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机过载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62
决定日:2011-03-23
委内编号:5W1009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22330.4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森萨塔科技麻省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陶应磊
国际分类号:H02H 7/08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24日授权公告的200520122330.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电机过载保护器”,申请日为2005年9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是森萨塔科技麻省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机过载保护器,具有壳体,该壳体由基座和罩盖构成,在基座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形状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
第一接线端,被安装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具有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壳体壁中的一个开口;
固定的接触件,被安装在第一接线端的安装部分上,细长的可动接触臂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二接线端被安装在基座上,在凹陷的第二端处布置了一个导电可动接触臂安装平台,所述平台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可动接触臂的第二端与所述平台电连接,在可动接触臂的第一端上安装了一个可动的接触件,所述可动的接触件被设置成可移动而与固定接触件接合或与固定接触件脱开;
恒温金属元件,被布置在凹陷中,且被设置成可在预先选定的热条件下使可动接触臂移动,从而依次使可动接触件移动与固定接触件脱开;
基座在靠近凹陷的第一端处形成有接线端接纳凸缘,一导电部分接纳于该接线端接纳凸缘上,且导电部分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
罩盖被接纳在基座上,其特征在于: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被接纳在第一接线端上,紧紧地靠近固定接触件和可动接触件,构成了第一多壁屏挡,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传播,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沿基座的周边延伸,并位于凹陷的第一端处,靠近接线端接纳凸缘,这些壁部分形成了第二多壁屏挡,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向外传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第一多壁屏挡的壁部分被相互结合起来而形成一中空的三角形壁屏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在第一多壁屏挡的两屏挡壁部分之间形成有一竖立的缺口,基座的侧壁被接纳在该缺口中。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缺口的一侧在长度方向延伸一段距离,该距离基本上等于第一接线端的接触件安装部分的厚度,并且缺口的一侧被接纳在靠近接触件安装部分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罩盖的另一侧壁部分,其靠近多壁屏挡,但被布置在第一接线端的外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第二多壁屏挡的壁部分位于各自的平面内,这些平面基本上相互平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壳体上形成有一些开口,且还包括环氧树脂,环氧树脂填充各个开口以实现与环境的密封。
8.一种电机过载保护器,包括:
基座,该基座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
第一接线端,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形成在基座侧壁的一个贯通的槽孔,第一接线端具有一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
固定的接触件,其被安装在第一接线端的安装部分上;
细长的可动接触臂,其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二接线端具有安装平台,其位于凹陷的第二端处,可动接触臂的第二端被安装在该安装平台上,在可动接触臂的第一端上安装了可动的接触件,其被设置成可移动而与固定接触件接合或与固定接触件脱开;
罩盖,其被接纳在基座上,其特征在于:罩盖的一个侧壁具有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其中,一个屏挡与第一接线端的一个部分对正,第二屏挡包括一些间隔开的、平行延伸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在凹陷的第一端处沿基座的周边延伸,第一和第二多壁屏挡用作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传播。”
2010年8月30日,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第96223952.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8年8月5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第00254866.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1年8月15日,复印件,共9页。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
(1)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涉及屏挡件的安装位置,是位于连接端的内侧还是外侧,仅仅只是安装位置的不同,从技术手段的实现和功能、效果的角度考察,没有任何差异,其目的同样都在于避免电弧外泄,防止燃烧和爆炸。对比文件1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也就不具有创造性。
(2)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相比较,权利要求1的前述部分已全部为对比文件2公开。虽然本专利的所谓第一多壁屏挡、第二多壁屏挡是安装在盖上,但其作用均为屏蔽电弧并阻挡气体溢出,同时对保护器内部空间进行围蔽从而达到防爆的目的;对比文件2的内容已揭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明显不具有新颖性、也就不具有创造性。
(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其结合都清楚地揭示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身或其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过载保护器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7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5)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与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的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存在表述上的区别,本专利的权利人将其放在前述部分确认其均为现有技术,且均为对比文件1、2公开;而特征部分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限定两个多壁屏挡中的一个与第一接线端的一个部分对正,这一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图4中标识的静触点座5和插窝11的位置关系完全相同,因此,与权利要求1一样,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8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10年8月3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0年10月14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为:
(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2)对比文件2中的凸台18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壁屏挡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
(3)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位于罩盖内的第一和第二多壁屏挡。并且,对比文件2的凸台也完全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位于罩盖内的第一和第二多壁屏挡;此外,请求人也没有给出所谓公知常识的证据。在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位于罩盖内的第一和第二多壁屏挡的情况下,二者的结合也就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4)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5)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8中特征部分的全部特征,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另外,即使把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也得不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作为证据的附件1′至附件
5′,其中: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第96223952.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8年8月5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5):第98211993.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9年9月8日,复印件,共7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2000年1月3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34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6.8-200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2003年5月26日发布,2004年1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51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2):第00254866.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1年8月15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是: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本专利只是替换了惯用的技术手段,因而不具有新颖性。
