高效抗氧化色变剂、稳定剂、手感调节剂、特种印花糊料等组成的专门用于金粉(铜锌合金粉末)或银粉(多为漂浮型铝粉)的金粉印花浆或银粉印花浆。将这两种不同的印花浆印制在各类纺织品上,其范围可以从华贵的真丝绸到多种家用纺织装饰织物上,几乎涵盖所有纺织品”,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将金粉印花浆印制在纺织品上进行金粉印花的技术方案,由此形成的金粉印花织物具有双层结构,其中金粉印花浆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金浆花色层(3),织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布料(1),证据3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高弹浆底层(2),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且底层(2)位于布料(1)的印花位置上,金浆花色层(3)位于底层(2)上。
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所述,现有技术的金浆印花布存在的技术问题是花色图案不具有防裂功能,不可水洗,不耐高温,本专利通过在布料和金浆印花层之间设置底层且以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作为底层,使得金浆印花布具有防裂、耐高温、可水洗的功能。即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金浆印花布的防裂、耐高温、可水洗的性能。
证据6公开了一种耐洗、柔软、闪亮的服装烫金工艺,主要包括:印烫金浆、自然晾干、热压烫金、高温焙烘,其特征是:在印制的柔软烫金浆中加入5-20%的闪亮粉用于打底;高强粘着力烫金浆用于盖面;焙烘后冷撕金纸。柔软烫金浆为弹性透明树脂的聚丙烯酸酯类等。高强粘着力烫金浆包括下述透明树脂:聚丙烯酸酯类等;印制包括丝印、网印、凹印、胶印等工艺(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页第13-22行)。由上形成的烫金服装包含四层结构:服装层、柔软烫金浆、高强粘着力烫金浆和烫金层(即金粉层)。但是,如证据6说明书第1页第4-8行所述,现有的服装烫金存在手感硬、洗水牢度差及烫金效果没有在诸如塑料上烫金那样闪亮的缺陷,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证据6提供了一种耐洗、柔软、闪亮的服装烫金工艺,其中通过两种不同的烫金浆配合使用实现柔软和耐洗的有益效果。
由此可见,证据6的柔软烫金浆和高强粘着力烫金浆的作用是在服装烫金过程中使服装和烫金纸粘结,烫金浆的外层是通过热压烫金、高温焙烘和冷撕金纸与烫金层结合,即采用的是热烫金的工艺粘结烫金浆与烫金层,而本专利是在布料上印花,印花与热烫金不同,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作为底层的弹性柔软层设置在布料和金浆印花层之间,使得金浆印花布具有防裂、耐高温、可水洗的功能,金粉花色层通过金浆印花的方式固定在柔软层高弹浆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将热压烫金工艺中使用的柔软烫金浆与高强粘着力烫金浆层用于金浆印花工艺的织物中,因此证据6并未给出在证据1公开的双层金粉印花织物中增加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及高弹浆作为底层并解决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6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认为:证据6中公开的柔软烫金浆与高强粘着力烫金浆层结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烫金后留在表面的金粉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且柔软烫金浆与高强粘着力烫金浆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作用相同,柔软烫金浆与“高弹浆”只是文字表达不同,但是实质内容是一样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6中公开的柔软烫金浆和高强粘着力烫金浆的作用是在服装烫金过程中使服装和烫金纸粘结,通过这两种不同的烫金浆配合使用实现柔软和耐洗的有益效果,并且,烫金浆与烫金层结合采用的是热烫金的工艺粘结,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作为底层的弹性柔软层设置在布料和金浆印花层之间,金粉花色层通过金浆印花的方式固定在柔软层高弹浆上。再者,证据6中柔软烫金浆并不是直接与烫金层结合,其是与高强粘着力烫金浆配合使用才共同构成类似于底层的结构。因此,柔软烫金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弹浆并不相同,对于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4.2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4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6的结合
证据7公开了“金、银粉印花”技术,其中在第35页左栏最后一段公开了“采用雕刻花筒进行金粉印花,最宜分为两次”,两次印花能够产生三层结构,织物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织物,印花层相当于金浆印花层,但是,其中两次印花形成了除织物层外的两层印花层,中间层并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2),因此,证据7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7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2),并且底层(2)为高弹浆,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
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所述,现有技术的金浆印花布存在的技术问题是花色图案不具有防裂功能,不可水洗,不耐高温,本专利通过在布料和金浆印花层之间设置底层且以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作为底层,使得金浆印花布具有防裂、耐高温、可水洗的功能。
①证据4公开了一种图案烫金的方法,其特征是在纺织品上以软性粘胶为基料制出所需图案,然后将电光铝粉铺撒在上述纺织品上,加热该纺织品,软性粘胶受热将电光铝粉牢固地粘在纺织品上(参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1页第4段),由此形成的烫金纺织品的图案部分将具有三层结构,即:纺织品、软性粘胶层和电光铝粉层。但是,如证据4说明书第1页第2、3段所述,现有的烫金工艺直接在纺织品上电镀,由于纺织品的热电性能差而使图案牢固性差,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证据4提供了一种加热时能够产生良好的粘结性而将图案牢固粘结在纺织品基体上的软性粘胶。
