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建筑用密封胶全密封自动生产线的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02
决定日:2011-04-14
委内编号:4W1001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167396.3
申请日:2008-1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金银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亚
参审员:娄宁
国际分类号:C09J183/04,C09K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引入该区别特征以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所述现有技术不足以破坏发明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建筑用密封胶全密封自动生产线的生产方法”的第200810167396.3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1月14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金银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用密封胶全密封自动生产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
(1)、3个高位粉料仓用于贮存粉料,通过螺旋机送料到粉料计量斗;
(2)、粉料计量斗安装高精度失重式电子秤计量,再通过螺旋机连续给料到侧喂料入料斗;
(3)、粉料及液体基胶再通过积木式强制喂料机送入该积木式强制喂料机下游的积木式主螺旋杆机进行物料分散、混合;
(4)、液体基胶分别进入上述的积木式强制喂料机及积木式主螺旋杆机;
(5)、在积木式主螺杆机上多处设置分散和混合产生的副产品带负压的排空口;
(6)、积木式主螺杆机可根据工艺要求随便增加填充料;
(7)、积木式主螺杆机可根据工艺要求,重新组合积木结构而达到最佳的分散、混合效果;
(8)、液体基胶是采用精密高粘度泵的恒定流量来计量,并连续供给积木式主螺杆机;
(9)、从积木式主螺杆机出来的混合基料经过列管式高效换热器冷却降温,进入该列管式高效换热器下游的积木式助剂分散混合螺杆机;
(10)、助剂在列管式高效换热器和积木式助剂分散混合螺杆机之间的基料管道上注射定量连续加入系统;
(11)、积木式助剂分散混合螺杆机设置1~2个负压排空口,将分散、混合产生的副产品排走;
(12)、出来的产品经过高效换热器冷却后,进入多工位物料压力蓄能器缓冲储存;
(13)、在间歇式高压带定量的混合设备与色浆充分混合;
(14)、最后连接分装机设备将产品分装成密封胶。”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第200510100239.7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CN1749346A,公开日为2006年3月22日,复印件15页;
证据2:第200420037349.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CN2717652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7日,复印件11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涉及密封胶的生产方法,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间歇法生产存在的物料转移时间长、物料损耗大、生产稳定性差的缺陷,提供一种在工艺主体设备基础上结合计算机控制系统而形成的密封胶的自动化生产装置系统方法,“以有效实现密封胶的生产的连续性,提高生产效率及产品稳定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6-14行、),“其工艺主体设备包括计量系统、双螺杆挤出机组、冷却器、过滤器、缓冲罐和分装设备,所述双螺杆挤出机组、缓冲罐和分装设备依次以串联的形式安装连接,其中双螺杆挤出机组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双螺杆挤出机经冷却器串联连接组成”(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25-28行)。其生产流程是:“首先聚硅氧烷、填料分别由相应的计量系统准确进料至第一台双螺杆挤出机进行预混合,然后脱气并经冷却后得到基料。基料进入下一台双螺杆挤出机内进一步混合分散,并在此过程中加入助剂及催化剂而得到成品,再进入包括缓冲罐以及分装设备的包装工序,得到最终产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9-13行,附图1、附图2)。由于串联的螺杆挤出机组、冷却器、缓冲罐这些主体设备的连接配置是实现密封胶连续化生产的关键所在,权利要求1的连续化生产过程与证据1完全相同,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连续化主体设备采用了具体的装置名称,如进料的积木式强制喂料机、部分基胶与粉体混合加入积木式主螺杆机中,另一部分基胶直接加入积木式主螺杆机,而这些装置均为该领域现有公知的技术设备,且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均未对该装置的结构进行描述,该公知设备的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具体而言,关于积木式主螺杆机,证据1公开了“聚硅氧烷分二个口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4行),虽然其未公开具体的喂料装置,但是现有的喂料系统有多种形式,积木式强制喂料机是本领域现有公知的设备之一,由喂料螺杆、减速机、喂料电机、喂料机筒组成。