(2)对比文件5给出了一种带护罩的双极交流接触器,其属于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开关电器技术领域。对比文件5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其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已全部为对比文件5公开。
(3)对比文件1中有明确的技术启示,即将对比文件5的技术特征“护盖10顶面的底平面上相对于基座1内触头通断处的外侧部位和触头8上接线螺钉8的外侧部位各倒竖置着一片筋板”,并结合其他本领域技术中的公知常识,如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的国家标准,且在这两份对比文件中存在防爆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结合对比文件1、5,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相对现有技术也没有技术进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本身或其结合,都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8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前述部分与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的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存在表述上的区别,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将其放在前述部分确认其均为现有技术,且权利要求8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特征部分均为对比文件1、5公开,因而权利要求8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27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1年1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为:
(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和第二多壁屏挡”,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2)对比文件5的技术领域不同于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5的交流接触器结构与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的电机保护器的结构完全不同。因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对比文件5得到把筋板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本专利不仅仅是设置了多壁屏挡,而且还具体限定了多壁屏挡的结构以及与相关部件的安装关系和位置;这种特定的结构特征使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满足IEC60079-15标准(2001年第二版,对应于对比文件4的国标),能够更好地满足电机过载保护器的阻弧外泄效果,对比文件5则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3、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3)对比文件1和5均未公开权利要求8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5并未给出把筋板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8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和8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2、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3、请求人当庭放弃新颖性的相关无效理由,并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5、6和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使用对比文件3和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其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属于明显笔误,应当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4、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表示由于请求人没有提交对比文件3和4的原件,因此对对比文件3和4的真实性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均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文本,其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经审查,未发现影响上述附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前未能提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原件,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鉴于请求人未履行其应尽的举证责任,合议组对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关于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针对本案,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明确其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5、6和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但是,请求人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并没有涉及权利要求1或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也没有涉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并且此后请求人亦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补充,上述新增的无效理由属于逾期增加的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新颖性的相关无效理由,合议组对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进一步规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所描述的特征“罩盖的另一侧壁部分,其靠近多壁屏挡,但被布置在第一接线端的外部”在说明书中未有表述,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记载了特征“罩盖的另一侧壁部分,其靠近多壁屏挡,但被布置在第一接线端的外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2段以及附图15-16的记载“通过制出从外部延伸跨过槽孔10o的侧壁部分126而对图1所示的结构进行了改造。接线端14的位置仍然可保持图8所示的状态,但侧壁126遮挡住了基座侧壁10e上的槽孔10o和罩盖侧壁12b上的槽孔12c”,也就是说,从外部延伸的侧壁部分126靠近多壁屏挡,但被布置在第一接线端14的外部。因此,权利要求5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中所描述的特征“第二多壁屏挡的壁部分位于各自的平面内,这些平面基本上相互平行”,其所述的壁部分指的是从罩盖底部延伸用以遮蔽接线端子的屏挡元件,其多臂屏挡实为交叉延伸,因而其相互平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记载了特征“第二多壁屏挡的壁部分位于各自的平面内,这些平面基本上相互平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段以及附图7的记载“第二屏挡增设了壁124a,它垂直于凹陷封闭壁12a延伸出,并基本上平行于侧壁12b,并与其间隔开,其中,侧壁12b是相对于细长基座的大长度方向而言的。壁124a从凹陷封闭壁12a延伸出的距离基本上与外壁12b的高度相同。壁124a在其远离侧壁12b(指罩盖上小长度端处的侧壁)的末端处,与位于大长度侧的侧壁12b通过具有相同高度的壁124b结合起来”,也就是说,第二多壁屏挡124中的壁部分124a和124b位于各自的平面内,124a平行于长边的侧壁12b,124b平行于短边的侧壁12b。因此,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第二屏挡包括一些间隔开的、平行延伸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在凹陷的第一端处沿基座的周边延伸”所述意为第二屏挡沿基座周边平行延伸,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记载了特征“第二屏挡包括一些间隔开的、平行延伸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在凹陷的第一端处沿基座周边延伸”,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段、第3页第2行以及附图7的记载“第二屏挡增设了壁124a,它垂直于凹陷封闭壁12a延伸出,并基本上平行于侧壁12b,并与其间隔开,其中,侧壁12b是相对于细长基座的大长度方向而言的。壁124a从凹陷封闭壁12a延伸出的距离基本上与外壁12b的高度相同。壁124a在其远离侧壁12b(指罩盖上小长度端处的侧壁)的末端处,与位于大长度侧的侧壁12b通过具有相同高度的壁124b结合起来。一个块体124c与屏挡124相邻,并沿着纵向轴线-即大长度方向上的侧壁12b延伸”以及“第二多壁屏挡包括另外一组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沿基座的周边设置”,也就是说,第二多壁屏挡124包括与侧壁12b间隔开的壁部分124a和124b,第二多壁屏挡124的增设壁124a平行于长边的侧壁12b,124b平行于短边的侧壁12b。本专利中罩盖12与基座10配合使用,当罩盖12盖到基座10上,罩盖上的第二多壁屏挡的壁部分必然在凹陷10a的第一端处沿基座10的周边延伸。因此,权利要求8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电机过载保护器,具有壳体,该壳体由基座和罩盖构成,在基座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形状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罩盖被接纳在基座上,(b)第一接线端,被安装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具有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壳体壁中的一个开口;(c)固定的接触件,被安装在第一接线端的安装部分上,细长的可动接触臂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二接线端被安装在基座上,在凹陷的第二端处布置了一个导电可动接触臂安装平台,所述平台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可动接触臂的第二端与所述平台电连接,在可动接触臂的第一端上安装了一个可动的接触件,所述可动的接触件被设置成可移动而与固定接触件接合或与固定接触件脱开;(d)恒温金属元件,被布置在凹陷中,且被设置成可在预先选定的热条件下使可动接触臂移动,从而依次使可动接触件移动与固定接触件脱开;(e)基座在靠近凹陷的第一端处形成有接线端接纳凸缘,一导电部分接纳于该接线端接纳凸缘上,且导电部分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f)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被接纳在第一接线端上,紧紧地靠近固定接触件和可动接触件,构成了第一多壁屏挡,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传播,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沿基座的周边延伸,并