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式把手锁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按式把手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79
决定日:2011-03-28
委内编号:5W1005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12786.0
申请日:2009-0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勒斯斯德英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大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E05B 63/16(2006.01), E05B 5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当中的某个部件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变形即可得到,且作用也相同,并能预料得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使得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12786.0、名称为“按式把手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7日,专利权人为郭大东。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按式把手锁装置,该把手锁包括手柄(3)、安装座(9)、方型转轴(11),其特征在于手柄(3)内设有按钮(1),按钮内设有锁芯(2),按钮的末端和锁芯的锁掣端(201)设有┏型边槽;卡掣件(4)与按钮的末端相抵,卡掣件的卡掣端(401)插入安装座(9)的锁孔(901);方型转轴(11)插入安装座的第二轴孔(902)和卡掣座(7)的第一轴孔(701),方型转轴的一端与手柄的轴套(303)固定连接;阻尼套圈(10)套入方型转轴,设置于安装座的底部凹槽内;阻尼套圈与安装座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8)。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式把手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手柄(3)的柄头(301)、柄身(302)和轴套(303)连为一体。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式把手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掣件(4)内设有扭簧(5),销轴(6)插入卡掣件、扭簧,卡掣件通过销轴固定于卡掣座(7)。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式把手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阻尼套圈(10)外径设有凸棱(1001),纵向截面设有空腔(1002)、通孔(1003),凸棱与空腔对应设置,阻尼套圈的凸棱与安装座(9)底部凹槽的内径凹边扣合。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式把手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座(9)设有锁孔(901)、第二轴孔(902)、安装孔(903),安装座的锁孔、第二轴孔高于安装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勒斯斯德英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GB2376264A、公开日期为2002年12月11日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
附件2:公开号为GB2244755A、公开日期为1991年12月11日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附件3:公开号为GB2335698A、公开日期为1999年9月29日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4:公开号为GB2297799A、公开日期为1996年8月14日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1146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也被上述附件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0年6月18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替换页,共18页;
附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3034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下称对比文件5即D5);
附件8:附件1(GB2376264A)部分内容中文译文,共2页(以下与附件1合称为对比文件1即D1);
附件9:附件2(GB2244755A)部分内容中文译文,共2页(以下与附件2合称为对比文件2即D2);
附件10:附件3(GB2335698A)部分内容中文译文,共1页(以下与附件3合称为对比文件3即D3);
附件11:附件4(GB2297799A)部分内容中文译文,共2页(以下与附件4合称为对比文件4即D4)。
请求人认为:1.D1按钮51末端和动作构件12锁挚端分别设有的┏型边槽和T型锁定突起与权利要求1中按钮末端和锁芯锁掣端设有┏型边槽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二者均形成肩部,其作用机理均是通过肩部限制锁芯的线性移动。因此权利要求1与D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阻尼套圈10套入方形转轴,设置于安装座的底部凹槽内;(2)阻尼套圈与安装座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但上述区别特征(1)被D5公开,区别特征(2)为公知常识或被D2的垫圈48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D1、D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D1、D5和D2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D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D1或D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D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2. D2锁体36内的凸轮头39由被凸台40中断的截头锥面41限定与本专利按钮末端和锁芯锁掣端的┏型边槽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也被D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D2和D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D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D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D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3. D3按钮15的末端和按钮原件21卡掣端设有┏型槽与本专利中按钮末端和锁芯锁掣端设有┏型边槽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D3的区别特征(1)被D5公开,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D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D3、D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D3、D5和D2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特征被D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D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D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4. D4的锁芯构件21的锁掣端设有缩减截面的颈部22与本专利中按钮末端和锁芯锁掣端设有┏型边槽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D4的区别特征(1)被D5公开,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D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D4、D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D4、D5和D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特征被D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D4或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D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14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5月2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于2010年6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的结合对比方式与其在2010年6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记载的内容一致,即:1.权利要求1相对于D1、D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D1、D5与D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D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D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D1或D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D5公开;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2与D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D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D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D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D5公开;3. 