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进式锚杆的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35
决定日:2011-03-30
委内编号:4W1006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76796.4
申请日:2006-04-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关宝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宪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E02D 5/74 (2006.01)E21D 20/0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当首先确定本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完全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自进式锚杆的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610076796.4,申请日是2006年04月21日,专利权人是李宪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进式锚杆的施工方法,其步骤包括:
a)通过钻机动力钻进,使刚性杆、锥形锚头钻进地层土体中的设计位置;
b)用拆卸的方式将刚性杆,锥形锚头与钻机分离,刚性杆及锥形锚头自留在地层土体内,机械移位退出,其中刚性杆为地质钻杆、钢管、钢筋或钢绞线,所述的钢绞线与锚具锁定在腰梁部位上;
c)利用刚性杆的中芯孔往孔内及土体内注入水泥浆及化学剂,通过刚性杆的中芯孔灌注水泥浆液,边自进边高压旋喷及搅拌钻进到设计位置,灌注水泥浆液的方法为高压旋喷法、注浆搅拌法或压力注浆法。
2. 根椐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杆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锥形锚头为螺旋形、伞形、箭头形或倒刺形。”
针对本专利,周关宝(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2年08月21日、公开号为CN136496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5年08月02日、公开号为CN11060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06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4:“自进式锚杆在小湾水电站坝肩堆积体中的应用”,杨永涛,《西北水电》,2006年第1期,2006年03月20日出版,包括扉页、第35-3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证据1和证据4、证据2和证据3、证据4和证据3、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 b)步骤中的“所述的钢绞线与锚具锁定在腰梁部位上”和c)步骤中的“化学剂”、“注浆搅拌法或压力注浆法”,权利要求2中的锥形锚头为“螺旋形”“箭头形”“倒刺形”,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相应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的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b)步骤和c)步骤顺序混乱, b)步骤时钻机己经机械移位退出, c)步骤中的“利用刚性杆的中芯孔往孔内及土体内注入水泥浆及化学剂,通过刚性杆的中芯孔灌注水泥浆液,边自进边高压旋喷及搅拌钻进到设计位置”则无法实施,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权利要求1的b)步骤中明确记载“刚性杆为地质钻杆、钢管、钢筋或钢绞线”的内容,而在c)步骤中又记载“利用刚性杆的中芯孔往孔内及土体内注入水泥浆及化学剂”,这两处内容相互矛盾,即当刚性杆为钢筋或钢绞线不存在中芯孔,也无法往孔内及土体内注入水泥浆及化学剂,所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0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04月21日,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无效理由,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放弃证据3及相关无效理由的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庭就上述无效理由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两份附件,鉴于请求人提交的文件已经超出指定期限,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文件不予考虑。
同日,专利权人也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所做修改如下:(1)删除权利要求1中关于“刚性杆”的四种并列概念中的“钢筋”;(2)作形式上的修改,删除了后面“所述的”,以便清楚;(3)删除“灌注水泥浆液的方法为高压旋喷法、注浆搅拌法或压力注浆法”中的一种选择方案:“注浆搅拌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进式锚杆的施工方法,其步骤包括:
a)通过钻机动力钻进,使刚性杆、锥形锚头钻进地层土体中的设计位置;
b)用拆卸的方式将刚性杆,锥形锚头与钻机分离,刚性杆及锥形锚头自留在地层土体内,机械移位退出,其中刚性杆为地质钻杆或钢管、钢绞线,所述的钢绞线与锚具锁定在腰梁部位上;
c)利用刚性杆的中芯孔往孔内及土体内注入水泥浆及化学剂,通过刚性杆的中芯孔灌注水泥浆液,边自进边高压旋喷及搅拌钻进到设计位置,灌注水泥浆液的方法为高压旋喷法或压力注浆法。
2. 根椐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杆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锥形锚头为螺旋形、伞形、箭头形或倒刺形。”
经查,专利权人仅进行了其所声称的第(1)、(3)项的修改,并未进行第(2)项修改,合议组认为,这种删除式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中关于修改的要求,故应予接受。鉴于请求人已对权利要求1中各种可选择的技术方案充分发表过意见,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再进行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的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钢筋”、“注浆搅拌法”。
