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单式三双脱硫塔-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单式三双脱硫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54
决定日:2011-04-01
委内编号:5W1009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53686.2
申请日:2009-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来勇
授权公告日:2010-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波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B01D 53/50 (2006.01), B01D 53/7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是同样的实用新型,从而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153686.2、名称为“一种单式三双脱硫塔”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5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0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式三双脱硫塔,其塔体分为三段,其特征是塔体下段为吸收循环液池、塔体中段为浓缩降温段,塔体上段为吸收段,烟气入口设在浓缩降温段的一侧,浓缩降温段上下两个端面分别用断塔板与吸收段和吸收循环液池进行隔离,设在浓缩降温段和吸收段之间的断塔板上均匀分布有风帽,对进入吸收段的烟气起均布作用,使吸收段中的循环吸收液不会穿过断塔板直接进入浓缩降温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式三双脱硫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收循环液池、浓缩降温段、吸收段三段之间固定连接,浓缩降温段中设有浓缩降温喷淋层,浓缩循环泵通过管道分别连接硫铵循环缓冲罐和浓缩降温喷淋层,硫铵循环缓冲罐通过管道与浓缩降温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式三双脱硫塔,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段中设有吸收喷淋层、填料层,设在吸收段中的吸收填料层位于吸收喷淋层的上方。”
针对本专利,黄来勇(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CN10105375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
本案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的规定。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是同样的实用新型,从而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单式三双脱硫塔。附件1公开了一种双循环三段脱硫塔,其中塔体分三段,塔体下段为吸收循环液池、塔体中段为浓缩降温段,塔体上段为吸收段,吸收循环液池、浓缩降温段、吸收段三段之间固定连接,烟气入口设在浓缩降温段侧壁下部,浓缩降温段上下两个端面分别用两个断塔板与吸收段和吸收循环液池进行隔离,设在浓缩降温段和吸收段之间的断塔板上均匀分布有风帽,对进入吸收段的烟气起均布作用,使吸收段中的循环吸收液不会穿过断塔板直接进入浓缩降温段,浓缩降温段中设有浓缩降温喷淋层,浓缩循环泵通过管道分别连接硫铵循环缓冲罐和浓缩降温喷淋层,硫铵循环缓冲罐通过管道与浓缩降温段连接,构成一个浓缩降温循环(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2-13行或权利要求1、3)。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并且附件1与本专利均涉及脱硫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两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参见上述对附件1公开内容的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且两者的作用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吸收段中设有吸收喷淋层、填料层,设在吸收段中的吸收填料层位于吸收喷淋层的上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描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位于吸收喷淋层的上方”应为“位于吸收喷淋层的下方”的笔误,而该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4),且两者的作用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新颖性。
鉴于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5368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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