权利要求1相对于D3、D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D3、D5与D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D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特征被D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D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D5公开;4. 权利要求1相对于D4、D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D4、D5和D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D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特征被D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D4或D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D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1)由于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将代为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2)为便于查清事实,请求人可以于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D1和D3的全文中文译文。
2010年12月28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2:附件1(GB2376264A)全文中文译文,复印件共9页(并入D1仍合称D1);
附件13:附件3(GB2335698A)全文中文译文,复印件共7页(并入D3仍合称D3)。
请求人认为,从D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20-28行及第5页9-11行可知,动作构件12的锁挚端设置的倒T型锁定凸起27的作用与本专利锁芯的锁掣端(201)设有┏型边槽的作用相同,因此该技术特征被D1公开。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月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书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D1-D5均为专利文献,合议组审查核实后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仅提交了D1和D3的部分中文译文,合议组认为仅根据上述部分翻译内容无法准确理解D1和D3的技术内容,为了便于审查,因此要求请求人提交D1和D3的全文中文译文。请求人应合议组的要求于口头审理之后补充了D1和D3的全文中文译文,其于2010年6月18日提交的D1和D3的部分译文与上述全文译文重合的部分内容基本一致。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对合议组先后两次转送的中文译文进行任何书面答复,合议组视为专利权人对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D1和D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应合议组要求于2010年12月28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D2和D4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于2010年6月18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具体理由的阐述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当中的某个部件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变形即可得到,且作用也相同,并能预料得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使得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按式把手锁装置D1也公开了一种门窗把手锁,该把手锁具有手柄36、安装座35、并可接纳驱动杆(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柄3、安装座9和方形转轴11),手柄36内设有与按钮51接合的动作构件12,动作构件12内包含钥匙操作的锁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按钮1和锁芯2),按钮51末端设有┏型边槽,动作构件12的锁挚端设有T型锁定突起27,卡挚件13的第二端30与动作构件12的末端相抵,卡挚件13较厚的第一端29(相当于卡挚端)延伸到安装座35的成型孔41中,手柄柄头45具有突出部48(相当于轴套303),其可接纳驱动杆(相当于权利要求1 的方形转轴11)以对锁定机构进行操作,突出部48插入壳体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卡掣座7)上的孔1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轴孔701)和安装座35中的孔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安装座的第二轴孔902)中(参见D1全文中译文第2页第18-22行,第3页第6-15行,第4页第1-20行,附图1-5)。权利要求1与D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按钮末端和锁芯的锁掣端设有┏型边槽,而D1仅按钮末端设有┏型边槽,动作构件12的锁挚端为T型突起结构;2)权利要求1中阻尼套圈(10)套入方型转轴,设置于安装座的底部凹槽内;3)权利要求1中阻尼套圈与安装座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8)。对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锁掣端┏型边槽的作用在于该槽的肩部于锁定状态下与卡掣座上的止动部件相抵而使按钮不能按下,D1中T型凸起同样是与安装件中的止动部件凸棱52相抵接(参见D1全文译文第4页第20-22行,附图4),在锁定状态下阻止按钮下按,在锁芯解锁后,其均与止动部件分离而实现锁芯和按钮的下按,因此虽然D1中T型凸起与动作构件12 侧壁形成的肩型槽与权利要求1中锁芯锁掣端的凹槽形状和方向设置不同,但其效果、功能和用途均相同,并且,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D1的基础上经过简单变形即可得到的,这一变形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D5公开了一种隐藏式转向定位电气箱的门把锁,该锁与权利要求1的门窗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了具弹性的转体50套入方形转轴30,置于轴座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安装座底部凹槽)内(参见D5说明书第4页第20-22、27-30行,附图1),其作用是门把转动时提供顺畅的弹性阻力以及段式定位效果,与区别特征2)在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作用相同,因此D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结合到D1中的启示。对于区别特征3),在阻尼套圈与安装座之间设置密封圈进行密封以增加紧密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能够预料得到。综上,在D1的基础上结合D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手柄(3)的柄头(301)、柄身(302)和轴套(303)连为一体”和“安装座(9)设有锁孔(901)、第二轴孔(902)、安装孔(903),安装座的锁孔、第二轴孔高于安装孔”。D1公开了把手包括柄头45和长的柄身46,柄头45具有突出部48(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轴套303),安装座35的顶部为一般的平坦部39,其设有圆形截面的孔40和成型孔41(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二轴孔902和锁孔901),安装座35的上表面的其余部分由坡面43形成,坡面43形成有安装孔44(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安装孔903)(参见D1全文译文第4页第1-10行)。可见,上述附加特征均已被D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为“所述的卡掣件(4)内设有扭簧(5),销轴(6)插入卡掣件、扭簧,卡掣件通过销轴固定于卡掣座(7)”。D1公开了卡挚件具有中心销轴28,卡挚件第一端的安装孔内设有弹簧,销轴28的端部接纳在安装件17侧壁的孔上(参见D1全文译文第3页第9-14行,附图3、4、5)。在D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由于在把手锁中使用弹簧或者扭簧实现卡掣件复位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两者起到的作用、实现的效果均相同,因此用扭簧替换弹簧并将其与卡挚件的位置关系变换为将扭簧置于其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这种改变也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为“所述的阻尼套圈(10)外径设有凸棱(1001),纵向截面设有空腔(1002)、通孔(1003),凸棱与空腔对应设置,阻尼套圈的凸棱与安装座(9)底部凹槽的内径凹边扣合”。D5公开了转体50外周设有嵌缘520(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凸棱1001),转体50还设有弧形槽53(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空腔1002),套孔51(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通孔1003)。从D5附图中可以看出转体50的嵌缘520与弧形槽53也是对应设置的,且嵌缘520契合在轴座11内壁的沟槽130中。可见上述附加特征已被D5公开,且二者作用相同,均为使把手转动过程中带有阻尼力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D1、D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11278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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