根据原说明书第四段的记载,“本发明专利技术的上述目的是通过下述方法往土体钻进刚性杆、锚头、锚筋来实现的,该施工方法包括钻机、注浆泵和刚性杆与锥形锚头、锚筋连结一起,再通过旋转钻进带入地层的设计位置后,往管式刚性件注入水泥浆达到设计要求后退出钻机,刚性管、刚性件、锚头、锚筋自留在土层原处同水泥浆和地下砂砾石混合凝固成一体形成锚杆”,以及原权利要求3的记载,“上述所述的钢绞线,可以是与刚性杆连结一体与锚具锁定在腰梁部位上”,可以得知,钢绞线作为锚筋与刚性杆连结一体,最终留在土层原处同水泥浆和地下砂砾石混合凝固成一体形成锚杆,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明确指出,本专利中的钢绞线和刚性杆组合为一体,钢绞线的一头和钻头一起留在土中,另一头设置在腰梁上,钢绞线相当于证据1中的锚筋,其另一头的连接可以参照证据1中的结构图。同时,权利要求1的c)步骤中记载的“利用刚性杆的中芯孔往孔内及土体内注入水泥浆及化学剂,通过刚性杆的中芯孔灌注水泥浆液”,也可以看出,刚性杆必须具有中芯孔。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b)步骤中记载的“刚性杆为地质钻杆、钢管、钢筋或钢绞线”实质上的含义是刚性杆为地质钻杆或钢管,并与作为锚筋的钢筋或钢绞线组合,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上述技术特征包含四个方案,即,①地质钻杆与钢筋的组合;②钢管与钢筋的组合;③地质钻杆与钢绞线的组合;④钢管与钢绞线的组合。
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1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钢筋”,即删除了方案①地质钻杆与钢筋的组合、方案②钢管与钢筋的组合,保留了方案③地质钻杆与钢绞线的组合、方案④钢管与钢绞线的组合。此外,还删除了权利要求1“灌注水泥浆液的方法为高压旋喷法、注浆搅拌法或压力注浆法”中的一种选择方案“注浆搅拌法”。因此,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删除了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符合修改时机以及修改方式的要求,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当首先确定本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完全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CN1364962A,参见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及其附图1-5)公开了一种土体锚杆的施工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a)以可拆卸的方式将锚杆组合件装配到钻杆的前端,其中锚杆组合件包括钻头1,该钻头的后部与空心连接杆6的一端连接,该空心连接杆6的侧壁上开设有灌浆孔3,在该空心连接杆6的侧壁上形成有搅拌叶片2,搅拌叶片2用于将切削下来的土体与水泥浆液搅拌在一起(相当于本专利的注浆搅拌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9行),该空心连接杆6的侧壁上的,位于上述搅拌叶片2后部的位置固定有锚锭板5,锚筋10穿过该锚锭板5,借助锚具锚固于锚锭板5上,该空心连接杆6的另一端以可脱开的方式与空心钻杆9的前端连接,上述空心钻杆9中的通道与空心连接杆内的通道连通;b)一边通过旋转上述钻杆,在土体中进行钻孔的同时,通过上述钻杆内的中空通道,对周围土体进行高压旋喷,或定喷处理,形成加固体,一边将上述锚杆组合件带入土体中,直至规定位置;c)在钻孔过程中,同时向孔底部灌注固化液,也可以多次以较大压力注浆(相当于本专利的压力注浆法),形成较大的锚固大头:d)将上述钻杆9前端与上述锚杆组合件拆开,将上述钻杆提出,使上述锚杆组合件保留在孔中,在提出钻杆的同时,通过钻杆内的中空通道,对周围土体进行高压旋喷或定喷处理,形成加固体。
可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为:(1)刚性杆自留在地层土体内,刚性杆可以为钢管;(2)在往孔内或土体内注入水泥浆的过程中同时注入化学剂。
证据2(CN1106096A,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二段,及其附图1-2)公开了一种管式锚杆新工艺,该工艺是首先使用锚杆机带动管式锚杆给压钻孔,当钻头与注浆钻杆完全进入锚固段后,在锚固机动力头与锚杆之间加接传动水龙头,并与注浆系统联接,通过管式锚杆上的注浆孔,边钻进边注浆,待钻到设计深度和达到注浆要求后,将锚杆留在孔内,然后焊上锚拉螺栓进行张拉锚固。并公开了注浆材料为普通硅酸盐水泥,必要时可掺入适量早强剂(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段)。可见,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刚性杆自留在地层土体内”和“在往孔内或土体内注入水泥浆的过程中同时注入化学剂”,且这些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均是将刚性杆作为最终形成的锚杆体的一部分,增加锚杆体的强度,以及加速水泥浆的凝固。而钢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采用的一种中空刚性杆,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常采用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省略了证据1中描述的利用叶片切割主体,通过高压旋喷同时实现钻孔扩孔灌浆搅拌的作用,一次形成,证据1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叶片2是切削扩孔的作用,证据1是先钻孔再扩孔,然后灌浆搅拌,证据1中高压旋喷的概念与定喷处理是等同的,不是为了扩孔;②c)步骤中的方法“高压旋喷法或压力注浆法”是为了限定前面向刚性杆的中芯孔中灌注水泥浆的方法,与边自进边高压旋喷是两个不同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根据证据1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中的记载,“在钻杆9旋转驱动,叶片2揽拌土体的作用下,可很快地在土体中进行钻进,可进行水泥拌合的工艺,即一边钻进,一边切削土体,一边通过锚杆组合件A中的灌浆孔3灌注水泥浆,同时通过上述叶片2,将切削下来的土体与水泥浆搅拌在一起”,可以得知,叶片2是搅拌叶片,用于将切削下的土体与水泥浆搅拌在一起,实现搅拌均匀的作用,而且证据1公开的同样是一边钻进一边灌浆的技术方案(参见证据1发明内容部分最后一段),并且公开了灌浆的方法是同样是高压旋喷,因此证据1在灌浆过程中的高压旋喷与本专利中的高压旋喷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同的;②证据1和证据2中均公开了采用压力注浆法或加压注浆法通过钻杆内的中空通道向孔底部灌注固化液,而高压旋喷法注浆作为一项公知的注浆方法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采用“高压旋喷法或压力注浆法”向刚性杆的中芯孔中灌注水泥浆并不能有助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锥形锚头为螺旋形、伞形、箭头形或倒刺形”。经查,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公开的锥形锚头的基础上,为了防止锚头从土层中拔出,采用伞形、箭头形或倒刺形的锚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螺旋形的锚头已在证据2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因此,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76796.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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