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95
决定日:2011-04-07
委内编号:5W1011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09740.6
申请日:2008-10-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石运君
授权公告日:2010-0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贾立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B60P1/04(2006.01)B60P1/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在结构上存在区别,这种区别导致工作方式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导致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差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2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820209740.6、名称为“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0月31日,专利权人是贾立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车厢底板平分为左右两块,左右底板之间水平放置纵梁,底板上表面与纵梁上表面在一个水平面,底板上面放置至少一块滑动盖板,两者平面之间贴合,用固定连接于底板上面的匚型滑槽对滑动盖板进行定向限位,滑动盖板与纵梁两侧在上部铰接相连,油缸的多节活塞杆顶端与纵梁下面的中间部位固定连接为一体,油缸的下端与副车架固定连接为一体,而副车架置于汽车底盘上,纵梁中部的左右两侧各安装一个导轨,而与导轨相对应的底板内侧下部则分别安装一组滑轮总成,滑轮总成上的滑轮安置于导轨上的滑轮槽中,纵梁与底板通过滑轮总成与导轨连为一体;纵梁中部的左右两侧也可各安装一个连杆一,而与连杆一相对应的底板内侧下部则分别安装连杆二,也可左右底板上的连杆一与纵梁上安装的连杆二共同连接一处,纵梁与底板通过连杆二与连杆一连为一体;底板与副车架支梁通过销轴与轴孔铰接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的长度与单元车厢前后立板内侧之间的距离相等,两块底板的宽度与纵梁的宽度之和同车厢的宽度相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纵梁的长度与底板的长度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滑动盖板由钢板或高强塑料板制成,其长度是底板长度的99%以上,其宽度是底板宽度的1/3~3/5,所述滑动盖板的下平面与底板的上平面相贴合,其与纵梁的铰接相连处分别位于其内侧上边以及纵梁左右两侧;铰接的铰链也可用两个铰链串接后再分别与滑动盖板和纵梁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导轨为匚型槽制作而成,滑轮轴导槽开在导轨侧面的与滑轮轴对应的中轴线上,导轨槽的一端开有滑轮轴导槽口,滑轮轴导槽的宽度大于或等于滑轮轴的直径,滑轮轴导槽的长度大于滑动盖板的上升行程,导轨的一端与纵梁固定连接为一体,各导轨位于纵梁的纵轴线中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连杆机构两根连杆构成,连杆二的一端与底板铰接相连,其另一端与连杆一的一端铰接相连,连杆一的另一端与纵梁相连,总长度大于滑动盖板的上升行程;也可用一根连杆一的一端与纵梁相连,另一端与左右底板上分别铰接相连的连杆二的另一端共同铰接相连一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滑轮总成或连杆二,固定或铰接安装于底板下面与纵梁上安装的导轨或连杆一相对应的位置,滑轮总成由滑轮架、滑轮和滑轮轴构成,滑轮安装于滑轮轴上,滑轮轴的两端固定安装于滑轮架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匚型滑槽由角钢固定于底板上面形成,宽度大于所述滑动盖板的厚度,其外侧面与底板的前后侧面各为一个平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底板与副车架支梁通过销轴与销轴孔铰接相连,连接位置在底板的两侧下部和副车架支梁的上部,底板的两侧下部制作一个销轴孔,孔心距离外侧面的距离为底板宽度的1/5~1/3,销轴贯穿轴孔并固定安装于车厢前后框架的底边上与轴孔相对应的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油缸至少一个,油缸位于副车架纵轴线上。每个油缸对应至少一组连杆或滑轮机构。”
