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泵多丝纺丝的喷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泵多丝纺丝的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57
决定日:2011-04-01
委内编号:5W1009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34536.4
申请日:2003-05-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军
授权公告日:2004-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D01D 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5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泵多丝纺丝的喷头”的0323453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是2003年05月23日,专利权人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泵多丝多路的喷头,包括喷丝板(1)和喷丝孔(2),其特征在于:喷丝板(1)上分别按均匀分布方式,独立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若干喷丝孔(2)组成的喷丝孔组(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泵多丝多路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个喷丝组(3)内有1-180个喷丝孔(2)。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泵多丝多路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两个喷丝组(3)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毫米。”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张军(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泵多丝纺丝的喷头,这种喷头能够用单泵直接生产出单路多丝,包括双纺丝、三纺丝、复合丝等,提高了生产效率,节约了生产成本,能根据不同需要生产出不同组分规格的粘胶长丝”。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涉及供胶系统等的改变是必要技术特征,喷丝孔之间的距离也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地方记载有粘放长丝纺丝机要实现单泵多丝纺丝的技术内容,也没有任何地方具体说明每一个喷丝孔之间的位置、距离等技术要求,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为了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每个喷丝头之间的位置和距离关系,每组喷丝孔组之间的距离关系、每组喷丝孔组内包含的喷丝头个数等,都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独立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由若干喷丝孔组成的喷丝孔组”中的 “独立”明显不清楚,不清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喷丝孔组相互之间独立,还是喷丝孔组内的喷丝孔相互独立,“独立”是指相互之间有间隔,还是指单独成型,“独立”是指每一喷丝孔组的形状不同,还是指每一喷丝孔组的大小不同,还是规格不同等等。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0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01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07日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7楼口审庭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同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明确具体答辩意见同意见陈述书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为实现其发明目的,涉及供胶系统等的改变是必要技术特征,喷丝孔之间的距离也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地方记载有粘放长丝纺丝机要实现单泵多丝纺丝的技术内容,也没有任何地方具体说明每一个喷丝孔之间的位置、距离等技术要求,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喷头”,“独立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由若干喷丝孔组成的喷丝孔组”,即能实现单泵多丝纺丝,以适用粘胶长丝纺丝机单泵多丝纺丝的需要,而为喷头提供粘胶的供胶系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专利说明书还明确记载了:“喷丝板上分别按均匀分布方式,独立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由若干喷丝孔组成的喷丝孔组”这一技术内容,喷丝板上的喷丝孔组是按“均匀分布”方式设置的,每个喷丝孔组是由多个喷丝孔形成的,为实现“单路多丝,包括双纺丝、三纺丝、复合丝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只需要根据要求设置两个或多个喷丝孔组即可,而各喷丝孔之间的距离等设置要求,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设置为均匀分布或按纺丝要求进行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可以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为了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每个喷丝头之间的位置和距离关系,每组喷丝孔组之间的距离关系、每组喷丝孔组内包含的喷丝头个数等,都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泵多丝多路的喷头,并具体记载了“包括喷丝板(1)和喷丝孔(2),喷丝板(1)上分别按均匀分布方式,独立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若干喷丝孔(2)组成的喷丝孔组(3)”这些技术特征,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来看,其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至于“每个喷丝头之间的位置和距离关系,每组喷丝孔组之间的距离关系、每组喷丝孔组内包含的喷丝头个数等”,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只需要根据纺丝要求均匀分布或按纺丝要求设置即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独立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由若干喷丝孔组成的喷丝孔组”中的 “独立”明显不清楚,不清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喷丝孔组相互之间独立,还是喷丝孔组内的喷丝孔相互独立,“独立”是指相互之间有间隔,还是指单独成型,“独立”是指每一喷丝孔组的形状不同,还是指每一喷丝孔组的大小不同,还是规格不同等等。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谓的“独立”是清楚的。考虑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整体内容,“独立设置”指的是“喷丝孔组”独立设置,而“独立”是指喷丝孔组之间相互间隔,并不存在不清楚之处,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都不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0323453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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