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路多丝纺丝的供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58
决定日:2011-04-01
委内编号:5W1009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34537.2
申请日:2003-05-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军
授权公告日:2004-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D01D 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5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路多丝纺丝的供胶装置”的0323453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是2003年05月23日,专利权人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路多丝纺丝的供胶装置,包括粘胶管(1)、机座(2)、传动轴(3)和泵桥(4),其特征在于:固定在机座(2)下方的两根或两根以上的粘胶管(1)与传动轴(3)一起在立面上平行排列,每根粘胶管(1)上的出胶孔(5)的个数与粘胶管(1)的根数对应匹配,粘胶管(1)上的泵桥(4)的进出胶口(6)是多头平行排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路多丝纺丝的供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根粘胶管(1)上的九个出胶孔(5)对应两根粘胶管(1),粘胶管(1)上的泵桥(4)的进出胶口(6)是双头平行排列。”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张军(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路多丝纺丝的供胶装置,能够通过单路多丝进行纺丝生产出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粘胶长丝,且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为实现上述单路多丝的发明目的,“泵桥上的进出胶口的结构设置”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本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粘胶管上的泵桥的进出胶口是多头平行排列”,没有任何地方具体说明进出胶口在泵桥上的具体的组成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安装方式以及动作过程,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技术方案,无法达到其预期的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仅记载泵桥的进出胶口多头平行排列的技术特征,缺少解决说明进出胶口在泵桥上的具体的组成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安装方式以及动作过程的具体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结合自身掌握的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常识,不能知道进出胶口在泵桥上的具体的组成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安装方式以及动作过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引用权利要求1后,特征部分的记载是“所述的每根粘胶管上的九个出胶孔对应两根粘胶管”,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每根粘胶管上的出胶口的个数与粘胶管的根数对应匹配”,权利要求1并没有具体指出其粘胶管上的出胶口为九个,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0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01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07日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7楼口审庭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同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明确具体答辩意见同意见陈述书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为实现其单路多丝的发明目的,“泵桥上的进出胶口的结构设置”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本案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粘胶管上的泵桥的进出胶口是多头平行排列”,没有任何地方具体说明进出胶口在泵桥上的具体的组成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安装方式以及动作过程,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技术方案,无法达到其预期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提供一种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路多丝纺丝的供胶装置,能够通过单路多丝进行纺丝生产出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粘胶长丝,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正是解决了如何实现向进出胶口“供胶”的装置,而“泵桥上的进出胶口的结构”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其组成结构是“粘胶管上的泵桥的进出胶口是多头平行排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可以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仅记载泵桥的进出胶口多头平行排列的技术特征,缺少解决说明进出胶口在泵桥上的具体的组成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安装方式以及动作过程的具体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结合自身掌握的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常识,不能知道进出胶口在泵桥上的具体的组成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安装方式以及动作过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粘胶长丝纺丝机单路多丝纺丝的供胶装置,并具体记载了“包括粘胶管(1)、机座(2)、传动轴(3)和泵桥(4),固定在机座(2)下方的两根或两根以上的粘胶管(1)与传动轴(3)一起在立面上平行排列,每根粘胶管(1)上的出胶孔(5)的个数与粘胶管(1)的根数对应匹配,粘胶管(1)上的泵桥(4)的进出胶口(6)是多头平行排列”这些技术特征,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来看,其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至于“进出胶口在泵桥上的具体的组成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安装方式以及动作过程”,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泵桥的进出胶口多头平行排列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能够知道进出胶口在泵桥上的具体的组成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安装方式以及动作过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而具体的设置方式和单头的进出胶口的设置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引用权利要求1后,特征部分的记载是“所述的每根粘胶管上的九个出胶孔对应两根粘胶管”,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每根粘胶管上的出胶口的个数与粘胶管的根数对应匹配”,权利要求1并没有具体指出其粘胶管上的出胶口为九个,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每根粘胶管上的出胶口的个数与粘胶管的根数对应匹配”这样的技术特征,即“每根粘胶管上的出胶口的个数与粘胶管的根数”对应匹配即可,并不限于任何一种对应个数和根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设定。而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每根粘胶管上的9个出胶孔对应两根粘胶管”,两者并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清楚之处, 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都不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0323453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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