此外,证据1也公开了双螺杆挤出机组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双螺杆挤出机串联连接组成,因此证据1已经给出了粉体和液体基胶进入上游的螺杆挤出机前进行预先混合的启示,由此可以想到采用强制喂料机替代双螺杆挤出机进行物料的输送和初步混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中将一部分基胶与粉体预先混合加入的手段,在此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3)关于本专利附图1所示积木式强制喂料机的倾斜装置,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技术效果和其他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中喂料机的设置及出料方式采用的是现有技术常规的技术手段,此外证据2说明书第4页第6-7行和附图1记载“异向锥型喂料双螺杆8安装在齿轮传动箱6内,齿轮传动箱6水平向下倾斜20o固定在机座1上”,证据2也公开了使喂料机呈倾斜设置来输送物料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5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6月9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中记载的“聚硅氧烷分二个口入”与本专利所限定的“液体基胶分别进入上述的积木式强制喂料机及积木式螺杆机”相比并非等同的技术特征,两者作用完全不同,且证据1记载的“双螺杆挤出机组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双螺杆挤出机串联连接组成”与本专利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不仅采用的装置不同,工艺步骤也存在三个主要的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的生产方法是将粉料与液体基胶在积木式强制喂料机中初步混合后,再送入积木式主螺杆机中进一步加入液体基料进行分散混合,有效解决了粉料在进料口堵塞的问题,而证据1是填料(粉料)与聚硅氧烷(液体基胶)由计量系统一起加入一阶机中混合,两者工艺完全不同;b.本专利在分散混合螺杆机出口设置有高效换热器,大大节省能源消耗,证据1的物料经二阶机的出料口直接进入缓冲段;c.本专利的积木式主螺杆机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重新组合以满足不同的工艺要求,使得物料达到最佳的分散、混合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了粉料和基胶恒定流量控制、混合分散效果更好、不易堵塞、节能、自动化、产品质量稳定等关键问题。由于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给出采用相应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采用同样的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2010年7月8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0年8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10年8月2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证据1、证据2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1)和步骤(2)中粉料贮存和螺旋机送料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侧喂料方式为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证据2的图1和图3也为侧喂料方式;证据1记载了双螺杆挤出机组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双螺杆挤出机串联连接组成,还记载了聚硅氧烷分二个口入,证据1图2中一阶机前部设有二个进料口1、2,之后是捏合段3、5,在捏合段3、5后设有一个进料口6,填料和一部分聚硅氧烷在前面的二个进料口加入,经捏合段分散混合,与从后面的进料口加入的另一部分聚硅氧烷进一步混合,为此,证据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4);权利要求1步骤(5)已经被证据1公开,步骤(6)、(7)、(8)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步骤(9)、(10)、(12)中采用的设备为公知设备,步骤(12)中高温物料根据需要冷却降温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这些步骤已经被证据1公开,步骤(11)、(14)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步骤(13)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设备采用了具体装置名称,②本专利在积木式主螺杆机前增加了积木式强制喂料机,③本专利将粉体与一部分基胶混合后加入积木式主螺杆机,并在主螺杆机中与另一部分基胶进一步混合,④本专利积木式分散混合螺杆机出来的产品经换热器冷却后进入压力蓄能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④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其所起的作用、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证据1已经公开“双螺杆挤出机组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双螺杆挤出机串联连接组成”,已经给出了区别技术特征②的启示,证据1的一阶机中,其前段的预混合以及后段的再混合操作,分别对应本专利所称喂料机和主螺杆机的操作,区别技术特征③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2,其确定的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3)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需要庭后答辩。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可以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无补充意见陈述。