位于凹陷的第一端处,靠近接线端接纳凸缘,这些壁部分形成了第二多壁屏挡,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向外传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压缩机电机保护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和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1-4)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盖板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罩盖)盖在外壳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座)上,盖板12和外壳1共同构成电机壳体;由说明书附图1-3可以看出,在外壳1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形状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外壳1座入加热器2和静触点座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线端),且由说明书附图1-3可以看出,静触点座5被安装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具有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壳体壁中的一个开口;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静触点座5上连接静触点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的接触件),动触点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可动的接触件)连接在弹簧臂8上(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可动接触臂),附图2-3中下部中央突出的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接线端,其被安装在外壳1上,弹簧臂8连接弹簧臂支承座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可动接触臂安装平台),弹簧臂支承座6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动触点7可以移动而与静触点4接合或脱开;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弹簧臂8和加热器2之间放入双金属片1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恒温金属元件),电流通过加热器2发热,使双金属片10受热翻转,顶开弹簧臂8,电路开启;接线片座3(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接线端接纳凸缘)上连接接线片9(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导电部分),且导电部分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e);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该电机过载保护器还包括技术特征(f)。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带护罩的双极交流接触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5的权利要求1第6-7行,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至第3页第1行)公开了护盖10顶面的底平面上相对于基座1内触头通断处的外侧部位和触头上接线螺钉8的外侧部位各倒竖着一片筋板,将触头通断处与外界完全分隔开来。首先,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一种交流接触器,与本专利并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结构也完全不同;其次,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筋板的作用是使得电弧不易溅喷到外面,而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的作用是使其可经受10次闭合一断路试验而不会将内部爆炸传播给外部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即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筋板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的作用并不相同;再次,对比文件5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本专利中这种特定的结构特征及连接关系形成了密闭的内部空间,能够更好地阻挡内部爆炸传播给尾部的可燃气体,与对比文件5中筋板及触头的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技术特征(f)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给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不会将内部爆炸传播给外部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的有益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f)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特征(f)带来了上述有益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5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和5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8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电机过载保护器,基座,该基座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b)第一接线端,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形成在基座侧壁的一个贯通的槽孔,第一接线端具有一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c)固定的接触件,其被安装在第一接线端的安装部分上;(d)细长的可动接触臂,其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二接线端具有安装平台,其位于凹陷的第二端处,可动接触臂的第二端被安装在该安装平台上,在可动接触臂的第一端上安装了可动的接触件,其被设置成可移动而与固定接触件接合或与固定接触件脱开;(e)罩盖,其被接纳在基座上,其特征在于:罩盖的一个侧壁具有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其中,一个屏挡与第一接线端的一个部分对正,第二屏挡包括一些间隔开的、平行延伸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在凹陷的第一端处沿基座的周边延伸,第一和第二多壁屏挡用作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传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压缩机电机保护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和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1-4)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盖板12盖在外壳1(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基座)上,由说明书附图1-3可以看出,在外壳1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形状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外壳1座入加热器2和静触点座5(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第一接线端),且由说明书附图1-3可以看出,静触点座5被安装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具有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壳体壁中的一个贯通的槽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静触点座5上连接静触点4(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固定的接触件),动触点7(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可动的接触件)连接在弹簧臂8上(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可动接触臂),附图2-3中下部中央突出的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接线端,弹簧臂8连接弹簧臂支承座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可动接触臂安装平台),弹簧臂支承座6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动触点7可以移动而与静触点4接合或脱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a)-(d);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该电机过载保护器还包括技术特征(e)。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带护罩的双极交流接触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5的权利要求1第6-7行,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至第3页第1行)公开了护盖10顶面的底平面上相对于基座1内触头通断处的外侧部位和触头上接线螺钉8的外侧部位各倒竖着一片筋板,将触头通断处与外界完全分隔开来。对比文件5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结构完全不同,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本专利中这种特定的结构特征及连接关系形成了密闭的内部空间,能够更好地阻挡内部爆炸传播给尾部的可燃气体,与对比文件5中筋板及触头的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e),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技术特征(e)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e)给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不会将内部爆炸传播给外部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的有益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e)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特征(e)带来了上述有益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5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和5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2012233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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