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在移动网上实现预付费业务的方法及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移动网上实现预付费业务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40
决定日:2011-04-02
委内编号:4W1002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22892.7
申请日:2000-08-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3-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玲玲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M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3月17日授权公告的00122892.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在移动网上实现预付费业务的方法及系统”、申请日为2000年08月29日,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在移动通信网中利用智能网方式实现预付费业务的方法,该智能网系统包括业务控制点和业务交换点,其中业务交换点是智能网系统与移动网系统的连接点,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在所述的业务交换点中设置预付费业务触发检测机制,将检测到的移动预付费业务上报业务控制点;
在所述的业务控制点中设置包含预付费业务逻辑处理程序和业务数据在内的预付费业务模块,当业务控制点接收到业务交换点上报的预付费业务时,与业务交换点进行交互并由预付费业务逻辑影响呼叫处理;
上述的对呼叫处理的影响是指基于预付费业务用户账户的余额决定接受或拒绝呼叫,在通话过程中实时计费和扣减用户账户的金额,若用户账户的金额用尽则终止呼叫。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当用户新开通预付费业务或预付费业务用户需对账户金额进行补充时,执行通过充值卡充值。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值是通过预付费业务用户拨打一个特服号码并按提示输入卡号和密码进行。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值是异地充值。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值卡具有有效期;
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若在有效期内用户账户余额为零,则保留该预付费业务用户号码,用户通过充值可相应延长该预付费业务用户号码的有效期;
若在有效期内用户账户余额为零且用户不再充值,则在一定的期限过后消除该预付费业务用户数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呼叫建立前,执行对充值卡的有效期判断。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话过程中实时计费和扣减用户账户的金额是根据预付费业务用户账户的余额、主叫用户号码、被叫用户号码、用户位置区域、费率计算可通话的时间;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当账户余额不足一定的通话时长时,给用户发送语音提示。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付费业务的业务逻辑包括按账户余额进行呼叫监视;设置移动台号码的有效期;余额的查询;账户的充值;设置和管理充值卡的有效期;漫游支持;集团用户支持;免费号码、热线号码、禁用号码的设置;呼叫话务员。
9、一种实现移动预付费业务的移动智能网系统,包括业务交换点、业务控制点、业务管理接入点和业务管理系统、及智能外设,其中业务交换点是移动网与智能网系统的连接点,为具有信令交换功能的移动交换机或者普通移动交换机中具有信令交换功能的一组硬件模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业务交换点中设置有预付费业务触发检测机制;
所述的业务控制点中具有包含预付费业务逻辑处理程序和业务数据在内的预付费业务模块,当业务交换点检测出预付费业务并将其上报到业务控制点时,该业务控制点与业务交换点进行交互并由预付费业务逻辑影响呼叫处理。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智能网系统进一步包含有业务生成环境,由业务生成环境生成预付费业务,包括预付费业务逻辑和业务数据,并对其进行测试,由业务管理系统将该业务逻辑和业务数据加载到业务控制点中,以产生用于处理预付费业务的业务模块。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动交换机是移动业务交换中心或MSC网关。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智能外设是独立设置或与业务交换点设置为一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业务生成环境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的连接协议为TCP/IP,业务管理接入点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为广域网或局域网连接,业务管理系统与业务控制点之间为广域网或局域网连接,业务控制点与业务交换点之间的连接协议为NO.7信令。”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9-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四川通信技术》杂志2000年2月第30卷第1期(总127期)的文件复制证明、封面、目录页、文章标题为“移动智能网原理及其业务建设探讨”的第32-36页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为2000年2月29日;
证据2:公开号为WO00/19702A2的PCT专利公开说明书及相关译文复印件,共42页,公开日为2000年4月6日;
证据3:《世界电信》杂志1999年10月第12卷第10期的文件复制证明、封面、目录页、文章标题为“全球通‘神州行’储值卡”的页面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为1999年10月31日;
证据4:《家庭电子》杂志2000年第4期的文件复制证明、封面、目录页、文章标题为“移动电话储值预付费业务”的第32页复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2000年4月1日;
证据5:公开号为WO99/18713A1的PCT公开说明书及相关译文复印件,共48页,公开日为1999年4月15日;
证据6:公开号为WO96/15633A1的PCT公开说明书及相关译文复印件,共25页,公开日为1996年5月23日;
证据7: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9-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3、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8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4用于作为异地充值和用户号码具有有效期是公知常识的佐证;
