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消防机构的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消防机构的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28
决定日:2011-03-29
委内编号:5W1006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54539.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韦东波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尤今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陈力
国际分类号:B03C3/06;B03C 3/4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5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消防机构的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054539.0,申请日为2007年07月19日,专利权人为尤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消防机构的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包括机壳、主控制箱、直流高压电源、窄间距蜂巢圆筒形电场、检修小门和前置电箱,机壳内装有以排、层布排的1-45个窄间距蜂巢圆筒形电场,其排数为1-5排,层数为1-3层,各电场前面均装有多孔均风隔板,机壳一侧装有分别对应每排窄间距蜂巢圆筒形电场的检修小门及其前置电箱,直流高压电源装在前置电箱内,内装有超温检测电路及PLC控制电路的主控制箱装在机壳前侧,其特征在于:还设有前级防火阀和后级防火阀,前级防火阀通过前变径风管与机壳前端面密封连接,后级防火阀通过后变径风管与机壳后端面密封连接;所述机壳内各个窄间距蜂巢圆筒形电场正后方均装有感温网,其信号输出端与设在主控制箱内的超温检测电路输入端相连接;机壳顶部装有温度计,其信号输出端与设在主控制箱内的超温检测电路输入端相连接,通过温度计及感温网实时检测烟气温度;在位于机壳上部和中部的各排窄间距蜂巢圆筒形电场上方布有水平的供水管,该供水管上设有一组向下的喷嘴,机壳外侧装有电动球阀,消防用水通过电动球阀和连接水管与所述供水管贯通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消防机构的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顶部布装有1-10支温度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消防机构的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感温网是用熔点范围为200――300℃的合金丝绕在绝缘支架上,形成网状的回路。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消防机构的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支架为环氧条。”
针对上述专利权,韦东波(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147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12日;
证据3:“HYJ静电式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成果信息复印件2页,其中记载项目年度编号为0600940087、中图分类号为X505 X511 TS972.26、成果公布年份为2004;
证据4:标注为佛山市科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BSG-216X系列静电除尘机的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机壳、主控制箱、直流高压电源和蜂巢圆筒形电场,即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相同,对于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加入消防机构是一种常识,即着火就用水来灭或用灭火器,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消防机构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需要,就可容易作出,显而易见,属于现有技术。(2)证据2摘要和附图中公开了温控仪、电磁铁、感温探头及灭火器。(3)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在静电净化设备中,一旦机箱内温度经感温探头探测到温度达到所设置的温度,将启动灭火器,扑灭火源。消防机构基本结构与本专利相同。(4)证据4公开了“静电设备”,还公开了设在机壳两端管上的防火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是公知常识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些特征虽属于“消防机构”,但具体结构设置和位置关系连接,并由此形成的系统设计方案,在此前从没有出现过,是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2)证据2的静电式油烟净化器主要适用于餐馆厨房领域,与本专利使用场合不同,两者结构完全不同。(3)证据3的来源不明,证明力存疑,其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完全不同。(4)证据4为非公开出版物(为专利权人所在企业内部刊物),其日期无法确认,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没有对外公开销售和使用过证据4中的产品,而且证据4中的产品和本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0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方委托专利代理人张智生,专利权人方委托专利代理人贺红星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用证据2、3、4的结合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用证据2或证据3评述,放弃其余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
关于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来源不明。请求人表示证据3是从成果信息网上下载的。专利权人还对证据4的公开日期有异议,认为是手签的日期,不认可该公开日期。
关于用证据2-4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问题,请求人认为,带消防机构的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被证据2首页的摘要公开;机壳、主控制箱、直流高压电源、窄间距蜂巢圆筒形电场、检修小门和前置电箱等特征被证据4附图1、2公开;超温检测电路及PLC控制电路在附图中没有,但属于公知常识;前后级防火阀被证据4附图2公开;感温网被证据2摘要“感温探头”及证据3中“感温探头”公开,证据2、3中的“感温探头”对应于本专利的“感温网”这一部件;信号输出端与设在主控制箱内的超温检测电路输入端相连接是公知常识;温度计被证据3第5点“…预备50度可调”中的“温度测量仪”公开;“供水管…电动球阀”被证据3公开,它公开了灭火装置,灭火装置采用水管喷嘴和电动球阀是公知常识,证据4第6页的附图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壳、主控制箱1和2、高压电源,组件5相当于“窄间距蜂巢圆筒形电场”,在第10、11面的附图7有图示显示。附图1上面的相当于“主控制箱装在机壳前侧”,从附图1可以看出圆筒形电场是两层的,肯定是由多个组成的;窄间距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从附图7可以看出是窄间距。均风隔板被证据4附图1标号6均风网所公开;检修小门被标号8所公开。专利权人认为:圆筒形电场没有被公开。没有公开排层结构,证据4公开的是主控制箱是装在顶部,而非前侧,控制箱装在前侧,振动会小,防止油烟、灰尘对控制元件的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四个特征均没有被公开,证据4没有提到和电场组件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证据4的附图中看不出有倾斜度,也没有提到倾斜度和最低端的关系,不认为锥形就是倾斜度。