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氧化铝选矿孔板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35
决定日:2011-04-07
委内编号:5W1011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79824.8
申请日:2007-06-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自贡高科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6-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自贡市久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琳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C01F 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25日授权公告的第200720079824.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名称为氧化铝选矿孔板座,申请日为2007年6月6日,专利权人为自贡市久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氧化铝选矿孔板座,其特征是:在孔板座内壁采用喷涂技术喷上一层硬质合金层。”
针对上述专利权,自贡高科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8日、公开号为CN 18477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2:成都市中大公证处于2010年8月6日出具的(2010)川中证字第1487号公证书,附现场记录;“自贡硬质合金厂研制成功硬质合金喷焊粉”,中国钨业,1991年第3期;“硬质合金喷涂技术”,煤矿机械,1998年第7期;编号为0112307的收据;以及有“成都图书馆”、“文翁路98 邮政编码 610041”字样的两张照片,复印件,共15页;
附件3:“氧化铝溶出系统检查方法探讨”,陈传新,南方冶金学院学报,第21卷第2期,2000年4月,第104-107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附件1和3的结合或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也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2中期刊文章“硬质合金喷涂技术”作为证据使用,并相应放弃涉及该文章的证据使用方式;(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附件1和3的结合或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4)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庭后没有其他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和附件2,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附件1、附件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的申请日为2007年6月6日,属于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氧化铝选矿孔板座,附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1―2页)公开了一种铝业专用安全阀门,该阀门主要应用于氧化铝生产中溶出系统的高压溶出器(压煮器)和自蒸发器(闪蒸槽)上,其中的介质一般包括水、蒸汽以及矿浆等,矿浆内包含氧化铝颗粒。由于介质中带有硬度极高的氧化铝颗粒,在安全阀的开启、排放、回座过程中,容易造成密封面的损坏,最后导致安全阀的泄露。为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附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在安全阀座和阀瓣的密封面上,堆焊高硬度的硬质合金,避免了氧化铝颗粒冲刷或破坏密封面,保证了安全阀的密封性。
专利权人认为: 本专利与附件1的保护主题不同,不能将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也不能将附件2结合到附件1中。
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的铝业专用安全阀门与本专利的氧化铝选矿孔板座同属氧化铝选矿的技术领域,并且都是用于该领域管道设备中有矿浆物料通过的部件;附件1也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存在“介质中含氧化铝颗粒和矿浆,使得氧化铝行业中管道和设备冲刷和磨损严重,设备寿命减短”的技术问题。因此附件1给出了将在安全阀门上堆焊高硬度的硬质合金的技术转用到在氧化铝选矿领域中有矿浆物料通过的其他管道设备内与物料接触的面上堆焊高硬度的硬质合金以避免氧化铝颗粒冲蚀和破坏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转用无需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并且可以预料该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而附件2公开了通过热喷涂喷焊技术将硬质合金喷焊粉喷焊到工件表面形成耐磨层,使工件使用寿命成倍提高的技术方案。由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将附件1的技术方案转用到孔板座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的内容即选用喷焊技术喷焊硬质合金取代堆焊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07982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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