(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3、7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8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2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3相对于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3、7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8相对于证据5、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2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3相对于证据5、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9中(业务交换点)“为具有信令交换功能的移动交换机或者普通移动交换机中具有信令交换功能的一组硬件模块”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10-13相应的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从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要同时解决如下技术问题:“(i)可使电信营运部门避免欠费和处理大量账单、(ii)减少欺诈行为、(iii)吸引更多的移动用户增加话务量,同时(iv)方便用户使用、(v)可使电信开发营运商能快速推出该新业务,并且(vi)业务更新升级容易实现”,但独立权利要求1、9都缺少解决技术问题(i)、(ii)、(v)、(vi)的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8、10-13相应的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区别特征:(1C)在所述的业务交换点中设置预付费业务触发检测机制,将检测到的移动预付费业务上报业务控制点;(1D)在所述的业务控制点中设置包含预付费业务逻辑处理程序和业务数据在内的预付费业务模块,当业务控制点接收到业务交换点上报的预付费业务时,与业务交换点进行交互并由预付费业务逻辑影响呼叫处理;(1E)上述的对呼叫处理的影响是指基于预付费业务用户账户的余额决定接受或拒绝呼叫,在通话过程中实时计费和扣减用户账户的金额,若用户账户的金额用尽则终止呼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应的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8相应的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全部被证据1和证据3公开,其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具有区别特征:(9E)所述的业务交换点中设置有预付费业务触发检测机制; (9F)所述的业务控制点中具有包含预付费业务逻辑处理程序和业务数据在内的预付费业务模块,当业务交换点检测出预付费业务并将其上报到业务控制点时,该业务控制点与业务交换点进行交互并由预付费业务逻辑影响呼叫处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0-12相应的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应的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被证据1公开,其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区别特征:(1C)、(1D)和(1E),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应的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8相应的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全部被证据1和证据3公开,其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仍存在区别特征:(9E)和(9F),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9提出了由SCP和SSP来实现移动预付费业务的移动智能网系统,使得可在智能网上提供一种预付费业务,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用户欠费的现象,并且所提供的预付费业务使用方便,提高了用户的体验度,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比于证据2和证据6具有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0-13相应的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被证据2和证据6公开,其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具有区别特征:(1C)、(1D)和(1E),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相应的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全部被证据5和证据3公开,其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仍存在区别特征:(9E)和(9F),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比于证据5和证据6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被证据5和证据6公开,其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因为从属于权利要求9因而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与证据5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发明内容部分以及图1记载了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为具有信令交换功能的移动交换机或者普通移动交换机中具有信令交换功能的一组硬件模块”,因此权利要求9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10-13相应的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智能网实现预付费业务,权利要求1、9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而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8、10-13相应的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0年10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9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不成立,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中的无效理由,同时补充提交了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8:《智能化现代通信网》1999年11月第1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总序、前言、目录页、正文第1-165页复印件,杨放春等编著,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共93页,1999年11月第1次印刷,公开日为1999年11月30日;
