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小型电路卡用的接插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03
决定日:2011-04-06
委内编号:4W1001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19092.X
申请日:1995-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锦凌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莫列斯公司,索尼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陶应磊
国际分类号:G06K 7/00, G06K 17/00, H01R 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将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这种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去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的95119092.X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小型电路卡用的接插器”,申请日为1995年12月27日,优先权日为1994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是莫列斯公司、索尼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微型电路卡的两片型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用于接收和保持卡片(24)的卡座(18);
连接器底座(46),适宜将卡座(18)安置在所述连接器的工作位置,且装有弹性触点(64),该弹性触点向上凸出与卡片(24)表面上的电子电路(30)接合;
互补式相互接合的锁定装置(96),在底座与卡座之间,用以将卡座固定在其工作位置;
排卡机构(76),可移动地装设在底座(46)上,用以将卡座(18)从其工作位置排出;该排卡机构包括一个用于进行相对于连接器底座线性运动的激励器构件和一个用于进行相对于连接器底座的旋转运动的排除构件;
锁定解除装置(106),与排卡机构(76)配合,用以根据排卡机构的动作解除锁定装置(76)的锁定状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卡机构(76)具有空动装置(92,94),可在卡座(18)从所述工作位置排出之前解除锁定装置(96)的锁定状态。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卡机构(76)有一个排出构件(86)和一个锁定解除部分(106),两者之间即为所述空动装置(92,94)。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卡机构(76)有一个执行构件(78),上面装有所述锁定解除部分(106)。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装置(80),装在所述执行构件(78)上,供在底座(46)上移动用;装置(88),装在所述排出构件(86)上,供在底座上转动用;其中执行构件在不工作位置时与排出构件间隔一段间距(92,94),形成所述空动装置。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互补式相互接合的锁定装置(96)有一个在底座(46)上的柔性锁定臂(98),在卡座处在所述工作位置时可与卡座(18)上的锁定凸台(44)接合。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是塑料材料模塑成的,锁定臂(98)与底座形成一个整体,从底座悬臂伸出,锁定臂远端的锁定臂凸台(102)可与卡座(18)上的锁定凸台(44)接合。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卡机构(76)有一个传动杆(78),还有一个辅助锁定装置(110)用以在卡座(18)不处在工作位置时将转动杆固定在传动位置。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锁定装置的至少一部分构成所述互补式相互接合的锁定装置(96)的一部分。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在底座(46)上的通/断接触装置(70)和在卡座(18)上的相应电路装置(34),用以随着卡座处在所述工作位置使接触装置闭合。”
索尼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交“关于针对中国发明专利95119092.X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处理意见”,索尼公司声明对于莫列斯公司在答复深圳锦凌电子有限公司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的修改不持异议,不参加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在2009年12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第143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3-5、8、9,并将剩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5。第143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有效,并且现已生效。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微型电路卡的两片型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用于接收和保持卡片(24)的卡座(18);
连接器底座(46),适宜将卡座(18)安置在所述连接器的工作位置,且装有弹性触点(64),该弹性触点向上凸出与卡片(24)表面上的电子电路(30)接合;
互补式相互接合的锁定装置(96),在底座与卡座之间,用以将卡座固定在其工作位置;
排卡机构(76),可移动地装设在底座(46)上,用以将卡座(18)从其工作位置排出;该排卡机构包括一个用于进行相对于连接器底座线性运动的激励器构件和一个用于进行相对于连接器底座的旋转运动的排除构件;
锁定解除装置(106),与排卡机构(76)配合,用以根据排卡机构的动作解除锁定装置(76)的锁定状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卡机构(76)具有空动装置(92,94),可在卡座(18)从所述工作位置排出之前解除锁定装置(96)的锁定状态。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互补式相互接合的锁定装置(96)有一个在底座(46)上的柔性锁定臂(98),在卡座处在所述工作位置时可与卡座(18)上的锁定凸台(44)接合。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是塑料材料模塑成的,锁定臂(98)与底座形成一个整体,从底座悬臂伸出,锁定臂远端的锁定臂凸台(102)可与卡座(18)上的锁定凸台(44)接合。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在底座(46)上的通/断接触装置(70)和在卡座(18)上的相应电路装置(34),用以随着卡座处在所述工作位置使接触装置闭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锦凌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美国专利US 4810200说明书复印件2份(每份6页),其公开日为1989年3月7日,及其专利说明书中文节译本共2份(每份8页);
附件2(下称证据2):美国专利US 5252815A说明书复印件共2份(每份6页),其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2日,及其说明书中文节译本共2份(每份2页);
附件3(下称证据3):美国专利US 4940418说明书复印件共2份(每份8页),其公开日为1990年7月10日,及其专利说明书中文节译本共2份(每份1页);
附件4(下称证据4):日本特开平5-225771专利说明书复印件2份(每份5页),其公开日为1993年09月03日,及其专利说明书中文译本2份(每份5页)。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