(4)请求人认为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6)-(8)、(13)未在证据1中公开,但该特征本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步骤(2)中螺旋机是常规技术手段。请求人承认证据1中没有明确提到物料是从进料口1、2、6中哪个口加入的;专利权人承认积木式强制喂料机等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装置、设备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设备,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发明是在于相应设备在具体不同工艺中的应用,本专利克服了证据1中容易堵塞的弊端,能够更好的混合分散。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10年8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是对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作进一步的补充说明,而截至7个工作日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并没有提交针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所提交之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陈述。
2010年12月2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答复期满,双方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2,并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证据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由于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其能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引入该区别特征以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所述现有技术不足以破坏发明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建筑用密封胶全密封自动生产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1)-(14)个生产步骤(具体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密封胶的自动化连续生产装置系统及方法,所述系统包括工艺主体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装置(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25行-第2页第13行)。在其具体实施方式中,公开了如下具体技术方案:工艺主体设备如图2所示,包括计量系统、双螺杆挤出机组、冷却器9、过滤器8和15、缓冲罐16和分装设备17,其中双螺杆挤出机组、缓冲罐16和分装设备17依次以串联的形式安装连接,其中双螺杆挤出机组由两台双螺杆挤出机经所述冷却器串联连接组成,前面一台称为一阶机,后面的称为二阶机。一阶机上设有进料口1、2和6,出料口18以及真空口4和7;二阶机上设有进料口10、11和12,出料口19以及真空口14。计量系统设置在一阶机的进料口处,所述过滤器8和15分别安装在双螺杆挤出机出料口18和19之前(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0-26行,说明书图2)。计量系统采用失重法实现原料液态聚硅氧烷和填料(碳酸钙,气相二氧化硅等粉料)的流量控制,其包括称重料仓20、重量传感器、流量计算控制器和出料泵2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21-25行,说明书图5)。生产流程为:首先聚硅氧烷、填料分别由相应的计量系统连续准确进料至第一台双螺杆挤出机的进料口进行预混合(原料给到称重料仓之后,通过重量传感器称重,根据计量斗重量的变化进行进料控制,通过出料泵从计量斗出料),然后脱气并经冷却器冷却后得到基料。基料进入下一台双螺杆挤出机内进一步混合分散,并在此过程中加入助剂及催化剂而得到成品,再进入包括缓冲罐以及分装设备的包装工序,得到最终的产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0-14行,第6页第2-6行,说明书图1,图6)。
