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式水过滤吸尘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箱式水过滤吸尘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16
决定日:2011-04-02
委内编号:5W1008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3562.8
申请日:2008-09-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奥格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汤锷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A47L 9/18,A47L 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部分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其他区别特征为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给出了结合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箱式水过滤吸尘器”的20082016356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9月08日,专利权人韩军。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箱式水过滤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箱式水过滤吸尘器,由底座、前盖、后盖,前盖和后盖连接在底座的上面;前盖上设有把手,把手上设有进风口,进风口通过软管和伸缩管与吸尘头连接;底座上设有滤清器、抽风机前座、抽风机后座和导流房,抽风机前座和抽风机后座连接构成抽风机室,抽风机室与导流房是连通的,抽风机设于抽风机室内,导流管的一端与进风口连接,另一端与导流房连接;导流房内设有水箱,导流房分别与水箱和滤清器连通,滤清器通过底盖与外界相通。”
针对上述专利权,佛山市顺德区奥格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03日提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供了以下附件:
附件1:涉案专利ZL200820163562.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2: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附件3: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ZL200520058632.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1),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09日;
附件5:ZL200520077811.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2),共7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23日;
附件6:ZL200520070274.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3),共8页,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5月17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吸尘器没有水过滤装置,在吸尘时容易造成尘埃的扩散、污染环境。要实现含有尘埃等污染物的空气通过水过滤装置过滤洁净并排除,过滤装置的水箱必须通过挡板或过滤组件等结构的水、汽分离装置配合,将尘埃污染物与水箱水混合后的湿润空气,去湿、去污后排除机身外。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吸尘器的过滤装置中的核心部件水箱进行描述,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没有记载如何能使含有尘埃等污染物的空气水过滤装置过滤,也完全没有阐述实现水过滤的核心水箱的结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对比文件1公开了简便型过滤吸尘器,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除“(a)底座上设有滤清器;(b)吸尘器的机身由底座、前盖和后盖组成;(c)抽风机前座和抽风机后座构成抽风机室,抽风机设于抽风机室内”以外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水过滤型真空吸尘装置,其公开了“(a’)在电机冷却风的排气口12处,放置高性能过滤器13”的技术特征,与上述特征(a)相同;区别特征(b)是一般吸尘器应该具有的;区别特征(c)是作为抽风机的外罩保护,特征(b)和(c)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的信息与对比文件1基本一致,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7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专利权人未出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放弃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2)对比文件1中的吸尘器接口3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风口。
合议组于2010年01月2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对比文件1中的吸尘器接口3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风口,其它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上述通知书作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其存在明显瑕疵,且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部分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其他区别特征为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给出了结合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其保护一种箱式水过滤吸尘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箱过滤吸尘器,它包括:吸尘板5(相当于本专利的吸尘头)、机体2、水箱3和吸尘管4;水箱3上设有把手,把手上设有吸尘器接口34(相当于本专利的进风口),吸尘器接口34通过吸尘管4与吸尘板5连接;机体2内安装有电机(相当于本专利的抽风机安装在抽风机室内,);对比文件1的容纳水箱的整个空间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流房(隐含公开了本专利的导流房与水箱连通),水箱3内吸尘管4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流管,其一端与吸尘器接口34连接,另一端与水箱连接;电机带动叶轮转动产生吸力,灰尘从吸尘板5经过吸尘管4进入水箱3(电机必然与吸尘管4以及容纳水箱的整个空间是连通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底座上设有滤清器,导流房与滤清器连通,滤清器通过底盖与外界相通;(2)吸尘器的机身由底座、前盖和后盖组成,前盖和后盖连接在底座的上面;(3)抽风机前座和抽风机后座构成抽风机室。
对于区别 (2),吸尘器的这种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熟知的。对于区别 (3),由抽风机的前座和后座形成的外壳容纳抽风机以对其保护是常用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基于区别(1)可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过滤效果。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水过滤真空吸尘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4段、图2),在电机冷却风的排气口,放置一高性能过滤器(比如HEPA)13。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1),并且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对于其它无效理由及其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结论
宣告第20082016356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