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耐腐蚀煤气管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腐蚀煤气管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28
决定日:2011-04-08
委内编号:5W1010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07987.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好兵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春生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杨倩
国际分类号:F16L58/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特征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5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耐腐蚀煤气管线”的200820007987.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07月09日,专利权人为赵春生。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腐蚀煤气管线,包括金属管,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管外敷设有一层专用除锈剂层,所述专用除锈剂层外层设置有树脂底漆层,所述树脂底漆层外套设低密度EVA外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腐蚀煤气管线,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密度EVA外套与树脂底漆层之间填充有阻燃型树脂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腐蚀煤气管线,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密度EVA外套外设置有强压带。”
无效宣告请求人王好兵(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216811A、公开日为1999年05月19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第1版、2004年1月北京第1次印刷、名称为“防腐蚀工”的书籍的封皮页、扉页、版权页、第54-67页、第472-475页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本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金属管外敷设有一层专用除锈剂层,所述专用除锈剂层外层设置有树脂底漆层,所述树脂底漆层外套设低密度EVA外套”,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除锈剂属于高腐蚀剂,具有强烈的易挥发性,其有效成分随着时间的稍稍推移即可挥发殆尽,而留存于金属表面的将是被腐蚀下来的金属氧化物等有各种复杂成分构成的固体混合物,如同在金属表面包覆了一层污垢,其后的树脂底漆就刷在这层污垢上,不可能直接牢固的附着于金属管外表面,进而不能达到防止金属管耐腐蚀的防护目的。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实用性。(2)将权利要求1分解为技术特征A-E:煤气管线A,金属管B,金属管外敷设有一层专用除锈剂层C,专用除锈剂层外层设置有树脂底漆层D,所述树脂底漆层外套设低密度EVA外套E;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F:低密度EVA外套与树脂底漆层之间填充有阻燃型树脂胶F;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G:低密度EVA外套外设置有强压带G。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C和E,而该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内容属于等同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C和E,而区别特征C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内容属于等同替换,区别特征E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内容属于等同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属于等同替换,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2、3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明确记载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但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耐腐蚀煤气管线,包括金属管,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管外敷设有一层专用除锈剂层,所述专用除锈剂层外层设置有树脂底漆层,所述树脂底漆层外套设低密度EVA外套;所述低密度EVA外套与树脂底漆层之间填充有阻燃型树脂胶;所述低密度EVA外套外设置有强压带。”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技术方案是在金属管外敷设有一层专用除锈剂层,此专用除锈剂层是一种直接涂在铁锈表面,使铁锈转化成稳定的络合物(或膜),牢固地粘附在钢铁表面,形成保护性封闭层,防止钢铁氧化锈蚀,能起到除锈防锈双重作用。此专用除锈剂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如天津威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CW-10b-天津除锈剂就具有此功能。为进一步保护除锈后的燃气管,再在专用除锈剂层外层设置有树脂底漆层,从而增强对燃气管的保护作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C和E。对于特征C:对比文件1中在金属管外未保留除锈剂层,无法替代特征C;对于特征E:其与对比文件1中的土工布材料不同、结构和位置不同、实现功能、效果也不同,因此二者并不等同。而且,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特征C。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或者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组合相比均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2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3)双方当事人当庭所进行的具体特征对比与书面意见基本相同。(4)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须在3日内提交合格授权委托书、和与2011年0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记载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相一致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09日提交了合格的授权委托书、和与2011年0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记载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相一致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3并入权利要求1中。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中的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证据的认定
对比文件1为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为图书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的瑕疵。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腐蚀煤气管线。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室内燃气管段的修复加固方法,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室内燃气管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煤气管线)修复加固法的施工步骤为:1/、进行预处理:将楼板处上下50mm区域内的燃气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管),打磨出金属本色,并擦拭表面(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段);2/、浸渍、灌注施工:以土工布在待修复燃气管上部对口缠裹固定、形成管套,用喉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强压带)卡紧土工布管套下端,调配胶液,向土工布管套中灌注胶液,至浸渍均匀、固化(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胶液可采用树脂或不饱和聚酯树脂及相应的固化剂、促进剂构成(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段);3/、防护处理:在燃气管光洁表面处刷防锈底漆,面磁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树脂底漆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
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在金属管外敷设有一层专用除锈剂层,对比文件中1通过打磨除锈、未公开与除锈剂层相关的内容。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在除锈剂层外依次排布树脂底漆层、阻燃型树脂胶和低密度EVA外套;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将经打磨除锈的金属管分为两段,位于墙体之间的穿墙段在金属表面依次排布固化胶液和土工布,非穿墙段在金属表面直接刷防锈底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机械除锈劳动强度大。②结构复杂,维修更换不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中采用专用除锈剂层,除锈剂是一种公知的化学品,用于腐蚀和分解金属表面的氧化物,从而清除金属管表面的锈蚀、清洁金属管表面。对比文件1中打磨除锈的目的同样在于清除燃气管表面的锈蚀,及清洁金属管表面。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化学除锈和物理除锈均属于公知公用的除锈方法,为了降低劳动强度而采用化学除锈代替物理除锈,这属于本领域的简单替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首先,权利要求1中对整个金属管一体处理,而对比文件1中需要分段进行处理。其次,权利要求1中通过在整个金属管表面依次排布的除锈剂层、树脂底漆层、阻燃型树脂胶和低密度EVA外套的简单结构,即可实现除锈、防锈、阻燃、耐腐蚀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在穿墙段的金属表面依次排布固化胶液和土工布,非穿墙段的金属表面直接刷防锈底漆,结构复杂且不能实现阻燃的效果。再次,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简单替换,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设计合理、结构简单、维修简单、使用寿命久、耐腐蚀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对比如上所述。
对比文件2是一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读本,其中第54-67页、第472-475页中仅对传统化学除锈工艺和材料进行说明,并未公开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相关的任何内容。
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且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设计合理、结构简单、维修简单、使用寿命久、耐腐蚀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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