①本专利修改后的“激励器构件”、“排除构件”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本专利说明书标号“106”所指代的元件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由于说明书没有记载“激励器构件”、“排除构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3、4、8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④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激励器构件”、“排除构件”的含义不清、权利要求8中的转动杆的含义不清,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3、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10年05月13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依据上述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合议组于2010年0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26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莫列斯公司于2010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文本与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完全相同。
专利权人陈述的主要意见是:关于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与该请求人在4W02675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都相同,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应当不予审理。另外,针对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文本转给请求人并当庭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3、4的结合或者证据1、4、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当庭明确:莫列斯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3-5、8、9并相应调整其余权项的编号。此次修改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第143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因此,本次口审的审查文本就是第143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也就是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5项。
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具体阐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208号行政裁定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希望合议组在第120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其撤回行政诉讼的基础上,尽快对本案作出决定;此外,请求人还提交了专利权人在2002年11月20日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其中专利权人通过将附件4公开的技术特征作为发明点而获得专利,而在本案口审中,却以弹性触点作为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由于索尼公司对莫列斯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处分无异议,而莫列斯公司于2010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文本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第143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因此,本次无效决定依据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04年6月9日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是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1-4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本案中关于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由于与已经作出的第14373号无效决定涉及的理由相同,因此属于不予审理的情形。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将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这种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去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4.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微型电路卡的两片型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弹出功能的IC包连接器装置(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第1行),卡30可插入连接器装置(连接器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器底座);卡30带有槽口31(卡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卡座)(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1段最后一行、第3段最后一行、图3);存储卡被放在适当位置后,锁杆的突出部分16c被放进存储卡的槽口31,并在那里固定(突出部分16c和槽口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互补式相互接合的锁定装置)(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3段倒数1-2行,图2、图3);在连接器装置中,弹出单元与牛角连接器分别建立,可根据需要与牛角连接器分离,弹出单元20包括基座21、推动控制杆22和弹出工具,推动控制杆22通过滑槽销28而定位,以便能沿着基座21的挖剪部分27移动;弹出工具包括安装在基座21上的链接23,可绕枢轴23a旋转(弹出单元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排卡机构、推动控制杆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激励器构件、链接2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排除构件)(参见证据1译文第1页发明概要部分第3段、第2页第4段、第3页第1-2段、图4);在弹出存储卡30时,通过推动控制杆22(弹出单元构件之一)的前端42而使滑槽销28移动,在销28接触到链接23的顶端23b之前,通过以下方法:抬闸杆29的顶端29a会与牛角连接器10的锁杆16的末端16b相连接,进一步推进杆22,抬闸杆29就会迫使锁杆16直至连接器10的外部,从而使杆16与存储卡30分离。而达到通过抬闸杆将卡30解锁(抬闸杆29、29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锁定解除装置)(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第4段、图3、图6);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的连接器系统为两片型卡片接收连接器系统,而证据1是个非两片型的整体结构;②本专利的卡座用于接收和保持卡片,而证据1没有单独的卡座;③连接器底座装有弹性触点,该弹性触点向上凸出与卡片表面上的电子电路接合,而证据1没有有关弹性触点的相关描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证据2公开了一种智能卡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的译文第2段):智能卡连接器由两个半壳2、弹簧接点5和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向上凸出与卡片表面上的电子电路接合的弹性触点)、以及绝缘框架7组成,绝缘框架7所带的弹簧接点5、6由引线12延伸焊接至印刷电路板3,卡14插入半壳2和接点5、6之间的内壁管壳。