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铸钢齿轮毛坯专用砂箱-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铸造铸钢齿轮毛坯专用砂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97
决定日:2011-03-30
委内编号:5W1010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20307.6
申请日:2006-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宗涛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丁启良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B22C 9/0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和实施其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该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如果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以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因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20120307.6,名称为“铸造铸钢齿轮毛坯专用砂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0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15日,专利权人为丁启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铸造铸钢齿轮毛坯专用砂箱,由砂箱和铸钢齿轮模具组成;其特征是所说砂箱由钢铁构成,呈圆环形,其内径稍大于铸钢齿轮模具的外径,铸钢齿轮模具放置在砂箱内;铸钢齿轮模具的中心支撑板上设有浇道,铸钢齿轮模具的中心轴孔外圆上端设有冒口。”
请求人赵宗涛于2010年09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77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铸钢手册》的封面、版权页、前言、第406-409、536-541、548-557页、560-565、600-607、710-725、824-837、842-843页的复印件(共35页);
证据2: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1979年7月第1版、1980年3月第2次印刷的《金属工艺学(化工机械专业用)》的封面、版权页、第119-128、132、135、139-141页的复印件(共17页)。
证据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7年6月第二版,1990年5月第11次印刷的《金属工艺学》的封面、前言、版权页、第123-133页的复印件(共14页)。
证据4: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04年4月第1版、第1次次印刷的《铸造工实用技术》的封面、版权页、出版说明页、第24-31、34-43、122-139、158-169、186-199、202-207页的复印件(共3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对砂箱与砂箱模具之间的关系、技术特征“稍大于”、技术特征“中心支撑板”以及冒口设置的位置公开不充分,并且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在砂箱内壁涂刷涂料层”,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是铸造领域公知常识的拼凑,证据1至证据4中的任一篇都用以证明其是公知常识的拼凑。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1月第2版、第3次印刷的《铸造手册 第2版》第5卷的封面、版权页、前言、第88-89、114-115、184-185、187、189、302-303、320、414-415、619-624、678页的复印件(共2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5单独使用,或证据5与证据1-4中任一篇结合使用均能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铸造领域公知常识的拼凑,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1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请求人2010年10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均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的证据6: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工人》2005年第6期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60-61页“球墨铸铁齿轮铸件无补缩冒口生产实践”的复印件(共5页)。合议组当庭将该证据转给了专利权人。
(2)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证据1、证据4、证据5单独使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证据4、证据5分别与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证据2、3、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请求人明确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具体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技术特征“稍大于”、技术特征“中心支撑板”和冒口设置位置作出充分的公开,以及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放弃以砂箱与砂箱模具之间的关系不清楚作为无效理由。
(4)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提出以下三项主张: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指出“砂箱的内径稍大于铸造齿轮模具的外径”,说明书中又指出“砂箱内壁也就是铸造齿轮毛坯型腔的外缘”,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技术特征“中心支撑板”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3)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铸钢齿轮模具的中心轴孔外缘上端设有冒口”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第2-4行的记载“当钢水充满铸钢齿轮毛坯型腔时,由于砂箱内壁钢铁的激冷作用,铸钢齿轮毛坯外周迅速凝固,所以铸钢齿轮毛坯外缘勿需设置冒口”可知,砂箱内壁实际上构成了铸钢齿轮毛坯型腔的外缘;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般性常识可知,如果砂箱内径恰好等于铸造齿轮模具外径,则难以将铸造齿轮模具放入砂箱中,而砂箱内径设置为稍大于铸造齿轮模具的外径,不仅便于将模具放置在砂箱内或从砂箱中取出,也不会对“砂箱内壁形成铸造齿轮毛坯型腔的外缘”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的说明书对砂箱内径与铸造齿轮模具外径之间关系的记载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出。
(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上模具和下模具铸造铸钢齿轮时,在上模具和下模具之间设置支撑件以保持两者之间距离是显而易见的,而本专利在说明书附图中亦明确地在上模具和下模具之间、位于铸钢齿轮毛坯型腔的外缘部分和中心轴孔之间标示出了中心支撑板的附图标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的同时根据其技术常识即可知该“中心支撑板”就是设置在上模具和下模具之间以保持两者之间距离、从而限定出符合要求的型腔形状的支撑件,因而技术特征“中心支撑板”是清楚的。
(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提及圆形的中心或中心轴时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其位置在何处。针对本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砂箱呈圆环形,砂箱的内壁构成铸钢齿轮毛坯型腔的外缘,而从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铸钢齿轮模具在其中心部(或中心轴附近)具有凹入部,而冒口3恰好被标示在该凹入部的靠近其外缘上端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显然可以清楚地知道上述凹入部即为铸钢齿轮模具的中心轴孔,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关于技术特征“铸钢齿轮模具的中心轴孔外缘上端设有冒口”的记载是清楚的。