请求人认为,控制箱设置的地位虽然不同,但产生的效果是相同的。专利权人:感温网是网状的结构,证据2、3中感温探头类似于传感器,效果、结构与感温网完全不同,且证据2、3也没有公开感温网安装的位置以及感温网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这也不是公知常识,证据3中仅公开了灭火器,没有公开水管、喷嘴、电动球阀,这些内容不容易想到。请求人认为,证据2、3中的感温探头对应于温度计。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3没有公开温度计,不认可是公知常识。双方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理范围和证据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书中所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本案以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表示对证据4的公开时间存疑,由此不认可证据4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公开。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授权公告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证据3为成果信息复印页,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声称证据3是从网上下载的,但没有提供相关原件或其它用于证明证据3真实性的证据,故合议组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证据3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4为静电除烟机的使用说明书,专利权人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4中的产品质量保修卡中“出厂日期”一栏中填写的时间为2006年6月25日,并且在下方注明:“经检验,本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予以出厂”,并加盖有“佛山市科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的印章,专利权人承认证据4是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的文件,也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由于产品说明书一般均随相应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因此可以认定上述出厂日期就是附带有证据4的产品出厂的日期,该日期可以视为证据4的公开日期。通常产品质量保修卡中的出厂日期均由厂家填写,由于产品出厂时间不一,用手写方式来标注出厂日期是常见做法,产品一旦出厂,即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因此产品出厂日期可以视为证据4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虽然主张上述日期为手写,因而不认可上述日期为证据4的公开日期,但并未提出相应证据或充足理由以支持其主张,因此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消防机构的静电式烟雾净化设备,证据4公开了一种静电除烟机(参见图1及其图标注释),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包括高压电源组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直流高压电源)、主控电箱(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控制箱)、多个静电场组件按三排布置(从证据4图7中可见,该静电场组件为蜂巢圆筒形,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蜂巢圆筒形电场)、均风网布置在静电场组件气流运动的方向的前面(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孔均风隔板,从证据4附图1去掉静电场检修门的内部结构中可见,每个静电场组件均配有均风网)、对应于每排静电场组件在设备一侧安装有一扇静电场检修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修小门),从证据附4图1中可见,证据4中的静电除烟机具有前级防火阀和后级防火阀3,前级防火阀3通过前变径风管7与机壳前端面连接,后级防火阀3通过后变径风管7与机壳后端面连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所述蜂巢圆筒形电场为窄间距的,其说明书部分具体限定为“阴极针与阳极筒之间距离在150mm以下的称为窄间距蜂巢圆筒形电场”,从证据4图7中所示的静电场组件中圆筒尺寸与旁边人手的比例可以看出,其阴极针和圆筒之间的距离明显小于150mm,即证据4中的静电场组件也属于窄间距蜂巢圆筒形电场。证据4图1中虽然没有明确标示出机壳,但图1中的所述设备显然具有机壳。
由上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主要区别在于证据4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中的主控制箱装在机壳前侧,而证据4中的主电控箱位于机壳上方,并且证据4中没有公开在主控制箱内装有超温检测电路及PLC控制电路。(2)、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圆筒形电场正后方均装有感温网,在机壳顶部装有温度计,并且将感温网和温度计的信号输出端与设在主控制箱内的超温检测电路输入端相连接;而证据4并没有公开其感温元件的种类、安装方式以及温度控制信号传输方式。(3)、权利要求1中的在各排窄间距圆筒形电场上方布有水平的供水管,该供水管上设有一组向下的喷嘴,机壳外侧装有电动球阀,消防用水通过电动球阀和连接水管与所述供水管贯通连接;而证据4中没有公开上述内容。
证据2公开了一种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参见证据2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净化器包括带进出风接口的箱体,箱体腔内设有电极板组、靠近进出风口的前后过滤网,消防装置有温控仪、电磁铁、感温探头及灭火器构成。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来看,证据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2)、(3),请求人认为,证据4与本专利主控制箱安装位置虽然不同,但效果是相同的,且这种安装也是常见的;证据2中的“感温探头”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感温网”。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将主控制箱从顶部改为前侧,能够使得振动更小,防止油烟、灰尘对控制元件的影响,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在本领域中将主控制箱安装在机壳前侧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同时证据2也没有公开在主控制箱内装有超温检测电路及PLC控制电路。“感温探头”与“感温网”属于不同结构的感温元件,测温效果也有所不同,而且证据2中也没有具体公开“感温探头”的安装位置或方式,以及在机壳顶部装有温度计。证据2虽然公开所述消防装置包括灭火器,但并没有具体公开灭火器的结构或种类,而不同的灭火装置,其灭火效果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证据2、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充分理由说明上述区别特征(1)、(2)、(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的结合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05453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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