此外,证据3也公开了卡的读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译文第1段,图2):断开机制20包括接触杆21、22,接点23、24分别被延伸至卡C的插入方向,电极终端23a和24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向上凸出与卡片表面上的电子电路接合的弹性触点)分别被安装在接点23、24上。由证据2、3公开的内容可知,卡插入连接器时,连接器均有接点与之相结合,对于触点向上凸出、卡片表面上具有电子电路这些都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证据4公开了一种信息显示器的记忆卡收纳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4译文第【0016段】、【0019段】,附图1):“信息显示器的记忆卡收纳结构由机器筐体1的液晶显示部位(未示出)反面的记忆卡凹陷部位1a、具备被收纳到收纳该记忆卡的凹陷部位1a的插卡部位1b-1的盖子1b(盖子1b相当于卡座)构成”,“盖子1b上的插卡部位1b-1能对插入后的记忆卡10上的记忆卡连接器10a的反面施加一个弹力,该弹力引起的相互摩擦能保证记忆卡10不会滑落下来。”也就是说,证据4公开了有关涉及两片型结构的记忆卡连接器,并且包括可以收纳并保持卡片的相关装置(即,卡座)的相关内容,并且其功能也与本专利上述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一致。解决了避免弹性触点暴露而易受污染物质的侵袭或易于损坏、从而保护弹性触点之间电连接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的技术问题,同时解决了卡片能够完全和正确地出入而达到妥善就位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防污染、防损坏、卡片能够妥善就位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卡机构(76)具有空动装置(92,94),可在卡座(18)从所述工作位置排出之前解除锁定装置(96)的锁定状态。”
对此,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译文第3页第1、2、4段,图3、4):“弹出单元20的推动控制杆22通过滑槽销28而定位,以便能沿着基座21的挖剪部分27移动。如图6截取部分所示,抬闸杆29整体加工在杆22的一侧。如果推动控制杆22沿着图4箭头P方向推进,那么抬闸杆29的顶端29a就会与牛角连接器10的锁杆16的末端16b相连接,如图3所示。随着进一步推进杆22,抬闸杆29就会迫使锁杆16直至连接器10的外部,从而使杆16与存储卡30分离。”其中,弹出单元20完成排卡功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排卡机构,抬闸杆29的顶端29a与锁杆16的末端16b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空动装置(92,94)。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特征在于,所述互补式相互接合的锁定装置(96)有一个在底座(46)上的柔性锁定臂(98),在卡座处在所述工作位置时可与卡座(18)上的锁定凸台(44)接合。”
对此,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译文第2页第3段,图2、3):锁杆16连接在牛角连接器10的并联臂12的外侧。此外,锁杆16还包括突出部分16c,其突出到连接器内部。因此,如果带有锁口31的存储卡30被加载到牛角连接器,那么锁杆16就开始弯曲。在存储卡被放在适当位置后,如图2虚线所示,锁杆16就恢复到原来位置。于是,锁杆突出部分16c就被放进存储卡的槽口31,并在那里固定。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锁定杆1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柔性锁定臂,锁杆突出部分16c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卡座上的锁定凸台。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中,锁定装置包括在底座上的柔性锁定臂和卡座上的锁定凸台,两者在工作位置时相互结合。而证据1中由于没有单独的卡座,也就没有相当于卡座上的锁定凸台的相关部件,此外,锁杆突出部分16c本身是锁杆16的一个部分,两者无法相互锁定结合。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公开,且证据1也未给出可以得到附加技术特征3的有关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获得了“在卡座处在所述工作位置时可与卡座上的锁定凸台相接合”,以便卡座的锁定凸台与悬臂式锁定臂98远端的锁定臂凸台102接合,构成锁定装置,以便将SIM固定在其插入位置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
由于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5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在底座(46)上的通/断接触装置(70)和在卡座(18)上的相应电路装置(34),用以随着卡座处在所述工作位置使接触装置闭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2所公开的智能卡连接器,还具体公开了“智能卡连接器包括弹簧接点5和6”的相关内容,其中证据2中的触点5、6就相当于通/断接触装置70、34。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底座上的通/断接触装置和卡座上的相应电路装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的描述,其功能是,在sim卡插入插接器时,触点34触点70闭合,形成电器通路,并在sim卡抽出时,使系统电路不起作用,并且,这对接触装置明显区别于连接器底座上的用于与sim卡片的触点相接触的弹性触点64;而证据2中描述到(参见证据2译文第2段)“卡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卡片)插入半壳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座)和接点5、6之间的内壁管壳。”“当卡14插入连接器时,半壳2的内壁对卡14施加压力,作为对弹簧接点5、6所施加压力的反作用力。”因此,弹簧接点5、6的位置与功能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底座上的通/断接触装置和卡座上的相应电路装置不同,即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能够得到该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认为:证据3也公开了卡的读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断开机制20包括接触杆21、22,接点23、24分别被延伸至卡C的插入方向,电极终端23a和24a分别被安装在接点23、24上”的相关内容,其中证据3中的电路装置34和电极终端23A和24A就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底座上的通/断接触装置和在卡座上的相应电路装置。合议组认为,在证据3中,电极终端23a和24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向上凸出与卡片表面上的电子电路接合的弹性触点,与上文中评述证据2的相关内容理由相同,证据3中的电极终端23a和24a的位置与功能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底座上的通/断接触装置和卡座上的相应电路装置不同,并且,证据3也没有关于电路装置34的任何文字描述,即证据3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能够得到该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综上,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证据3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能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5119092.X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3-5项的基础上,维持95119092.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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