证据9:《数据与计算机通信》(第5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24、187-376、403-427页、封底复印件,【美】William Stallings著,电子工业出版社,共247页,2000年2月第1次印刷,公开日为2000年2月29日。
其中,证据8、9分别用于证明权利要求8、1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0:《智能网教程》2000年7月第1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目录页、正文第93-114页复印件,王柏编著,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共31页,2000年7月第1次印刷,公开日为2000年7月31日。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0转交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8-10的原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9-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9-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相同。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8-10的原件的真实性以及各自的复印件和原件的一致性均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证据5、证据6专利文件证据的真实性及各自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合议组于2011年1月14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提到的理由均不成立。其中,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8-10,专利权人认为证据8仅公开了对预付费帐户的失效日期进行设置,而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对移动台号码的有效期进行设置,而且证据8仅公开了“黑名单功能”,用于防止有欺诈嫌疑的用户的呼入行为,而没有公开对禁用号码的设置,此外,证据8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集团用户支持”、“热线号码”和“呼叫话务员”等功能。证据10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集团用户支持”、“热线号码”和“呼叫话务员”等功能。证据9公开的端系统是通信领域的上位概念,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业务生成环境”、“业务管理系统”是通信领域的具体设备,证据9只公开了“广域网”或“局域网”用于连接站点,“站点”是上位概念,因此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3中的“业务管理接入点”、“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控制点”。
在上述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是公开出版的科技杂志,证据5、证据6均是公开出版的专利文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原件的真实性及其复印件和原件的一致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5和证据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证据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由于证据3、证据5和证据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3、证据5、证据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证据5、证据6的公开内容以其各自的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9-10均是公开出版的教科书类书籍,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9-10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9-10原件的真实性以及各自的复印件和原件的一致性均没有异议,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9-10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移动通信网络中利用智能网方式实现预付费业务的方法,包括以下特征:
(1A)一种在移动通信网中利用智能网方式实现预付费业务的方法,
(1B)该智能网系统包括业务控制点和业务交换点,其中业务交换点是智能网系统与移动网系统的连接点,
(1C)在所述的业务交换点中设置预付费业务触发检测机制,将检测到的移动预付费业务上报业务控制点;
(1D)在所述的业务控制点中设置包含预付费业务逻辑处理程序和业务数据在内的预付费业务模块,当业务控制点接收到业务交换点上报的预付费业务时,与业务交换点进行交互并由预付费业务逻辑影响呼叫处理;
(1E)上述的对呼叫处理的影响是指基于预付费业务用户账户的余额决定接受或拒绝呼叫,在通话过程中实时计费和扣减用户账户的金额,若用户账户的金额用尽则终止呼叫。
证据5公开了一种通信网络中预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14行-第6页第25行,第7页第13-16行,第10页第7-14行,附图1、3、4、5):
一种预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证据5的附图1示出了其在智能网在PSTN和PLMN中的应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1A);
智能网包括业务交换点SSP160和业务控制点SCP162,SSP可以连接到PSTN的交换机,或者可以在移动网的MSC内或直接连接到移动网的MSC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1B);