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技术方案中的上述内容作出了清楚、完整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内容得出。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提出如下主张:“在砂箱内壁涂刷涂料层”是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将导致钢水与砂箱内壁熔合,从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是型砂用量大、需要切割多个冒口和钢水用量大的技术问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砂箱由钢铁构成,呈圆环形,其内径稍大于铸钢齿轮模具的外径,铸钢齿轮模具放置在砂箱内”,使钢铁制成的砂箱的内壁形成铸钢齿轮毛坯型腔的外缘,通过砂箱内壁钢铁的激冷作用使铸钢齿轮毛坯外周迅速凝固,所以铸钢齿轮毛坯外缘勿需设置冒口,可见“在砂箱内壁涂刷涂料层”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此外,根据证据2第141页第13-14行的记载,“在金属型表面要涂刷涂料,目的是保护铸型,调节铸件各部分的冷却速度,提高铸件质量”,亦可以证明上述技术特征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由此可见,“在砂箱内壁涂刷涂料层”并非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而不是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证据
证据1-6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6的出版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提出如下主张:
(1)证据1第717页的图6-40(五)公开了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包括:砂箱、小齿轮模具、冒口和浇道,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砂箱内径稍大于模具外径;B、浇道设置的位置。其中“砂箱内径稍大于模具外径”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将模具放进去和取出来;而关于设置浇道的问题,在证据1第538页中有记载,即浇道可以设置在顶部,并且设置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达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其技术效果。砂箱可以由金属制成,是公知常识,其在证据1第842页中也记载了砂箱可以由铸钢或铸铁制成。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证据1中记载的各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2)证据4第133页的图3-19公开了铸造齿轮坯的浇注系统,其具体公开了齿轮模具,中心轴孔,和设置在中心轴孔上的冒口,其中模具与砂箱是隐含公开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砂箱的形状和浇道设置的位置。但无论从何处注入钢水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4第130页公开的各种注入方式;砂箱形状为圆形是公知常识;第202页公开了冷铁的作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证据4中记载的各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3)证据5第189页公开了与证据4类似的铸造齿轮坯的浇注系统,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也仅在于砂箱的形状和浇道设置的位置。第114和115页公开了模具外径小于砂箱内径,第620页左下角倒数1-5行记载了砂箱可做成与模具轮廓相似的形状,例如圆形,同时砂箱由钢铁制作而成。第185、187、189页公开了各种浇道设置的位置,使用冷铁可仅仅使用中心轴孔上面的冒口。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证据5中记载的各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4)关于公知常识性证据2、3和6:证据6第61页图2示出,浇道可以设置在中心支撑板处;证据2和证据3都公开了关于砂箱造型、冒口设置、浇道设置和涂料相关的公知常识。
经查:
本专利涉及一种铸造铸钢齿轮毛坯专用砂箱,由砂箱和铸钢齿轮模具组成。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型砂用量大、需要切割多个冒口和钢水用量大的技术问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砂箱由钢铁构成,呈圆环形,其内径稍大于铸钢齿轮模具的外径,铸钢齿轮模具放置在砂箱内”,使钢铁制成的砂箱的内壁形成铸钢齿轮毛坯型腔的外缘,通过砂箱内壁钢铁的激冷作用使铸钢齿轮毛坯外周迅速凝固,从而铸钢齿轮毛坯外缘勿需设置冒口。
证据1第717页的图6-40(五)公开了小齿轮的浇注系统,其中齿轮坯外部为冷铁圈,浇口和冒口设置在齿轮毛坯内圈的上端内缘,并且隐含公开了放置在砂箱内的铸钢齿轮模具;第601-607页记载了与冷铁应用相关的公知常识;第842页中也记载了砂箱可以由铸钢或铸铁制成。
证据4第133页的图3-19公开了铸造齿轮坯的浇注系统,其具体公开了设置在齿轮坯外围的冷铁,设置在外圈上的冒口,底注式浇注系统,隐含公开了放置在砂箱内的铸钢齿轮模具;第130-139页公开的各种类型的浇注系统;第166-167页公开了轮类铸件的浇注系统;第187-188页公开了冒口的安放位置;第202页公开了冷铁的作用。
证据5第189页公开了铸造齿轮坯的底浇注系统,其具体公开了设置在齿轮坯外围的冷铁,设置在外圈上的冒口,底注式浇注系统,隐含公开了放置在砂箱内的铸钢齿轮模具;第114、115页公开了模具外径小于砂箱内径;第620页左下角倒数1-5行记载了砂箱可做成与模具轮廓相似的形状,例如圆形,同时砂箱可由钢材制成;第185、187、189页公开了各种浇道系统设置方式。
证据2第124页公开了砂箱造型的原理;第127、128页公开了冒口的作用;第141页公开了在金属型表面涂刷涂料的作用。
证据3第126页公开了砂箱常用铝合金或灰口铸铁制成;第127页记载浇注系统的各种浇口;第128、129页记载了冒口的作用和设置位置。
证据6公开了一种球墨铸铁齿轮铸件无补缩冒口生产方法(见证据6第61页左栏第1-18行,图2),其在铸件外齿面设置一圈外冷铁,并且将浇道开设在齿轮铸件的肋板处(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心支撑板处)。
合议组认为:
证据1、证据4和证据5均为技术手册类证据,记载了与铸造有关的各种公知常识。上述三份证据均公开了砂箱可以由钢铁制成、砂箱可以呈圆环形、铸钢齿轮模具放置在砂箱内、外冷铁可用于减少外缘冒口数目等公知常识。但将外冷铁应用到铸造砂箱中时,外冷铁将位于砂箱内壁与铸钢齿轮模具之间,导致砂箱内径将远大于铸钢齿轮模具的外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砂箱内径稍大于铸钢齿轮模具的外径”不同。此外,上述三份证据均未给出使砂箱内壁形成铸钢齿轮毛坯型腔的外缘、使钢铁制成的砂箱直接用作铸型外冷铁的技术启示。因此,简单地将证据1、证据4或证据5中记载的上述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证据2、证据3和证据6也没有给出使砂箱内壁形成铸钢齿轮毛坯型腔的外缘、使钢铁制成的砂箱直接用作铸型外冷铁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使在证据1、证据4或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和证据6也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4或证据5,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4或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实质性特点;该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无需在铸钢齿轮毛坯外缘设置冒口,从而节约钢水用量,降低生产成本并减少工作量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进步。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12030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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