由此可见,证据4的软性粘胶的作用是在图案烫金过程中经过加热使其和电光铝粉牢固粘结,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作为底层的弹性柔软层设置在布料和金浆印花层之间,使得金浆印花布具有防裂、耐高温、可水洗的功能,因此,证据4中的软性粘胶层和权利要求1的具有弹性的柔软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而且证据4中电光铝粉通过加热固定在软性粘胶层,而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是通过金浆印花的方式固定在柔软层上,两者与印花层(烫金图层)间的结合方式也不同。因此,证据4未给出在证据7公开的双层金粉印花织物中增加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及高弹浆作为底层并解决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②证据5公开了一种飞机盖布的特种涂层涤纶布,其中权利要求1公开其特征在于在基布上面涂有面胶层,在面胶层上涂有银粉胶层。进一步地,如证据5权利要求2、3以及说明书第1页第10-11行所述,其在基布与面胶层之间的基布上涂有粘接层,在银粉胶层外表涂有硅油层。证据5说明书第1页实施例描述了各层的作用,基布采用涤纶布作骨架材料;粘接层使涂层不易脱落,且柔软,抗水性能强;面胶层成膜后抗水性能强,耐磨性大大增强;银粉胶层具有抗静电性、防辐射和反射光热的老化作用;有机硅油层使表面光滑,不发粘和提高柔软性。各层相互作用最终使所得的涂层涤纶布相对于传统的粗平布具有更好的防水性能,更轻的重量,几乎不缩水,抗静电、防辐射和耐光、热老化,较大撕破强力的效果。
合议组认为,证据5中各层的作用是使所得涂层涤纶布具有以上的优点,而具体到面胶层,其作用是增强所得涤纶布的抗水性,耐磨性。由此可见,证据5中的面胶层和权利要求1的具有弹性的柔软层的作用不同。因此,证据5未给出在证据7公开的双层金粉印花织物中增加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作为底层并解决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③证据6公开了一种服装烫金工艺,如前4.1中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将热压烫金工艺中使用的柔软烫金浆与高强粘着力烫金浆层用于金浆印花工艺的织物中,因此证据6未给出在证据7公开的双层金粉印花织物中增加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及高弹浆作为底层并解决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④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公开的“软性粘胶层”与“弹性的柔软层”和“高弹浆”实质上是一样的;证据6中公开的柔软烫金浆和“高弹浆”实质上是一样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4中的软性粘胶层和权利要求1的具有弹性的柔软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而且证据4中电光铝粉通过加热固定在软性粘胶层,而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是通过金浆印花的方式固定在柔软层上,两者与印花层(烫金图层)间的结合方式也不同,因此,证据4中公开的软性粘胶层与弹性的柔软层和高弹浆实质上并不相同;证据6中公开的柔软烫金浆和高强粘着力烫金浆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并不相同,并且证据6中柔软烫金浆并不是直接与烫金层结合,其是与高强粘着力烫金浆配合使用才共同构成类似于底层的结构(详见4.1节评述)。因此,柔软烫金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弹浆实质上并不相同,对于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和证据4、证据5或证据6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3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4、证据7与证据5、证据7与证据6分别结合公知常识
请求人还主张在纺织品上使用弹性胶浆印花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认为证据3第9节的第157页第3段描述了该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也承认“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如为高弹浆层且采用高分子材料制作,具有弹性和柔软性的高分子材料系现有技术”(说明书第2页第15-16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4、证据7与证据5、证据7与证据6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查实,证据3上述部分仅仅公开了弹性胶浆印花的工艺,其与金浆印花工艺在证据3的不同章节记载(参见前述4.1),因此,胶浆印花与金浆印花是不同的概念,证据3并没有公开金浆印花中可以使用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及高弹浆作为底层。
由此,在请求人未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尚不能认为在布料和金浆印花层之间设置底层且以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及高弹浆作为底层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证据4-6也没有分别给出这样的启示(参见前述4.2)。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4、证据7与证据5、证据7与证据6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03301.5号实用新型的、在已生效第1435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项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已生效第1435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2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