SSP160包括触发功能172,呼叫交换过程中的触发点是在业务交换点SSP160处检测的。触发点的一个基本例子是对一个专用号码的尝试呼叫。如在本发明中所应用的那样,这样一个触发点可以是检测到一个预付费网络业务电话号码,例如特定的“800”号码或者在其用户号码中具有预定号码串的预选用户组。在触发功能检测到触发点时,SSP的计算机170立即将这个触发事件通知SCP16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1C);
SCP162包括计算机180、业务逻辑182和数据库184,证据5的附图3更详细地公开了当实现付费业务时使用的、存储在业务控制点数据库184中的可能的数据库记录表的一个例子(计算机180和业务逻辑182相当于特征1D中的预付费业务逻辑处理程序,数据库中存储的数据相当于特征1D中的业务数据),SCP162在收到SSP上报的触发事件后,通过在计算机180内按照业务处理逻辑182来处理信息以进行响应,向SSP计算机170返回控制命令,SSP计算机170将这些命令转换成合适的用于交换和业务量处理以及呼叫控制处理的命令,来控制数字交换(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1D中的当业务控制点接收到业务交换点上报的预付费业务时,与业务交换点进行交互并由预付费业务逻辑影响呼叫处理);
SCP对呼叫进行监视,动态的实现从用户相关借记帐户中扣减费用的操作,在呼叫建立之前,验证用户帐户中的余额,如果超过预定的闽值,则允许建立呼叫,否则通知用户充值,如果不充值,则拒绝建立呼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1E中上述的对呼叫处理的影响是指基于预付费业务用户账户的余额决定接受或拒绝呼叫,在通话过程中实时计费和扣减用户账户的金额)。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1)特征1D中的预付费业务模块;(2)特征1E中的若用户账户的金额用尽则终止呼叫。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5已经公开了预付费业务逻辑和与其相关的业务数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将预付费业务逻辑和相关的业务数据整合到一个预付费业务模块中来实现相应的业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5已经公开了如果用户帐户中的余额不足则拒绝建立呼叫,在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呼叫过程中如果余额用尽,也需要中止呼叫,因此,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和口头审理中都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包括特征1C、特征1D和特征1E,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特征1C,证据5已经公开了触发功能172,该触发功能用于检测预付费业务触发事件,因此触发功能17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预付费业务触发检测机制,证据5还公开了触发点可以是检测到一个预付费网络业务电话号码,如果检测到该触发点则上报该触发事件,证据5公开了触发事件是预付费业务事件,因此,证据5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1C的全部特征;(2)关于特征1D,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包含对“业务数据”的任何限定,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与业务相关的数据属于业务数据,证据5公开了数据库184,并给出了该数据库184中的各种数据记录的具体例子,证据5中的附图3更详细地公开了当实现预付费业务时使用的、存储在业务控制点数据库184中的可能的数据库记录表的一个例子,上述数据都与预付费业务相关,属于业务数据的一种,因此证据5已经公开了业务数据的特征,仅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特征1D中的预付费业务模块,即上述区别特征(1);(3)关于特征1E,证据5没有公开若用户账户的金额用尽则终止呼叫,即上述区别特征(2)。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2)参见前面的具体评述。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充值卡充值,而证据3公开了(参见证据3的第3段):用户使用这种业务之前,须对储值卡进行充值,有储值卡的手机拨打免费充值电话13800138000,根据充值卡密码按提示音操作即可完成充值。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充值卡充值的方式做了进一步限定,而证据3公开了(参见证据3的第3段):“充值时,要先揭开充值卡的遮盖部分,显示充值卡密码;然后,用装有储值卡的手机拨打免费充值电话13800138000,根据充值卡密码按提示音操作即可完成充值。证据3仅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输入充值卡的卡号,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输入充值卡卡号进行充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充值是异地充值,利用充值卡进行异地充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充值卡的有效期做了进一步限定,包括以下特征:
(5A)所述的充值卡具有有效期;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5B)若在有效期内用户账户余额为零,则保留该预付费业务用户号码,用户通过充值可相应延长该预付费业务用户号码的有效期;
(5C)若在有效期内用户账户余额为零且用户不再充值,则在一定的期限过后消除该预付费业务用户数据。
证据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第5段)不同面值的充值卡对应着不同的有效期(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特征5A),神州行储值卡(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用户号码)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其有效期从用户成功拨打第一个充值电话开始,如果用户在有效期内进行了成功的充值,“神州行”储值卡的有效期就会相应增加。只要用户不断充值,分配给用户的号码也将一直保留(相当于权利要求5特征5B中的用户通过充值可相应延长该预付费业务用户号码的有效期)。
对于特征5B中的“若在有效期内用户账户余额为零,则保留该预付费业务用户号码”,以及特征5C,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用户号码的有效期的含义就是用户号码可以有效使用的时期,即使用户帐户余额为零,在该有效期内,该用户号码还是可以保留的,如果超出有效期仍没有充值,则该用户数据就会被消除,因此上述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呼叫建立前,执行对充值卡的有效期判断。证据3已经公开了充值卡具有有效期,那么在呼叫前如果不对充值卡的有效期进行判断,将造成坏账或损失,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通话过程做了进一步限定,包括以下特征:
(7A)在通话过程中实时计费和扣减用户账户的金额是根据预付费业务用户账户的余额、主叫用户号码、被叫用户号码、用户位置区域、费率计算可通话的时间;
(7B)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当账户余额不足一定的通话时长时,给用户发送语音提示。
证据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第4段、附表):用户进行通话时,系统将随时计算话费余额,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通过过程中根据用户帐户的余额计算可通话时间,证据3的附表公开了不同业务的费率,包括拨打本地电话、国内长途等的不同费率,该本地电话、国内长途均指被叫电话的归属地,因此,证据3已经公开了根据被叫用户号码、用户位置区域、费率计算可通话的时间,而且在计算可通话时间的时候必然需要依赖于主叫用户的号码,因此,特征7A已经被证据3公开, 证据3还公开了“当储值卡的余额仅够通话20秒时,提示音会提醒用户。当用户储值卡的余额为零时,电话将被自动切断,用户需用充值卡对储值卡进行再充值”。因此,特征7B已经被证据3公开。上述内容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7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预付费业务的业务逻辑做了进一步限定, 包括特征:(8A)按账户余额进行呼叫监视;(8B)设置移动台号码的有效期;(8C)余额的查询;(8D)账户的充值;(8E)设置和管理充值卡的有效期;(8F)漫游支持;(8G)集团用户支持;(8H)免费号码、(8I)热线号码、(8J)禁用号码的设置;(8K)呼叫话务员。
证据5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27行到第29行公开了“因此,在通话期间,现有技术的电话网设备监视在卡上或在与某个预付费呼叫卡关联的账户上所剩下的金额。在没有余额的情况下,就不能继续通话或不能发起新的呼叫”。因此证据5已经公开了特征8A。
证据3第5段公开了“神州行储值卡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其有效期从用户成功拨打第一个充值电话开始,不同面值的充值卡对应着不同的有效期”。因此证据3公开了特征8B和8E。
证据3的第3段公开了“用装有储值卡的手机拨打免费电话13800138000,根据充值卡密码按提示音操作即可完成充值”。因此证据3公开了的特征8D和8H。
证据3的附表中公开了“神州行”业务支持国内漫游。所以,证据3公开了特征8F。
关于特征8C、8G、8I、8J和8K,即余额的查询、集团用户支持、热线号码、禁用号码的设置和呼叫话务员,这些特征仅仅是常规的预付费业务类型的简单罗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0第100页就公开了预付费业务设置免费呼叫,漫游支持,黑名单,设置移动台号码的有效期,号码设置,余额的查询,帐户充值等特征,即公开了特征8C、8H和8J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实现移动预付费业务的移动智能网系统,包括以下特征:
(9A)一种实现移动预付费业务的移动智能网系统,
(9B)包括业务交换点、业务控制点、业务管理接入点和业务管理系统、及智能外设,
(9C)其中业务交换点是移动网与智能网系统的连接点,
(9D1)为具有信令交换功能的移动交换机或者(9D2)普通移动交换机中具有信令交换功能的一组硬件模块;其特征在于:
(9E)所述的业务交换点中设置有预付费业务触发检测机制;
(9F)所述的业务控制点中具有包含预付费业务逻辑处理程序和业务数据在内的预付费业务模块,当业务交换点检测出预付费业务并将其上报到业务控制点时,该业务控制点与业务交换点进行交互并由预付费业务逻辑影响呼叫处理。
证据5公开了一种通信网络中预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14行-第6页第25行,第7页第13-16行,第10页第7-14行,附图1、3、4、5):
一种预付费业务通信系统,附图1示出了其在智能网在PSTN和PLMN中的应用(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特征9A);
智能网包括业务交换点SSP160、业务控制点SCP162,以及智能外围设备176,(相当于权利要求9特征9B中的业务交换点、业务控制点、智能外设)
SSP可以连接到PSTN的交换机,或者可以在移动网的MSC内或直接连接到移动网的MSC上(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特征9C);
诸如众所周知的SS7连接(由CCITT标准化的7号信令系统)之类的通信连接190将SSP连接到SCP162,而且SSP可以在MSC中实现(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特征9D1)
SSP160包括触发功能172,呼叫交换过程中的触发点是在业务交换点SSP160处检测的。触发点的一个基本例子是对一个专用号码的尝试呼叫。如在本发明中所应用的那样,这样一个触发点可以是检测到一个预付费网络业务电话号码,例如特定的“800”号码或者在其用户号码中具有预定号码串的预选用户组。在触发功能检测到触发点时,SSP的计算机170立即将这个触发事件通知SCP162(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特征9E);
SCP162包括计算机180、业务逻辑182和数据库184,图3更详细地公开了当实现根据本发明的付费业务时使用的、存储在业务控制点数据库184中的可能的数据库记录表的一个例子(计算机180和业务逻辑182相当于特征9F中的预付费业务逻辑处理程序,数据库中存储的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9特征9F中的业务数据),SCP162在收到SSP上报的触发事件后,通过在计算机180内按照业务处理逻辑182来处理信息以进行响应,向SSP计算机170返回控制命令,SSP计算机170将这些命令转换成合适的用于交换和业务量处理以及呼叫控制处理的命令,来控制数字交换(相当于权利要求9特征9F中的当业务控制点接收到业务交换点上报的预付费业务时,与业务交换点进行交互并由预付费业务逻辑影响呼叫处理);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9中还包括:(1)特征9B中的业务管理接入点和业务管理系统;(2)特征9D2,即普通移动交换机中具有信令交换功能的一组硬件模块;(3)特征9F中的预付费业务模块。