将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可知,两者均涉及用于密封胶自动化连续生产的生产方法,且主要装置均包括计量、进料、混合/分散、冷却、缓冲以及分装设备。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1)中限定了高位粉料仓的数量,并且明确使用螺旋机将粉料送入计量斗中,而证据1中并未公开储存粉料的称重料仓的数量,并且未说明物料如何送入计量斗。权利要求1步骤(2)限定了粉料计量斗安装高精度失重式电子称计量,再通过螺旋机连续给料到侧喂料入料斗,而证据1中也使用类似的失重法称量,但给料所使用的是出料泵直接给料,并且没有进一步明确通过侧喂料入料斗来给料。权利要求1步骤(3)和(4)限定粉料和液体基料通过积木式强制喂料机送入下游的积木式主螺杆机进行物料分散、混合,液体基胶分别进入积木式强制喂料机和积木式主螺杆机,而证据1中聚硅氧烷(相当于液体基料)和填料(相当于粉料)从计量系统进料至第一台双螺杆挤出机进行预混合、脱气。虽然两者都使用螺杆机这一类设备对物料进行混合,但是权利要求1的这一混合步骤实际上是采用了两组机器,粉料和液体基料先是在积木式强制喂料机中混合,并经由其送入积木式主螺杆机进行进一步混合,而证据1中由进料系统送入的液体基料和粉料是直接送入双螺杆挤出机中混合。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4-25行的记载,“聚硅氧烷分两个入口入,其中第一个进料口的流量为250kg/hr,第二个进料口的流量为250kg/hr,在捏合段3、5进行混合”,可见证据1中液体基料是分两次加入第一台双螺杆挤出机的。权利要求1步骤(5)限定积木式主螺杆机上设置有排空口,证据1中的双螺杆挤出机上也设置有多个真空口(参见图2中的附图标记4和7)。权利要求1步骤(6)-(8)分别限定积木式主螺杆机可根据要求增加填充料、重新组合积木结构,液体基胶采用精密高粘度泵的恒定流量来计算,其是连续进料;证据1中液体基胶也是“连续准确进料”(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1行),但并没有公开其所用的双螺杆挤出机是否为“积木式”,是否可根据情况增加填充料、重新组合。权利要求1步骤(9)限定从积木式主螺杆机出来的混合基料通过列管式高效换热器冷却后进入下游的积木式助剂分散混合螺杆机,证据1中从第一台双螺杆挤出机出来的基料也是经过冷却器冷却后进入下一台双螺杆挤出机进行混合分散,并在此过程中加入助剂及催化剂,但是,同上述对比所述,证据1中也没有指出其第二台挤出机是否为“积木式”,并且也没有指明冷却器的类型。权利要求1步骤(10)限定助剂在列管式高效换热器和积木式助剂分散混合螺杆机之间的基料管道上注射定量连续加入系统,证据1虽然没有文字表述助剂是从何处加入,但是从附图2可以看出,其第二台双螺杆挤出机上设置多个进料口,而在冷却器和第二台双螺杆挤出机的连接管道处并无进料口标记,因此,其助剂应当是从双螺杆挤出机机身的进料口加入。权利要求1步骤(11)限定积木式助剂分散混合螺杆机设置1-2个负压排空口,证据1的第二台双螺杆挤出机也设置有一个真空口14(参见证据1附图2)。权利要求1步骤(12)限定从以上助剂分散混合螺杆机出来的产品经高效换热器冷却后,进入多工位物料压力蓄能器缓冲储存,证据1中的产品从第二台双螺杆挤出机出来之后,直接进入缓冲罐,并且,证据1也没有公开缓冲罐的种类。权利要求1步骤(13)限定缓冲储存后的产品在间歇式高压带定量的混合设备与色浆充分混合,而证据1并未公开该与色浆混合的步骤;最后,权利要求1步骤(14)限定最后连接分装机设备将产品分装成密封胶,而证据1最后也是同样用分装设备包装,形成最终产品。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连续化生产过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区别在于本专利采用了具体的装置名称,而这些装置均为本领域的公知设备。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6)-(8)以及(13)属于公知常识,步骤(2)中螺旋机是常规技术手段,其余步骤在说明书中均有对应描述。对于步骤(3)和(4)中描述的积木式强制喂料机,其实质是双螺杆机,起分散混合作用,证据1中公开了“聚硅氧烷分二个入口入”,权利要求1中的液体基胶分两次混合相当于证据1中一阶机前段和后段的组合,并且,证据1中也公开了双螺杆挤出机组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双螺杆挤出机串联而成,因此,证据1给出了粉体和液体基胶进入上游的螺杆挤出机之前进行预混合的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备具有的结构及功能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装置、设备虽是本领域常见的设备,但本专利发明是在于相应设备在具体不同工艺中的应用;本专利克服了证据1中容易堵塞的弊端,能够更好的混合分散。
合议组认为,通过以上技术特征的对比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生产线各主要阶段中所使用的设备不同,证据1生产方法中主要的设备为两台双螺杆挤出机、冷却器、缓冲罐,而权利要求1中则为积木式强制喂料机、积木式主螺杆机、积木式助剂分散混合螺杆机、列管式高效换热器、多工位物料压力蓄能器,而积木式主螺杆机又可根据工艺要求增加填料和重组积木结构;②给料方式不同,证据1中是通过称重料仓下的出料泵将物料(包括粉料和液体基料)泵入混合系统进行混合,而权利要求1中粉料是通过“侧喂料入料斗”送入混合系统,液体基料是通过精密高粘度泵来供给;③混合方式不同,证据1液体基料分两个不同的入料口先后加入,和粉料在同一台双螺杆挤出机中分两次捏合,而权利要求1中是使用了两台不同的机器,使液体基料和粉料先在积木式强制喂料机中预混,然后进一步在积木式主螺杆机中混合;④助剂的加入方式不同,证据1中助剂是直接在机筒上加入,而权利要求1是在机筒前的基料管道上注射加入;⑤混合后的处理方式不同,证据1中未明确产品进入缓冲罐之前经特定的冷却步骤,而权利要求1中有高效换热器的冷却步骤,并且,证据1中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进一步与色浆混合的步骤。