石运君(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6年12月13日、公开号为CN18764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存在两个技术方案,对于方案一,虽然有关导轨的技术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中获知,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地导出,但是对于方案二,上述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油缸的柱塞的顶端与纵梁的底端铰接相连”替换为“油缸的多节活塞杆顶端与纵梁的下面的中间部位固定连接为一体”、将“油缸安装在汽车底盘上”替换为“油缸的下端与副车架固定连接为一体,而副车架置于汽车底盘上”、将“底板5、6与车底盘铰接相连”替换为“底板与副车架支梁通过销轴与轴孔铰接相连”是本领域选择连接方式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的替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对滑动盖板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其中的技术特征“滑动盖板的下平面与底板的上平面相贴合,其与纵梁的铰接相连处分别位于其内侧上边及纵梁左右两侧”也已在证据1中公开,而其余的技术特征如滑动盖板的材料、长度和宽度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证据1中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和7的技术特征虽然没有在证据1中公开,这些特征的组合很显然可从现有技术中获知,权利要求5和7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 2011年1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指出: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均不相同。将“油缸的柱塞的顶端与纵梁的底端铰接相连”替换为“油缸的多节活塞杆顶端与纵梁的下面的中间部位固定连接为一体”、将“油缸安装在汽车底盘上”替换为“油缸的下端与副车架固定连接为一体,而副车架置于汽车底盘上”、将“底板5、6与车底盘铰接相连”替换为“底板与副车架支梁通过销轴与轴孔铰接相连”都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未在证据1中公开,本专利连杆1和连杆2之间的连接是铰接,与证据1中的两根连杆12、14的连接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1年1 月17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 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3)请求人的具体意见同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指出:证据1中的纵梁、滑板、底板之间的连接是软连接,在油缸举升时,底板先是不动,滑板先向上,在链条或主、副杆抻直后才带动底板上升,这种结构的稳定性较差。双方当事人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中存在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为了方便评述,将这两个方案分别定义为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
其中第一方案为: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车厢底板平分为左右两块,左右底板之间水平放置纵梁,底板上表面与纵梁上表面在一个水平面,底板上面放置至少一块滑动盖板,两者平面之间贴合,用固定连接于底板上面的匚型滑槽对滑动盖板进行定向限位,滑动盖板与纵梁两侧在上部铰接相连,油缸的多节活塞杆顶端与纵梁下面的中间部位固定连接为一体,油缸的下端与副车架固定连接为一体,而副车架置于汽车底盘上,纵梁中部的左右两侧各安装一个导轨,而与导轨相对应的底板内侧下部则分别安装一组滑轮总成,滑轮总成上的滑轮安置于导轨上的滑轮槽中,纵梁与底板通过滑轮总成与导轨连为一体。
第二方案为:一种自卸车车厢底板双侧倾斜机构,其特征在于车厢底板平分为左右两块,左右底板之间水平放置纵梁,底板上表面与纵梁上表面在一个水平面,底板上面放置至少一块滑动盖板,两者平面之间贴合,用固定连接于底板上面的匚型滑槽对滑动盖板进行定向限位,滑动盖板与纵梁两侧在上部铰接相连,油缸的多节活塞杆顶端与纵梁下面的中间部位固定连接为一体,油缸的下端与副车架固定连接为一体,而副车架置于汽车底盘上,纵梁中部的左右两侧也可各安装一个连杆一,而与连杆一相对应的底板内侧下部则分别安装连杆二,也可左右底板上的连杆一与纵梁上安装的连杆二共同连接一处,纵梁与底板通过连杆二与连杆一连为一体;底板与副车架支梁通过销轴与轴孔铰接相连。
