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工艺及其纺丝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工艺及其纺丝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56
决定日:2011-04-01
委内编号:4W1004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20362.2
申请日:2006-0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军
授权公告日:2009-07-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D01D 5/06 (2006.01)D01D 13/00 (2006.01)D01F 2/0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某具体术语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解释的,其含义应当以说明书中解释的为准。只要说明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工艺及其纺丝机”的200610020362.2号发明专利权,申请日是2006年02月27日,专利权人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工艺,包括粘胶计量、过滤、粘胶与酸浴的凝固分解反应、丝条牵伸、丝条去酸、丝饼卷绕成型工艺过程,其特征在于:粘胶反应前的计量每锭有三个独立的计量单元;每锭位设有三个喷头,使喷出的粘胶分别与酸浴反应;每个喷头对应一个成形管,采用管中成形的方式实现粘胶与酸浴的主要反应过程;每锭三束丝条同时通过一对凝固辊和去酸辊螺旋前行;丝条行走在去酸辊上被软水淋洗去酸;每锭三束丝条分别经过升降漏斗和旋转离心缸形成三个丝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浴从反应杯流到成形管,再流到纺丝机的回酸槽,纺丝机外设置一酸泵,将回酸槽的部分酸浴抽到进酸主管中与酸站的供酸混合后供到进酸盒,进行每台纺丝机的部分酸浴自循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工艺,其特征在于:每锭位的反应杯为三个,每个反应杯一个酸槽;或每锭位反应杯一个,其上有三个分隔的酸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工艺,其特征在于:酸浴温度48~60℃,纺丝速度84~120米/分钟。
5. 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机,包括粘胶供胶装置、过滤装置、反应器、凝固辊、去酸辊、丝饼卷绕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每锭位反应器设有三个曲管(5),每个曲管(5)安装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形管(7),反应器的反应杯(6)内设置酸槽,每根成形管(7)的一端与酸槽相连接,每锭位产生三束丝条的粘胶与酸浴的反应过程分别在三根成形管(7)中进行;所述丝饼卷绕成型装置包括每锭位的三套漏斗(19)、离心缸(21)、电锭(23)。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机,其特征在于:每锭位有三个独立的经单独计量后的供胶出口,分别与三根烛形过滤器(3)接通,每根烛形过滤器(3)与一个供胶软管(4)连接,每根供胶软管(4)与一个曲管(5)相连接,每个曲管(5)安装一套喷头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机,其特征在于:每锭位的反应杯(6)为三个,每个反应杯(6)设有一 个酸槽;或每锭位反应杯(6)为一个,其上有三个分隔的酸槽。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机,其特征在于:每6个锭位为一个区,每个区一个进酸盒(8),反应杯(6)安装在进酸盒(8)上;每台本纺丝机一根进酸主管(9)并与每个进酸盒(8)连通。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机,其特征在于:设置有酸浴自循环装置,包括设置在成形管出口端下部的回酸槽(10),以及连接在回酸槽(10)与进酸主管之间的酸泵。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一锭三丝纺粘胶长丝半连续离心纺丝机,其特征在于:曲管(5)由带U型槽的转动臂与反应杯(6)后部轴销连接,沿成形管(7)方向纵向旋转。”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张军(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第二页反复出现了“每锭”、“每锭位”这个术语,但这个术语是不清楚的,说明书第三页给出了“锭”和“锭位”的解释“即纺丝设备中一对凝固、去酸辊所对应的纺丝生产位置,每6个锭位为一个区”。这里所述的“一对凝固、去酸辊所对应的纺丝生产位置”概念模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领会何为一个锭位,何为一个区。说明书第二页第五段第3行:“每锭位反应器设有三个曲管,每个曲管上安装有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型管……”,这里可以理解为三根成型管与一个喷头对应,也可以理解为三根成型管与三个喷头对应,模棱两可。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不满足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有“每锭”和“每锭位”的概念,但这两个概念在说明书中未清楚地予以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和其从属权利要求2-4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5描述了“每锭位反应器设有三个曲管,每个曲管上安装有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型管……”,这里有“三根成型管与一个喷头对应”的意思,也有“三根成型管与三个喷头对应”的意思,保护范围不清楚,而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说明书中没有予以解释和澄清,因此权利要求5和其从属权利要求5-10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5存在前述问题,导致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5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一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0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01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07日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7楼口审庭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同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明确具体答辩意见同意见陈述书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出现的“每锭”、“每锭位”术语不清楚;说明书第三页给出了“锭”和“锭位”的解释“即纺丝设备中一对凝固、去酸辊所对应的纺丝生产位置,每6个锭位为一个区”,这里所述的“一对凝固、去酸辊所对应的纺丝生产位置”概念模糊;说明书第二页第五段第3行:“每锭位反应器设有三个曲管,每个曲管上安装有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型管……”,这里可以理解为三根成型管与一个喷头对应,也可以理解为三根成型管与三个喷头对应,模棱两可。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满足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三页清楚的给出了“锭”和“锭位”的解释:“锭即锭位”、“即纺丝设备中一对凝固、去酸辊所对应的纺丝生产位置,每6个锭位为一个区”,可见,“锭”和“锭位”是同一概念,是指“纺丝设备中一对凝固、去酸辊所对应的纺丝生产位置”;说明书第2页第5段:“每锭位反应器设有三个曲管,每个曲管上安装有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型管……”的描述也是清楚的,“每个曲管上安装有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型管”指的是“三根成型管与一个喷头对应”。由此,请求人的该项请求不成立,本专利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2.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有“每锭”和“每锭位”的概念,但这两个概念在说明书中未清楚地予以说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5描述了“每锭位反应器设有三个曲管,每个曲管上安装有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型管……”,这里有“三根成型管与一个喷头对应”的意思,也有“三根成型管与三个喷头对应”的意思,模棱两可,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6-10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清楚的给出了“锭”和“锭位”的解释:“锭即锭位”、“即纺丝设备中一对凝固、去酸辊所对应的纺丝生产位置,每6个锭位为一个区”,“锭”和“锭位”是同一概念,是指“纺丝设备中一对凝固、去酸辊所对应的纺丝生产位置”;说明书第二页第五段第3行:“每锭位反应器设有三个曲管,每个曲管上安装有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型管……”的描述也是清楚的,“每个曲管上安装有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型管”指的是“三根成型管与一个喷头对应”。由此,请求人的该项请求不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有“每锭”和“每锭位”的概念,但这两个概念在说明书中未清楚地予以说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5描述了“每锭位反应器设有三个曲管,每个曲管上安装有一个喷头和三根与喷头对应的成型管……”,这里有“三根成型管与一个喷头对应”的意思,也有“三根成型管与三个喷头对应”的意思,模棱两可,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请求人提到的不清楚之处在说明书中都有明确的说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只是认为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没有具体说明权利要求缺少哪些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都不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200610020362.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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