由此可见,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在称量、进料、分散混合、冷却、缓冲、分装等整个生产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具体到进料、分散混合、冷却、缓冲所使用的设备以及具体方式上存在区别。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0行至第3页第6行的记载,本专利解决如下关键问题:1、粉料及基胶的恒定流量控制,采用精密称重模块配合以合理数据采集处理,控制驱动装置以保证配料流量稳定;2、积木式螺杆主机,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重新组合螺杆结构,从而达到最佳的分散、混合效果;3、生产线设置积木式强制喂料机,使粉料与基胶先初步混合后,再进入主机混合,使粉料不易堵塞,物料的混合、分散会更好;4、列管式高效换热器,其结构是针对粘稠并且粘度随温度变化大的流体而设计,能在将物料冷却到50℃的同时大大节省能源;5、组态软件开发的全自动计算机控制系统,减少了生产人员,提高了产品质量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区别技术特征②特定的粉料和液体基料进料系统保证了粉料及基胶的持续、恒定流量控制;区别技术特征③中分不同机器混合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①中所使用的特定积木式混合设备的组合能改善进料、混合及分散的效果;区别技术特征④在基料管道上注射加入有利于其在进入螺杆机后更充分的混合;区别技术特征⑤的冷却步骤是使产品满足进入特定缓冲储存器温度要求的与权利要求1整体工艺相适应的必要工序,并且其中使用区别技术特征①中提到的特定列管式高效换热器客观上实现了降低能耗和节约资源的效果。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上是通过使用一系列特定设备、按照特定连接方式组成的生产线和与之相应生产方法来解决全密封连续自动化生产中存在的流量控制、混合分散效果、能耗等关键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而言,虽然证据1中的两台双螺杆挤出机、冷却器、缓冲罐在整个产品生产系统中,从基本的分散混合、冷却、缓冲储存的作用上与权利要求1中的积木式主螺杆机、积木式助剂分散混合螺杆机、列管式高效换热器、多工位物料压力蓄能器具有对应关系,而权利要求1方法中的上述设备又均为现有技术中的已知设备,但是一方面,证据1客观上并未公开或教导在密封胶的自动化生产中使用以上特定的设备及其组合,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主张上述设备是公知常识,其使用效果为设备本身固有的特性,但是,请求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这些已知设备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方式结合、并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设计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从而解决改善流量控制、混合分散效果、能耗等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样,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⑤,证据1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或教导,而请求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其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请求人强调的证据1中已经给出了引入区别技术特征③的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且不论证据1中的双螺杆挤出机与权利要求1中的积木式强制喂料机、积木式主螺杆机在积木结构上可重新组合的区别,虽然证据1的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1行指出“双螺杆机挤出机组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双螺杆挤出机经冷却器串联组成”,但证据1实施例中采用的是两台双螺杆挤出机,其并没有说明当挤出机多于两台,例如使用第三台时,其是作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物料预混合之用,还是作为一个常规混合单元,譬如与实施例中第一台挤出机类似的设置,只是加长混合工序,证据1更没有对两台以上的挤出机的进料方式、挤出机的种类和进料量的设置等作出清楚的说明。虽然实施例中明确指出了液体基料分两个入口入第一台双螺杆挤出机,在该挤出机的两段捏合,但是,证据1仍然没有给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木式强制喂料机、积木式主螺杆机这样的两台混合设备,第一台用于预混,第二台用于充分混合分散的明确指引,显然,一台挤出机内部的分段进料捏合和两台机器分开进料混合在设备连接及操作、工艺条件控制、生产效果等各方面都会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该技术特征的引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在所使用的设备及其组合,进料、混合、冷却、储存的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或教导使用上述设备及其组合,以及具体的生产方式来解决密封胶自动化生产过程中优化流量控制、提高混合分散效果、降低能耗的问题,并且,请求人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以上特定设备在密封胶生产领域的特定运用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810167396.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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