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6公开了一种智能网的物理架构,并公开了业务管理接入点SMAP和业务业务管理点SMP(参见证据6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0-18行,附图1),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证据6公开,上述内容在证据6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9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于区别特征(2),由于证据5己经公开了将SSP实现在MSC中的细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想要将SSP实现在更为普通的交换机中时,容易想到通过相应的软硬件来实现;对于区别特征(3),证据5已经公开了预付费业务逻辑和与其相关的业务数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将预付费业务逻辑和相关的业务数据整合到一个预付费业务模块中来实现相应的业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和口头审理过程中都认为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仍存在区别特征9E和9F,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特征9E,证据5已经公开了触发功能172,该触发功能用于检测预付费业务触发事件,因此触发功能17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预付费业务触发检测机制,因此,证据5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9E的全部特征;(2)关于特征9F,本专利权利要求9没有包含对“业务数据”的任何限定,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与业务相关的数据都属于业务数据,证据5公开了数据库184,并给出了该数据库184中的各种数据记录的具体例子,证据5图3更详细地公开了当实现根据本发明的预付费业务时使用的、存储在业务控制点数据库184中的可能的数据库记录表的一个例子,上述数据都与预付费业务相关,属于业务数据的一种,因此证据5已经公开了业务数据的特征,证据5仅没有公开特征9F中的预付费业务模块,但证据5已经公开了预付费业务逻辑和业务数据,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通过将预付费业务逻辑和业务数据整合到一个预付费业务模块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证据5还公开了触发点可以是检测到一个预付费网络业务电话号码,如果检测到该触发点则上报该触发事件,证据5公开了触发事件是预付费业务事件,因此证据5公开了特征9F中的“SSP上报移动预付费业务”;另外,证据5还公开了SCP 162通过在计算机180内按照业务逻辑182来处理信息以进行响应,向SSP计算机170返回控制命令,SSP计算机170将这些命令转换成适合的用于交换和业务量处理以及呼叫控制处理的命令,来控制数字交换。上述内容表明,在SSP检测到预付费业务后,将相关的数据发给SCP,由SCP的业务逻辑对该呼叫进行处理,也就是通过预付费业务逻辑来影响呼叫,而且证据5还公开了SCP对呼叫进行监视,动态地实现从特定的预付费呼叫卡的专用账户中扣减费用的操作,上述内容表明,SCP具备对预付费业务进行监控和计费操作的功能,这同样表明SCP具备影响预付费业务呼叫的功能。综上所述,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2.10、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包括:
(10A)所述的智能网系统进一步包含有业务生成环境,
(10B)由业务生成环境生成预付费业务,包括预付费业务逻辑和业务数据,并对其进行测试,由业务管理系统将该业务逻辑和业务数据加载到业务控制点中,以产生用于处理预付费业务的业务模块。
对于特征10A,证据6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6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1-14行)“业务生成环境点SCEP用于定义、开发和测试智能网业务,并且将智能网业务提供给SMP”,因此特征10A已经被证据6公开。
对于特征10B,证据6已经公开了业务生成环境点SCEP用于定义、开发和测试智能网业务,并且将智能网业务提供给SMP,证据5已经公开了预付费业务逻辑和业务数据,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6和证据5很容易想到由业务生成环境生成预付费业务,并对其进行测试,由业务管理系统将该业务逻辑和业务数据加载到业务控制点中,以产生用于处理预付费业务的业务模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5、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1、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移动交换机是移动业务交换中心或MSC网关。而证据5已经公开了(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第7页第14-16行,附图1):如从图1中可以看到的那样,SSP和SCP可以连接到PSTN的交换机之一,或者它们也可以在移动网的MSC内实现或直接连接到移动网的MSC上。因此,证据5已经公开了移动交换机是移动业务交换中心,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证据5中的上述技术启示,很容易想到将SSP的功能实现在MSC网关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2、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智能外设是独立设置或与业务交换点设置为一体。证据5公开了(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第6页第23-25行):虽然智能外围设备176可以包括在SSP160内,但是它也可以配置成一个可由业务交换点SSP160通过其交换功能174来接入的独立节点。因此,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5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3、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业务生成环境、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接入点两两之间的连接方式和连接协议。证据5已经公开了SSP与SCP之间通过七号信令协议连接(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的第5页第23-24行),而TCP/IP协议、广域网、局域网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业务生成环境、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接入点也是通信领域常用的一种站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选择合适的连接协议或者网络来连接业务生成环境、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接入点和业务控制点,上述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9第13页公开了TCP/IP协议,第二部分第187-293页公开了广域网,第三部分第295-402页公开了局域网,并且第四部分第403-427页具体公开了TCP/IP协议的详细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及无效理由将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0122892.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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