经查,证据1公开了底板双侧翻转自卸车,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本发明的底板双侧翻转自卸车,包括车斗1和车底盘4,车斗1的左、右两侧设有车厢左、右边板2、3(对应于本专利的左右底板),车厢左、右边板2、3的顶部与车斗1的框架铰接相连,车斗1或车底盘4的左、右两侧分别与左底板5和右底板6的外端铰接相连,左底板5和右底板6的上表面分别与左橡胶板7和右橡胶板8(对应于本专利的滑动盖板)的下表面相搭接,左橡胶板7和右橡胶板8的里端分别与底板纵梁9的左、右二侧铰接相连,底板纵梁9位于车底盘4前、后方向的中轴线上,底板纵梁9上位于左橡胶板7和右橡胶板8的下方分别与多个索链10的一端相连,在左底板5和右底板6的里端侧面分别设有多个凹槽16,左底板5或右底板6的里端侧面与底板纵梁9的左、右二侧面之间具有间隙,每个索链10的外端分别与左底板5或右底板6里端侧面上凹槽16中的销轴相连。每个索链10在左底板5和右底板6位于水平位置时处于弯曲状态,每个索链10在左底板5和右底板6位于卸料位置处伸直,底板纵梁9与驱动装置相连。驱动装置包括2-4个安装在车底盘2上的顶升油缸15,每个顶升油缸15分别安装在车底盘2前、后方向的中轴线上,每个顶升油缸15柱塞的顶端分别与底板纵梁9的底端铰接相连。每个顶升油缸15为多级油缸。
另外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其中公开了另外一实施方式,其中与前一实施方式不同的地方在于纵梁与左右边板之间的连接方式,具体为:底板纵梁9上位于左橡胶板7和右橡胶板8的下方分别与多个可折叠支撑杆11的一端相连,左底板5或右底板6的里端侧面与底板纵梁4的左、右二侧面之间具有间隙,在左底板5和右底板6的里端侧面分别设有多个凹槽16,每个可折叠支撑杆11的外端分别与左底板5或右底板6里端侧面上凹槽16中的销轴相连。每个可折叠支撑杆11在左底板5和右底板6位于水平位置时处于弯曲状态,每个可折叠支撑杆在左底板5和右底板6位于卸料位置处伸直,底板纵梁9与驱动装置相连。
经过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用固定连接于底板上面的匚型滑槽对滑动盖板进行定向限位;(2)油缸的多节活塞杆顶端与纵梁下面的中间部位固定连接为一体;(3)油缸的下端与副车架固定连接为一体,而副车架置于汽车底盘上;(4)纵梁中部的左右两侧各安装一个导轨,而与导轨相对应的底板内侧下部则分别安装一组滑轮总成,滑轮总成上的滑轮安置于导轨上的滑轮槽中,纵梁与底板通过滑轮总成与导轨连为一体; 5)底板与副车架支梁通过销轴与轴孔铰接相连。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用固定连接于底板上面的匚型滑槽对滑动盖板进行定向限位;(2)油缸的多节活塞杆顶端与纵梁下面的中间部位固定连接为一体;(3)油缸的下端与副车架固定连接为一体,而副车架置于汽车底盘上;(4)左右底板上的连杆一与纵梁上安装的连杆二共同连接一处;(5)底板与副车架支梁通过销轴与轴孔铰接相连。
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1)、(4)、(5)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1)、(4)、(5)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倾斜机构的工作方式与证据1中的自卸车的倾斜机构不同,具体表现为:本专利通过油缸带动纵梁向上移动,滑动盖板在纵梁的带动下,受到匚型滑槽的作用,同时借助滑轮总成以及纵梁中部左右的导轨、或者借助连杆一和连杆二,滑动盖板和左右底板同时向上移动,在此运动过程中,滑动盖板的下表面与左右底板的上表面之间始终存在贴合的状态;证据1中在油缸带动纵梁向上移动的同时,纵梁首先带动左右橡胶板向上移动,随着橡胶板的向上移动,索链逐渐由松弛状态变为张紧,或者主杆随纵梁向上移动,随后通过滑套带动副杆移动并抻直,在索链张紧或者主副杆抻直后,橡胶板下表面和底板上表面之间才变为贴合状态,这个过程中,橡胶板和底板之间存在呈一定角度的状态,证据1中的橡胶板没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盖板稳定性好,橡胶板与底板之间的配合也没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盖板和底板之间的配合好,从而导致卸货的过程不如本专利卸货过程顺畅、稳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3、关于请求人的意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存在两个技术方案,对于方案一,虽然有关导轨的技术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中获知,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地导出,但是对于方案二,将“油缸的柱塞的顶端与纵梁的底端铰接相连”替换为“油缸的多节活塞杆顶端与纵梁的下面的中间部位固定连接为一体”、将“油缸安装在汽车底盘上”替换为“油缸的下端与副车架固定连接为一体,而副车架置于汽车底盘上”、将“底板5、6与车底盘铰接相连”替换为“底板与副车架支梁通过销轴与轴孔铰接相连”是本领域选择连接方式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的替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上述区别的组合导致本专利结构的工作方式与证据1存在不同,而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工作方式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的公知常识或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20974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